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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盗窃价值认识错误的认定前提———以天价葡萄案为例/杜志明

时间:2024-07-26 13:37: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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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盗窃价值认识错误的认定前提
———以天价葡萄案为例
杜志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律系,北京,100038)

摘要:“盗窃罪价值认识错误”、“盗窃价值认识错误”、以及“盗窃罪数额认识错误”,在盗窃罪主观故意类型以及罪与非罪的确定上有一定的区别。天价葡萄案是盗窃价值认识错误的典型范例,通过这个案例可以深入对三种错误认识的理解,进而重新勾勒出盗窃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及盗窃罪的外延。

关键词:盗窃罪 天价葡萄案 主观故意 价值认识错误 数额认识错误

由于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关于盗窃罪价值认识错误的案件比较多,因此,我认为对此进行学理上的分析,加深认识很重要。天价葡萄案一直被作为这个论题的典型案例,许多学者都做了著述。笔者认为,通过观察天价葡萄案的具体特征,我们可以从整体上来把握盗窃罪的价值认识错误问题,而不应该以管窥豹,只做具体问题的分析。天价葡萄案从普通葡萄与科研葡萄的角度看似乎存在价值认识错误的问题,但是如果从盗窃罪构成的主观故意整体上分析,却值得深思。因此,以天价葡萄案为例,笔者想在对盗窃价值认识错误本身做分析的同时,着重解决盗窃罪价值认识错误在具体案件中的刑法学理认定前提,具体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一、盗窃价值认识错误与盗窃罪数额认识错误

2003 年8 月7 日凌晨,四名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翻墙进入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内偷食葡萄,在离开时偷摘大量葡萄并用一塑料袋带走,袋中葡萄共约47 斤。他们所偷食和偷取的葡萄系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由于四人的偷食、偷摘行为导致研究所对该葡萄品种的研究数据断裂,当年的研究无法取得成果,由此给研究所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案引发的争议是四名犯罪嫌疑人对科研葡萄的价值不可能有认识,存在盗窃罪价值认识错误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学界在采用概念上出现了两种区别,一种是把天价葡萄案归纳为“盗窃罪价值认识错误”,另一种是把天价葡萄案认为是“盗窃罪数额认识错误”。一般认为由于两个概念是说的同一件事,所以没有区别,实则不然。同时本文的论题是“盗窃价值认识错误”,这个概念区别于盗窃罪的主观故意,所以盗窃价值认识错误又与前两者有着质的区别。
通过本案最后的司法认定结果看,嫌疑人由于认识水平受限,对科研葡萄的价值没有认识能力,所以按一般葡萄的市场价格估量,无罪。这里边关系到一般葡萄与科研葡萄的关系,二者最根本的区别是什么,是使用价值。也正是由于四名嫌疑人对科研葡萄的使用价值没有认识能力,所以才将科研葡萄以一半葡萄的价值衡量。经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天价葡萄案的认定中价值认识错误应该归属于刑法学理中的对象认识错误。想此类案件还有盗窃装有高价软件的电脑、太空豆角案。
有的学者会认为使用价值认识错误会导致对盗窃罪数额认识错误,所以用数额认识错误,又未尝不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欠妥。区别盗窃的价值认识错误与数额认识错误有很重要的意义。根据刑法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在数额较大型盗窃罪中,价值认识错误不构成数额较大类型盗窃罪的故意,但是价值认识错误能否成立多次盗窃类型盗窃罪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行为人以数额较大认识的盗窃故意实施盗窃行为,即使最终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至少盗窃罪已经成立,只是发生了未遂的结果。价值认识错误则是指因对对象的使用价值的认识错误,没有主观上的盗窃数额较大的故意。这对案件最终结果的认定有很重要的影响。这就是本文论题所要关注的一个方面,关于盗窃价值认识错误与盗窃罪数额认识错误的区别是认定的前提之一。
至此,笔者认为在对本案以及此类案件做学理定性的认识时,一定要理清概念。在单纯的数额较大类型盗窃案件中只存在盗窃价值认识错误与盗窃罪数额认识错误的问题,后者是此类案件的犯罪故意,前者不是单纯数额较大类型的犯罪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认为盗窃数额较大的故意与盗窃行为的最终结果数额没有必然联系。在多次盗窃类型的盗窃案中,“盗窃罪价值认识错误”与“盗窃罪数额认识错误”都存在。盗窃价值认识错误与盗窃罪价值认识错误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为什么盗窃罪数额认识错误不存在盗窃故意存在与否的问题呢?为什么盗窃价值认识错误不一定存在盗窃故意呢?这就要对盗窃罪的主观故意做具体的分析。

