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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学校等特殊公共场所的毒品防范/石安洲

时间:2024-05-18 22:36: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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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学校等特殊公共场所的毒品防范

法学硕士研究生 石安洲

一、对娱乐场所防范毒品的有关法律规定

众所周知,娱乐场所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可以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另一方面,这类场所又比较容易滋生“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地区将娱乐服务定性为“风俗”或“风化”行业,出于预防犯罪、净化社会环境的目的,在政策取向上对这类场所采取严格管理、限制发展的态度。例如,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对这类场所采取了严格管理的政策。因此,要对娱乐场所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
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促进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娱乐场所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娱乐场所内聚众吸贩毒现象比较严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娱乐场所引诱、教唆他人吸食、贩卖k粉、摇头丸等新型毒品,一些娱乐场所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放任、容留吸食、贩卖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在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起草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安部修改建议稿)》,于2004年8月报请国务院审批。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什么是娱乐场所。根据这条规定,构成娱乐场所需要三个要素:(一),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据此,免费提供娱乐服务的场所,不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二),它是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据此,单位内部专门为本单位职工、家属服务的场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不调整。(三),它是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场所。据此,专门提供各种演出的场所,也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这类场所,应纳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调整。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娱乐场所大致包括两类:一类是以人际交谊为主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另一类是依靠游艺器械经营的场所,如电子游戏厅、游艺厅等。需要特别说明,宾馆、饭店、酒吧、茶吧、咖啡厅、洗浴、桑拿、按摩、网吧等场所,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但宾馆、饭店中对外营业的歌舞、游艺场所仍由《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调整。
关于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中已规定: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一律不得早于8点、晚于凌晨2点。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效果是好的,各方面的反映也不错。因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维持了现行做法,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做出上述规定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方面,凌晨2点以后,往往是“黄、赌、毒”犯罪的高发期;为预防违法犯罪活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对营业时间加以限制。另一方面,一些娱乐场所通宵达旦地营业,其音乐噪音、人员往来嘈杂,严重侵扰和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近年来,不少群众对娱乐场所的扰民现象反映强烈。限时营业也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休息权利和正常生活。第三方面,凌晨2点以后,场所内的消费者数量逐渐减少,经营者仍然开启全部设备、滞留全部工作人员,必然导致成本相对增加,但要关门又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易与消费者发生矛盾、冲突。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便于业主降低经营成本。
据了解,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对这类场所的营业时间也有同样限制。如日本《有关风俗营业等的规定以及业务的适正化等的法律》规定,风俗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不得超过晚12点,日本所谓风俗营业场所与《条例》调整的娱乐场所范围大体相当。我国台湾地区的《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业管理规则》规定,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等场所,每日凌晨3点至9点不得营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营业时间的规定,只适用于娱乐场所;不适用于非娱乐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茶吧、咖啡厅、洗浴、桑拿、按摩等场所。
为了有效预防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净化娱乐场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增加对娱乐场所投资者和从业人员的限制,防止有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以及吸毒成瘾人员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禁止曾犯有“黄、赌、毒”罪的人员和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人员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这些行为提供条件: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娱乐场所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治安处罚法》第七十四条同时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也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同时有关部门也加大对娱乐场所涉毒行为的执法力度。公安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和公安禁毒、治安部门密切合作,联合开展了清查歌舞娱乐场所专行动,重点对存在吸贩“摇头丸”问题的娱乐场所进行整治。2005年,全国共清查歌舞娱乐场2万余家,限期整改或取缔涉毒歌舞娱乐场所4532家。云南省公安、文化、工商部门实行“一次死亡法”,即歌舞娱乐场所一经发现存在吸贩毒问题即予关闭;浙江实行“三步曲”(教育、培训、签订责任状)和“两次死亡法”(歌舞娱乐场所存在一次吸投毒问题的停业整顿,第二次被发现存在吸贩毒问题的即予关闭);北京市朝阳区工商部门启动了“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将存在吸贩毒问题的场所和业主列入该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学校防范毒品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学校防范毒品的重要性

