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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使用盗版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专项行动的通知

时间:2024-06-27 22:51: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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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使用盗版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专项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治理使用盗版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专项行动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近些年,我国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取得了新进展,出版了一批富有特色的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盗用出版部门的专有出版权,非法印制和销售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及有关教辅读物;一些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使用质量低下、粗制滥造的盗版教材及教辅读物,造成盗版盗印教材进入课堂,严重影响了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决定从今年5月起,集中力量在全国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中开展治理使用盗版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树立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净化教材征订、使用和管理环境,营造“拒绝盗版,从我做起”的良好氛围,强化各级、各类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材选用、征订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全面提高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水平和防盗版能力,维护国家级教材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技工教育、职业培训教学质量。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认真落实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要求,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对本单位教材征订、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各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学员)使用教材和库存教材进行全面排查,对教材的征订、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本省(区、市)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材征订、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教材征订、使用和管理规范的单位,要予以表扬;对教材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监督落实到位;对使用盗版盗印教材的单位,要会同当地版权部门现场收缴、集中销毁盗版盗印教材,并责令其补订正版教材。

(二)健全防盗版机制,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教材及相关教辅读物征订、使用和管理制度,规范征订、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我部教材管理相关规定。在教学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的规定,选用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开展相关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在教材征订中,要明确人员责任、完善征订流程,形成分级把关、权责明确的征订管理制度。

(三)规范征订行为,确保使用正版教材。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选用国家级教材开展相关教学活动,并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征订。要对教材征订、入库、发放、结算等环节加强审验,防止盗版盗印及粗制滥造教材进入课堂,确保教材及相关教辅读物质量。采取招标方式征订教材的教学机构,要将使用正版国家级教材作为招标首要条件。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负责教材征订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图书发行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征订教材,自觉抵制不法机构和人员推销教材的行为,切实把好教材“征订关”。

(四)加强社会监督,落实有关奖惩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参与专项行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并做好协调和查处工作,对非法制售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设立投诉站(点)并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同时,为配合专项行动,我部设立了盗版教材举报专线电话(010-64954652),受理制售和使用盗版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的举报,并根据我部《关于严禁制售和使用盗版职业培训教材及相关教辅读物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259号)的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三、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站在维护知识产权,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分阶段、有步骤地推动此项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部里成立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统一领导专项行动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地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和工作小组,由职业能力建设部门、教学研究部门、国家级教材代理发行站等部门组成,负责本地区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提高专项行动的有效性。我部将会同有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和督导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效果及时上报。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橱窗、宣传画等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和防盗版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内容。同时,做好防盗版工作的相关培训。我部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将邀请专业人员,赴各地宣讲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普及防盗版知识。各地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相关人员法律意识和使用正版国家级教材的自觉性,提高辨别盗版教材能力。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安排阶段(5月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专项行动工作任务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各地具体实施方案在5月底前报我部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份至11月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我部专项行动方案和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请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于7月上旬将填写的《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征订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我部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我部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检查。

(三)总结评估阶段(12月份至次年1月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并请于2012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中的相关文件、实施情况、检查总结等报送我部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我部将对全国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联系人:王俊峰 武 寒(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

电 话:010-64961892 64962632

传 真:010-64911344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附件:

1.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

2.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征订情况汇总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1





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

吴道槐、张梦欣

副主任:

张 斌、魏丽君

成 员:

冯 政、田 丰、宋长池、王俊峰、武 寒




附件2



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征订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公章)

填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
单位名称
教材征订

负责人及部门、电话
在校生总人数
2011年计划招生数
2010年

征订总册数
征订渠道
备注


































































注:征订渠道是指教材来源单位。如,××市新华书店、××县图书文化公司。如有多个征订渠道,须分别填写。此表可顺延。





江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江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10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吴新雄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由人民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农村低保工作应当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和其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家庭赡养扶养抚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生产劳动、自主创业。

第四条 农村低保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工作;财政、统计、价格、审计、监察、扶贫、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农村低保申请的接收、初审、审核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

第六条 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能够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低保标准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布,并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宣传。

第七条 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第八条 农村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成员结构、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分为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

