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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火灾调查程序规定

时间:2024-07-13 02:40: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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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火灾调查程序规定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火灾调查程序规定
四川省公安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火灾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调查是指对火灾事故原因、损害和责任的调查。
对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每一起火灾事故,都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火灾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尊重科学、注重证据、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火灾调查工作在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火灾发生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协助。
在四川省境内的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内的火灾调查工作,由其归口主管部门实施,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碍火灾调查工作。

第二章 火灾调查的组织
第五条 一般火灾的调查,由乡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协助公安机关进行;重大火灾的调查,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特别重大火灾 (以下简称特大火灾)的调查,由市 (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组织领导;性质特别严重的特大火灾的调查,由省人民政府组
织领导。
火灾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按《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重大火灾、特大火灾的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火灾调查工作。
火灾调查组组长由组织火灾调查的人民政府负责或者其指定人员担任。
火灾调查组的其他成员由公安、劳动、监察、计划、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火灾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必要时,还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财产损失评估计。
第七条 火灾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火灾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二)与所调查的火灾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八条 在实施火灾调查中,火灾调查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火灾现场,进行火灾现场勘查,提取火灾物证,索取有关的技术资料,作火灾摸拟实验;
(二)询问火灾发生单位、个人和了解情况的其他人员;
(三)调查被火灾烧损的资产、灭火过程中损失的资产、火灾中的人员伤亡;
(四)公布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第九条 火灾调查组应向组织火灾调查的人民政府提出火灾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组织火灾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火灾调查处理结果的报告。

第三章 火灾调查的实施
第十条 火灾调查工作由公安机关分级负责实施。负责实施火灾调查的公安机关应保证火灾调查所需的专业调查人员和技术装备。上级公安机关应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火灾调查的程序:
(一)火灾初期调查;
(二)火灾现场保护;
(三)火灾现场勘查;
(四)火灾调查询问;
(五)技术鉴定;
(六)火灾原因判定;
(七)火灾损害核算;
(八)写出火灾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火灾发生单位或者个人在协助火灾调查工作中负有下列责任:
(一)火灾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进行扑救,保护火灾现场;
(二)提供火灾调查辅助人员和有关专用器材;
(三)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负担为查明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所需的费用。

第四章 火灾调查档案
第十三条 火灾调查处理结束后,县 (市、区)公安机关应认真编制和建立火灾调查档案。
重大火灾、特大火灾的火灾调查案报关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火灾调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调查书;
(二)火灾原因判定书及判定火灾原因的报告;
(三)火灾现场勘查笔录;
(四)火灾调查询问笔录;
(五)火灾现场、物证的图纸和照片;
(六)火灾损害调查表;
(七)火灾调查报告。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在火灾调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公安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保护火灾现场有突出贡献的;
(二)协助火灾调查并提供重要情况的;
(三)解决重大、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有功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较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一)对已发生的火灾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二)故意破坏火灾现场的;
(三)干扰、阻碍火灾调查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火灾调查询问或者拒绝提供与火灾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火灾调查中提供伪证的。
第十七条 火灾调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调查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失误的;
(二)索贿受贿、包庇火灾责任者或者趁机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18日

关于同意豁免深圳市通富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中川国际”股票义务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豁免深圳市通富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中川国际”股票义务的函
证监会



深圳市通富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国际”)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以及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中川国际”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中川国际”51.12%的股份而应履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中川国际”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中川国际”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中川国际”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中川国际”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会同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川国际”,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你公司应将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文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上一并公布。在公布之前,本次转让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买卖“中川国际”上市流通股票,并负有保密和不进行内幕交易的义务。



1999年4月22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希望工程”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希望工程”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现将《“希望工程”工作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希望工程”工作会议纪要
 

  今年是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实施“希望工程”的第一年。为了落实今全首批一万名失学少年的救助计划,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团中央青农部于七月一日至三日在湖南省冷水滩市联合召开了”希望工程”工作会议。承担首批救助任务的十九个省(区)团委青农部的同志和三十七个贫困县的团县委书记出席了会议。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冯军到会并代表书记处讲话。



(一)

  会议认为,“希望工程”是共青团为发展我国基础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而办的一件实事。它的意义正如宋德福同志所概括的,就是”着眼未来,服务社会,造福后代”。

  首先,它为贫困地区失学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了条件。据统计,从1980年到1988年,全国流失累计达3700万人。我们用有限的资金救助一部分失学少年重返校园,不仅使他们继续学业,掌握知识,成为贫困地区振兴的有用之才,而且在他们的心灵深处埋下了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种子。

  其次,它对改变贫困地区面貌起到了促进作用。改变贫困地区面貌,一靠政策,二靠投入,三靠科技。三者中最终解决问题的是科技,而科技的利用需要有载体,这个载体就是有广化知识的人。“希望工程”把一些失学少年从文盲行列中拉回来,为促进贫困地区改变面貌和加快发展步伐做出了贡献。

