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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雾里看花/柏晶伟

时间:2024-07-08 14:50: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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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雾里看花--中国经济时报

柏晶伟 1/7/2000

  新千年伊始,中国人的经济生活中出了一件忽而心热忽而心凉的事,这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正式实施。几天来,全国各大媒体均对这部“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史上具有历史性飞跃意义”的法律的如期生效给予了高度赞赏,然而,不少报道指出,在该法律正式实施的同时,国家并未公布可供具体操作的实施细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既未拿到上级部门有关文件,也没有专用的企业营业执照样本,致使各地兴致勃勃前去咨询注册事宜的人们个个扫兴而归。

  可以说,《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出台,确是好事,但给人的感觉却是雾里看花。《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实施的重要意义似已勿庸赘述。舆论称,这是自全国人大去年3月修改宪法,明确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以来实施的第一个立法举措,它对启动民间投资、保护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鼓励个人创业、实行企业登记制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都有重要意义。该法的出台引起理论界、企业界及投资者个人的极大关注。然而,这样一个好的法律,现在却难以真正生效。有关报道称,就目前而言,《个法》的意义还仅限于它从组织形式上完善了自然人市场准入的法规。人们注意到,与实施《个法》有关的不透明处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设立独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额没有明确界定,易引起歧义。理论上一元钱就可以当老板,但是实际上行不通,因为一元钱注册的企业信誉极低,根本无法体现企业实力与信誉度;其次,一元钱的注册资金使企业亏损后不大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由此,《个法》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必要的从业人员”的规定上应更明确。二是对独资企业双重收税问题没有解决。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应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从企业的收益中按20%的比例提取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不合理的双重征税情况尚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三是一些细节不明确。按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专门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但工商管理部门还没有得到任何办理这类企业注册的有关文件,因此在个人提出申请时显得无所措足,一片茫然。

  总之,《个人独资企业法》自身内容的不完善和相应的操作性规定的脱节,如今已显得相当突出。从1月3日新年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至今,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已清楚地证实了这点。有专家指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我们在《个法》问题上,将其政治宣传意义看得重于实际操作意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个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即将产生的重大影响。1月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宣布,政府将从今年起取消一切针对民间资本的投资禁区,取消一切不利于民间投资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限制性和歧视性规定。政府启动民间投资的决心是确定无疑的。作为民间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个人独资企业理应受到切实的鼓励和支持。可以想见,“人人创业”景象到来之时,也是民间投资活跃、经济充满活力、就业机会丰裕之时。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真正见效,正是这一切的开端。


厦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新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省政府闽政(1988)69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退休养老实行强制保险。在我市的中央、省、市、县(区)属的国营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内联”企业的我市全民职工;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的全民职工(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均按本办法实行退休养老社会保险。
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原则上都要实行社会保险。
第三条 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由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社保公司)经办和管理。

第二章 退休养老保险的方式
第四条 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分别实行以下三种形式:
1.固定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保险办法。即由企业按规定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社保公司按纳入统筹项目和标准,拨付退休费用。
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参照固定职工保险方式实行退休费社会统筹保险办法。
2.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公司按企业和职工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待遇。
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参照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保险方式,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
3.临时工实行储存积累式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临时工本人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保险费,社保公司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待遇。