二、盗窃价值认识错误与盗窃罪故意

笔者经过上文对所涉三个概念的区别,进一步想通过对天价葡萄案分析来总结盗窃罪的犯罪故意类型;进而寻找盗窃价值认识错误(含盗窃罪价值认识错误)在刑法学理上的最终落脚点。
天价葡萄案审理的最终结果引出的另一个相关的问题是盗窃罪的犯罪故意中是否包括数额较大的认识因素。联系盗窃犯罪的犯罪故意、盗窃罪立法类型,我们能否对盗窃犯罪的犯罪故意做出具体的体系化的总结。教科书和学术论文对盗窃罪的犯罪故意的犯罪故意直接表述为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但是对盗窃罪故意的具体内容没有做出学理上的说明。
刑法264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盗窃罪有两种类型,其一是数额较大型盗窃罪,其二是多次盗窃型盗窃罪。两种盗窃罪虽然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但是二者的主观故意之间有没有区别。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区别,针对数额较大型盗窃罪,其主观故意要要求行为人对数额较大有一定的认识,不是具体的认识,是一种大概的、可能的认识。可以根据盗窃对象的具体特征认识。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以根据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多次盗窃型盗窃罪主观故意不一定要求对数额较大有一定的认识。在后者情形下,盗窃价值认识错误可以认定为是盗窃罪的主观故意,多次盗窃价值认识错误的扒窃行为,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天价葡萄案中所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即盗窃罪的犯罪故意中是否包括数额较大的认识因素问题,应该根据盗窃罪的立法类型做具体的分析,在两种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认识作用不同,在数额较大型盗窃罪中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对象数额较大是认识因素,在多次盗窃型盗窃罪中则对此不作要求。由此盗窃价值认识错误问题在这个前提下,就可以针对具体案件事实做出具体的分析。在数额较大型盗窃罪中行为人没有数额较大的认识可能性,发生了盗窃价值认识错误,则没有刑法上的盗窃故意。但是在多次盗窃型盗窃中,则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观故意,也即盗窃罪价值认识错误。两种情况中价值认识错误的称谓不同就是为了突显这点区别。前者不一定构成犯罪,后者构成犯罪,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总之,盗窃价值认识错误并不是一定不构成盗窃罪的主观故意,盗窃数额认识错误也不一定都构成盗窃罪的主观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数额较小,但实质是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不构成数额较大型盗窃罪的主观故意。但是盗窃价值认识错误和盗窃数额认识错误有区别,他们是两种不同的认识错误,前一种是对象认识错误,后一种是事实认识错误。同时笔者认为,在具体案件认定的过程中要根据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做认定,二者有可能存在交叉的情形,行为人本着数额较大的认识错误去盗窃天价葡萄时,也可能会构成数额较大型盗窃罪的未遂。下面结合这个观点,重新对天价葡萄案做学理上的假设分析。