常补对象是指家庭成员均为老、弱、病、残等,且依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贫困状况的家庭。常补对象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全额救助。

非常补对象是指家庭成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生活遇到暂时困难,依靠自身努力可以改变贫困状况的家庭。非常补对象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

户口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就读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为农村居民家庭成员。

第十条 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是指其家庭上年度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按家庭成员平均的纯收入水平。

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设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三)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七)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医疗救助费;

(八)政府、社会或者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九)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及下拨的救灾、扶贫款物;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固定收入。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家庭,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一)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二)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状况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一)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二)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农村低保救助,应当以户为单位,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农村居民办理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其他村民或者所在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农村低保救助,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说明或者证明;

(二)家庭收入说明;

(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农村低保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完成初审工作:

(一)调查核实。组织2人以上对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算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二)民主评议。组织评审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民主评议时应当有乡镇驻村干部参加。评审小组成员从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中选取;评审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不少于7人;民主评议可以一个月组织一次。

(三)公示。将调查核实情况和初审意见在本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应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7日。公示的内容包括拟给予救助对象户主的姓名、家庭人口、救助金额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榜上应当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公章。

(四)呈报。公示结束后2日内将初审意见、公示收集的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享受农村低保救助的,在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时,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一)核查。派员核查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

(二)提出审核意见。召开专题研究会议,提出审核意见;专题研究会议可以一个月召开一次。

(三)公示。将核查结果和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应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7日。公示的内容包括拟给予救助对象户主的姓名、家庭人口、救助金额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榜上应当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四)上报。公示结束后2日内将审核意见、公示收集的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一)审查。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复查。

(二)公示。对拟决定给予农村低保救助的对象,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应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7日,公示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的内容包括拟给予救助对象户主的姓名、家庭人口、救助金额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榜上应当加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章。

(三)决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向申请人发放农村低保救助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保障对象自发证当月起享受农村低保救助。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复核;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有关农村低保救助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合理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

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者专账,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农村低保资金使用计划和已批准享受农村低保救助的家庭名单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农村低保资金使用计划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足额拨付。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按月或者按季度直接发放给保障对象。

发放农村低保资金时,不得直接抵扣任何款项。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对常补对象的生活状况每年应当至少入户调查一次,对非常补对象的生活状况每半年应当至少入户调查一次,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维持、提高、降低或者停发低保资金手续。

农村低保对象在家庭收入、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农村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和低保资金发放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和违规审核、发放农村低保资金,或者不履行农村低保工作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低保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低保资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按规定停止其农村低保救助,并追回其骗取的农村低保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东湖生态旅游景区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东湖生态旅游景区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7]97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建设局《东湖生态旅游景区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九日



东湖生态旅游景区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东湖生态旅游景区建成以来,为全市人民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休闲娱乐环境。但是,随着景区内游人和车辆的增多,给景区管理带来了一些问题,特别是车辆逆行、乱停乱放、碾压绿地、碰撞树木等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景区车辆管理工作,营造一个环境优美、秩序良好、文明和谐的游览观光环境,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设置限行通告
在景区各入口公告车辆进入须知。允许进入景区的车辆为:小轿车、小型面包车、出租车、小型客货车、中巴车、旅游大巴车和接待使用车辆。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及大型货车进入景区。
二、实行通行证和收费制度
允许进入景区范围内的车辆,可凭票进入;接待、公务车辆,凭市建设局、市政府办公室核发的通行证免费进入。车辆收费由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税务部门印制票据,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三、实行闭园制度
景区每日6:00-24:00对车辆开放,24:00至次日6:00为闭园时间。若遇重大活动,经审批后可随时闭园。在闭园期间任何车辆不得进入景区。在节假日和游览高峰期,当进入景区车辆超过容纳极限时,可限制车辆进入景区。
四、建立游览运营服务体系
建立景区观光车运营服务机制,观光车沿景区主路循环运行,依据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售票。
五、健全景区停车设施
在景区西门、北门外分别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划定停车位。进入景区的车辆要按线、按箭头方向行驶,在划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按秩序停放。严禁进入车辆逆行和乱停乱放。
六、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二00七年八月十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