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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5-18 18:01: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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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2013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海洋渔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推进渔业现代化的纲领性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国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紧紧抓住现代渔业发展的重大机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渔业快速发展,水产品产量大幅增长,渔民收入显著增加,为保障水产品供给、促进渔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海洋权益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我国渔业尤其是海洋渔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资源衰退、环境恶化、设施装备和技术条件落后、发展方式粗放等问题凸显,涉外渔业任务日益繁重,必须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持续健康发展能力。随着海洋强国战略的加快实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步发展,海洋渔业发展面临新的发展机遇。《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海洋渔业在现代农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明确了海洋渔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保障,同时涵盖了内陆渔业的重要方面。这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科学把握现代渔业发展规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作出的重大决策。进一步加快海洋渔业发展,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是突破渔业资源环境约束,增加水产品供给,保障食物安全的重要手段;是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国际渔业合作,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拓展发展空间的战略举措;是保护渔业资源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客观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必须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牢牢把握重大机遇,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乘势而为,狠抓落实,努力推动现代渔业科学发展。

  二、准确把握新时期现代渔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意见》从我国现代农业和海洋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对我国现代渔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加快转变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生态优先、养捕结合和以养为主的发展方针,控制近海、拓展外海、发展远洋,坚持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着力调整海洋渔业生产结构和布局,着力提高海洋渔业设施装备水平和组织化、规模化水平,着力加强渔村建设和优化就业结构,着力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保护,努力形成生态良好、生产发展、装备先进、渔民增收、产品优质、平安和谐的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

  三、加强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和养护

  健全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制度,加快建造渔业资源调查船,加强资源调查评估能力建设,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强化渔业资源环境常规调查评估,重点调查主要经济物种、珍稀濒危物种等重要渔业资源产卵、索饵、越冬场所和江河入海口、南海等重要渔业水域。组织和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做好渔业资源全面调查启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一次渔业资源全面调查,科学确定渔业资源总可捕捞量,研究制定渔业资源利用规划。积极划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一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并加强管理维护。完善水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经营、运输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扩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模,科学安排增殖放流的数量、物种和水域,重点对已遭破坏的重要渔场、重要水生生物资源的产卵场等关键栖息地和生态退化相对严重的水域制定实施修复计划,科学评估保护效果。以人工鱼礁为载体,底播增殖为手段,加强海洋牧场建设。

  四、大力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建立健全水域污染应急和调查处理机制,及时查明污染原因,科学评估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损失,依法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建立涉渔工程建设资源生态补偿机制,所有涉渔工程必须进行渔业水域资源生态损害和修复评估,明确补偿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监管,保障落实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实施江湖生态连通工程,推进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的生态修复。根据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养殖布局,控制养殖密度,优化养殖生产结构,加强投入品管理,减少养殖污染。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强化监测能力。加强渔船油污、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排放管理。

  五、切实加强捕捞管理

  坚持不懈地执行好海洋伏季休渔、长江和珠江禁渔期等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坚持并完善渔船控制制度,逐步减少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减轻捕捞强度。加强渔船建造、检验、登记、捕捞许可等环节管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申请要在渔船所有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减少渔船异地挂靠现象,强化渔船属地管理责任。严格加强渔船修造企业监督管理和产品型式认可,推进渔船标准化管理和柴油机型谱管理。落实好老旧渔船报废工作,逐步建立定点拆解和木质渔船退出机制,坚决取缔违法违规造船,严格限制建造对渔业资源破坏强度大的底拖网、帆张网和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等作业类型渔船。加强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尽快建立统一海洋和内陆渔船管理数据库,切实提高渔船管理手段。进一步规范渔具渔法管理,制定捕捞渔具目录,坚决取缔禁用渔具。研究启动实施捕捞限额制度,选择合适的品种和区域,开展捕捞限额试点,推动渔业捕捞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

  六、科学发展水产健康养殖

  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工程,用三年时间完成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2000万亩,建成一批池水深、基坚实、渠畅通、路成网、电到塘、机配齐的稳产高产水产健康养殖基地。深入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制定海水养殖规划,研究制定养殖容量约束性标准,推进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推广深水抗风浪网箱和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装备,积极拓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实施水产良种工程,构建“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水产良种体系,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的良种生产基地。实施水生动物防疫体系、质量安全追溯和流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加快国家、省级和县级三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渔业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管理制度以及水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强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建立和完善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科学指导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确保不发生重大疫病大面积流行和蔓延。开展水产品产地环境和产品普查,落实水产品生产区域分类管理制度。全面开展水产养殖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开展质量安全示范县建设,落实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七、发展壮大外海和远洋渔业