三、重新审视天价葡萄案

根据上述分析,天价葡萄案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最后以盗窃价值认识错误,没有主观上的盗窃故意做出学理认定比较合适。因为行为人是以偷食普通葡萄的盗窃故意实施的盗窃行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同时对用塑料袋带走的葡萄也没有数额较大的认识,所以不具备数额较大型盗窃罪的犯罪故意,缺乏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但是通过以下两个案例,我们又可以得出一样的结论。
例一,正值隆冬季节,由于市场发生严重的通货膨胀,葡萄的供应价格较往常是几倍的价格。行为人通过踩点,认为研究所的科研葡萄有较大利益的机会,四个人团伙作案,准备偷一百斤,一斤以20元算,每人最后可分得500元。
分析:这种案件就应该定性为盗窃罪的既遂或未遂。因为行为人已经产生了数额较大型盗窃罪的故意,并且将这种蓄谋精心策划着手实施盗窃行为。本案中如果以科研葡萄的价格计算,远远高于20元一斤的价格标准,但是这并不是实质上的盗窃价值认识错误,不是由于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认识能力产生的盗窃 价值认识错误问题,而是属于数额较大型盗窃罪的典型案例。
例二,以甲为首的四名外地务工人员在下工回住宿地的途中,看到一居民四合院中种植了许多葡萄,于是四名务工人员一年内先后三次以上实施了入户盗窃葡萄的行为。原来此四合院的主人是一退休农科院院士,院中的葡萄是用来搞实验的。最后经过当地公安派出所民警的蹲点守候,终于将四名嫌疑人捕获。
分析:本案中四名嫌疑人主观上存在盗窃价值认识错误,但是在多次盗窃型盗窃罪情形下并不会由此就排斥行为人的盗窃故意,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行为,就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以在本案中盗窃价值认识错误并不影响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思考,笔者认为盗窃价值认识错误案件的认定前提,首先要仔细分析案件的具体事实,而后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区别数额较大型盗窃和多次盗窃型盗窃,在对盗窃的主观故意做出具体分析后,再做适用法律的定性。

四、结语

本文主要是从学理概念的区别出发,联系盗窃价值认识错误与盗窃罪的整体认定,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分析盗窃故意,讨论盗窃价值认识错误的认定前提。但是在刑事追诉标准等一系列问题上没有做过多的论述,例如多次数额较大型盗窃和本文所指的多次盗窃在具体数额认定上的特殊规定。我国的刑事立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司法实践中也很模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但是这也只是一个追诉标准的规定,并没有对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做出认定,所以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值得探讨。至于研究的落脚点,笔者考虑是否可以将两种类型盗窃分成两款做出规定,这样既借鉴了西方关于盗窃的立法规定,又有我国的刑法数额特色。



参考文献:
[1]李文燕,杨忠民.刑法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高铭?,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3]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陈兴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量要素——立足于中国刑法的探讨”,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



医药科学技术政策

科技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医药科学技术政策》

医药产品是人类维护健康、战胜疾病的重要保证。医药产业是世界公认的最具发展前景的高技术、高投入、高效益、国际化的产业。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医药产业以年均8%的速度持续增长,成为世界科技、经济竞争的焦点领域之一。
  我国医药科技及其产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医药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近18%,是我国工业部门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医药工业体系和商业流通网络,在医药研究开发及生产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医药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医疗器械和制药装备技术水平和生产水平等方面都有了较大提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医药产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挑战。虽然“九五”期间我国医药创新能力有所提高,但我国医药科技创新能力弱,投入不足,力量分散,缺少自主创新医药产品等问题仍严重制约着我国医药产业的发展。因此,加快医药领域的科技进步与创新,为我国医药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已成为我国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战略任务。

  科学技术政策是国家从宏观上指导、调控科技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于1986年和1988年由国务院先后发布了有关能源、交通运输、通信、生物技术等14个领域的技术政策。这些技术政策的发布与实施,对于指导上述领域的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重点建设等重大技术经济活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这些领域的发展。而在医药领域,此前还没有专门的科技政策,这与医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是不相称的。制定与完善我国医药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对于解决我国医药产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国医药产业的整体素质和质量水平,推动我国医药产业现代化发展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九五”后期,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组织开展了中国医药科学技术政策研究,着重研究了推动医药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环境、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医药科技资源开发与优化配置等内容,提出了医药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制定医药科技政策的框架设想、制定原则及要点建议,形成了近50万字的研究报告。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了《医药科学技术政策》起草小组,充分征求了国家计委、卫生部、教育部、药监局、计生委、知识产权局、自然基金委、总后卫生部等多个部门的意见,十易其稿,完成了《医药科学技术政策》的制订。

