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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05:51: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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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汇发【2011】2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银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业务,便利银行业务经营,防范国际收支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因自身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包括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平盘交易。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划分如下: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监督管理,或由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授权所辖中心支局和支局监督管理。
三、银行经营业务中获得的外汇收入,扣除支付外汇开支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应统一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四、境内银行为境外关联行垫付在境内的服务贸易开支,对于之后收到境外关联行汇入的外汇资金,可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办理结汇。境内银行由境外关联行垫付在境外的服务贸易开支,可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办理购汇支付境外关联行。银行应及时清理因垫支形成的对外债权或债务。垫支期限(垫款实际发生之日与偿付之日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外资银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的,应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依法办理。结汇方式可选择按月预结或按照实际开支结汇。按月预结的,预结金额不得超过上月实际人民币开支的105%,不足部分可继续按照实际开支结汇;当月预结未使用部分应结转下月。
六、银行若以外币计提营业税、利息税或其他税款,且需要结汇为人民币缴纳税务部门,应当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办理。属于银行自身应缴纳的税收,计入自身结售汇;属于依法代扣代缴的税收,计入代客结售汇。
七、银行当年外汇利润(包括境内机构外汇利润、境外分支机构分配的利润、参股境外机构分配的利润)可以在本年每季度后按照财务核算结果自行办理结汇,并应按经审计的年度会计决算结果自动调整。外汇亏损应挂账并使用以后年度外汇利润补充。历年留存外汇利润结汇可在后续年度自行办理。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前述银行外汇利润结汇政策进行调整。
八、银行支付外方股东的股息、红利或外资银行利润汇出,应当用外汇或用人民币购汇后自行支付,并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本外币合并审计报告;
(二)完税证明;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或外资银行总行的划账通知。
九、银行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向外汇局提交外汇利润处理情况的备案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一)上年度外汇利润或亏损的基本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上年度外币资产负债表和外币损益表;
(三)本外币合并的审计报告。
十、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应按照如下规定,经外汇局批准后办理:
(一)银行申请本外币转换的金额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完成本外币转换后的“(外汇所有者权益+外汇营运资金)/外汇资产”与“(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人民币营运资金)/人民币资产”基本相等;
2、以上数据按银行境内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计算,不包括境外关联行;营运资金和所有者权益不重复计算;计算外汇所有者权益时应扣除未分配外汇利润;计算外汇资产可扣除部分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外汇资产;计算人民币资产,应对其中的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取结汇申请前四个季度末的平均数;
3、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或新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首次可申请将不超过10%的资本金进行本外币转换;
4、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本金币种有明确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不受前述第1项条件限制。
(二)银行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
3、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
4、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银行每年申请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并在每年1月或7月按照附件2的要求向外汇局报送计划。
(四)外汇分局受理单笔金额超过等值3亿美元(含)的申请,应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五)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本外币转换数额、节奏等进行限制。
(六)银行购汇用于境外直接投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执行,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十一、外国银行在境内筹建分支机构或子行,可凭主管部门批准筹备的文件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后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用于筹备期间的费用开支,筹建期间汇入账户资金累计不得超过拟设立机构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5%;账户结汇可直接向开户行提供有关真实性单证,由开户行审核后办理;筹备结束,账户剩余资金应原路退回或抵作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并相应注销账户。上述账户不作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管理,资金余额不占用开户行短期外债指标。
十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子行关闭或清算时,可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后办理相应的购付汇手续。
十三、银行经营业务过程中收回资金(含利息)与原始发放资金本外币不匹配,且需要代债务人结售汇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代债务人结售汇应满足下列两项条件:
1、债务人因破产、倒闭、停业整顿、经营不善或与银行法律纠纷等而不能自行办理结售汇交易;
2、银行获得的债务人或其担保人等资金来源合法,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抵押或质押非货币资产变现(若自用应由相关评估部门评估价值);扣收保证金等。
(二)银行向外汇局申请代债务人结售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证明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的书面材料,如合同、凭证、法院判决书等;
2、证明结售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如资金到账证明等;
3、外汇管理规定要求登记备案的,应提供相应手续;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银行办理代债务人结售汇业务,应报银行所在地外汇分局审批。外汇分局可以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授权所辖中心支局和支局直接审批。
(四)境外银行境内追索贷款等发生资产币种与回收币种本外币不匹配的,可委托境内关联行按本条前述规定申请办理代债务人结售汇。
(五)银行依法转让境内股权发生本外币不匹配的,参照本条第(二)项提供真实性、合规性材料,并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十四、银行经营外汇贷款等业务,因无法回收或转让债权造成银行损失的,银行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用外汇呆账准备金或等值人民币呆账准备金自行购汇冲抵。
十五、银行自身货物贸易项下的购汇业务,应当按照代理进口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十六、银行自身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购汇业务,应当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办理。
十七、不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的自身结售汇业务,必须通过其他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的自身结售汇业务,不得通过其他银行办理。
十八、银行办理的自身结售汇业务应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结售汇统计,并将大额交易在《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进行备案。
十九、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业务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本通知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人民币营运资金是指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人民币营运资金(含结汇后人民币营运资金);外汇营运资金是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外汇营运资金,以及境内法人银行以自有人民币购买并在外汇营运资金科目核算的资金。
(二)关联行包括具有总分行关系、母子行关系的银行;同属一家机构的分行或子行;同一银团贷款项下具有合作关系的银行等。
二十一、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处理原则的通知》(汇发[2002]56号)同时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汇发[2010]43号)“3.2银行外汇利润结汇核准”和“4.1外资银行、有外资投资入股的中资银行外汇净利润汇出或者人民币净利润购汇汇出核准”同时失效。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金融机构转发。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295,传真:68402315。
附件一:银行外汇利润处置情况表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10613150147968.doc
附件二: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计划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10613150203272.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道尔公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安道尔公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道尔公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4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道尔公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建立两国间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安道尔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惠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相互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本公报于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安道尔城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加泰罗尼亚文和西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西班牙特命全权大使          安道尔公国外交部部长
     宋国清               马克·维拉
    (签字)               (签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设置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广西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设置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广西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能协调顺利地进行,以解决楼房住户接收报刊、邮件的问题。根据国家建委、邮电部(1979)邮字524号<<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增设信报箱的联合通知>>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是城市居民通信的基础设施;是邮政投递一种基本形式的专用设备,对它的设置和使用应提到保障人民通信自由的高度加以重视和保护。