  有序开发外海渔业资源,鼓励发展南海深水区捕捞和“三沙”养殖,加强生产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优化远洋渔业生产布局,发展壮大大洋性渔业,积极开发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增强公海资源开发能力;巩固提高过洋性渔业,推动合作转型升级。积极开展远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鼓励和引导远洋渔船及船用装备的更新、改造和升级。加快远洋渔业配套设施建设,在主要作业海域沿岸建立码头、冷库及渔船修造厂等海外综合性基地,增强远洋渔业综合开发能力,努力建设布局合理、装备优良、配套完善、管理规范、支撑有力的现代远洋渔业。

  八、大力发展水产品加工流通和贸易

  积极发挥出口导向作用,围绕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品种,巩固和完善“两带一区”优势出口水产品养殖区域布局。支持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等加强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促进加工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全面提升水产品加工工艺、装备现代化和质量安全水平。加强水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和批发市场建设,积极发展海上冷藏加工,强化水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发展电子商务,实现产地和销地有效对接,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积极参与WTO渔业补贴谈判、相关贸易规则制修订,做好进出口水产品合法来源认证,加强水产品贸易预警,避免和妥善应对国际贸易争端,为水产品贸易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九、引导发展休闲渔业

  努力建设适应不同层次、不同需求、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休闲渔业基地,大力发展休闲垂钓、观光旅游、观赏渔业、渔文化保护与开发等多种形式的休闲渔业,带动促进渔民增收。将休闲渔业技能培训纳入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依托推广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组织,开展专家授课、现场参观、经验交流、典型示范等多种形式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生产操作规范及服务标准制定,引导休闲渔业经营主体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经营。加快制定休闲渔业管理办法,强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休闲渔船管理、观赏鱼引进管理、公共水域垂钓活动管理等制度,使休闲渔业发展有法可依,管理有章可循。

  十、加强渔业设施和装备建设

  加快实施海洋捕捞渔船升级改造工程,逐步淘汰老、旧、木质渔船,推进大中型渔船钢质化,小型渔船玻璃钢化,鼓励发展选择性好、高效节能的捕捞渔船,提高我国捕捞渔船的现代化水平。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渔港、航标、通讯等渔业安全生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合理规划渔港建设布局,完善审批程序,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形成以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和内陆重点渔港为主体,以二、三级渔港为支撑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力争到2020年,所有海洋渔船都能进港安全避风。理顺渔港建设管理体制,强化渔港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渔港及其设施保护制度。改进渔业安全技术装备,尽快普及渔船救生筏、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渔船电子标识(RFID)、渔船和渔港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设备,提高渔船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强渔船通信终端设备配备,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完善卫星、短波、超短波、移动电话“四网合一”的安全通信网。加快大中型渔船船位卫星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作业渔船的动态监控和实时跟踪。

  十一、强化渔政执法

  强化渔政装备设施建设,加强对已立项渔政船艇建设项目的督促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切实加强渔政执法,通过部门间协作和海(水)陆联动,形成执法合力,依法查处“三无”船舶、套牌渔船和非法捕捞、暴力抗法等行为。加强渔政队伍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渔政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做好海上渔政执法机构和职能调整及渔业行政审批改革衔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

  十二、加强涉外渔业管理

  深化拓展双边多边渔业合作,扩展对外发展空间。积极参与国际渔业管理条约和规则谈判,积极营造有利的国际发展环境。认真执行有关渔业协定,加强涉外渔业执法合作,积极参与公海渔业执法管理,加大专属经济区特别是重点海域的护渔维权力度,查处侵渔活动,切实维护海洋权益,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加强地方政府对涉外渔业工作的监管职责,坚持“部门分工协作、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企业和渔船属地政府负责”原则,妥善处理涉外渔业事件。完善渔业、外交、公安、商务、海事、海关等部门间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与国际渔业管理规则相适应的远洋渔业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按照相关国际组织和入渔国管理规则开展渔业生产。

  十三、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和救助能力

  完善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县、乡等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东、船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深入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和“文明渔港”创建活动,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阳光工程培训资金向船员培训倾斜,同时加快建设船员培训基地,切实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渔业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健全渔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充分发挥国家专业海上搜救力量对渔业安全事故的主体救助作用,鼓励和引导渔船编队生产,大幅度提高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鼓励渔船开展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巩固渔业互助保险,鼓励发展多形式、多险种的渔业保险,积极争取将渔业纳入各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畴,扩大渔船财产和渔民人身保险,突破发展水产养殖保险,逐步建立覆盖渔业全行业风险保障体系。

