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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县(市、区)人武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29 14:04: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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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县(市、区)人武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军区


山西省县(市、区)人武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军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县(市、区)人武部职工的管理,确保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的通知》(中发〔1995〕12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政府、山西省军区关于认真贯彻中发
〔1995〕1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县(市、区)人武部收归军队建制工作的通知》(晋发〔1996〕1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县(市、区)人武部的职工编制,严格按照中发〔1995〕12号文件和晋发〔1996〕11号文件执行,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编制的6名职工,计划单列,经费由省财政采取增加民兵事业费的办法保障。担负民兵训练基地教学管理和人武部机关公勤任务聘用的6名职
工,由人武部聘用,经费由县(市、区)财政保障。职工的编制员额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和超编超配。
第三条 全省县(市、区)人武部职工,统一归口山西省军区司令部管理,军分区司令部和县(市、区)人武部指定专人负责职工管理工作,按规定逐级上报职工管理情况,所报数据、情况必须及时、准确。职工统计资料的保存、转递、使用应严格履行手续。
第四条 县(市、区)人武部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依据《劳动法》的有关劳动争议条款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进行协商解决。

第二章 职工的录用、调动
第五条 县(市、区)人武部职工的录用、调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人武部审查考核,报军分区司令部批准,县(市、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录用、调入人武部职工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愿献身国防事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服从组织分配,保守军事秘密;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工人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25周岁以下属非农户口,特殊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放宽2-3岁。
四、要坚持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调入退伍军人。
第七条 录用、调入职工,应先由个人提出申请,人武部按照征集新兵的政治条件和录用、调入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考核,填写《政治审查表》(纳入本人档案管理),经军分区审核批准后,县(市、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录用、调入手续。
第八条 仓库警管人员因身体和其他情况不适宜人武系统工作的,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调整;聘用的职工可解聘和辞退。
第九条 县(市、区)人武部新录用、调入的职工和聘用的职工均应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与职工签定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经上级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武部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军队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即终止执行。经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填写《劳动合同制职工续订合同审批表》,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鉴证。

第三章 职工的教育、培训、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职工的教育,主要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国家法律、法令教育,遵守纪律和军队各项规章制度教育,热爱本职、献身国防教育等,每年由军分区负责安排,人武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人武部职工的培训,以在职培训为主,提倡岗位练兵。对专业技术性强的人员可组织代培,培训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的录用、转正、上岗、转岗以及晋升工资等,均应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实绩、技术业务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和身体健康状况等。
第十五条 职工的年度考核在军分区指导下由各县(市、区)人武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职工业绩评定依据;人武部要鼓励从事技术工种(专业)的职工参加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考核合格后,按规定评定职称。
第十六条 职工在工作及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可依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或犯有严重错误等违纪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或军队的条令、条例给予处罚。