  第三,它对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催化作用。“希望工程”是通过为失学青少年办实事,倡导一种兴教助学、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能够很好地同学雷锋、学赖宁等活动结合起来,无疑会唤起人们,特别是青少年之间善良、美好情感的交流和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鉴于上述原因“希望工程”得到了社会各界以及海内外人士的普遍理解和支持,他们盛赞“希望工程”是一项艰巨而崇高的事业,对贫困地区失学少年表示深切同情的关怀。截止到会前,基金会已筹集助学基金三百多万元,捐款人数超过一百万。



(二)

  “希望工程”是一项要求高、涉及面广、操作比较复杂的工作。为了把这一工作落到实处,会议着重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

  会议提出,九○年度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提供助学金的一万名资助名额,计划在含国家重点扶贫县数较多的十九个省区中落实。资助范围主要为国家重点扶贫县,名额分配主要放在革命老区。助学金的标准为每人每学期20元。

  “希望工程”助学金的资助条件,概括地说,是资助我国贫困地区品学兼优而又因家庭困难失学或即将失学的小学生。会议特别强调,建立“希望工程”助学金,目的是帮助农村家庭贫困的孩子上学,不能包揽全部学习费用,更不是生活补助费,所谓品学兼优主要是看其是否愿意上学并能够较好地接受教育,完成学业,而不是只强调学习成绩,不能把助学金当成奖学金。同时,要注意防止为了获取助学金而有意失学的现象。

  为了把社会各界捐赠的钱用在刀刃上,会议要求严格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一是助学金不发到学生个人和家庭,而通过团组织或教育系统代学生按学期向学校缴纳;二是接受“希望工程”助学金的省、地、县,都需开立专门帐户,设专人管理帐目,建立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按照拨款程序,每学期开学后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报告一次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会议要求,凡接受救助的县都应建立享受助学金学生的管理档案,建立和积累有关资料,便于掌握情况,开展工作。基金会每学期对接受资助学生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次复查。

  为了改善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推动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工作的开展,会议还对创建“希望小学”提出了原则要求。希望小学的创办是实施“希望工程”的内容之一,但不是其主要内容。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主要看是否具备创办条件,不仅看地方的积极性,而且要审查方案的可行性。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审批程序,做到手续齐备,层层负责,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



(三)

  会议期间,团四川省委、团河北保定地委、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团委以及团安徽金寨县委,分别在会上介绍了建立地方“希望工程助学基金”,实行“厂县挂钩”的作法和体会。会议认为,这些地方在实践中创造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应认真加以总结推广。会议指出,“希望工程”既是一项宏大的工程,又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如果没有稳定的筹资渠道和雄厚的资金积累,以及实施管理的组织力量,是很难持久的。为此,在一些条件适宜的地方设立“希望工程助学基金”,有利于将“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工作长期有效地坚持下去。

  会议对设立地区性“希望工程”助学基金提出了原则要求。为了尽快实现“希望工程”的救助工作与集资工作一体化,逐步形成规模效益,会议认为对准备设立地区性“希望工程助学基金”的省,地区采取鼓励和扶持的措施。凡含有国家重点扶贫县的省、地区,设立地区性基金,应写出申请报告,在征得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团省(区)委同意的基础上,基金会将按每个地区(须含国家级贫困县)一万元,先期拨款,作为设立地区性基金的垫底资金。

  在实施“希望工程”的过程中,一些企业提出直接与贫困县联系,建立“厂县挂钩,扶贫兴学,长期资助”的救助模式。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在这方面已经先走了一步,为“希望工程”开辟了一条新路子,对于尽快形成“希望工程”的规模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认为,以大企业为依托,充分发挥其优势,应是我们实施“希望工程”的工作重点。会议要求各级团组织尤其是省级团委,在这方面应多做一些工作,使“厂县挂钩”的救助模式在全国推而广之。



(四)

  团中央书记处已确定各级团委的青农部门为实施“希望工程”的负责部门,协助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落实“希望工程”的有关项目。会议要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团委,特别是有救助任务的省(区),要有一位主要领导负责“希望工程”的实施工作。团的各级青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它作为一项长期任务认真抓好。各极团委特别是被救助县的团县委,要主动取得党政领导的支持与重视,进一步健全实施“希望工程”的组织机构。凡设立地区性“希望工程助学基金”的地方和接受救助的县,应成立“希望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配备固定的工作人员。接受救助的县,领导小组可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团县委、县教委(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可设在团县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会议认为,“希望工程”推出后,团中央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效果是好的。但是,这一工程的实施工作毕竟刚刚起步,宣传工作尚须加强。会议要求充分利用第一批救助点铺开的有利时机,围绕助学金的落实和“就读证”的颁发,开展宣传工作,真正使“希望工程”影响社会,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