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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申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0:47: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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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申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申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1986年9月25日,交通部

各省、区(市)交通厅(局),部属各单位:
现将《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申请奖励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日期申报。
二、申请奖励的项目应是重大的科技成果。为简化手续,今后可不向部另报重大科技成果登记项目。
三、凡是已获部级奖励或其他部级、省(市)级奖励,以及国家级奖励过的项目,不要再申请本奖励。
四、申请过首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而未被评上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再申请本奖励;申请过部级奖励而未被评上的项目,不要再申请本奖励(通知缓评的项目除外)。
五、被评上或未被评上的项目,其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通知缓评的项目,申报材料将予退还,以便补充材料,重新申请奖励。
六、申请奖励的项目,应按规定交纳评审费。评审费一律通过银行汇到中国公路学会,开户银行为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分理处帐号为4401----6。汇款时请注明为××项目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费。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交通系统科学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加速交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精神,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设立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的范围包括:为交通系统各层次决策和各类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于交通现代化建设的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标准化和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成果,以及在交通部门的技术改造、重大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输生产中推广、采用、消化吸收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
第三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 状 5000元
二等奖 奖 状 3000元
三等奖 奖 状 1500元

奖励项目的等级,应根据技术或学术水平的高低,技术难度的大小和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大小而定,具体评审标准另订。
第四条 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特殊贡献的项目,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报部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
第五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从交通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中支付。
第六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或个人完成的交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或任务来源于交通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交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均可申请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是通过鉴定(评审)后推广应用一年以上或根据有关规定或决定可视同上述条件的项目。
已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其他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再申请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已获部级奖励后又改型的新产品,必须在结构性能、原材料、工艺方法上比原产品有明显改进或实质性突破,方可再申请奖励。
子项目一般不单独申请奖励。如果某子项目可独立广泛应用于其他方面,亦可单独申请奖励,但不得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由完成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协商一致后由第一承担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任务来源于交通部,由其他单位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直接申报;交通系统职工个人非职务研究的项目,可直接申请。
交通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申请奖励项目上报日期为每年十一月初开始至十二月底截止。
申请奖励的项目须交纳评审费用,单位申报每项四十元,个人申报每项四元,在上报请奖申报书时汇出。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以下文件;
(一)鉴定(评审)证书或其他同性质的证明文件;
(二)由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三)应用于生产或实践时间的证明;
(四)论文、研究报告、实验报告、图纸、技术文件,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等。
报送份数:申报书和附件(一)(二)(三)装订成册,一式三十份,附件(四)一式一份。
第十条 设立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奖励项目的评定和推荐交通部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交通部科技局,负责对申请奖励项目的登记、形式审查和组织初审工作。
第十一条 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项目公布后,如对获奖项目的内容、完成单位等有异议,应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由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指派有关委员根据异议内容和申报单位对异议的答辩意见进行处理。
申报单位接到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的答辩意见,遇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奖金的分配不搞平均主义,主要完成者的奖金应不少于50~70%。奖励不得重复领取,对已经获过奖励后再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又获奖而且提高了奖金额的项目,奖金只发给差额。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奖状发给所有参加单位,奖金发至第一承担单位,由第一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共同协商,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交通部有关优秀科技成果、标准计量成果、科技情报成果等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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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项目名称:
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研究人员:
任务来源:
工作起止时间:
组织鉴定单位及鉴定时间:
申报单位:
一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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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奖励项目的简要内容及理由 |
| (字数限三千字以内)|
| (填写提纲如下) |
| 一、当前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概况 |
| 二、项目的简要内容: |
| 1.主要技术内容:采用的技术原理、解决的关键 |
| 技术、创造要点 |
| 2.项目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全面综合对比情 |
| 况 |
| 3.项目应用和推广情况 |
| 4.项目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情况 |
| 三、项目保密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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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页填写不下,可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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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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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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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获奖情况:(授奖单位、等级、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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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
|报 |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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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
|查 |
|意 |
|见 |
|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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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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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
|家 |
|审 |
|查 |
|情 |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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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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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
|审 |
|委 |
|员 |
|会 |
|审 |
|定 |
|意 |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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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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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申报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申报书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否则不予受理。
(2)申报书的规格为标准16开纸,竖装,左边留25毫米装订线。打印或铅印,字体不小于4号。不加封面。附件字体要工整、清楚。
(3)《编号》由部填写。
(4)《建议密级》按“科技保密条例”填写。
(5)《图书资料分类号》按“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填写。
(6)《核定密级》由部填写。
(7)《完成单位》严格按鉴定证书顺序填写。
(8)《申报单位》指部属一级企事业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任务来源于交通部的其他单位。
(9)《申报单位审查意见》由申报单位填写审查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
(10)《专家审查情况》由部填写。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试行)
(一)软科学研究成果
一等奖 难度很大,结合我国实际有创新和特色,对推动交通系统现代化管理或领导的决策起到关键性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难度大,结合我国实际有创新,对推动交通系统现代化管理或领导的决策起到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难度较大,结合我国实际有改进,对推动交通系统现代化管理或领导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一等奖 技术或学术上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技术或学术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技术难度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技术或学术上达到国内或本行业的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标准化成果
一等奖 技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很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技术上达到国际一般水平,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技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较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科技情报研究成果
一等奖 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或领导的决策起到关键性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技术难度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或领导的决策起到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或领导的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推广先进技术取得效益的项目
一等奖 技术难度和推广工作量很大,在推广中有创新和提高,推广面很大,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技术难度和推广工作量大,在推广中有所改进,推广面大,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技术难度和推广工作量较大,在推广中有所改进,推广面较大,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或设备取得效益的项目
一等奖 消化、吸收高于国内同类技术水平的国外技术或设备,技术难度很大,首次仿制出全部达到引进技术或设备的技术水平并有创新,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消化、吸收高于国内同类技术水平的国外技术或设备,技术难度大,首次仿制出全部达到引进技术或设备的技术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消化、吸收高于国内同类技术水平的国外技术或设备,技术难度较大,首次仿制出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引进技术或设备的技术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重大工程设计、建设,重大设备设计、制造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先进技术取得效益的项目
一等奖 创造性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整体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缩短生产、建设或研制周期,提高质量、节省投资有很大作用,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创造性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整体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缩短生产、建设或研制周期,提高质量,节省投资有显著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创造性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整体上属于国内最先进水平,对缩短生产、建设或研制周期,提高质量,节省投资有较大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上访无理取闹和坚持不走的人员收容管教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上访无理取闹和坚持不走的人员收容管教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1982年5月19 日《关于对上访无理取闹人员收容管教和遣送接收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有关上访无理取闹和坚持不走的人员由哪个部门负责收容、管理和遣送的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一、上访人员中无理取闹人员,不属民政部门收容遣送的对象,应按照1980年2月1日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转送胡耀邦同志批示的函》的精神办理,即对无理取闹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和遣送,民政部门提供地方,并积极协助。
二、上访人员中已经接待完毕、本人坚持不走、说服教育无效的人员,应按照1980年8月22日国发[1980]214号《国务院 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几项规定》的第三条办理,即“对于来访人员中已经接待处理完毕、本人坚持不走、说服教育无效的,可以由信访部门出具公函,公安部门协
助,送民政部门管理的收容遣送站收容送回”。
三、对于那些进收容遣送站后用绝食、自杀来威胁或有其他不法举动的上访人员,属于无理取闹的性质,应同公安部门联系,由他们研究处理。收容遣送站对这类人员不应采取隔离等强制措施。



