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
证监会
为了促进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境外发行上市法规和规则,并参照境内外有关董事会秘书
管理办法,现就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主要任务及任职资格
第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境内外监管机构有关公司运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协助董事及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的有关组织和
准备工作,作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掌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协调与投资者关系,增强公司透明度;参与组织资本市场融资;处理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媒体的关系,搞好公共关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境外上市的专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原则上应懂外语,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符合境外监管机构及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财务审计、工商管理或法律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参加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具有《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11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前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应予公开披露。备案的主要资料包括:(1)董事会秘书的履历、学历证明(复印件)、相关工作经历;(2)有关培训及任职资格证书;(3)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秘书聘任文件;(4)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应由专职人员担任。如果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必须保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总经理(不含副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应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第十条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参加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对于各种原因引致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并通告境外上市地监管机构及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 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对市场推介和重要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报告,并组织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股份的记录资料,以及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权益人名单。可以保管公司印章,并建立健全公司印章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协助董事及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有义务及时提醒,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协调向公司监事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须的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董事和经理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境外上市地要求具有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
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证监会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可给予或建议给予必要的鼓励或处分。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终止对其聘任:(1)未能履行有关职责和义务,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2)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3)泄露公司机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4)监管机构认为其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条件;(5)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中国证监会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可给予或建议给予必要的鼓励或处分。
第十八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的变动必须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知境外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公司董事会终止聘任前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重新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或补充修订。
1999年4月8日
简要阐述少数民族犯罪的司法控制
钱贵
少数民族犯罪司法控制是少数民族犯罪控制的重要环节。 “严打”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践与反思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犯罪具有特殊性,更多地受到地理因素、文化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是否更进一步地影响到严打的效果?如何在民族地区执行严打,如何在两少一宽与严打之间实现平衡,都需要进行探讨。
根据笔者对民族地区的严打斗争的观察,严打政策把握失当的问题,总结起来包括:其一,严打的对象的界定失当。中央提出的“严打”的对象都是非常明确和具有针对性的。但是,这种限定需要与民族地区的司法实践结合起来。部分地区在严打过程中,对因文化习俗不同引发的犯罪也进行严打,从而拓宽了严打的对象范围。其二,严打与“两少一宽”的协调问题。“两少一宽”作为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经过数十年的检验,发挥了维护民族地区治安稳定和民族文化认同的功效。应当说,它是一条成功的并且相对于适用于全国的其他刑事政策,是一条考虑到犯罪地理学和犯罪人类学的特殊的刑事政策。“两少一宽”与严打在民族地区应当同时适用,在一定意义上说,“两少一宽”作为特殊的刑事政策还应当优先使用。但严打期间不考虑两少一宽的做法,是置民族刑事政策于不顾,是极端错误的。
1.民族地区严打对象需要重新界定
从我们已经展开的三次严打整治斗争来看,都指向严重的刑事犯罪。从1983年和1990年的严打斗争来看,圈定的对象都是当时意识形态和社会体制下的最为严重的刑事犯罪类型和方式,但当时为了稳定治安局势,没有照顾各地区的实际情况。2001年展开的严打斗争对象指向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作为重点。但这次中央的部署中要求各地区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瞄实际,明确打击重点。正如张穹同志指出:“严打”刑事政策在始终不渝地严厉打击重大自然犯的同时,针对各个时期的社会现实,有针对性地打击法定犯。①这种趋势需要注意。因为民族地区地域偏僻、经济落后、文化不发达,自然犯的范围与汉族地区有所不同。比如,对于抢亲案件中的“强奸”行为,不能一律按照严打来加以处理;又如,对于因民族封建迷信而发生犯罪不能一律采取严打措施。如果对此类犯罪采取严打,会使法律与政策在民族地区的进一步推行受到阻挠。此外,越来越多的法定犯进入“严打”的视野,更会导致严打的全国性刑事政策与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相脱节。比如,部分民族地区农牧并举,国家法律允许制售和持有猎枪。对于民族地区的涉枪犯罪不能一律采取严打措施,部分牧民以制售枪支并出售给邻舍为业,不能“从重从快”地给予处理。针对国家统一部署的严打整治斗争,各少数民族地区可以考虑适应本民族地区的民族特点、风俗习惯在统一限定的严打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严打的对象,以更好地维护民族地区的治安稳定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2.协调两少一宽与严打的关系
“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与严打刑事政策从政策精神和总体趋向上讲是一致的。民族自治地区,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又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政策的指导精神上都是为了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治安稳定问题,总体趋向上是趋向于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因而,在适用两项政策处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犯罪时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第一,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犯罪中严重犯罪必须从重从快,不应当搞例外。但是,两少一宽作为一项特殊的刑事政策,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应当按照“一般之例外适用例外”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根据犯罪类型加以判断,是否对严格地执行严打政策。严打的依据是犯罪的轻重,而犯罪的轻重是群体对犯罪的感受程度。民族地区因风俗习惯而产生的犯罪,一般能够得到本民族公民的谅解和宽容。考虑到这种因素:对于少数民族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一般不做从宽处理,如在严打范围内应当严厉打击,从重从快;对于实施故意杀人、抢劫、重大盗窃、强奸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这里不包括因风俗习惯而发生的案件),如在严打范围内应当严厉打击,从重从快;对于因破坏婚姻自由或争山林坟地等发生集体械斗的类似的民族地区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即使在严打范围内,应当略作调整,按“两少一宽”政策处理。
第三,少数民族犯罪与汉族犯罪的处理相比较,应当有所区别。前述按照犯罪类型鉴别是否严打可以说是一个原则,比如对涉及与少数民族特有的生产生活方式、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有密切联系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正确适用刑法及“两少一宽”政策慎重处理。但对于属于严打范围内的少数民族犯罪,处理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比如,对于采取有组织方式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实施严打,也必须讲究政策,略为从宽。当前,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的颠覆破坏活动加剧,达赖集团、民运分子、台独势力以及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猖獗。处理此类少数民族犯罪案件时,必须从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稳定出发,一方面给予严厉的惩治,另一方面体现政策对少数民族公民的从宽精神。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