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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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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府办字〔2010〕125号


吉州、青原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整治活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改善城市菜市场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市政府决定从6月1日起,开展为期半年的中心城区菜市场整治活动。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规范菜市场管理,做到“四个结合”:把对菜市场的整治与巩固占道摊点整治成果相结合; 把市场环境卫生改善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把做好市场日常管理与创卫达标相结合;把近期硬件设施改善与远期发展目标相结合。通过整治改善菜市场经营环境,逐步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要求。

  二、目标要求

  通过中心城区菜市场整治活动,促进菜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解决菜市场无证、溢摊、占道经营、硬件设施不到位等问题,做好摊位摆放、食品摊位卫生、垃圾袋装化、卫生保洁等管理工作。整治中要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解决菜市场建设无序、标准不一;职责不清、管理混乱;有场不进、有市无场等问题。通过统筹规划,合理布点,采取新建一批、提质一批、加固改造一批的办法,两年内使中心城区的菜市场有质的变化。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中心城区菜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余阳春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郭伙生副主任、市商务局邓淑斌局长、市城管局王润初局长、吉州区政府肖建平区长助理、青原区政府吴善新区长助理任副组长,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倪云飞副局长、市工商局肖丽凤副局长、市公安局刘勇副局长、市卫生局纪委曾发宗书记、市交通运输局龙林华副局长、市环保局李金荣副局长、市林业局杨为政副局长、市房管局黄国栋副局长、市商务局余安翔副调研员、市农业局陈志强副调研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余安翔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调度。

  四、整治时间和范围

  (一)整治时间

  此次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动员阶段”,即2010年6月1日至6月15日,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分解目标,宣传动员,并于6月10日前将活动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220963)。

  第二阶段为“攻坚实施阶段”,即2010年6月16日至2010年9月30日,根据本方案所明确的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为“巩固总结阶段”,即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由市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成立综合检查组,依照各单位的工作目标进行检查验收,通报情况,整治不到位的单位进行补课整改,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

  (二)整治范围

  1、吉州区政府负责牵头整治的场所18个。其中5个公有或私有公管的室内菜市场:景悦、城北、长岗北路、余家河、四季春;9个马路临时菜市场:青石街、道署坪、高峰坡、五岳观、仁山坪、东门、城南二桥下、路口、阳明西路;4个私有自营的室内菜市场:书街、水沟前、韶山西路、永叔路。

  2、青原区政府负责牵头整治的场所4个,分别是杨家庄、机关小区、河东开发区、贸易广场菜市场。

  3、市房管局负责整治的场所为四季春菜市场。

  4、新改造的菜市场有4个:吉州区的竹笋巷、水沟前、康居小区菜市场,青原区的刘家坡菜市场。

  五、整治重点

  1、菜市场整治的重点是硬件设施到位,卫生制度落实,解决无证、溢摊、占道经营等问题。

  2、市场内管理人员要实行定岗、定责、定任务、定奖惩、佩牌上岗,制度建全,做到协调工作及时,办事效率高。市场内要有政策法规宣传栏,复称设施要完善。

  3、对市场业主要促其规范到位,摊、店划行归类,卫生保洁落实,喇叭口秩序良好,场内无乱牵乱挂乱堆现象,保持主干道通畅。市场内投诉处理及时,开展“放心门店”、“文明示范经营户”评选活动,杜绝欺行霸市现象发生。

  4、严肃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市场内经营户要按规定亮照亮证,商品摆放卫生、整齐,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各类上市商品要划行归类、明码标价,重点加强对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肉食品、粮油、水产品、豆制品、酒、饮料、糕点等商品的监管。严防“白条肉”及假冒、劣质商品上市,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重点商品肉食品等要建立购货台帐,实施信誉制度。市场内无销售野生保护动植物商品现象。

  5、市场内要有良好的治安、交易秩序,及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组织市场业主及经营户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全面检查各市场消防安全情况,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督促业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市场安全。

  6、针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弱势群体就业矛盾,应按照有关规定或政策,对安排一定比例的下岗再就业人员的菜市场可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六、整治措施