  《医药科学技术政策》包括总纲和政策要点两部分,共13条。总纲共5条。总纲中分析了我国医药产业现状、存在问题;提出了我国医药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方针——“加强创新,推进产业化”;明确了我国医药科学技术的重点任务和发展方向——“努力提高化学药、医疗器械和制药装备的创新能力和研制水平,更新产品结构;大力加强中药创新研究,加速中药现代化;积极发展生物制药技术,推动医药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医药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优化资源配置,为医药工业快速和持续发展提供环境支撑和人才保障。发展的重点是中药现代化和生物制药产业化。”

  政策要点共9条,49点。主要内容包括:发展生物制药技术,推动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加强中药创新研究,加速中药现代化;提高化学药物的研制水平,更新产品结构;研制开发国内急需的医疗器械,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制药装备和药品包装的技术水平;加快医药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医药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医药科学技术政策》的发布,将为保障我国医药科学技术和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快我国医药产业的科技进步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附件

医药科学技术政策

(2002-2010年)


  为促进我国医药科学技术和医药产业发展,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制定本医药科学技术政策。



总 纲
  医药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品是人类维护健康、战胜疾病的重要保证。医药科学技术则是研究开发新药和新型医疗器械及制药装备、服务医疗、带动医药工业发展的核心因素。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医药工业体系和商业流通网络。“九五”期间,我国重点加强了医药创新能力建设,大大推进了医药研究开发及生产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新产品产值率达到了15.8%,20余种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投放市场,药物新剂型有了较大发展,医疗器械和制药装备技术水平和生产水平也有较大提高。

  虽然“九五”期间我国医药创新能力有所提高,但是我国的医药、医疗器械和制药装备均较少自主创新产品。因此,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开发研究,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将是今后我国医药工业重要的战略任务。

我国已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今后将面对的是一个全球化激烈竞争的市场,努力提高我国新药研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医疗器械、制药装备的研制和制造工艺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增强我国医药工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是至关重要的。

  我国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应采取“加强创新,推进产业化”的战略方针。努力提高化学药、医疗器械和制药装备的创新能力和研制水平,更新产品结构;大力发展中药研究、开发和生产技术,加速中药现代化;积极发展生物制药技术,推动医药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医药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优化资源配置,为医药工业迅速和持续发展提供环境支撑和人才保障。发展的重点是中药现代化和生物制药产业化。



政策要点
一、努力提高化学药物的研制水平,加快产品结构的更新

  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化学药物仍将是临床用药的主体药物,并占据医药市场的主体地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今后必须围绕临床急需加强创新药物,包括模仿创新药物的研制开发,加强制剂技术的研究开发,逐渐使化学药物的产品结构得到合理调整。

——化学药物产品结构调整的方向是,以作用机制新、疗效高、毒副作用小的产品替代疗效低、毒副作用大的产品。开发的重点是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系统药物,抗病毒感染药物、神经精神系统药物、降血糖药物、老年病药物等。

——提高新药的研制能力和水平,努力发展组合化学、高通量筛选、合理药物设计;研究开发新药筛选和安全评价模型以及新的释药系统;研究药物作用新机制和新靶点;寻找新的先导化合物和天然产物来源的新化学实体或有效组分;研究手性药物制备技术。

——引进国外先进制剂工艺技术,改进和开发新制剂、新剂型。重点加强各种口服释药系统(缓释、定速、定时、定位等),各种给药系统(透皮、靶向、粘膜、应答等),以及新型辅料的研究开发。开发和应用制剂超微粉碎和纳米技术。

——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集成应用,尽快提高化学药物的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医药产品生产技术水平,特别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产品质量等关键技术环节应有大幅度提高。

二、大力发展中药研究开发和生产技术,加速中药现代化

  中医药学是我国医学科学的特色,是我国优秀文化的组成部分。中药是中医保健、预防、治疗的重要手段。要正确处理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充分吸取其精髓,积极引入先进技术,推进研制、开发和生产工艺技术的现代化,以产品和工艺技术创新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

