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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大雁塔保护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7 03:51: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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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大雁塔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西安市大雁塔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16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




  市长 董军

  2013年7月26日

  

  西安市大雁塔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雁塔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雁塔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大雁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大雁塔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大雁塔保护与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确保大雁塔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宗教行政管理部门是大雁塔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大雁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雁塔的保护管理工作。

  文物、国土、建设、环保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雁塔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大雁塔的保护,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大雁塔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大雁塔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大雁塔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在大雁塔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 大雁塔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大雁塔保护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市宗教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市宗教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大雁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地质情况进行地质监测和地质灾害评估,防治各类地质灾害,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一条 市级相关部门、雁塔区人民政府及曲江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大雁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环境治理,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活动和设施设置,保持大雁塔及其附属建筑历史风貌的统一性、完整性。

  第十二条 在大雁塔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展示及考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除文物保护、展示及必要的辅助设施外,不得设置其他设施。除因保护工作需要,不得在大雁塔本体进行任何作业。

  第十三条 在大雁塔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展示及考古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严格限制附加建(构)筑物,确保大雁塔本体安全,与大雁塔历史文化价值和内涵相协调,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在大雁塔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进行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五条 承担文物保护、展示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六条 大雁塔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大雁塔保护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应当确保文物安全。

  发生危及大雁塔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大雁塔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确需利用大雁塔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市宗教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制定保护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大雁塔管理机构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大雁塔保护范围内的文物遗迹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发现、出土的文物,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大雁塔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1号


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现将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附件:1-43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 日
办公厅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案件移送函
(存根)
关 字[ ] 号
案件名称:
违法嫌疑人:
性别 年龄 证件名称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 址:
基本案情:



接受移送单位:
随附:

批准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案件移送函
(正本)
关 字[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现将 一案移送你单位依法办理。
基本案情:


附:

移交人: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案件移送函
(回执)
关 字[ ] 号
      海关:
你关以 号《案件移送函》移送我单位的 一案已收到。
同时收到随附的

接收人:




(接受移送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

     :
你(单位)要求我关工作人员 回避的申请收悉。经审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同意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决定上述工作人员回避。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
你(单位)要求我关工作人员 回避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你(单位)提出的申请。
你(单位)对驳回回避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关申请复核1次。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回避复核决定书(格式一)

     :
你(单位)不服我关驳回回避申请(申请我关工作人员
回避)的复核申请收悉。经复核,上述工作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上述工作人员回避。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回避复核决定书(格式二)

     :
你(单位)不服我关驳回回避申请(申请我关工作人员
回避)的复核申请收悉。经复核,上述工作人员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维持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收集物证、书证清单
关 字[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收集下列物证原物、书证原件: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重量 特征 备注












(海关印章) 提供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办关员签字: 、 见证人: 、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准予顺延期限决定书
 关 字[ ] 号

你(单位)要求顺延期限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单位)耽误期限的事由属于以下第 项情形:
(一)不可抗拒事由;
(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关决定准予顺延期限,延期至 年 月 日。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不予顺延期限决定书
                 关 字[ ] 号

你(单位)要求顺延期限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单位)耽误期限事由不属于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顺延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8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代 理 人: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送达文书:

被送达人意见:


签收人: 年 月 日
送达人: 年 月 日
签收人非受送达人的,请注明与受送达人关系:
受送达人拒签情况:

见证人签字:

备注:邮寄送达的,被送达人或代理人收到有关文书后请填写此送达回证并寄回 海关,并请附签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代理委托书复印件;被送达人或代理人若为单位,请在签收人处加盖公章。
附件9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公 告(格式一)
                  关 字[ ] 号
         :
我关于 年 月 日作出了     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已于  年 月 日在我关公告栏内张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 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公 告(格式二)
                  关 字[ ] 号
我关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查获的下列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当事人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当事人于 年 月 日之前到我关办理海关手续,逾期我关将对下列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依法予以收缴。
序号 名 称 规格 数量或重量 特征 备注




特此公告。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公 告(格式三)
                  关 字[ ] 号
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项的规定,收缴了下列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并已依法制发了收缴清单( 关 字[ ] 号 )。现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收缴清单予以公告。
序号 名 称 规格 数量或重量 特征 备注




