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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诉制度之初探/冯兴吾

时间:2024-06-16 09:3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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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诉制度之初探

冯兴吾 周中升


申诉是指公民或者社会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或者组织章程享有的权益受到受到侵害时,依照一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说明和陈述,要求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保护的行为。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要求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后重新予以处理。
一、公务员申诉制度的特点
㈠主体具有特殊性
公务员申诉的主体仅限于对涉及本人的具体人事处理不服的公务员。
㈡客体具有内部性
公务员申诉的客体是机关的人事处理行为,属于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
㈢对象具有特殊性
公务员申诉的对象是对自己在行政上有隶属和管理关系的党政机关。
二、公务员申诉制度的性质
㈠保障性
建立公务员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为,公务员管理工作纷繁复杂,机关对公务员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情况容易发生,向公务员提供救济的渠道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公务员申诉,在客观上也有纠正机关错误或不当人事处理行为的作用。因此,申诉制度对公务员、对机关来说在性质上都有保障性。
㈡监督性
公务员依法提出申诉后,有关的机关必须依法予以受理和处理,而在这一系列活动中,焦点始终集中在机关或其领导人员的有关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和适当。合法、合理和适当的,就应当予以维护,反之就应当予以纠正。因此,公务员申诉制度是一种纠错制度,是一种监督制度。
㈢预防性
申诉制度的确立,可以促使机关对公务员进行谨慎调查后,再作出人事处理决定。同时,也可以起到一定威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蓄意打击报复等行为,造成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侵害。
㈣程序性
公务员的申诉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申诉制度主要是程序性规定,程序公正是申诉案件得以客观、公正处理的重要保证。没有程序的公正性,实体的公正就得不到保障。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认识,致使很多案件缺少信服力和可操作性。因此,申诉制度的程序对于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必须慎之对待。
三、公务员申诉制度的主要内容
㈠申诉的范围
申诉的范围是指公务员对哪些事项可以提出申诉。从申诉的性质和世界各国公务员申诉制度的情况来看,确定公务员申诉范围应当把握三点:一是申诉事项应当属于对公务员不利的处理。像奖励、提拔职务这些受益性行为宜列入申诉范围;二是申诉事项应当属于人事处理。如果是分配工作任务,安排出国出差等,属于行政管理事务,不能列入公务员申诉范围;三是申诉事项应当属于涉及个人权益的具体管理行为,而不是涉及不特定人员的制定政策行为。如日本《公务员法》规定,对于减薪、降职、停职、免职及其他对于公务员有明显不利的,或进行惩戒处分时可以依照行政异议审查法向人事院提出异议。
我国《公务员法》以尽最大可能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公务员申诉制度的实践经验,明确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事项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⑴处分;⑵辞退或者取消录用;⑶降职;⑷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⑸免职;⑹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⑺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此外,还规定了兜底条款,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为进一步充实申诉范围提供了可能。
㈡受理申诉的机关
公务员的申诉是在其对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时提出的,其目的是为了通过申诉改变原处理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是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意见的机关。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受理的机关为:
1、原处理机关
最初作出公务员不服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机关。原处理机关受理申诉,实际上是对本机关已作出的处理进行重新审查,因此,称之为受核。
2、同级公务员管理机关
指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对同级各机关和下级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具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能。
3、上一级机关
指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上一级机关是指与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有隶属关系,能改变或者撤销原处理机关之决定的机关。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能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和各省政府的决定和命令,所以国务院就是各级部委和各省政府的上级机关。同样,省政府是各厅局和各市政府的上级机关。另外,实行双重管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既包括“条条”的上级业务主管机关,也包括“块块”的上级机关。
4、监察机关
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国外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各有不同。美国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是申诉委员会,对于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功绩制保护委员会”和“平等就业委员会”提出申诉,再不成功,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德国公务员对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先向联邦纪律法院提出申诉,然后还可以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申诉;而日本的人事院是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
㈢申诉程序
1、复核申诉程序的类别
⑴一般程序
公务员对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核(原处理机关)——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不服——申诉(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
复核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规定复核程序的主要考虑是:原处理机关是公务员的直接管理机关,它对公务员的具体情况最为了解,容易查清事实,原处理机关认为其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及时予以自纠,有利于及时解决争议,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复核程序也可以减少申诉工作成本,避免公务员长时间的申诉过程,减轻机关和公务员双方的负担。
⑵径直申诉程序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申诉(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这一程序主要考虑是:为公务员申诉权的行使提供一个便捷途径,也就是给公务员一个选择空间。如果公务员认为向原处理机关复核不能解决问题,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不愿向原处理机关复核时,可以不提出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⑶二级申诉程序
对于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决定,公务员如果还不服,可以向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进行再申诉。
二级申诉制度给予公务员更多的申诉机会,上级受理申诉机关往往看问题更全面,处理问题更超脱,同时,由于是受理再申诉,考虑问题会更慎重,因而会大大减少处理的偏差。受理机关对再申诉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最终处理决定,这是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申诉制度的一大改革。
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申诉的特别程序
本程序仅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对所受处分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情况。我国《行政监察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执行。
2、申诉期限

