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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心得体会/卞军民

时间:2024-07-23 03:22: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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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进性教育中提高对开创政府法制工作新局面的认识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体会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对于我们党来说,无疑是一个老话题。但在今天,我们党把这个老话题突出地提到全党同志面前,无疑又有其新的要求。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是我们党着眼于新世纪新阶段的新形势、新任务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对于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我对开创政府法制工作新局面的认识有着重大和积极的意义。
一、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使我认识到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政府法制工作才能开创工作新局面。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被确立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贯穿于十六大报告始终的红线和灵魂。十六大报告指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开创这一伟大事业新局面的重要保证,同样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因此,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首先最重要的就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贯彻到政府法制建设中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政府的立法、执法监督等各项工作,推进政府法制工作上水平。政府法制工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关键在于把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党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变为法律规范,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还要求新世纪新阶段的政府法制工作必须适应实践的变化和时代发展的要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使政府法制的各项工作有新举措、新创造,努力开创政府法制工作的新局面。
二、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使我认识到不断增强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才能开创工作新局面。
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在十六大报告中有着一系列重要论述。把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之一;把“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指出,小康社会是一个“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的社会;把法制建设和法制文明纳入了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的范畴,强调“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进一步阐明了法制建设和党的领导、民主政治的内在联系,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些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是从现代化建设的全局特别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建设政治文明的高度阐述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由此可见,搞好新形势下的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政府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法制机构是政府领导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参谋、助手、顾问和工作机构,在立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与应诉等方面担着重要职能,在推行依法行政工作中,起着组织、协调、规划、指导的作用。具体到我市而言,政府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按照“发展、创新、稳定、为民”的总要求,为推进“五大战略”,破解“七大难题”,打造“平安杭州”,引领“和谐创业”,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在全省发挥龙头、领跑、示范、带头作用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完成此重任,靠的是法制战线的广大党员永保共产党员先进性。因此,我们每一个政府法制工作者要深刻认识新世纪新阶段政府法制建设所肩负的历史使命,永保共产党员先进性,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不断增强推进政府法制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自觉性和坚定性。同时,根据政府法制工作在我市改革和发展全局中的定位,明确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不断解决思想和工作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创政府法制工作新局面。
三、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使我认识到加强政府立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才能开创政府法制工作新局面。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O一O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十六大报告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要有“量”的指标,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有“质”的要求和提高。同时,还要求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相互之间不应该产生矛盾和冲突,即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都应该是相互协调、和谐一致的。这就要求在政府立法工作中,一方面,要加快规范和调整社会变革中形成的急需用法律调整的新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完善私人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不断填补立法领域的空白,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另一方面,要着重提高政府立法的质量,在立法工作中一以贯之地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体现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政府立法的实践经验,同时大胆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为我所用,从而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水平,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切实管用,真正发挥其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
十六大报告强调:“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同时指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一系列论断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很强的针对性,进一步阐明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执法监督的重大意义,即它是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迫切需要,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和避免权力腐败的必然要求。行政执法是构成整个执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是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的和基本的职责。因此,永保共产党员先进性,就是要从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高度进一步强化这一职责,特别是要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行政权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其一,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活动本质上也属于一种实施法律的活动,因此要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确保其合法性,从而保证法律的严格实施;其二,要通过强化行政复议、处理行政投诉、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改革等途径,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三,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具体的监督程序和制度,促进政府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经常化,保持其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和避免监督工作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断增强政府监督工作的实效,确保政府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四、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使我认识到跳出四个圈子、增强四个意识和,实现三个转变才能开创工作新局面。
1、更新观念,突破障碍,跳出四个圈子,增强四个意识。一是跳出单向思维的圈子,增强全方位思考问题的意识。单纯看自己,我市政府法制工作这些年来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放在全国大范围来审视,与全国日益发展的法制工作的形势要求差距又是非常明显的。尽管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政府法制监督等方面工作,但其他一些兄弟省、市的政府法制工作某些方面比我们突出、领先,即使我们做得好的几项工作,如果没有新的发展,也将不进则退。这样比较,就能看到自己正确的位置,增强忧患意识、机遇意识和发展意识。二是跳出就业务论业务的圈子,增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意识。政府法制工作事关全局,政策性、综合性非常强,如果不了解大局,对国家和本省及市的大政方针学习不够,就不能正确处理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政府法制工作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从事政府法制工作,要站在党委、政府的角度上看问题。无论是立法、执法监督、还是行政复议,都不能就业务论业务,而必须放在整个大局中加经审视、把握,自学地贴近中心,服务大局。三是跳出传统习惯的圈子,增强开创性工作的意识。作为政府法制机构,不能被动地等领导指示,不能仅限于应付领导交办的事项,而应当增强超前意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到主动为党委、政府谋思路、提建议,使政府法制工作既具有前瞻性,又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四是跳出自我封闭的圈子,增强学习借鉴的开放意识。只有深入研究国家和本地发展的大形势,才能找准政府法制工作的定位,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只有横向纵向相互比较,才能看到思想、工作上的差距;只有按照“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的要求,才能找准在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上的突出问题,并切实加以解决,形成聚精会神干工作,一心一意谋发展的浓厚氛围;只有永保共产党员先进性,才能真正做好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法制保障工作。
2、行使职能、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实现工作上的三个转变。第一,要实现工作思路的转变。政府法制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经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为基本手手段,经规范行政执法为主要内容,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建设。一是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要在认真研究地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站在全局的高度对政府法制建设进行规划,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使每个时期工作都按照总体计划开展,这样工作才能更有效。二是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首先,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层级监督。要体现监督主体的主动性,应注重在“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上下功夫。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政府法制机构应积极主动的措施,加强对行政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其次,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要主动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要善于找准不同时期法制工作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切入点。再次,提高对宣传政府法制部门的行政职能和工作成果。三是要增强工作的创新性。新形势下,在规范行政执法推行依法行政的工作中,在为经济发展创建优良法制环境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情况、新问题。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增强创新意识,以创新的思维研究新课题,在工作中不断创新思路、创新方法、创新机制,使政府法制工作充满活力,与时俱进,有为有位。四是要增强工作的服务性。为政府和政府领导提供法律服务是政府法制机构的重要职责。随着形势的发展,政府工作对法律的要求会越来越高。政府法制机构要履行好法律服务的职责,必须培养一批高水平的法律专业人才,建立灵活快速的服务机制,根据政府的工作动态,搞好服务预测,及时提出法律资政建议,对政府领导提出的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能及时依法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经得起推敲和考验的法律服务建议。对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以及下级政府的法制工作也要及时提供指导服务。五是要增强工作的全面性。政府法制机构的业务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应当按照永保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规定要求,全面认真开展,这样才能履行好职责,发挥好职能作用。第二,要实现工作重点的转变。职能和地位的变化必然导致部门工作重点的转变。新阶段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重点应该是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广泛深入开展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工作,认真规范本辖区内的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组织办好行政执法培训班,提高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创建优良的法制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实现这一工作重点的转变,需要走出两个认识上的误区:一是顾问机构误区。政府法制机构为政府和政府领导提供顾问咨询服务和承办政府的应诉事务是常规性工作,而非重点工作。二是复议即监督的误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但不是行政执法监督 手段的全部,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体现为“事后监督”和“被动监督”,有一定的局限性。只有全方位开展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才能有助于行政执法人员防微杜渐,防患未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复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和政府财政增加行政复议费用负担的问题。第三,要实现要作方法的转变。方法决定工作成效的好坏。行政部门的地位和行政职能的变化,也必然要求其调整、改变和创新工作方法。那种没有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事无巨细一把抓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目前,政府法制机构应根据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工作,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培养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培养行政执法公示制的好典型,曝光批评反面典型,从而推动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的深入开展。(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卞军民)