  十四、提升渔业科技支撑能力

  加快渔业科技创新,构建跨学科、跨领域的科技创新平台,实施品种培育、疫病防控、饲料营养、质量安全、资源养护、渔业装备、节能减排、水产品加工和宜渔水域综合开发利用等重大渔业科技专项,开展联合攻关,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难题,加速渔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骨干企业,加强渔船装备研发平台建设。深化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健全完善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提高水产技术推广能力。积极推动海洋渔业科技教育事业发展,深化海洋渔业科研机构改革,强化涉渔专业和学科建设。创新渔业科技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渔业科技创新人才和农村渔业实用人才。建立和完善渔业标准体系,推进渔业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渔业中的应用。

  十五、促进渔业经营管理机制创新

  加快制修订以《渔业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推动《渔港管理条例》尽快出台,完善渔业法律体系。稳定以水域、滩涂使用和捕捞许可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渔业权制度,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捕捞权登记制度,加快养殖证发放,保护渔民合法权益。制定渔业水域滩涂利用规划,建立基本养殖水域保护制度,稳定水产养殖面积。加快制定水域滩涂占用和渔业资源补偿办法,规范对受损渔民的安置补偿和水生生物资源的生态补偿。探索养殖权和捕捞权证抵押质押及流转。修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培育壮大渔民专业合作社和渔业龙头企业,开展渔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鼓励渔民以股份合作等形式创办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有效对接。鼓励龙头企业向渔业优势产区集中,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加快建设一批现代渔业示范区。积极发展技术推广、病害防治等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渔民提供便捷高效、质优价廉的各种专业服务。加强渔业基本经营制度和发展战略研究,完善渔业经营体制机制,增强发展活力。

  十六、努力改善渔民民生

  加强渔区基础设施建设,以渔港建设为龙头,带动发展一批渔区小城镇和渔村,提高渔区城镇化水平。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区别渔民的不同情况,开展危房改造和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力争三年内解决渔民最需要、最迫切、最直接的定居问题。组织编制渔民转产转业规划,加大捕捞渔民向养殖业、水产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转移力度,鼓励渔民减船转产,健全转产渔民服务体系,加强专业技能培训,确保减船转产渔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因实施休渔禁渔等渔业资源养护措施造成生活困难的渔民,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给予生活补助,统筹救助和安置,保障渔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改进渔业服务,精简渔业审批事项和程序,坚决制止涉渔乱收费等侵害渔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减轻渔民负担。推动完善渔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渔区教育、文化、卫生、养老等事业全面发展。

  十七、强化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切实落实《意见》确定的保障措施,将渔业作为农业投入的重点领域,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金融保险扶持政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加大工作力度,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要加强对中央精神的宣传贯彻,宣传发动广大从业者,调动各方面力量,支持渔业发展,营造促进渔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要积极争取和推动地方政府按照中央要求,制定本地区促进现代渔业发展的实施方案,不断加大对渔业发展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各方面协作配合,凝聚共识、凝聚力量,为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农业部

  2013年7月5日


附件:
农渔发[2013]23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307/P020130710380836944525.ce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2〕沪高法办字第154号《在处理“阿色拉斯”轮货损索赔案中对民诉法(试行)有关条款如何理解的请示报告》收悉。现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依照我国司法惯例,凡未在我国设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委托中国律师在我国人民法院代理诉讼时,由国外寄给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须经该外国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据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提
供的情况,目前也正是这样实行的。因此,对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同样适用于未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
(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书面协议”,是兼指仲裁协议和选择司法管辖的协议。凡是我国人民法院原来没有管辖权的外国企业、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协议归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我国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交的
此种书面协议,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对于我国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章的规定具有法定管辖权的外国企业、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案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受诉人民法院即应受理,无须当事人提交此种选择司
法管辖的书面协议。
此复。



