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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的作用/陈勇

时间:2024-07-22 02:05: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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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的作用

陈勇


  基层人民法院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前沿,审判案件繁而杂。一般审判的案件虽小,但法律程序与大案是一样的。有时,小案的审判难度并不亚于大案。正如俗语所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因此,法官队伍的司法理念是否正确、工作作风是否扎实、司法能力是否过硬和判决是否公正等,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能否得以实现。而法院的管理者或领导人就是院长。俗话说“领袖的作用不可低估。强将手下无弱兵。要想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所以,笔者认为:有一个好院长肯定能带出一批好法官,造就一个好法院。一个好法院是一方百姓的福祉。由此可见,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以下简称“院长”)的作用。
  为什么院长会有如此重要的作用那?因为,院长是法院党政一把手,是法官的法官。他(她)的素质直接影响其部下法官的整体素质。他(她)的能力水准决定了其部下法官的整体水准。xx区人民法院院长李女士的实例就比较典型。
  李院长没有豪言壮语,“解决没商量”是她的座右铭。李院长完全是靠自身的正气、能力、实干和人格魅力主持法院工作。上任仅一年多的时间,xx区人民法院的工作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并摘得xx省优秀人民法院桂冠。李院长也没有什么秘诀,就是密切、广泛地接触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尤其是普通百姓。倾听他(她)们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法院的工作。仅就其始终坚持定期接访,敢于现场办公、当场“拍板”的作法,就足以说明院长的作用了。
  无特殊情况,李院长始终坚持每周五亲自主持院党组成员集体接访。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列席旁听。通过现场办公,及时处理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一般都是当场“拍板”,从不拖泥带水。不仅加强了对案件审判质量的监督,也有效地震慑了办案法官徇私枉法、偏袒和工作失误。深受当事人普遍拥护、赞扬,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认可。可以说是真接访、真查处、真办事,绝不含糊。当事人是带气而来,消气而去。上诉、抗诉、上访案件日趋明显减少,法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切实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
  利用院长接待日接访,就把问题摆在桌面上,院党组集体讨论,社会各界现场监督,减少中间环节,不留回旋余地。无形中形成了对每名法官、每起案件的有效监督。法官对当事人的投诉,面对院党组、当事人和社会各界人士要当场作出解释,本身就是一种无形的巨大压力。而接访哪位当事人,反映什么问题,投诉哪位法官,事先根本不知道。这就要求院长必须具有高超的驾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促使法官必须要时刻把握好自己审理每起案件的质量,并按期审结。以求案结事了,形成“铁案”。从而使法官在讨论案件和决策的时候,必须要谨慎,考虑能否“过关”?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法官人人重视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良好氛围和工作作风。
  到院长接待日反映的一般都是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当事人一般都是感到极为不公或极为不满,带着怨恨和充足的理由,满怀希望才找院长投诉的。李院长从不回避矛盾和问题,也不护短。不管投诉哪位法官,哪位法官必须到场当众解释。经“庭审”分清责任,公正查处,一步到位。确属当事人问题的,耐心解释、安抚。确属法官问题的,诚恳地向当事人致歉。就几句淳朴的语言“真对不起了,作为院长我有责任。此案,我将全程监督。我不能保你满意,但我一定能保证公正。”这对如果饱受法官刁难的当事人而言,是多大的心灵安慰啊! 同时,李院长当场提出处理意见。对有瑕疵的法官提出批评,责令其改正。对问题严重的法官视情节采取调整岗位、纪律处分、免职和辞退等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尽快通报当事人。从实施这一制度至今,李院长共接待来访人员400多人次,妥善处理了320余件群众投诉,有效地平息了民怨。当事人满意率高达96%,进京上访同比大幅下降90%以上。
  李院长主持院党组每一次集体接访,都相当于开一次党组会。始终能掌握和了解相关的信息、情况和问题。使院党组的工作和决策更有针对性,更容易达成共识。通过院党组集体接访,切实解决说不过、判不明和案结事不了等问题。有效地规范了法官的执法行为。
  每次院长接待日接访情况,日后都进行通报。法官看到通报后,都会认真比照和思考。并有针对性地改进自己的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了类似事件再度发生。这样一来。院长接待日也就成了提高审判案件质量的培训日。也起到了“学术”交流的作用。接访活动又演变成了法官的教育课和研修课。法官的整体和综合素质随之不断提高。
  院党组通过接访发现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效果,适时、不失时机地推出新举措。一、要求立案阶段的庭前准备不能超过2个月,速裁案件20天必须结案,开庭后20天结案。并采取日跟踪、周考核、月通报制度,即对即将到规定审限的案件每日跟踪,每周对案件进行综合考核,每月对各业务庭室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从而达到了及时预警,督促案件质量的作用。二、制定发改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二审发改案件逐月统计出来,结合上一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发回函及是否有铁东法院审委会讨论、讨论的意见是否一致和个人说明等各项因素,对每一起案件的发改原因进行了深一层次的分析,认定发改案件审判质量责任。对在主观或客观上确有瑕疵和错误的案件进行逐案分析,开展错案、瑕疵案件讨论学习活动,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三、实施审判调度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审判分析会,专门对上月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及时让各庭室负责人了解自己工作进展情况、地区排名情况和存在的差距,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
  通过持续接访活动,也促使法院的工作形成了良性循环。院长也从琐碎的事务中逐步解脱出来,一心抓大事、攻难关、谋发展。
  综上所述,有好院长法院就阳光!



