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做好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8:14: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09〕167号  


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部水运院:

  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和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河南省(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定的《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实施前应做好的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单位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部确定的“关后门、开前门、调存量”的工作思路和《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和完善《方案》实施细则,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为保障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有序推进,部成立了由部水运局牵头,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内相关司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部水运院参加的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组,负责做好《方案》实施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尽快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做好相关船舶登记造册工作
  为便于监管并掌握工作进度,各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方案》的有关规定对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并填写《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信息统计表》(附件1)、《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信息统计表》(附件2)、《三峡库区需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现有客船信息统计表》(附件3)和《三峡库区单壳油轮单壳化学品船信息统计表》(附件4),于2009年8月31日前报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对上述数据进行核实、汇总后于2009年9月15日前报部水运局。
  三、做好船舶拆解、改建定点船厂的认定工作
  享受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相关政策的船舶必须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定点船厂,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下进行拆解、改建。各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定点船厂的认可条件(技术条件和环保要求)和监管措施,通过公开竞争择优选定定点船厂,于2009年9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定点船厂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
  四、加强宣传,动员船东积极参与
  广大船东的积极参与是顺利推进船型标准化的基础。为配合《方案》的实施,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的意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具体的经济鼓励政策措施等,使船东全面了解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的相关政策并积极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信息统计表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0908/P020090806367594738426.xls

   2.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信息统计表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0908/P020090806367595515734.xls

   3.三峡库区需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现有客船信息统计表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0908/P020090806367595822027.xls

   4.三峡库区单壳油轮单壳化学品船信息统计表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0908/P020090806367596134745.xls






主题词:长江 船舶 标准化 通知



--------------------------------------------------------------------------------
抄送: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河南省(市)港航(航运、航务、运输)管理局(处),上海、江苏、长江海事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部规划司、财务司、科技司,部海事局。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9年7月31日印发



上海市新建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试行办法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上海市新建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试行办法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活跃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流通和有利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就本市新建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管理提出以下试行办法:
一、商品房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促进销售,在其投资建造的外销商品房出售时与买受人约定,在出售后的一定年限内由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代理出租的方式进行包租,以包租期间的租金冲抵部分售价款或偿付一定租金回报的行为。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应严格按本办
法办理。
二、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市场价格出售,以一定租金回报实施售后包租的,所定的租金回报不得高于市场上同类房屋正常出租业务所得的平均利润,并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实施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必须在事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提出申请,市房地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发给同意售后包租的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新建的外销商品房一律不得实施售后包租。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除应提交书面的申请报告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已经初始登记并取得的房地产权证书;
2.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计划,其中应包括:计划实施售后包租的商品房项目座落、名称、幢号、楼层及室号、建筑面积、包租年限、当时的市场价格和售后包租冲抵后的实际出售价格、售价折减率或租金回报率,以及租金回报担保等内容;
3.实施售后包租外销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土地分摊面积明细表;
4.租金回报或售价折减金额测算明细表;
5.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6.经市房地局委托市公证处审定的售后包租合同文本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行拟订的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新建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经市房地局批准后,应持同意售后包租的批准文件及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提交的文件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
六、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与买受人同时签订“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应明确该外销商品房当时的实际市场价格,售后包租的价格折减金额,包租年限以及售后包租有关双
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1.售后包租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房屋的用途;
4.包租年限;
5.房屋当时的实际市场价格、包租期间的租金回报或价格折减金额;
6.房屋修缮责任;
7.房屋出租及转租的约定;
8.违约责任;
9.争议的解决方式;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合同》在使用前应送交由市房地局委托的上海市公证处审定。
七、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售后包租合同签订后,应一并向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在经公证后的十五日内,双方当事人应把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审核和变更登记手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自核发房地产权证之日起的5日内,书面通
知该售后包租外销商品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八、在包租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以代理出租的方式出租该商品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经买受人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售后包租的商品房再转包租。
九、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包租期间,享有并承担售后包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其代理买受人在包租期内签订的该商品房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但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承租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包租期内,售后包租的外销商品房出租,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按《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规定,代理买受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未经买受人的书面同意,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售后包租合同规定的终止
日期。
十一、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承租人应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管理所)办理登记并取得《上海市房屋租赁证》。办理登记时,房地产开发公司除应按《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规定提交证明文件外,还应附交已向市
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售后包租合同。
十二、售后包租的外销商品房出租并办理登记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书面同意,可以将该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但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买受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投资建造的外销商品房实施售后包租的有关税收,按沪地税地(1997)27号《关于进一步搞好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的通知》第4款的规定执行。
十四、包租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买受人应严格履行售后包租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售后包租合同。售后包租双方当事人若有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选择向上海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任何一方都不得损害承租
人的权利。
十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1997年10月1日

关于对新余市城市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实行若干优惠政策的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新余市城市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实行若干优惠政策的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3]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对新余市城市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实行若干优惠政策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新余市城市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实行若干优惠政策的办法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以下简称低保特困户)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2]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一、新余市城市居民低保特困户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煤气。低保特困户需要安装管道煤气,仅收取材料费和安装费;正在使用管道煤气的,每户每月免费享用10m3煤气,由市建设局负责落实(约9元);
2、自来水。每户每月免费享用5吨自来水,由市建设局负责落实(约4.5元);
3、电费。每户每月免费享用8度电,由赣西供电局负责落实(约4元);
4、教育费。低保特困户家庭符合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生,除书本费以外的教育学杂费予以全免,由市教育局负责落实;
5、医疗费。低保特困户人员到市直、区公立医院门诊免缴挂号费,其住院费、各种检查费、诊疗费减免20%(不含药费),由市卫生局负责落实;
6、房租。对租用直管公房和企、事业单位公房的低保特困户,房租减免50%,分别由市房管局和所在单位负责落实。
二、新余市城市居民低保特困户申报、评定条件
凡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低保户,可评为低保特困户。
1、“三无”对象。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孤寡老人和孤儿;
2、因残疾、弱智原因造成的特困家庭;
3、因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或重病造成特别困难;
4、夫妻双双下岗失业,又丧失再就业能力,家庭没有经济来源,导致生活特别困难。
三、申报审批程序:经个人申请、居委会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查,区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由市政府颁发《城市低保对象特困家庭帮扶证》,持证享受上述有关优惠政策。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定一次。
四、实施时间:2003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各县(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