1982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联合公报

中国 美利坚合众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2月28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周恩来的邀请,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自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同总统的有尼克松夫人、美国国务卿威廉·罗杰斯、总统助理亨利·基辛格博士和其他美国官员。
  尼克松总统于二月二十一日会见了中国共产党主席毛泽东。两位领导人就中美关系和国际事务认真、坦率地交换了意见。
  访问中,尼克松总统和周恩来总理就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系正常化以及双方关心的其他问题进行了广泛、认真和坦率的讨论。此外,国务卿威廉·罗杰斯和外交部长姬鹏飞也以同样精神进行了会谈。
  尼克松总统及其一行访问了北京,参观了文化、工业和农业项目,还访问了杭州和上海,在那里继续同中国领导人进行讨论,并参观了类似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导人经过这么多年一直没有接触之后,现在有机会坦率地互相介绍彼此对各种问题的观点,对此,双方认为是有益的。他们回顾了经历着重大变化和巨大动荡的国际形势,阐明了各自的立场和态度。
  中国方面声明: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国家不分大小,应该一律平等,大国不应欺负小国,强国不应欺负弱国。中国决不做超级大国,并且反对任何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中国方面表示:坚决支持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争取自由、解放的斗争;各国人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本国的社会制度,有权维护本国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外来侵略、干涉、控制和颠覆。一切外国军队都应撤回本国去。中国方面表示:坚决支持越南、老挝、柬埔寨三国人民为实现自己的目标所作的努力,坚决支持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的七点建议以及在今年二月对其中两个关键问题的说明和印度支那人民最高级会议联合声明;坚决支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一年四月十二日提出的朝鲜和平统一的八点方案和取消“联合国韩国统一复兴委员会”的主张;坚决反对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和对外扩张,坚决支持日本人民要求建立一个独立、民主、和平和中立的日本的愿望;坚决主张印度和巴基斯坦按照联合国关于印巴问题的决议,立即把自己的军队全部撤回到本国境内以及查谟和克什米尔停火线的各自一方,坚决支持巴基斯坦政府和人民维护独立、主权的斗争以及查谟和克什米尔人民争取自决权的斗争。
  美国方面声明:为了亚洲和世界的和平,需要对缓和当前的紧张局势和消除冲突的基本原因作出努力。美国将致力于建立公正而稳定的和平。这种和平是公正的,因为它满足各国人民和各国争取自由和进步的愿望。这种和平是稳定的,因为它消除外来侵略的危险。美国支持全世界各国人民在没有外来压力和干预的情况下取得个人自由和社会进步。美国相信,改善具有不同意识形态的国与国之间的联系,以便减少由于事故、错误估计或误会而引起的对峙的危险,有助于缓和紧张局势的努力。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并愿进行和平竞赛,让行动作出最后判断。任何国家都不应自称一贯正确,各国都要准备为了共同的利益重新检查自己的态度。美国强调:应该允许印度支那各国人民在不受外来干涉的情况下决定自己的命运;美国一贯的首要目标是谈判解决;越南共和国和美国在一九七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提出的八点建议提供了实现这个目标的基础;在谈判得不到解决时,美国预计在符合印度支那每个国家自决这一目标的情况下从这个地区最终撤出所有美国军队。美国将保持其与大韩民国的密切联系和对它的支持;美国将支持大韩民国为谋求在朝鲜半岛缓和紧张局势和增加联系的努力。美国最高度地珍视同日本的友好关系,并将继续发展现存的紧密纽带。按照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议,美国赞成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的停火继续下去,并把全部军事力量撤至本国境内以及查谟和克什米尔停火线的各自一方;美国支持南亚各国人民和平地、不受军事威胁地建设自己的未来的权利,而不使这个地区成为大国竞争的目标。
  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根据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国际争端应在此基础上予以解决,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备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实行这些原则。
  考虑到国际关系的上述这些原则,双方声明:
  --中美两国关系走向正常化是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的;
  --双方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
  --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在亚洲-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任何一方都不准备代表任何第三方进行谈判,也不准备同对方达成针对其他国家的协议或谅解。
  双方都认为,任何大国与另一大国进行勾结反对其他国家,或者大国在世界上划分利益范围,那都是违背世界各国人民利益的。
  双方回顾了中美两国之间长期存在的严重争端。中国方面重申自己的立场:台湾问题是阻碍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的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早已归还祖国;解放台湾是中国内政,别国无权干涉;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必须从台湾撤走。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一中一台”、“一个中国、两个政府”、“两个中国”、“台湾独立”和鼓吹“台湾地位未定”的活动。
  美国方面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它重申它对由中国人自己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关心。考虑到这一前景,它确认从台湾撤出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的最终目标。在此期间,它将随着这个地区紧张局势的缓和逐步减少它在台湾的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
  双方同意,扩大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是可取的。为此目的,他们就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和新闻等方面的具体领域进行了讨论,在这些领域中进行人民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将会是互相有利的。双方各自承诺对进一步发展这种联系和交流提供便利。
  双方把双边贸易看作是另一个可以带来互利的领域,并一致认为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是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的。他们同意为逐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提供便利。
  双方同意,他们将通过不同渠道保持接触,包括不定期地派遣美国高级代表前来北京,就促进两国关系正常化进行具体磋商并继续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
  双方希望,这次访问的成果将为两国关系开辟新的前景。双方相信,两国关系正常化不仅符合中美两国人民的利益,而且会对缓和亚洲及世界紧张局势作出贡献。
  尼克松总统、尼克松夫人及美方一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给予他们有礼貌的款待,表示感谢。

                         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