  1、以吉州、青原两区政府为属地市场整治的牵头责任单位,对辖区内的菜市场逐个分析,针对菜市场不同的投资结构和管理模式,确立主管部门,分别提出整治意见,作出妥善处理。

  一是对已经进棚入室但还不完全符合菜市场要求的,在整治期间要完善条件,纳入规范化管理。

  二是对可以退路进棚入室的马路菜市场,目前先作临时市场处理,限定期限进棚入室,到期再作取缔处理。

  三是对既不能退路进棚入室,又没有必要改为临时菜市场管理的自发“露水”菜市场和马路菜市场,可在整治中予以取缔。

  四是对群众生活需要,菜市场建设又不能近期解决而存在的“露水”菜市场,要明确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段(夏季:5:30- 9:00,冬季6:30-10:00)限时开放,严格清场后的卫生管理,并做到日常化。

  2、以市城管局为整治执法的责任单位,全面负责菜市场的周边环境整治,取缔场外交易和杜绝溢摊占道经营现象。

  市、区城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市容管理相关规定,对市场周边环境严格管理,定人定时定点监管,做到巡查日常化,确保整治活动后溢摊占道不反复。严格禁止罚款或收费后的默许经营,杜绝溢摊占道的合法化现象。

  3、维护公平交易原则,以工商部门为市场监管责任单位,严把市场准入和经营主体资格关。加强日常管理,打击市场内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短斤少两等违法行为,严禁野生保护动植物等违禁物品上市交易。

  4、以菜市场主办单位为硬件设施建设的责任单位,逐项排查在硬件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各市场主办单位要对照规范化市场的建设标准,重点进行安全、上下水、宰杀间、鱼池、家禽笼、防蝇防鼠防尘、公厕、垃圾收运设施、污水处理、防火防盗等方面的整改。对需要解决硬件设施的重点市场,有关区政府要协调相关部门逐一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确保整改到位。

  5、以各菜市场为创卫达标的责任单位,进行自查自纠,规范日常管理。

  各市场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照创卫标准,进行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做到市场布局合理,场牌、标牌、指示牌、公告栏美观醒目,摊位摆放整齐,卫生制度健全、落实,建立台账管理。食品摊位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齐全,从业人员受过卫生健康教育,食品销售符合卫生规定;肉类商品经过检疫,红票、白票、验讫章齐全;豆制品挂牌经营;蔬菜经检测农药残留不超标后上市。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垃圾实行袋装化管理,定人、定岗、定责、定时和及时进行卫生保洁。清除卫生死角和“四害”孳生地,及时清运垃圾,进行药物消杀,降低“四害”密度。取缔无证照经营,严禁溢摊和占道经营。各类市场管理资料和创卫资料保存完好,建档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这次整治活动是创建和保持国家级卫生城市、国家级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的基础性工作,各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措施,取得预期效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市场业主是工作目标、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菜市场规范管理(见附件),积极配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时保质完成中心城区菜市场整治工作。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井冈山报和吉安电视台及其它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本次活动的宣传报道力度,树立和宣传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对活动中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现象予以公开曝光。

  (四)加强督查,责任追究。市中心城区菜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第一阶段每周、第二阶段每15天要对各部门、各基层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治活动中工作不力、整治效果不明显、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现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

  附:1、《吉州区菜市场分类整治活动任务分解表》

  2、《青原区菜市场分类整治活动任务分解表》

附件:附件.doc






证监会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
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1)1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适应证券市场改革开放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基金管理公司规范、独立运作,保护全体股东利益,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有3名以上的董事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资格条件;
(二)不是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三)不是基金管理公司当前或以前(三年以内)的任职人员;
(四)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没有利益关系;
(五)不在与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六)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财务工作的经验,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规范和实践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董事同意方可生效:
(一)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的审计事务;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和基金经理的任免;
(四)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形式的报酬;
(五)基金管理公司租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
(六)聘用销售代理、托管或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费率;
(七)基金管理公司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八)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规范和实践的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中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董事的人数应多于公司最大股东委派的董事人数,且占董事会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四、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董事侯选人拟被多家基金管理公司聘任的,其应聘任职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应多于3个。
五、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董事的选举与任免程序、工作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
六、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给予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董事一定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津贴水平应适当,不能因此影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董事的独立性。
七、基金管理公司应提供充分的信息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董事依法履行职责。其行使职责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性。
八、基金管理公司的全体董事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勤勉、忠实的原则,以公认的审慎和能力标准,保证董事会独立判断公司事务、决策公司经营,督促基金管理公司稳定、规范、独立运作,保护基金投资人权益。不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因履行职责到达公司现场的时间每年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九、已经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修改公司章程等工作。
基金管理公司不能有效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十、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1月16日