1982年10月23日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依法办理村民自己事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进行活动,并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下列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并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
(二)负责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农业生产,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发展工业、供销、信用、消费等合作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三)兴办和管理本村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和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教育村民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拥军优属、爱护公共财产,促进村和村之间、村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四)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联户、私人企业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教育、推动村民履行计划生育、接受义务教育、服兵役、纳税等义务,教育、推动村民履行农产品定购合同;
(七)根据乡、民族乡、镇的总体规划,制订本村的村庄建设规划,经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提出建议。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和便于群众自治、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一般按照现有地域范围设立。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
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的,村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会议通过。
第七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由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选举委员会应将依法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在投票选举的五天以前公布。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一般实行差额选举;根据候选人提名、酝酿的情况,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候选人数可以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二人。
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经酝酿协商后,根据较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公布。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投票选举可以召开选举大会,也可以按村民小组分设票箱进行;年老、病残行动不便的村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外出村民可以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每一村民接受的委托不超过三人。
第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时,监票人、计票人由各村民小组推荐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正式候选人,不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三条 本村二分之一以上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参加选举,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村的选举办法。
对于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按照本村选举办法的规定处理;违反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廉洁。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较少的村,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举行村民会议时,由村民会议全体成员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
人口过多或者地域范围较大的村,可以分片举行村民会议。
第二十二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村民会议的决定,以村民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或者以本村总户数的过半数户代表通过。
第二十三条 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村民会议监督。村民会议有权撤换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经五分之一以上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联名提出,村民会议通过,可以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补选人选,由村民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向本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筹集。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收支帐目应当向村民会议报告,并按期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报酬或者补贴,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确定。对经济比较困难的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