第四章 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和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的工资、奖金、补助津贴、福利及各种补助等,按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同等单位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提高和变相增加工资、奖金数额等级。
第十八条 职工的晋级、等级工资的变动和新录用职工工资确定,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工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审批表》,由县(市、区)劳动人事部门确认盖章后报军分区司令部备案(由省财政保障经费的6名民兵装备仓库职工,同时报省军区司令部备
案),由省军区下拨经费。担负民兵训练基地教学管理和人武部机关公勤任务聘用的6名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纳入县(市、区)工资基金管理,由人武部申报计划,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职工的养老、医疗等保险和奖金及各种补贴,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连同工资每年下拨给人武部,由人武部负责分配和交纳有关部门,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由省财政保障经费的6名民兵装备仓库职工,每年一月底前按照上年职工工资标准、职工调资报表以及省、地(市)有关文件规定应发的各种补贴,由人武部制表报军分区,由军分区汇综后报省军区司令部,作为当年下拨职工工资及各种保险补贴的依据,经省军区司令部核
定后作出计划,报省军区领导批准后下拨。
第二十一条 职工工资设职工工资(含政策规定的补贴和养老、医疗等保险)、职工教育培训费、职工管理费(按有关规定的比例提取),省设立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主要用于职工的奖励和特殊情况的处置。职工工资省要单列帐户,专项管理;地(市)县要专设明细科目、专款
专用,不得随意挪用。省地(市)要保证职工工资及时到位,人武部要按时发放。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武部职工的政治待遇以及休假、生育、托幼、伤残、牺牲、病故等待遇,按国家和军队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工的退休、退职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武部职工,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经军事和劳动人事部门鉴定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
第二十四条 职工退休后,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治及生活待遇。
第二十五条 职工退休、退职,应填写退休申请书,并填报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由军分区和县(市、区)劳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退休手续,并发给退休、退职证书。
第二十六条 职工退休、退职后的安置与管理,由人武部向当地人民政府申报,按有关规定移交地方有关部门管理。
第二十七条 职工的档案应按照人事档案的统一规范进行整理建档。凡归档材料必须经过审查、整理和登记,本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其档案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武部民兵装备仓库6名职工档案由军分区司令部集中管理;担负民兵训练基地教学管理和人武部机关公勤任务的6名职工档案由人武部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条 借阅职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县(市、区)人武部所属职工。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部分,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军区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1998年11月4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给予街道级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给予街道级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快街道级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根据对基层社区发展情况进行调研的结果,并经报请市领导批准,决定在2000年和2001年安排专项资金以以奖代补的形式对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予以补助。为此,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以奖代
补办法》(以下简称“以奖代补办法”)。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将严格依据“以奖代补办法”规定程序和标准核拨街道社区建设补助资金。
对拟在今年申请街道社区建设补助资金的区县,请按照“以奖代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由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分街道填写的“北京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附后)于11月15日前统一报市民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将依据市民政局的审核
意见核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经费。
请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接到本通知后积极配合,迅速组织落实,以顺利完成对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资金补助工作,加快我市街道社区服务工作的发展。

北京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以奖代补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事业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9〕34号)中提出的“街道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000平方米”的规定,进一步加快我市街道级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提高街道社区资源整合利用,保证街道社区服务工作正常、
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街道社区服务工作,将发展街道社区服务工作列入本区县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街道要将各个部门的社区服务机构纳入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实行属地行业化管理。同时,对现有社区内闲置的福利、公益设施等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合理配置,将符
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到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管理范畴。
第三条: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应在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领导下,立足社区、服务居民,积极开展具有公益性、福利性和互助性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
第四条: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资金由区县多方筹集解决,按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完成建设任务。凡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后,市政府予以相应的资金补助。
第五条:街道社区以奖代补经费补助的基本要求。
(一)各街道需按照全市社区建设中有关街道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在辖区内建立相应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米;对于地域较大、人口过多的街道或选址难度大的街道,可以设置2—3处,但其中一处设施面积不能少于450平方米。
(二)社区服务中心各类服务项目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要求及规定,证照齐全,年检合格。
(三)具备开展社区十大系列服务工作的基本设备、设施。
(四)社区服务中心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设施用房必须用于社区服务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五)社区服务中心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必须依照编办等部门批准的机构编制配置设岗。
(六)各区县、街道要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逐步加大对街道社区的资金投入,保证社区服务中心的基本运行。
第六条:市财政将分两年对全市达到第五条“街道社区以奖代补经费补助的基本要求”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为50万元。
第七条:各区县、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对街道等基层社区服务工作的扶持力度,对建成后社区服务中心的发展要继续予以资金上的支持。
第八条:街道社区以奖代补经费,应由区县财政局、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后附分街道填写的“北京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报市民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依据市民政局的审核意见拨付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经费。
第九条:本办法由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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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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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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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 |区县财政投资:(万元) |
| |----------------------|
| 安排 |街道投资:(万元) |
| |----------------------|
| 情况 |其它:(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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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完成时间: |
|-----------------------------|
|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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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财政局 | 区县民政局 | 街道办事处 |
| | | |
| (盖章) | (盖章) | (签章) |
| | | |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 | | |
-------------------------------
说明:
1、本表由各区县、街道按要求如实填报。
2、本表作为附件和区县申请社区建设补助资金的报告一式两份一同上报。
3、本表需由区县财政局、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三方盖章。