——重视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开展濒危、珍稀中药植物(动物)的繁育和种质资源的研究;加强具有显著环境与生态效益的中药植物研究与种植技术推广;加强野生药材变为家种家养研究,提高中药材的综合利用率;研究中药材的育种栽培、规范化种植、加工炮制以及贮存技术。

——加强中药化学成分、活性成分、有效成分的基础性研究;重视源头创新,开展中药生物活性评价与临床疗效评价以及安全性评价的研究,建立高效、微量、快速的组分药药效筛选系统。

——加强组方合理、疗效突出、特色明显的中药复方研究,促进新剂型工艺在复方中药研究中的应用,强化中药临床研究的监督审查,切实减少中药研制中的低水平重复。

——重视中药提取、分离技术的自动化、智能化及相关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重视制药新技术的引进和自主创新,为中药现代化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中药质量标准、质量控制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自身特点的中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中成药)质量标准与质量控制系统。

——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积极研究开发针对亚健康状态、重大疾病、老年疾病、慢性疾病、难治疾病等的保健、预防和治疗的现代中药。以具有疗效优势的中成药品种为基础进行技术创新,开发新产品,研制新品种。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构建传统中医药信息创新平台,加强中医药系统挖掘,实现中医药技术的跨越发展。

三、积极发展生物制药技术,推动医药产业结构调整

  以基因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导致了以基因工程制药为主的一个新兴生物制药业的产生与发展,并且成为各国制药领域竞争的热点。生物制药是国际制药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因此,大力发展以基因技术为代表的生物制药技术是今后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针对我国人群的重大疾病,研究开发新型生物药物、疫苗和生物治疗方案;研究并建立疾病与药物筛选和安全评价模型;研究哺乳动物细胞大规模培养技术、转基因和治疗用单克隆抗体;研究开发产品过程优化技术。

——建立和完善规模化、高效率的功能基因组研发体系,寻找重要遗传疾病致病基因、重大多因素多基因疾病的易感基因以及具有重要生理功能的基因,用于疾病诊断和药物、疫苗、生物靶点的开发利用。

——研究病原及特殊功能微生物功能基因组,寻找微生物致病、主要免疫靶点及代谢调节基因,用于疫苗、诊断及药物筛选的开发利用。

——发展生物信息技术,结合功能基因组研究和蛋白质组研究,建立国家生物信息获取、管理、分析和服务体系;建立和发展生物芯片研究开发和服务系统;建立高通量药物筛选、药物分子设计技术体系。

——重点突破主要抗生素、维生素、甾体激素和氨基酸生产的基因工程菌构建与高效表达,确定工程菌大规模发酵工艺参数,研究高效分离纯化手段,实现商品化生产。

——研究基因工程药物的检测分析和安全评价,建立规范的检测分析方法与评价标准;研究生物治疗所涉及的伦理学问题,确保基因工程药物和生物治疗方案的安全性。

四、研制开发国内急需的医疗器械,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医疗器械是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必需的产品之一。研制开发安全、可靠、经济、高效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医疗器械、关键部件及一次性耗材,对于提高疗效、降低医疗费用以及发展医疗器械制造业是十分重要的。

——应用先进的数字化技术和新的成像技术研制新型医学影像系统;开发适应介入性、微创性、无创性的诊治医疗装备、材料及相关器具;研制各类医用传感器、换能器及相关部件和元器件,重点加强生物传感器的研制。

——开展社区医疗及家庭保健工程研究,发展安全可靠、家用小型化的检测、监测、救护、康复、保健医疗设备和相关技术;利用宽带网技术建立进入家庭的、个性化的、以社区为核心的医疗保健网络系统。

——支持利用软件优势并通过对部件、元器件的择优配套研制新产品,做到整机和部件的结合。

——开展标准化研究和检测设备研究,重点研究安全标准、性能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标准,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研究工作;研究开发用于安全评价、生物学评价及电磁兼容性检测的手段及相关设备。