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津贴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津贴实施细则(试行)

中府办[1997]124号


  第一条 根据《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住房津贴制度。办法实施后单位不得再购、建住房。领取住房津贴的人员应自行解决住房。

  第三条 凡在本市工作连续工龄满5年,未享受过各种住房优惠待遇的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均可按办法的规定领取住房津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各种住房优惠待遇是指:

  (一)集资建房(公助私建)。由单位向职工资助资金(包括用地或建筑材料)建造住房,并以个人名义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购买解困房、廉价房。即由政府投资兴建,专门用于解决住房困难户和侨房腾退户的住房,以补贴价格形式出售给个人的;

  (三)购买配套价房。即经政府批准以成本价直接出售给个人的配套房(已向政府补交地价转为商品房的不在此限);

  (四)购买房改房。即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公有住房;

  (五)享受住房补贴。即由单位发给职工个人,以现金兑现的住房补贴;

  (六)租住公房。即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的公产房(包括单位周转房、集体宿舍及生活设施不完备的住房)。

  第五条 退出租住公房且符合享受住房津贴条件的,从退出租住公房次月起,可申请领取住房津贴。

  第六条 夫妻双方符合条件的,双方均可分别按各自职级标准领取住房津贴。但夫妻一方只要享受过第四条所规定的任何一项住房优惠待遇的,双方均不能再领取住房津贴。

  再婚夫妻中的一方已享受过住房优惠的,另一方则不能领取住房津贴;领取住房津贴的一方,从再婚当月起,停发住房津贴。

  第七条 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人员,从批准当月起,停发住房津贴。

  第八条 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或间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能向职工发放住房津贴。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每月按如下标准领取住房津贴:一般干部职工350元,科级干部400元,处级干部450元,厅级干部500元。津贴标准每年递增10%(详见住房津贴标准对照表)。农村镇区可根据实际适当调低津贴标准。

  第十条 被在职单位聘用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经本市有关部门确认的政工师、工人技师等),可参照相应的行政职级的补贴标准,即初级职称350元,中级职称400元,高级职称450元。

  第十一条 部队师团级及以上级别转业干部,按转业时的职级标准领取住房津贴,营级(含营级)以下干部则按转业后的职级标准领取住房津贴。其从部队转入新单位前的军龄可作本市连续工龄计算。

  第十二条 在领取住房津贴期间,因职级发生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按新任职级标准领取住房津贴。

  第十三条 在领取住房津贴期间,因工作需要调动到本市其他实行住房津贴制度的单位时,应办理住房津贴转移手续,由新单位续发住房津贴;如调动到未实行住房津贴制度单位时,不能再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领取住房津贴的时间从审批同意发放住房津贴当月起至满15年止。

  符合条件领取住房津贴的人员,可在批准领取津贴时一次过领取5年的住房津贴,余下的津贴按标准分10年逐月领取。

  一次过领取的5年住房津贴应按其本人在批准领取住房津贴之月前5年内的实际职级标准及任职期限分别计算。但不计算递增。

  第十五条 办法实施时已离退休的,可按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次过领取5年的住房津贴,余下的津贴则按其离退休时的职级标准为基数每年递增10%,分10年逐月领取。

  未领足15年住房津贴而离退休的,可按其离退休时的职级标准为基数每年递增10%,逐月领取直至满15年止。

  第十六条 在领取住房津贴期间因离职(含自动离职)、被开除等原因离开工作单位的,从离开之月起,原单位应停发住房津贴;在领取津贴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单位停发住房津贴。

