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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夫唱妇随”型犯罪案件/吴莹

时间:2024-07-07 06:08: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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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夫唱妇随”型犯罪案件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吴莹


笔者在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多年,近期在对近几年刑事案件调查中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就是“夫唱妇随”型夫妻共同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认真分析其特点、原因,探讨相应对策,对于当今社会中人们正确处理夫妻关系,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十分必要。现笔者对此类犯罪做具体分析如下:
一、犯罪主要表现
一是夫伤人,妻包庇。二是夫盗窃,妻销赃。三是夫杀人,妻帮凶。四是夫侵占,妻协助。五是夫贪污,妻受贿。 还有一类案件虽然很少发生,但是也罕有存在,就是夫组织卖淫,妻参与卖淫。
二、犯罪主要特点及社会危害性,
1、思想素质偏低。一些女性罪犯因没有接受比较完整的教育,处于文盲和半文盲状态,文化素质不高,道德水准较低,是非标准模糊,受传统的“夫妻恩爱”思想影响,在情与法之间很难做出正确的选择。女方多为农民、无业人员,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受一些封建陋习影响很深,以致法制观念淡薄。
2、法制观念淡薄。由于一些地区位置偏远,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生活面狭小,造成一些妇女法律观念淡薄,思想狭隘,心理素质差,处理问题时很难做到依法办事。甚至在夫犯罪以后,妻将包庇的行为视为合情合理,理所应当。甚至拿“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观念来解释其帮夫犯罪的原因。
3、贪图非法物质利益。因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及社会丑恶现象的引诱和侵害,未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敢于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至道德于不顾,走上犯罪道路。
4、一些农村地区以及部分城乡结合地带的治安形势不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使这类犯罪有可以生存的空间。而且,现在妇女地位的一再上升,使得妇女的胆子大起来了,思想活起来了,这样选择的道路不正确,便走上了犯罪道路。
5、女方犯罪多处于协助和配合地位,多与男方犯罪相辅相成,很多非主动犯罪,多为被动犯罪。 且多为非暴力犯罪,且涉案罪名相对集中,多为包庇、窝藏、销赃犯罪。
6、涉案夫妻二人之行为均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影响更为恶劣。犯罪对涉案家庭影响更大,造成的损害更深,导致他们中一些人的子女无人照管,不利于其子女的健康成长。给社会治安造成了很大的隐患。
7、此类案件的侦查难度比一般案件更大。由于出于错位的爱,夫犯罪后,妻包庇,夫妻间常建立起牢固的攻守同盟,增大了这类案件的侦破难度。
8、妻迫于夫的威胁,不得不做。有一部分夫妻共同犯罪中,是由于夫的威胁,妻虽然并不是很愿意去帮助犯罪,但是考虑到夫妻是个共同体,只好随他,因而犯罪。
三、预防对策及建议
惩治和预防上述犯罪,是一个综合治理的问题。要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必须既坚持依法打击犯罪,又要抓住其犯罪的特点,讲究工作方式方法,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实行打防并举,形成针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惩治和防范的机制,使打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1、各级党政组织和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普法教育和宣传的力度和广度,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尤其是农村妇女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使其知法、守法,严格依法行事。同时,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精神,通过各种渠道不断加强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教育,提高妇女的道德水平。教育夫妻间不仅要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谅互让,更要遵纪守法,相互监督,做一对守法公民,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2、家庭是社会的一个细胞,是人们生活的避风港和栖息地,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也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妇女必须重视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自尊、自强、自重、自立,自觉抵制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正确处理好与家庭成员尤其是与丈夫之间的关系。
3、司法机关应摒弃实践中对夫妻犯罪偏重只处理一人的思想(注:考虑子女成长因素,在多数情况下,对夫妻二人不同时起诉或起诉后不同时判实刑),这样等于包容犯罪,应该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进一步加大打击该类犯罪的力度,以打击促预防。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在广播、电视、报刊上的法治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各种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从而使一些人不敢越雷池半步。
4、应进一步加强农村以及城乡结合带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特别是乡、村以及居民委员会一级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不断加大综合整治力度,经常深入农村、城乡,结合各部门调查研究,摸排各种不安定因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将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不给犯罪留出可乘之机。

北京市农村村民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北京市人大


北京市农村村民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市人大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农村情况,制定本暂行组织条例。
第二条 各区、县农村按照村民居住地区设立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如下:
(一)教育村民自觉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自觉遵守和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人民政府的决定;
(二)向村民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纪律教育,组织村民制定村规民约,建设社会主义文明村;
(三)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调解民间纠纷;
(五)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六)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居住地区的民政、文教卫生、计划生育、住宅建设规划以及生产建设等工作;
(七)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一般按照自然村或邻近的几个自然村设立。
村民委员会设置的变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的名额,一般五至十一人。各村民委员会的具体名额由村民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妇女应有适当名额;有一定数量少数民族的村,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若干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选举产生。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等工作委员会。人口较少的村,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等项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委员分别兼任,其他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各村民小组组长参加的会议协商决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可以随时补选。对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的,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重大问题应当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村民应当执行村民委员会有关公共利益的决议,遵守村规民约。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不强迫命令,不以权谋私。
第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须派代表参加当地村民委员会召集的与它们有关的会议,并遵守村规民约。
第十三条 区、县所属各部门不得直接向村民委员会布置工作,如需村民委员会协助工作,须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本暂行组织条例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6月12日

关于执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执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广告企业的,一律按照《规定》要求的程序办理审批立项,其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规定》中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广告企业的资质条件,是审批立项的基本条件。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立项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根据当地广告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同意立项的,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广告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再到企业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增项手续。
三、《规定》中未对外商独资广告企业的审批程序做出规定,目前对外商独资广告企业不予批准立项。
四、广告业是投资小、效益高的高新技术产业。我国允许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目的,不是为了吸引外资,而是为了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广告业总体水平的提高。因此,对外方投资比例高于我方的立项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
五、《规定》施行以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管辖内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进行一次普遍清理。
对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设立,符合资质条件,在经营中未出现严重违法问题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其名单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由《中国工商报》发布公告。今后,凡按照《规定》的程序获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一律按上述要求予以公告。办理公告的具体程序,另行制定下发。
对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其按《规定》要求的程序,于1995年6月1日前,补办审批手续;拒不补办审批手续的,由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经检查发现与规定的资质标准不符,或在经营中有重大违法问题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停业整顿,或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