吸毒青少年在整个吸毒人群中所占的比重一直居高不下,2002年全国登记在册的100万吸毒人员中,3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74%。在青少年吸毒原因的调查中发现,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对毒品危害的无知和对毒品的好奇而尝试第一口的,从而陷入吸毒的深渊而不能自拔。青少年阶段是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教育培养他们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养成远离毒品、积极向上的良好生活习惯,是至关重要的。而青少年大多数是在校的学生,学校是他们成长的重要场所,也是青少年比较集中的地方,对青少年的影响非常大。他们集中学习和生活,具有开展集中统一的禁毒教育的良好条件。
在青少年有可能接触毒品之前,就给他们讲述毒品知识、介绍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传授一些抵制毒品、与毒品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经验、方法,先入为主,使之一开始就从内心深处排斥、拒绝毒品,减少他们吸食毒品的可能性。青少年儿童身心发展具有一定的顺序性和阶段性,所以对中小学生的毒品预防教育应该适应这一规律。如从小学开始就对学生多进行感性方面的教育;对中学生、大学生则应更多地从原理方面教育,使他们对毒品有较深的理性认识。
所以国家禁毒委员会把抓好青少年的禁毒教育置于突出位置,并会同教育行政等部门,共同抓好在校中小学生的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目的是使他们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在走向社会之前,较为系统地接受毒品预防教育,掌握拒绝和防范毒品的基本知识与技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新吸毒人员的滋生。

(二)学校防范毒品的有关法律规定

1.中国政府尤其重视对青少年进行毒品预防教育。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对保护青少年不受毒品危害做出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强制戒毒办法》的规定,学生戒毒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解除强制戒毒的吸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防止其再吸食、注射毒品。
2.199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国家禁毒委员会下发通知,规定把禁毒教育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正式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教学大纲,要求在大中小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教育。国家禁毒委员会、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不生毒品预防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在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全面开展预防毒品主题教育。各级禁毒、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共青团组织广泛开展“禁毒知识一堂课”活动,通过读书征文、知识竞赛、夏令营、参观禁毒展览等多种形式,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云南省禁毒条例》第20条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并编入有关教材。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毒品预防知识教育,每学期安排毒品预防教育课时。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和家长进行帮教,督促戒毒;对戒毒返校学生应当加强教育和监督,不得歧视。这是关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责任规定。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要高度重视对青少年进行禁毒教育,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教基厅[2003] 3号文件下发的《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专题教育大纲》的规定:毒品预防教育要在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进行,按平均每学年2课时安排教学内容。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的总目标是:在各学科渗透毒品预防教育的基础上,通过专题教育的形式,培养学生毒品预防的意识和社会责任。中小学生毒品预防的分目标是:小学,了解毒品危害的简单知识,远离毒品危害;初中,了解有关禁毒的法律知识,拒绝毒品诱惑;高中,学会自我保护,培养禁毒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1999年,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要求,全国县以上各级禁毒部门在24223所中小学校建立了毒品预防教育联系点,直接指导学校开展禁毒教育。确定毒品预防教育联系点。要联系一些重点社区,以了解和总结社区青少年禁毒教育的特点、经验。团中央社区和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国家禁毒办重点联系100所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并根据各联系点制定的工作计划和完成情况配备一批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的资料和相关设备。这100所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的确定应考虑地区特点、毒情分布和工作实际,要与社区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相结合,有工作基础,有固定的活动场所,有稳定的师资队伍,有专人负责。
4.2002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禁毒宣传教育资料的通知》针对社会上一些出版单位出版的禁毒宣传教育资料
存在内容老化、失实等问题,造成学校在选择适当的宣传教育资料上出现困难的情况,做出了以下规定:
(1)各级禁毒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承担起学校禁毒宣传教育资料开发、管理、运用的重要职责。凡进入学校的公开出版的禁毒宣传教育资料必须经过本省禁毒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共同审查。全国禁毒课程资料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禁毒宣传教育资料必须经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有关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向学校推荐禁毒宣传教育资料。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拍摄禁毒音像制品,如要向大中小学校推荐,也应由各级禁毒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才可推荐。
(2)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禁毒委发[2002]13号) 精神,充分利用各类禁毒宣传教育资料,在尊重青少年心理和认知规律的前提下,采用游戏、活动等参与式毒品预防教育形式,切实安排好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学生认识毒品危害,加强自我管理和与人相处的能力,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有效抵御毒品危害。各地要积极组织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实践的展示与交流活动,使学校禁毒教育的内容、途径和手段不断多元化,使禁毒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不断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将禁毒宣传教育教材的使用及教学质量纳入督导内容,作为评价学校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严格考核。
5.国家教委办公厅于2002下发《关于在中小学加强禁毒预防性教育的意见》规定:中小学教职员工中参与贩毒、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等活动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抵制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对青少年一代的影响的工作,保护青少年。对于引诱、教唆中小学生吸毒的犯罪分子,要及时举报,由司法机关严厉打击。