关于印发《株洲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暂行)》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5〕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株洲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株洲市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核准制。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
第三条《目录》中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政府规定具有部分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具体核准权限按各级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称为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填写《株洲市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表》,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株洲市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及编制
第六条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申请人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书时,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九条企业投资建设须经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市、县(市)核准权限及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
第十条项目核准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
申请人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予以正式受理。
第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申请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须向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书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审核结论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核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核准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第十五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的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第十六条申请人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未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安全;
(五)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六)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七)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申请人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内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后续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及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主题词:经济管理企业投资核准通知



是借款,还是受贿
-----辩护律师谈刑事司法疑难问题

张某某,男,55岁,系某市副市长。
某市检察院指控张某某受贿人民币35.6万元、美元10万元。张某某及其辩护律师认为10万美元属合法借贷,检察院指控为受贿与事实不符。其理由:一是房产公司李总送该款到他家时,他并不在家;二是由于自己的钱存在银行为定期,提前支取利息不划算,是妻向房产公司李总借的10万美元用于购铺面,打有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只是还款期限不到。
某中级法院认定张某某受贿人民币35.6万元、美元10万元,以犯受贿罪,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10万美元是妻向房产公司李总借的并打有借条,一审认定为受贿款不当为由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是借款还是受贿?这直涉及到定罪量刑,极其重要。具体认定时,不能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还要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10万元美元属受贿,是正确的,量刑适当。

作 者: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明超
联 系: 028--88057681, 013088086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