特此公告。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不予立案通知书
关 字[ ] 号

经审查,你(单位)向我关举报/移送/主动投案的违法线索属于以下第 项情形:
(一)没有违法事实;
(二)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时效;
(三)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立案。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查问笔录(首页)
第 页共 页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查问人 记录人
被查问人 出生日期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国籍
证件名称及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地址(电话)
问:









被查问人签字: (到场监护人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查问笔录(续页)
第 页

















被查问人签字: (到场监护人签字: )

附件1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询问笔录(首页)
第 页共 页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 性别 年龄 籍贯/国籍
证件名称及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地址(电话)
问:











被询问人签字: (到场监护人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询问笔录(续页)
第 页


















被询问人签字: (到场监护人签字: )
附件13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检查记录(格式一)
关 字[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海关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在 ,
对 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




被检查运输工具或场所负责人意见及签字:


关长:
年 月 日
经办关员签字: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检查记录(格式二)
关 字[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 )项的规定,海关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在 ,
对 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





被检查运输工具或场所负责人(代理人)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关员签字: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
备注:
附件14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查验记录
关 字[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海关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对 进行了查验。
查验经过及情况:





收发货人/所有人(代理人)意见及签章:



年 月 日
经办关员签字: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
备注:
附件15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检查人身记录
关 字[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海关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_日 时 分对被检查人进行了人身检查。
被检查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国籍/出生地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职业
住址
执行检查地点
协助检查人姓名及职业
检查经过及情况





被检查人对检查的意见


被检查人签字
经办关员签字
协助人签字
备注:
附件16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提取样品记录

取样时间
取样地点
取样经过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见证人签字
经办关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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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0]23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探索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青政〔2010〕90号)精神,结合三江源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区域包括玉树、果洛、黄南、海南4个藏族自治州所辖的21个县以及格尔木市代管的唐古拉山镇。

  第三条 生态补偿范围包括: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改善和提高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与生活水平、提升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三个方面。围绕这三个方面,制定具体补偿政策。

  第四条 根据三江源地区实际及目前财力情况,现阶段重点突出减人减畜、农牧民培训创业和教育发展等方面的补偿。今后根据实施情况不断探索完善,适时调整和增加补偿内容和项目。

  第二章 补偿项目及具体补偿政策

  第五条 建立草畜平衡补偿政策。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并给予一定的禁牧补助。禁牧期满后,根据草场生态功能恢复情况,继续实施禁牧或者转入草畜平衡、合理利用。根据草原载畜能力,确定草畜平衡点,核定合理的载畜量,对未超载的牧民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真正建立起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的长效保障机制。

  第六条 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日常管护。支持各县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设置草原生态管护公益性岗位,引导生态移民和退牧还草减畜户从事天然林、河床、退耕地、野生动物和湿地等的日常管护工作。公益性岗位优先从实现草畜平衡,未超载的牧户中安排。

  第七条 支持推进草场资源流转改革。对草场转出户按草场面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对草场转入户按草场面积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积极引导和鼓励生态保护缓冲区牧户改变传统畜牧业生产方式,加快草场流转进程,发展生态畜牧业,走集约化发展之路。

  第八条 实行牧民生产性补贴政策。认真落实对牧民的生产性补贴政策,对肉牛和绵羊继续实行良种补贴的同时,将牦牛和山羊纳入补贴范围;根据人工草场面积实施牧草良种补贴;对牧民改良草场和畜牧品种等购买的柴油、化肥、饲料等生产资料,给予适当补贴。

  第九条 建立农牧民基本生活燃料费补助政策。根据各地取暖期长短,分类制定补助标准,给每户农牧民每年发放一定的生活燃料费补助,妥善解决农牧民群众基本生活燃料问题。

  第十条 支持开展农牧民劳动技能培训及劳务输出。与现行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相衔接,整合资金,提高培训和转移输出补助标准,定向开展自主创业技能培训,推动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

  第十一条 扶持农牧区后续产业发展。逐步扩大生态移民创业基金规模,引导和鼓励农牧民自主创业和转产创业。同时,增加投入,扶持现代畜牧业、生态旅游业、特色文化产业等新型产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建立“1+9+3”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加资金安排,在切实保障九年义务教育经费的同时,对幼儿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免费教育。