2000年10月30日

民政部关于巩固执法成果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行政法规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巩固执法成果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行政法规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在去年由部里组织的全国民政系统民政行政法规执法检查中,发现了一些执法好的典型,他们的经验值得各地很好地学习和借鉴;同时也发现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必须采取针对性有效措施,认真改进。这对于提高民政行政法规的权威性和执法水平,都至关重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
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推广好的经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不足之处,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采取多种渠道保障五保供养
要继续坚持集体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要有计划地增加集体五保供养设施,逐步扩大集体供养的范围。集体供养有困难的地方和单位,要因地制宜,搞好分散供养工作,采取不同渠道和不同办法,使所在地区的五保对象全部落实供养工作。
要巩固和发展五保集体供养。各地在开展五保供养工作中,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巩固现有集体供养设施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拓宽集体供养领域,探索五保供养的新路子,开展“三个一”工程,即:每个乡(镇)建一所五保供养敬老院;设一个五保供养储蓄所或基金会;兴办一个五保
供养经济实体。
五保供养工作要坚持国家、集体、社会和个人相结合的集资原则。各地要扩大五保供养的资金积累,也要注意发挥敬老院(所)的自身作用,走出一条以院养院的新路子。
要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分散五保供养工作。对那些一时达不到集体供养的地方,当地民政部门要积极组织社会有关方面的力量,建立五保供养服务中心,根据五保老人的生活需要,开展为老人送温暖的服务活动,帮助五保老人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老而不孤、难而不愁,幸
福地安度晚年。要注意总结和推广这方面的先进经验,表彰和奖励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形成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的社会风尚。
要认真做好五保老人的委托抚养工作。对那些身体较好、行动方便、能生活自理、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愿意由亲友抚养的五保老人,民政部门要协助农村基层组织认真细致地做好抚养委托工作。要帮助五保老人选好抚养人,签订五保协议,明确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权利和义务。五保协
议书要经主管部门的公证,彼此双方都要认真履行协议,无论哪一方都不能违背协议和随意中止协议。乡民政助理员和农村基层组织,要做好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保证五保协议的全面履行。
为了尽快解决农村五保对象应保未保的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县以上民政部门要有一位局级领导具体负责这项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检查和抽查五保养工作的落实情况;乡镇领导和民政助理员,要分片包到村;村委会要包干到户。要建立必要
的责任制度,哪一级出了问题哪一级负责,就追究哪一级的责任。要根据未保人数的多少,制定落实规划,争取在近两年内,采取集体供养和分散供养等多种做法,使每户五保老人的晚年生活都能得到保障;让他们同全国人民一道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从中感受到党和国家温暖,体会到
社会主义的无比优越性。
二、要依法管理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为了解决未经婚姻管理部门登记就自行结婚的问题,民政部门要会同基层组织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深入宣传《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要主动到婚姻登记管理
部门补办婚姻登记手续。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没有进行登记的已婚青年,一律补办婚姻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确定法律婚姻关系。对少数经反复教育拒不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则按违反《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的搭车收费问题,是影响《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贯彻执行,造成婚姻登记率下降的重要原因。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婚姻登记管理制度,要让法律规定的婚龄青年依法履行婚前登记。婚姻登记部门和有关单位,都不能借此巧立名
目乱收费。婚姻登记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廉洁自律、依法履行职责。对乱收费和违法登记等问题,所在单位应当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要进行调整,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要抓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要逐步做到分乡立卷,每个乡镇建立婚姻登记专柜,县市建立婚姻档案管理室。要加强对婚姻登记的监控工作,每个乡镇都要设立专职登记员,每个村设立婚姻信息联络员,发现违反《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现象和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
部门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婚姻登记率和婚姻登记合格率,要努力达到两个100%。
三、要开辟多种渠道落实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