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1949-09-29 
  序 言
  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已使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
中国的统治时代宣告结束。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而以人民
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代替那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
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
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
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制定以下的
共同纲领,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
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将人民解放战争进行到底,解放中国全
部领土,完成统一中国的事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
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
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
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
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
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严厉惩罚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
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反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
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
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
自己,成为新人。假如他们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
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即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和人民警察,是属
于人民的武力。其任务为保卫中国的独立和领土主权的完整,保卫中国人民的革命成果和一
切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努力巩固和加强人民武装力量,使其能够有效
地执行自己的任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首先是联合
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和各被压迫民族,站在国际和平民主阵营方面,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侵
略,以保障世界的持久和平。
  第二章 政权机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
  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
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其组织成分,应包
含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革命军人、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少数民族、
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
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得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
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十四条 凡人民解放军初解放的地方,应一律实施军事管制,取消国民党反动政权
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线军政机关委任人员组织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
领导人民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并在条件许可时召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
会的职权。
  军事管制时间的长短,由中央人民政府依据各地的军事政治情况决定之。
  凡在军事行动已经完全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彻底实现、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组织的地方,
即应实行普选,召开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原则为: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
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政府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
府委员会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各下级人民政府均由上级人民政府加委并服从上级
人民政府。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均服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划分,应按照各项事务的性质,由中
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令加以规定,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
  第十七条 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
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
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
  第十九条 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
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
  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
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三章 军事制度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
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
  第二十一条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根据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的原则,建立政治工
作制度,以革命精神和爱国精神教育部队的指挥员和战斗员。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加强现代化的陆军,并建设空军和海军,以巩固国防。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
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队在和平时期,在不妨碍军事任务的条件下,应有计
划地参加农业和工业的生产,帮助国家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的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参加革命战争的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以适当安置,使能谋生立业。
第四章 经济政策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
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
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
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
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
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
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第二十八条 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
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为
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
  第三十条 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
助其发展。
  第三十一条 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必要和可
能的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例如为国家企业加工,或与国家合
营,或用租借形式经营国家的企业,开发国家的富源等。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目前时期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立
在厂长领导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
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特殊
情况得斟酌办理。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各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
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第三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应争取早日制定恢复和发展全国公私经济各主要部门的总计
划,规定中央和地方在经济建设上分工合作的范围,统一调剂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
部门的相互联系。
  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各自发挥其创造性和积
极性。
  第三十四条 关于农林渔牧业:在一切已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
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地
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工作
的每一步骤均应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相结合。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计划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争取于短时期内恢复并超过战前粮食、工业原料和外销物资的生产水平,应注意兴修水利,
防洪防旱,恢复和发展畜力,增加肥料,改良农具和种子,防止病虫害,救济灾荒,并有计
划地移民开垦。
  保护森林,并有计划地发展林业。
  保护沿海渔场,发展水产业。
  保护和发展畜牧业,防止兽疫。
  第三十五条 关于工业:应以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和发展重工业为重点,例如矿业、钢
铁业、动力工业、机器制造业、电器工业和主要化学工业等,以创立国家工业化的基础。
同时,应恢复和增加纺织业及其他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轻工业的生产,以供应人民日常消
费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关于交通:必须迅速恢复并逐步增建铁路和公路,疏浚河流,推广水运,
改善并发展邮政和电信事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建造各种交通工具和创办民用航空。
  第三十七条 关于商业:保护一切合法的公私贸易。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用保护
贸易政策。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的自由,但对于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必须
严格取缔。国营贸易机关应负调剂供求、稳定物价和扶助人民合作事业的责任。
人民政府应采取必要的办法,鼓励人民储蓄,便利侨汇,引导社会游资及无益于国计民
生的商业资本投入工业及其他生产事业。
  第三十八条 关于合作社: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
在城镇中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
社,在工厂、机关和学校中应尽先组织消费合作社。
  第三十九条 关于金融: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禁止外币
在国内流通。外汇、外币和金银的买卖,应由国家银行经理。依法营业的私人金融事业,应
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凡进行金融投机、破坏国家金融事业者,应受严厉制裁。
  第四十条 关于财政: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范围,厉行精简
节约,逐步平衡财政收支,积累国家生产资金。
  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
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第五章 文化教育政策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
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
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
  第四十二条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体国民的公德。
  第四十三条 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
发明,普及科学知识。
  第四十四条 提倡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和解释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及国际事务。
奖励优秀的社会科学著作。
  第四十五条 提倡文学艺术为人民服务,启发人民的政治觉悟,鼓励人民的劳动热情。
奖励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发展人民的戏剧电影事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方法为理论与实际一致。人民政府应有计划有
步骤地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学法。
  第四十七条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重技术教育,
加强劳动者的业余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
以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需要。
  第四十八条 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
  第四十九条 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禁止利用新闻以进行诽谤,破坏国家人民的利
益和煽动世界战争。发展人民广播事业。发展人民出版事业,并注重出版有益于人民的通俗
书报。
  第六章 民族政策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
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
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
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
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均有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人
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
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
第七章 外交政策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
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第五十五条 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第五十六条 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
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
建立外交关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
发展通商贸易关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保护守法的外国侨民。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外国人民因拥护人民利益参加和平民主斗争受其本国政
府压迫而避难于中国境内者,应予以居留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总公司:
最近,国家外汇管理局连续发现多起外贸企业甚至是外贸专业公司涉嫌利用假报关单骗购国家外汇的案件,这不但违反了国家外贸管理规定,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外汇流失,也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失。根据国家外贸管理局《关于下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
通知》(〔97〕汇国发字第01号)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将几家公司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并重申坚决打击不法单位骗购外汇行为,要求各地外汇管理局及有关银行严格执行有关监管规定。
为此,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1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同时请结合我部《关于转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外经贸计财字第53号)和《关于防止不
法分子利用假报关单骗购外汇的紧急通知》(〔1997〕外经贸计财发字第218号)精神,努力加强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加强内部管理,严格业务授权、报告和监督制度,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进口付汇的规定。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把关,堵塞漏洞,发
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研究堵塞管理漏洞的办法。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的通知(略)



199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