——加强生物医学工程前沿技术领域应用基础研究;研制具有与人体组织相似功能的组织或其他生物替代物,研制活组织或生物替代物的生物功能检测设备。

五、提高制药装备和药品包装的技术水平

  制药装备的技术水平与质量水平不仅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而且直接影响医药工业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因此,努力提高制药装备综合技术水平十分重要。

——为适应我国医药工业发展,我国制药装备的发展方向是,研制开发高效率、高收率、高自动化、多功能、连续密闭、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的各种制药装备。

——重点研制能简化生产工序而又符合医药生产工艺和GMP要求的新型原料药和制剂机械与设备;研制符合GMP要求的具有自动检测、自动计数、自动剔废、自动诊断功能及远程控制接口装置的高效率药品包装机械;研制高供氧率工业规模的节能发酵罐和细菌培养生物反应器;研制工业规模的蛋白质分离纯化系统,开发粉碎温度低、噪声小、颗粒度可调、高收率、低消耗,并且有在线清洗、在线灭菌功能的超微粉碎设备及超微粉碎质量检测设备;促进超微粉碎技术在制药工业,尤其是中药制药工业领域的应用;研制开发超低温冷冻干燥设备。

——研制开发中药动态逆流提取、超临界萃取、中药饮片浸润、大孔树脂分离技术、中药灭菌等有利于中药生产工艺提升、技术更新、产品升级的设备。

——开展药品包装设计研究及包装材料研究,重点是药用玻璃容器的配方、加工工艺和生产设备、符合药用的新型塑料和合成橡胶原材料的研究开发,提高药品包装水平。

六、加快医药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加强基础研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医药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从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到工业生产的有机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医药技术水平和医药工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根据有利于促进医药技术创新活动不断发展的原则,建立医药技术创新组织网络,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制药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政府主管部门紧密结合的网络结构体系。

——结合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以已具备一定基础和技术实力的单位为核心,逐步推进形成若干个医药技术创新基地。

——建设医药技术创新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并不断完善医药数字化图书馆,提供医药科技信息、产业信息、金融信息、市场信息、人才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等信息与中介服务。

七、加强医药科学技术人才培养

  人才是技术创新的保证,也是提高医药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因素。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管理人才是一个长期的战略任务。培养既懂科技又懂经营与管理的人才尤为需要。

——通过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结合重大科技计划,以任务带动人才培养,加速造就一批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

——通过专业培训、定期进修、继续教育、学术交流、海外访问或留学等多种形式提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八、加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在医药研制开发、生产乃至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功能和信息功能,对于促进我国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保护医药企业和消费者利益、提高我国制药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十分重要的。加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是我国医药科学技术及产业发展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加强医药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了解和掌握国际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的状况和态势,结合我国的科技实力和发展潜能,提出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竞争的目标和措施,大幅增加我国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的数量,提高创新层次。

——增强医药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手段的能力,建立医药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队伍,制定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措施,在医药企事业单位中形成知识产权生成、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发展机制。

——发挥中药优势,强化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和力度,加快中药基础性专利的产生和获得,鼓励和支持在国外申请中药专利,获得保护,促使我国中药的传统优势转变为现代科技优势和经济竞争优势,提高中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九、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是加快我国医药科学技术和医药工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必须广开渠道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建立一批设备先进、具有特色、配套的开放性专业实验室,聘请与吸收国内外优秀研究人员,开展国际间或国内部门间的合作研究,填补国内重要的空白领域或增强薄弱环节。

——支持有实力的医药企业和研究所到国外创办研究机构,进行技术开发、产品设计和市场拓展;鼓励外国医药研究开发机构在我国建立合作研究机构。

——在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的同时,必须注意我国特有药用生物资源(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以及基因资源)的保护,严格控制有重大经济价值的药用生物资源外流。