关于印发《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法[2005]8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有关直属单位:

   按照监察部印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通知(监发[2005]2号)要求,建设部和监察部驻部监察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1、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

     2、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

  2005年3月监察部印发了《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监察部派驻各部门的监察局认真履行职责,把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并将建设部门列为2005年监督检查的重点部门。按照《意见》的要求,现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 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工作目标

  (一)监督检查目的

  促进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与实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

  (二)监督检查工作目标

  通过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建设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公开透明,高效便民,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对建设部机关及有关单位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二是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检查。

  (一)对建设部机关及有关单位直接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内容

  1、2004年7月1日以后由建设部机关及有关单位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着重检查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

  2、对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后续监管制度的情况。有哪些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国务院第一、二、三批宣布取消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建立后续监管制度;目前有多少建立了后续监管制度,还有多少应该建立后续监管制度而还未建立,说明原因和今后工作的具体意见。

  3、国务院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国务院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国务院第一、二、三批宣布调整管理方式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已及时转交给有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目前这些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是如何实施管理的。

  4、清理涉及行政许可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部门规章清理、修订情况,修订的时间安排;2004年7月1日前(行政许可法实施前)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情况以及7月1日后(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否与许可法相抵触的情况。

  5、2004年7月1日以后各业务司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数量,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数量,不予受理数量及准予行政许可的数量;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原因,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时是否依法书面说明理由。

  6、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是定期受理还是随时受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期限,是否存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情况。

  7、依法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依法举行了听证;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和考试成绩择优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是否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8、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了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是否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9、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是否公开,公众是否可以查阅。

  10、是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1、有无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问题。

  12、行政许可事项收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有哪些项目收费,收费的依据和标准;申请人如何获取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是否可以无偿索取有关申请表格,查阅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是否收费。

  13、有无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政许可事项。

  14、有无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情况。

  (二)对建设系统实施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内容

  1、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情况。包括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绩效评估制度。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3、对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还在进行审批。

  4、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是否合法。

  5、是否严格规范了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已取消和下放的许可事项,是否还在通过备案的方式变相实施审批。

  6、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情况,有无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政许可事项。

  7、清理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按照监督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查,提交自查报告。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对建设部机关及有关单位全面检查,对地方建设部门重点抽查。

  (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

  (三)结合行政许可电子政务建设,通过网络进行调查,征求建设系统行政管理部门、被许可人以及关注建设行政许可的各方人士的意见,或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

  四、监督检查的工作分工

  (一)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监察部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进行,建设部有关司局配合。

  (二)监察部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综合财务司,对有关司局及有关单位行政许可收费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负责提出清理、修改部门规章的处理意见。

  (四)建设部有关司局对清理修改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要求

  (一)不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做出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纠正。清理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文件,对已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文件。

  (二)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和处理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投诉。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认真查找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具体整改措施。

  (四)及时总结推广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好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6-7月)。各单位对本单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及机关各司局和有关单位7月底前向监察部驻部监察局提交自查报告(一式三份)。

  (二)检查阶段(8-9月)。监察部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有关司对建设部部内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检查,对部分省(区、市)建设部门进行重点抽查。

  (三)整改和处理阶段(10-11月中旬)。对存在的问题,各地、各单位要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对发现的有悖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11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及机关各司局和有关单位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中旬—12月)。监察部驻部监察局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验收,12月底前向监察部提交专题报告。

  为加强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监察部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有关司局组成工作组,具体负责落实。

  联系人:

  靳世文(监察部驻部监察局)电话:(010)58934030

  电子邮箱:jinshw@mail.cin.gov.cn

  宋长明(建设部政策法规司)电话:(010)58933263

  电子邮箱:songchm@mail.ci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