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2002-01-07
教高函〔2002〕1号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大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力度,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根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经研究,决定成立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教育部聘任,任期四年。专家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 李延保(中山大学)
副主任委员:郭孔辉(吉林大学)
杨家庆(清华大学)
李文鑫(武汉大学)
李晓明(北京大学)
委员: 吕兆丰(北京大学) 吴志攀(北京大学)
林岗(中国人民大学) 周海梦(清华大学)
杨肇厦(北方交通大学) 郑守曾(北京中医药大学)
史培军(北京师范大学) 钟美荪(北京外国语大学)
胡正荣(北京广播学院) 齐二石(天津大学)
刘积仁(东北大学) 张文显(吉林大学)
孙莱祥(复旦大学) 叶取源(上海交通大学)
李国强(同济大学) 陈田初(东华大学)
马钦荣(华东师范大学) 金德环(上海财经大学)
闵乃本(南京大学) 陈德人(浙江大学)
潘世墨(厦门大学) 叶永刚(武汉大学)
刘献君(华中科技大学) 严新平(武汉理工大学)
李忠云(华中农业大学) 陈启元(中南大学)
林亚平(湖南大学) 李元元(华南理工大学)
孙卫国(四川大学) 聂在平(电子科技大学)
刘灿(西南财经大学) 席酉民(西安交通大学)
马建峰(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季平(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陈曦(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季克异(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二、专家委员会按照《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另发)开展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办公地点在我部高等教育司综合处。联系电话:010-66096867。
四、请专家委员会委员所在学校和单位对委员的工作及在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10月30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7月1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结合本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实行男女婚姻自主。禁止利用宗教、宗族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第三条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妻多夫、一夫多妻。
第四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
第五条 婚事新办,婚嫁从简。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凡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及本规定的,应予尊重。
第六条 结婚、离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手续。
第七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均有抚养其子女的责任。生父应负担其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州各少数民族农牧民群众和与少数民族群众通婚的汉族群众。各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应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198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