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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错案是规范执法行为的最好镜鉴/毛立新

时间:2024-07-22 02:08: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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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错案是规范执法行为的最好镜鉴

毛立新

日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将李久明、佘祥林、胥敬祥等10起闻名全国的冤案错案汇编成《冤假错案集》,作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学习材料,下发全省检察干警学习借鉴。(正义网7月7日报道)这种“以错为师”,通过冤案错案来汲取教训、改进工作的举措,可谓是抓住要领、举一反三的好办法。

近年来,李久明、佘祥林、胥敬祥等冤案错案震惊全国,暴露出我国司法、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些冤案错案的发生,虽与我国司法体制、刑事立法的不完善密切有关,但直接的原因仍在于执法人员思维观念陈旧、工作责任心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如在佘祥林“杀妻”冤案中,侦查机关草率认定尸源、违法实施刑讯逼供,检察、法院部门在案件证据明显存疑的情况下起诉、判决,最终导致冤案发生,教训十分深刻。

冤案错案是司法工作的最大病痛,不仅殃及无辜,还放纵了真正的罪犯。在佘祥林冤案中,我们不仅看到无辜者承受11年冤狱之痛,还看到沉尸水库的无名女子至今尚未昭雪。弗兰西斯·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对司法工作而言,冤案错案就是最大的污染,是对司法公正的最大亵渎,对司法信誉的最大破坏,是公正司法的头号敌人。

因而,紧紧抓住冤案错案,深入研究,细致剖析,无疑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捷径。从中,司法人员可以深刻领会“有罪推定”之弊,强化“疑罪从无”的观念;可以充分认识“重实体、轻程序”之偏,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可以深切体察刑讯逼供之害,增强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认识;可以感受冤案错案的巨大危害,增强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自觉性。

目前,“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正在全国政法系统深入开展。安徽省检察机关“以错为镜”,用冤案错案警醒和教育广大干警,确属务实之举、明智之举,值得各地、各部门效仿借鉴。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作者地址:北京市木樨地南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博士生分部
邮政编码:100038 电子信箱:mlx_2003@163.com




合同起草审核前的六大准备

文/武志国 woo_eye@qq.com

合同起草审核前一般应完成以下工作,为合同的起草审核奠定基础: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起草或审核合同的相关基础资料,介绍相关基本信息
由委托人通过当面口述或电话,递交书面材料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商务要点等合同必要的相关资料和说明相关情况,以便起草或者审核合同。
一定要听取或询问委托人最关注或担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比律师对此更直接更敏感。
(二)了解合同签订的真实目的和签订背景
明确合同目的,揣摩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列举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在委托人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或之后,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面谈或参与谈判的形式,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动机和目的。
实践中,意思传达往往过于局限或合同起草审核原材料十分有限,合同起草人或审核人掌握的信息的缺乏和偏差导致合同设计的偏差。
(三)拟订合同提纲,敲定合同审核要点
列出合同交易的要点,即合同的清单、目录或概述,弄清合同有哪些重点、难点。要尽可能预见到许多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要能清楚地描述发生这些情况的应对解决办法,要专门查询了解专业情况,必要的情况向有关专业人士或部门咨询。
(四)搜集辅助文本和资料,使用合同生成软件
包括查找类似的合同和示范文本。找到此前保留的过去的交易记录或者是类似合同或类似的典型合同范本。起草合同时,可以把这些范本或者通过合同生成软件初步生成的文本当作原始资料或框架,利用其中某些典型的条款和措词。
(五)查找相关法律规定,类似案例、论文等资料
应根据法律规定乃至学术研究、案例研究梳理各方权利义务等相关法律问题。尤其是案例,可从中发现纠纷的类型和隐患。
(六)初步判断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有效性问题具体分为:1)合同主体合法,2)合同目的合法,3)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合法。
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是首要的,如发现拟起草或审核以及修改的合同存在合法性或效力问题,应当暂停细节审核,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判断合同合法性和效力,除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规定,尤其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以及合同效力取消的规定。


贵州省治安联防组织管理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治安联防组织管理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治安防范,充分发挥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治安联防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地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在城镇,可以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队,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分队;在农村,可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队,以村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分队;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车站(码头)、旅店、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治安联防办
公室。
铁路、民航、交通、林业等部门,可以其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建立跨地区的专业性治安联防队。
第五条 治安联防组织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建和领导,县(市、区、特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公安派出所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并组织开展治安联防工作。
专业性治安联防队由其部门组建和领导,公安派出所负责业务指导。
第六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任务是:
(一)协助公安机关向群众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二)在公安派出所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巡逻、值勤、定点守护,并做好安全防范检查工作;
(三)协助公安机关堵截、查缉犯罪分子;‘
(四)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和整顿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治安秩序;
(五)协助公安机关检查、询问行迹可疑人员,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并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七)完成其他维护治安秩序的工作。
第七条 治安联防队员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治安保卫工作,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人员。
第八条 治安联防队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听从指挥,忠于职守,文明执勤,不得打、骂、体罚人;
(二)廉洁守法,秉公办事,严禁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得收缴赃款、赃物及实施罚款;
(三)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联防执勤标志,主动出示证件,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配备治安联防队员的数额,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本着既要维护社会治安,又要节省开支的原则确定。治安联防队员可以从辖区内的单位选派,或从社会上招聘,但须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批准。聘用治安联防队员应签订合同。
第十条 治安联防队员的待遇:
(一)单位选派的职工为治安联防队员的,其工资、福利、奖金、补助等,享受派出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费用由派出单位开支;
(二)从社会上招聘的治安联防队员,其工资、福利待遇等,由治安联防队在聘用时确定并按月支付。有条件的治安联防队,可以对聘用队员投保人身保险。
第十一条 治安联防经费来源:
(一)地方财政适当拨款;
(二)受益单位和群众筹集,筹集办法由省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另行规定;
(三)治安联防组织开展的有关治安防范的有偿服务收入。
第十二条 治安联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经费使用情况,每季度向辖区单位和群众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治安联防队员执行任务时,在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可以配置防卫性器械,但不得配置枪支警械。
第十四条 对维护社会治安成绩显著的治安联防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治安联防队员在执行任务中致伤、致残、死亡的,单位职工由派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聘用人员由民政部门按国家有关民兵因公负伤死亡的同等待遇办理;壮烈牺牲的,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治安联防队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单位职工由派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聘用人员由组建单位予以扣罚工资直至解聘;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治安联防队员执行任务的标志和证件,由省公安厅统一规定式样,县公安机关制发。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