  第十三条 建立异地办学奖补制度。安排一定经费,对生源地为三江源地区的农牧民家庭子女实行异地办学。

  第十四条 建立生态环境日常监测经费保障机制。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地面监测和遥感监测站网的正常运行,重点开展草地、湿地、森林、沙化土地、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环境质量、气象要素等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 提高生态管护机构运转水平。支持建立健全各县生态保护管理机构,并合理安排人员及运转经费。同时,逐步提高各县气象监测站、草原管理站、草原和森林防火队、草原监理站、水文站、林业监测站、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动物防疫站、畜牧技术服务站、农牧区经营管理站等机构的公用经费标准。

  第十六条 其他补偿。对城乡公共服务设施日常维护、群众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养老保险、医疗卫生保障、特殊医疗救助、计划生育补助、基层政府运转、防汛抗旱、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在认真执行现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积极进行探索和尝试。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补偿政策。补偿政策的调整,由省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方面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章补偿标准及补偿资金的核定方法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制定综合的补偿标准体系。农牧、教育、人社、林业等部门要依据具体的补偿政策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 三江源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计算公式:某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补助额=该县生态补偿资金需求量÷当年三江源生态补偿资金需求总量×当年省财政实际安排的三江源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总量当年生态补偿资金需求总量=∑各县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方面的补偿+∑各县改善和提高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与生活水平方面的补偿+∑各县提升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方面的补偿某县当年生态补偿资金需求量=∑(该县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方面的补偿+该县改善和提高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与生活水平方面的补偿+该县提升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方面的补偿)×成本差异系数某县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改善和提高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与水平、提升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三方面的补偿额,分别由该县若干具体补偿项目的补偿额加总得出。各县成本差异系数,参照计算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的相关因素确定。主要有公路里程、平均海拔、年平均气温、物价指数等。

  第二十条 生态补偿资金的测算依据,主要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口数、地域面积、重点生态保护区面积、机构设置等基础数据,以及生态环境监测及生态补偿绩效考评结果、成本差异系数等,逐步加大绩效考评结果的权重。

  第二十一条 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逐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补偿机制启动初期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调整和完善。州、县应根据省上确定的补偿标准,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各个阶段的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省上确定的标准。

  第四章补偿资金来源及补偿方式

  第二十二条 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中央财政下达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藏区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

  (二)省级预算安排;

  (三)州、县预算适当安排;

  (四)中国三江源生态保护发展基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国际、国内碳汇交易收入等其他资金。

  第二十三条 省对下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实行“当年考核、次年补偿”的办法,以县为单位,由省财政按照相关测算依据计算到县、统一拨付到州。州、县依据补偿政策及有关规定及时兑现补偿资金。

  第二十四条 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总量,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渠道补偿资金量的增加而不断增加。省财政应继续加大争取中央支持工作,不断增加中央财政支持生态补偿机制补助资金总量,同时,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努力增加补偿资金规模;州、县政府也要努力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生态补偿。

  第五章补偿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态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州、县财政部门要分别设立补偿资金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确定的补偿项目及标准,及时拨付下达补助资金,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农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体系和生态补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根据职责与分工,细化具体工作措施,重点加强“减人、减畜”任务、生态环境质量和改善民生等指标的监督落实,以及补偿政策、补偿标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省级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据三江源地区实际,科学设计补偿资金测算公式,精心筛选相关测算依据,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及补偿资金规模。

  第二十九条 省、州、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审计、监察等部门认真开展补偿资金绩效监督,强化生态补偿资金日常监管。同时,应自觉接受同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重大项目应实行项目公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生态补偿资金审计工作,在强化重点生态补偿项目资金审计的同时,每两年对各县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要加大对各地的资金监管力度,积极采取定期检查、重大项目跟踪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随时了解和掌握各地补偿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上报省政府。

  第三十二条 凡生态补偿资金安排使用合理、资金及时到位、推进生态补偿机制有序有力的,由省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凡工作不力,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省财政暂缓安排下达该地区下一年度补偿资金,并提请省政府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