  第十七条 住房津贴的来源为单位的住房基金,不足部分按财政供给体制解决:

  (一)属市本级财政供给的,由市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属镇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由镇级财政收入中列支。

  第十八条 职工领取住房津贴,必须由其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填报《住房津贴申领表》。

  第十九条 执行办法的单位应对申领人的申请按照有关条件进行审查,确认资格后,在《住房津贴申领表》上加具意见,连同《发放住房津贴名册》送主管部门复核,再按住房津贴的财政供给体制呈报审批。属镇级审批的,应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住房津贴定向用于职工购买住房,不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个人,由发津贴单位将应发之津贴按时存入在市住房基金公司开设的个人住房津贴专户内。银行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发利息,专户内本息为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 银行向领取住房津贴的个人发放《住房津贴专用卡》,持卡人凭卡在市建行各个储蓄网点或柜员机查询津贴余额和办理支取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发津贴单位均应在市住房基金公司开设住房基金帐户。帐户内应有足够的存款发放住房津贴;余额不足时,应及时按应发津贴的数额存入帐户内。

  第二十三条 职工申领住房津贴经复核批准后,由市住房基金公司根据市财政部门开具的《住房基金转帐凭证》,将职工个人当月应领取的住房津贴从单位的住房基金帐户内分别划入职工个人的住房津贴专户内。

  第二十四条 执行办法的单位应每月按时向财政部门填报《发放住房津贴增减变动表》。

  第二十五条 领取住房津贴的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申请支取使用个人专户内的住房津贴余额,未发放的津贴可从银行逐月领取:

  (一)以一次付款方式购买住房的;

  (二)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住房的;

  (三)租用私房的;

  (四)自建住房的;

  (五)其他办法自行解决住房的;

  (六)经批准离职或离退休的;

  (七)在领取住房津贴期间死亡的,可由其合法继承人一次过提取其本人津贴帐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二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使用住房津贴时,应填报《提取使用住房津贴申请表》并附有关资料,由发津贴单位审批。

  第二十七条 职工领取住房津贴后,可申请政策性贷款购买商品房,有关银行可按规定提供住房抵押贷款。

  第二十八条 执行办法的单位必须对申请人享受住房津贴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职工个人在申领住房津贴时,必须如实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其他单位可参照办法制定具体的住房津贴方案,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房改办批准施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2000年4月14日)


第一条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
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缔约国之间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受控物质)
的进出口经营活动;向《议定书》第5条第1款国家可进出口新生和回收的受控物质;向《议
定书》第2条国家只能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
第三条
根据国际履约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以及我国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颁布《中国进出口受控
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对列入《名录》中的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
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五条
受控物质进出口是指《名录》所列物质以任何贸易方式(包括无偿提供、捐赠
等方式)进出境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进出口受控物质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独立法
人。
第七条
企业进出口《名录》所列的物质(包括纯物质和任何含这些物质的混合物),
须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八条
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及国家行业淘汰计划,管理办
公室确定国家受控物质年度进出口配额,并根据当年某种受控物质实际出口情况,适时对该
种受控物质年度进口配额进行调整。
对没有特殊规定的物质,管理办公室将根据企业申请的数量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确
定其出口配额。
第九条
每年的十一月份,管理办公室确定下一年度各种受控物质的进出口配额总量,
同时受理企业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申请书(附件1、2)(略)。
(二)提交相应的受控物质上一年度的进出口、销售和使用情况的证明。
(三)第一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企业,应提交1995年至1997年受控物质的进出口、销售
和使用情况的证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
经营资格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管理办公室在受理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和要求补充有关
材料。
第十一条
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的企业在提交出口申请时,必须向管理办公室提交有效
的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在受理企业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对符
合规定的企业,确定其相应受控物质的进出口配额量;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下发配额。
第十三条
在国家下发的年度配额指标内,进出口企业需要分批次进出口受控物质时,
应填写进出口计划表(附件3、4)(略),并根据进出口计划填写分批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
层物质申请单,按批向管理办公室提交进出口受控物质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分批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申请单,审批和签发进出口
审批单(附件5、6)(略)。进出口审批单实行一单一批制,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十五条
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的容器上,必须贴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的“回
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标志,并准确标示物质名称和含量。
第十六条
企业持进出口审批单,向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中央管理
的企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监
管验放。
第十七条
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批制,每份进出口许可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进出口
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根据各自的职
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