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6:1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业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后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评价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提出单位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 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后评价要以有利于检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第六条 决策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七条 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八条 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决策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九条 决策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条 对决策后评价做出总结:

(一)撰写决策的总体评价报告。一是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二是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二)对决策评价活动做出总结。一是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和管理做出总结;二是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做出总结;三是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总结;四是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总结。

第十一条 决策后评价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市政府对决策后评价报告审定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为更好地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提高企业素质,增强应变能力,开创二轻工业的新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施行细则。
二、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二轻集体企业)是由生产者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凡由二轻主管部门(联社)统负盈亏的,都要改变过来。实行自负盈亏后,根据不同情况和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大
多数企业要实行企业所有制,有的可继续保持联社所有制。由统负盈亏改为自负盈亏的企业,要进行清产核资,原来用联社的合作事业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仍归联社所有,企业有偿使用,支付适当的占用费。
合作事业基金是二轻集体企业互助合作的一个重要体现,所有二轻集体企业要坚持按规定足额上缴。合作事业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除救灾和照顾困难的区等特殊情况外,都要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归还。
三、二轻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挪用集体企业或各级二轻工业部门管理的资财和无偿调用其劳动力。已经平调的要退赔,少数确无法退赔的应进行清理,说明理由,提出处理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凡违反国务
院、省人民政府规定,任意加重企业社会负担的费用,企业有权拒付。对于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或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对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人员,企业和联社应该给予支持和将奖励。对由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要给
予保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按行业归口管理和专业化协作中,应保持二轻集体企业的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财务收缴关系“三不变”。对1978年以来按行业归口划到有关部门管理而改变了隶属关系和财务收缴关系的原二轻集体企业,其占有的联社合作事业基金,每年要用该企业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二十退还给
联社,直到还清为止。
四、二轻集体企业经过职工讨论,可实行或恢复职工缴纳股金(一般不少于人平一个月工资)的集资方式,年终提取一定比例的税后利润用于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企业也可以吸收职工和社会上的投资,按投资额分红或付息。
五、二轻集体企业必须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实行经济责任制,要落实到职能部门、车间、班组以至个人,做到责任清、考核严、赏罚明;要坚持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与物质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六、生产经营承包经济责任制的种好形式。二轻集体企业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承包,不搞一刀切;要以企业内部承包为主,通过企业外部承包来促企业内部承包,通过企业内部承包来保企业外部承包;要做到包干基数和劳动定额先进合理,保证国
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承包后,要留有开发人才、开拓产品、开辟市场所需的资金,要做好银行贷款、亏损占用资金的债务落实和清偿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服从国家计划指导,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七、二轻集体企业要支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把职工的工资分配同经济责任制结合,同企业的经营成果挂构。工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实行计件工资的,要制订先进合理的生产定额和工资单价,提高产品质量,节约物资消耗。实行计
时工资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实行部分或全额浮动工资。要积极推广纯收益分成工资。实行奖金制度的企业,要从定额上或从奖金与贡献的比例上来加强管理,既要反对滥发奖金,又不能限制多劳多得。工资、奖金可以不“封顶”,但其增长幅度的得高于劳动生产率、利润增长率和人均上
缴税利的增长幅度,单位产品成本中的工资含量不得提高。经营成果好的企业,管理干部的收入可以高于工人的平均收入水平。
八、二轻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可由企业自筹解决,或由主管机关统筹解决,或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劳动保险。退休费由企业营业外列支,或与有关部门商定打入成本,退休费的筹集额,可按企业工资总额或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也可按企业职工人数分摊,
以支定收。根据当前情况,如微利、亏损企业较多,由企业自行列支退休费有困难的,可按“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十至二十的幅度内,提取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由县市实行统筹。对已领取退休金的职工,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再给予适当补助。
九、二轻集体企业拥有劳动管理自主权。今后吸收新职工,要根据生产需要,民主讨论决定,通过考核,择优录用。随着国家用工制度的改革,集体企业如何实行合同工制,也要进行研究和试点。对实行承包制以后多余的劳动力,企业要广开生产门路,妥善安排。
十、二轻集体企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干部的考核、选拔、调动,由当地二轻局自己管理。企业领导干部要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由当地二轻局批准,报上级机关备案。不称职的可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当选的干部要有职、有责、有权,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对落选的干部,要
就地妥善安排工作,属国家干部的,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重新安排。企业要建立和健全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制。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向、经济承包、人员增减、财务管理、收益分配、职工奖惩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计论决定。要逐步建立理事会、监事会或其
它形式的管理、监督组织。
十一、二轻集体企业生产所需的一、二类物资、燃料、电力和主要辅助材料,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要分别纳入各级计划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计划,按质、按量、按国家规定价格供应;三类物资由供销合作社以及有关单位衔接计划,按合同组织供应。不足部分要积极组织计划外的
物资补充。要改进物资管理和供应工作。
十二、二轻集体企业的产品销售工作,要贯彻多渠道、少环节的原则,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销业务。凡属计划收购的产品,由商业、外贸部门按计划收购;超计划生产部分,由工业部门自销,商业、外贸部门也可以收购。凡属订购、选购的产品,在完成商业、外
贸部门订购、选购合同后,其余部分,工业部门可以自销。凡允许自销的产品,二轻主管机关和企业开设的展销门市部既可零售,又可批发,可以出省也可以实行厂店挂钩。要注意开展工业内部、工商之间的联销、联营、联购、代销等业务,不断扩大省内外的销售渠道。要加强销售机构,
充实销售人员,建立和健全自销体系。
十三、二轻工业产品特别是小商品的价格,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从有利于发展生产、适应市场需要出发,要进一步放宽政策。省管定价产品,应执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销售价。季节性较强和需要组织推销的产品,可制定并试行浮动价格。对开放的三类小商品,实行工商企
业协商定价,商业部门不收购的,由工业企业自己定价,试销新产品,执行试销价。要加强县、市二轻产品的物价管理工作。
十四、要加强二轻工业的科技工作,积极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企业拥有的先进技术,在同行业、企业之间,可采取有偿转让、有偿培训的办法推广使用。企业可以同科研部门、高等院校签订技术承包、技术联合攻关、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规定双方的义务
和权利,给予报酬,以利加速开发新产品和企业的技术改造。
十五、抓好二轻集体企业科技人才的发现、培养、管理和使用,做好评定技术职称工作,大胆提拔有专业知识和组织能力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对现有的科技人员和能工巧匠,要采取灵活政策和措施,如推行技术承包制,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
智。对有发明创造或有较大贡献的人员,要给予奖赏,奖金主要给个人。对已到退休年龄但有专长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可以鼓励他们继续留任,搞好传、帮、带;对有技术的退休人员,可让他们留厂当技术顾问或传授技艺,除按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外,还应给予技术津贴。企业可公
开招聘人才,其待遇适当提高;也可以提出科研、攻关项目,与企业外的科研技术人员签订承包合同。
十六、财政、银行对二轻集体企业所需的资金,要积极给予扶持和帮助。集体企业的中短期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计划统解决。对集体企业的技措贷款,允许用贷款项目投产后增加的利润,在税前归还百分之六十,如有困难的,经省税务部门批准,可再酌情放宽税前还款的比例
。对生产销售季节性较强的产品的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对少数民族地区二轻集体企业和生产小商品企业的贷款,可给予低息照顾。
十七、对二轻集体企业的税收政策应适当放宽。要继续执行新办集体企业两年免征工商所得税的规定。二轻集体企业由于自然灾害而破产,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照顾;受灾企业发生亏损,应允许免交工商税,以扶持企业恢复生产。
十八、以集体企业为主体的二轻工业,担负着品种繁多的日用工业品和工艺美术品的生产任务,点多面广,队伍庞大,行业繁多,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对二轻工业的管理机构,在改革和精简中,必须使其保持相对稳定,并加强领导和管理。当前,特别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对发展二
轻集体经济的方针、政策,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扶持二轻集体企业的发展。
十九、要恢复和健全各级手工业联社,同各级二轻局合署办公。联社是二轻集体经济的联合组织和领导机构,-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联社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督促下级联社和基层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有关
规章制度和代拟有关经济法规;召开本地区二轻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及时反映集体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保护集体经济的正当权益;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基层企业的工作,研究合作经济新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积极发展新的合作组织;开展二轻集体企业的供、产、销活动,在
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二十、本施行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85年1月21日