2002年9月18日

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缩短工程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基本建设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基本建设管理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设计管理
(一)设计要积极采用适合我省的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有效的革新科研成果,努力提高设计质量和水平。大中型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设计须做多方案比较,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选定的设计方案必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投资效益好。
(二)设计须由国家批准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水文、工程地质和有关协议等基础资料进行编制。概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工程总投资内,超出设计任务书控制投资额的,必须报原设计任务书审批部门审批。
(三)设计单位在作出设计图纸时,必须同时做出施工图预算,一并提交给委托单位。施工图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并要完整准确、符合实际情况,如遇情况不符,施工单位可提出施工图预算增减表,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作为签订工程合同的依据,
一次包死,建设银行按合同造价拨款。施工图预算超出概算的,应予修改施工图设计,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扩大预算或预留投资缺口。
(四)设计审查部门要严格审查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认真把好设计审查关,对设计深度不够,不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的设计不予审批;对未经原设计任务书审批部门批准,概算超出设计任务书控制额的设计不予审批。审批后的设计文件,不得任意修改。
实行设计审查责任制。凡因设计审查部门把关不严而造成重大损失和超投资的,要追究设计审查部门的责任。
二、建立基建项目负责人和工作班子资质审查制度
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选派懂业务、会管理、事业心强的人担任项目负责人,并组建工作班子,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工作。项目负责人和工作班子由项目主管部门审定。一般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和工作班子配备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区建委备案,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
工作班子配备方案报省基建办备案。
在确定基建项目负责人时,既要考虑工程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到项目建成后投入生产的需要。基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也应该是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负责人,以便基建和生产相衔接。
三、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承包制
(一)凡列为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及按合理工期组织的建设工程,除特殊情况外,都要实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其他工程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招标承包制。
(二)标底由招标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概预算定额、取费标准等依据进行编制,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查,保证标底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公正合理。
(三)招标单位在确定工程中标价格时,要邀请有关部门参加,中标单位必须是具备相应资格、信誉好的单位,其提出的标价必须合理并接近标底。
(四)招标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各级基建综合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要做好对招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行建设项目排队制度
(一)凡工业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复建的项目)和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民用建设项目,年度基建计划下达后,都必须进行项目排队,搞好计划、设计、施工、物资等方面的衔接和投资、工程内容、施工图纸、设备材料、施工力量的全面落实。
对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民用建设项目可不进行项目排队。
重点工程排队由省基建办组织,一般工程由所在地区建委组织。建设项目排队要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进度和竣工投产计划,并分别报省基建办和省建行备案。
(二)凡列入排队计划的项目,都必须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予以保证。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不得下达排队计划。
五、实行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
(一)凡工业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复建的项目)和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填写,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部属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地
方大中型和重点项目的开工报告,经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区建委审查后,报省基建办审批;一般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工程所在地区建委审批。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民用建设项目,可不执行开工报告制度。
(二)建设项目的开工条件,必须是建设前期工作全部完成、施工准备已经就绪。未经批准开工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银行不得拨款。对擅自施工造成重大损失者,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三)已经执行施工执照审批制度并且效果比较好的地区,一般小型建设项目,可继续执行施工执照审批制度,但需要按省基建办《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充完善。没有执行或已经执行但效果不好的地区的一般小型建设项目,一律执行开工报告制度。
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一)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必须选派或聘请称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工程质量监理员。质量监理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建筑工程实行工序控制,上道工序不合格的,不准下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在报月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时,必须有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理
员签字,否则银行不予拨付工程进度款。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遵守各项技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要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和检查机构,配备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质量检查员,负责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国家和用户。竣工工程的质量评定必须经企业领导和技术负责
人审核签字,经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否则质量评定一律无效。
(三)各市、地、州、县质量监督站负责本地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监督。
(四)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进行保修。在保修期内,因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负责修理并承担其费用。
七、实行工程建设连锁责任制
各建设、设计、施工、物资供应单位之间都要建立连锁责任制,签订包保责任书。省重点工程由省基建办牵头组织签订;一般工程由各级建委牵头组织签订。要根据责任书执行情况,按规定实行奖罚。
八、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完(工业项目经负荷运转和试生产考核能够生产合格产品,非生产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后,必须按照省基建办下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对已经达到验收条件,超过规
定的验收时间三个月,仍不验收和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转帐手续的,计划部门不予安排生产和原材料,银行不予核贷流动资金。




198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