(三)完善学校防范毒品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刑事诉讼法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以及《海关法人毒麻药品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针对打击惩处制贩毒品行为和加强毒麻药品管理而制定的,没有特别强调加强毒品防范和教育管理。以至于当前的学校禁毒教育中,禁毒教育课只能用"机动"时间来安排,并主要采取讲座形式,效果不尽人意。
应以法津的形式,将禁毒教育、禁毒宣传、组织管理等作出规定,提出明确要求,纳入中长期法制建设规划,并建立必要的运行管理机制,形成有效的约束力。同时,对现有法律、法规中的禁毒条款进一步修改和补充,增加刚性,确立权威性,讲求可行性,充分显示国家强制力的重要作用。法律的责任在于维护国家和人民大众的利益。对于不符合国家利益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摒弃,对于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法律条款,必须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应结合国外有关禁毒的法律和我国几年来禁毒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从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堵塞毒品流通渠道,严厉惩治毒品犯罪等方面进行修改、补充和进一步完善。法律应该对教唆、引诱和提供毒品给青少年的毒品犯罪分子进行严厉的打击惩治,为共和国的下一代健康成长打造一方净土。


家庭暴力探析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
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用持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受害者大多数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因为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等。受害者的临床损伤特点典型损伤包括:挫擦伤,小的撕裂创,主要集中在头面部、颈部、躯干部,与其它致伤原因、类型比,乳房、胸部、腹部损伤较为常见。
  3.施暴者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的。有的男方为强占房子、财产殴打妻子,逼其先提离婚;或是第三者插足以后,丈夫对妻子拔拳相殴,逼其离婚;有的双方或一方为下岗或无业人员,生活困难,男方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闷殴打妻子和孩子等等;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简单的说,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有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也有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 律。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四)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总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在分析个案的家庭暴力时,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了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丑恶的行为。
四、对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虽然家庭暴力现象在目前而言不能完全消除,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但通过努力,家庭暴力是可以得到预防、制止的:
一是加强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使人们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人人都要成为参与消除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执行者,逐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必须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良好氛围,使施暴者受到惩罚。
二是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保障条款是从宏观上立论,是泛指一般。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发生暴力的是自己的亲属,这使它具有难以预防性,隐秘性的特点,由于隐秘性又决定了它的残暴性特点。加上传统观念把两口子吵架视为私事性和难断性(清官难断家务事)给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以很大的防空洞。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须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
三是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防治、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并不只是某个人的事情,也不是某个机构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首先应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节作用。正是因为基层调解部门力量薄弱,有些下去的事业和和个体人员缺乏必要的约束,大量的家庭暴力行为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加强基层调解部门的力量是势在必行的。另外从长远来看,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妇女热线是十分必要的。
四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我国的执法人员缺乏这方面的培训,对家庭暴力持有错误的观点,甚至有的执法人员对妇女有偏见。这就使得家庭暴力难以得到遏制,在某些方面还纵容了家庭暴力的施害者。因此,我国有必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性别教育,使他们与受害者接触时更有同情心,知道如何保护他们。建立广泛的社会联系,形成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协作性的社会习俗。
五是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教育广大妇女树立“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决议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决议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京常字(2001)42号


(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86年以来,我市已经实施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取得了显著成效。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推动依法治市,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促进首都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实施《关于北京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特作如下决议:
一、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根据首都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大力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宣传宪法和与公民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宣传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宣传国家和本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把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是本市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各级领导干部重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重在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做到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青少年重在培养法制观念,培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重在提高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重在学习基本法律知识和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提高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和多种形式,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议事日程,健全组织,保障经费,订立有关的工作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规划的贯彻落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大众媒介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富有成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落到实处。
四、坚持学法和用法紧密结合,积极开展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实现本市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法治化。各部门、各行业要认真制定和实施依法治理方案,全面提高行业依法治理水平;要抓好社区、企业、学校、农村等基层单位的依法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本市贯彻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必须在中共北京市委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行业,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督促本决议的执行。


20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