法律事实≠客观事实
检察日报2000年06月29日
  实事求是是唯物主义的重要原则,尊重客观事实显然是这一原则
的必然要求。但是这一原则如果被不恰当地滥用,就会导致始料所不
及的后果。在法律实践中,错把法律事实当做客观事实来认识与评价,
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哲学上的客观事实,既已存在,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
存在。法律事实,则只是人们能够认识或已经认识的具有法律意义的
事实,而不是完全客观的事实。案件本身是客观事实,人们所面对的
案情,都不过是警察、检察官、法官乃至律师依照法律程序竭力恢复
的案件真实情况而已。人们所获得的“事实”,只是无限接近于客观
事实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本身。由于证据的限制,有的
案件的真相——客观事实,根本甚至永远都不可知。警察、检察官、
法官除了根据法律程序采集和运用法律证据来证明、再现案件事实之
外,就只能是根据其主观的臆想,而离开证据的臆想,绝对是不可靠
的。因此,证据就成为了司法官员作出法律决定的惟一凭据。只有证
据才是司法官员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的途径,任何脱离证据的臆想,至
多只是寻找证据的先导,而不是证据本身,也不是法律事实。因而,
我们必须反对不顾证据的“实事求是”,因为那才是真正的“不实事
求是”。
  离开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去寻求所谓的客观事实只能是主观臆
想。表面看似乎是在寻求实事求是,然而却实在是对实事求是的误解
。因为实事求是在法律上的体现只能是搜集证据并根据证据最大限度
地恢复案件事实,然后,根据这种被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来作出判
定。这里的“事实”是最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本身。这正是唯物主义认识论关于认识的无限性与可知论的辩证统一
和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运用。
  在司法活动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极为
重要的原则。这一原则中的“事实”一词,所指的也只能和只应是法
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是实事求是哲学原则在法学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它与实事求是原则在
不同的层面上成立,具有并不相同的意义,不可随意地将二者等同起
来,否则,就有可能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发,以违背实事求是的
结果告终。司法官员在司法活动中只能寻求法律事实,而不能冀望对
于不属于法律事实的所谓“客观事实”的找寻,做无用之功,否则,
不仅事倍功半,严重者甚至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使法律被扭曲,
破坏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