贯彻落实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于军定国安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总结推广依法优待抚恤的经验,保证国家对军人优抚优待的规定得到真正的落实。要注意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适当增加抚恤优待的标准,使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优抚对象减免医疗费难的问题。民政部门要与卫生部门共同管好用好现有医疗专用经费,要明确优待项目,规定减免标准。为了解决医疗经费不足的困扰,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和反映优抚对象减免医疗费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议地方财政随着医疗费用的
逐年提高,相应地增拨医疗减免经费的数额,使优抚对象的医疗得到保障。
要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解决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为了减轻地方财政和基层经济负担,县级民政部门要尽快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扩大优抚医疗资金的来源,解决优抚对象看病和治病难的问题。要发挥好现有优抚医疗事业单位的作用,在可能的条件下,增加医疗设备,提高医疗水
平,改善和管理服务质量,扩大接诊和住院数量。要及时总结推广部分地区兴办优抚诊所和建立医疗保险的经验,通过经营创收和保险服务活动,拓宽经费开支渠道,更好地落实优抚对象的医疗减免规定。
四、要采取新举措做好退伍安置工作
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对保证每年退伍士兵的妥善安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因该条例还是在以计划经济为主体的条件下制定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使企业劳动用工自主权与政府指令
性分配退伍义务兵的做法发生了矛盾,给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带来了困难。退伍安置工作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新的安置举措,适应改革的需要和形势的发展。
要解放思想,探索新的安置办法。有的地方实行了以政府指令性分配为主、安置部门推荐、被安置对象自荐和用人单位挑选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使退伍义务兵多渠道、多途径地得到了安置。这样做,既发挥了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调动了安置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又满足了用人单位的实
际需要,尽可能地照顾退伍义务兵的本人意愿,缓解了供需矛盾,缩短了安置周期。各地都可以借鉴这种安置办法,保障退伍义务兵在当年依法得到安置。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的办法,以增加安置工作的透明度,排除来自多方面的干扰,避免安置工作
的不正之风。
要建立退伍士兵安置服务机构,使安置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安置工作要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要办好安置退伍士兵服务中心,建立退伍士兵人才档案库,掌握社会用人的信息,为退伍士兵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地方财政要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主要用于
退伍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和技能培训等项开支。民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使有关部门对以退伍士兵为主体兴办的经济实体,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扶持,在有条件的地方,要帮助他们解决资金不足和生产中的困难。要鼓励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对自愿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退伍
士兵,当地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对他们自办或合办的经济实体,要给予方便和优惠。
五、要严格依法管理公墓
严格依法管理公墓,对于搞好国土管理和殡葬改革都有着直接的影响。
要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在贯彻《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同时,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丧葬改革的决定。要向群众深入进行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转变“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提倡集体修建简易骨灰堂。对现有公墓要加强管理工作,划定的墓界不得向外扩展,努力使公墓降低到最
低限度。要加强对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要彻底清除乱埋滥葬的墓地,限期将其骨灰遗体移入公墓。农村基层组织对公墓要尽到依法管理的责任。
兴办公墓要严格申报审批制度。有些地方为了搞创收,违反《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未报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私建经营性公墓。这不仅使当地减少了耕地面积,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而且影响了殡葬改革,也影响了公墓的依法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检查我部制定的《关于清理
整顿非法经营性公墓的通知》的贯彻情况,对占用耕地乱建的公益性公墓和未经报批非法私建的经营性公墓,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清理整顿。该取缔的坚持予以取缔,决不迁就。
要加强公墓管理的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制定《公墓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并将检查验收情况向社会公布。要让群众了解哪些公墓是合法的,哪些公墓是非法的,让公墓的兴建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促使公墓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地要研究民政工作依法行政的新政策。各地针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以保证民政行政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开创民政工作依法行政的新局面。



199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