第二章 信报箱的设置
第三条 凡需由邮局投递的城市住宅楼房(包括新建和已建楼房),必须在每一单元的一层楼梯口安装一套与住户号数相适应的信报箱,供楼房住户接收报刊、邮件使用;与单位同院和有收发人员集中处理报刊、邮件等不需邮局投递的住宅楼房,可以不设置信报箱。
第四条 凡需由邮局投递的新建住宅楼房,要将信报箱的设置纳入建筑标准设计和列入竣工验收项目。增设信报箱所需材料和资金在基建计划项目内统一发放。对无此设计者不批设计、不发执照、不准施工。
第五条 凡需由邮局投递的已建住宅楼房,要限期补装信报箱,由房管单位投资设置。房管单位可按邮局提供的规格标准自行装设,也可商请邮局代购代装,费用由房管单位负担。
第六条 住宅楼房信报箱必须按规定的限期装妥,否则邮局不予按户投递;而将报刊、邮件投递房管单位转交住户,如有因此发生报刊邮件延误、丢失、损毁者由房管单位负责。

第三章 信报箱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需由邮局投递的住宅楼房,信报箱装妥后,房管单位应向邮局申报登记插箱投递事宜,并送交信报箱的总门钥匙,邮局检查信报箱合格后要在一个月内组织插箱投递,否则按违章论处。
第八条 为保障插箱报刊、邮件的安全,用户和房管单位要加强对信报箱的维护管理,尤其要保持关锁牢靠。邮局要经常检查信报箱的使用维护情况,发现有破损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房管单位修理并限期修复。对限期不修复者,邮局即停止插箱投递,改将其报刊、邮件
送交房管单位转交住户。
第九条 信报箱的维修更新由房管单位负责。房管单位可自行办理,也可请邮局代办,费用由房管单位负担。
第十条 邮局应配备人员负责信报箱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办理增设信报箱的宣传联系、装箱检查;受理代购、代装、代维信报箱及帐务结算;受理插箱投递的申报登记和协调实施;检查督促信报箱的正确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元月一日起实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各地邮局同有关方面协商处理。



198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