第三章 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退休费用统筹基金、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保险费(以下统称退休养老保险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和储存积累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
第六条 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来源,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其缴纳标准:
1.企业缴纳职工退休养老金标准,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统一缴纳:商业、粮食经营性企业和外贸、供销系统企业按25%缴纳;工业(含商业、粮食系统生产性企业)、交通和其他行业的企业按17%缴纳。
2.劳动合同制职工、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和临时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社保公司可将2%换算成绝对金额收缴。
第七条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对承包、租赁等难于计算工资总额的企业,社保公司可参照同行业工资总额的水平核定。
第八条 企业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由社保公司统一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采用同城专项委托收款的办法,免签合同,以优先顺序扣款,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社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金”专户。逾期缴纳者,每日征收未交部分3‰的滞纳金。
职工本人应缴纳的退休养老金,由企业在发工资时按月代扣,并集中缴入所在地的社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养老金专户。
第九条 退休养老金,企业在“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费和事业费中列支;加罚的滞纳金一律从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凡新纳入我市退休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先缴纳一个月的退休养老保险金作为周转金。
第十一条 对新参加退休养老保险的企业,由于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而影响企业承包基数较大的,可适当调整承包基数。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四章 退休养老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企业在报请劳动或人事部门审批前,应先经社保公司审查认可。已办理退休的职工,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本规定的养老待遇。凡到外地区(含港澳和国外)定居者,需由当地政府半年一次提供生存证明。离退休职工去世时,企业应在15日内书面
报告社保公司,社保公司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并从次月起停支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固定职工和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退休后,按下列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支付退休养老保险费用:
1.退休费或离休工资或退职生活费;
2.生活补贴费;
3.退休补助费;
4.离休干部生活补贴;
5.主要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
6.粮油价格补贴;
7.特区生活补贴;
8.离休干部特需经费;
9.死亡丧葬补助费;
10.易地安家费;
11.一次性抚恤费。
上列退休养老保险费用可由社保公司拨给企业,由企业发给个人,或社保公司委托有关单位发给个人。
未列入统筹保险项目的费用,如医疗费等仍由职工的所在企业按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退休后的退休养老项目:
1.退休费;
2.国家规定加发的补贴、补助费;
3.医疗补助费;
4.死亡丧葬补助费;
5.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救济费。
上列退休养老费用,由社保公司直接支付或委托有关单位发给。具体给付标准和办法另定。
对于缴纳退休养老金年限比较短的职工,其退休养老费用可以一次发给。
第十五条 临时工的养老待遇,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由社保公司直接计发养老保险金。具体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实行养老保险的临时工,待业后被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或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已实行养老保险的企业从事临时工,其前后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可合并计算,并享受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养老的有关待遇。

第五章 退休养老保险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统一核算,融通使用”的管理体制。
市、县社保公司对企业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收付实行“全额缴拨”的办法;市、县社保公司之间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余额上缴、差额下拨”的办法。
第十八条 社保公司筹集的退休养老保险金,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分别建帐、专款专用。年终全市滚存结余(不含周转金)扣除相当于支付一个月退休养老保险金后的余额,上交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退休养老保险金若不足以保障一个月退休养老保险费用支付的,由市财政拨补。需
要调整比例的,由市社保公司向市劳动局和财政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社保公司的管理费用,由市社保公司按全市收缴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的2%统一提取;在此额度内,每年编制经费预算,经市劳动局和财政局批准后执行。同安县社保公司的管理经费,由市社保公司在批准的总预算内,按人员编制和工作开展情况核定。
社保公司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收付及其经费收支应执行国家规定的预决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并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有关会计核算制度由市财政局和劳动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退休养老金及社保公司提取的管理费,不征税和附加费,不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二十一条 退休养老金的专户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退休养老金专户,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保公司有权稽核企业有关帐目报表、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退休养老金。企业应如实提供情况,积极配合。对弄虚作假,少缴和虚报冒领的,除应追回款项外,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保公司要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健全会计、财务、统计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退休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改组、出租、兼并、联营、破产、拍卖等的企业,其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均由主管部门负责合理划转新的管理单位,并到社保公司办理保险关系划转手续。涉及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职工相互转换的,市劳动局可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办法加以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由外商承包或外商合作生产,原职工的保险关系不变,即仍按本办法实行退休养老保险。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等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干部,可比照本办法实行退休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 国营农、林、牧、渔场企业和经劳动部批准实行全国同行业退休费用统筹的企业固定职工,暂不实行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9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沈阳-本溪公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沈阳-本溪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92年10月5日 生效日期1992年10月5日普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五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录一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简称省政府),通过辽宁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执行。为此,借款人将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所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省政府;
  (C)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省政府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的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a)取消第2.01款(26);
  (b)取消第4.05款中的“遵照第5.02款的任何特别承诺费”;
  (c)取消第4.09款。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明确定义的一些术语,无论在本贷款协定中何处使用,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高速公路管理局”指辽宁省交通厅内负责所有高速公路运营和养护的部门;
  (b)“交通部”系指借款人的交通部;
  (c)“项目执行机构”系指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的负责执行本项目的省政府所属省交通厅或其继承者;
  (d)“项目设施”系指辽宁省内沈阳至本溪直到南芬拟建的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其中包括本项目提供的其它辅助设施;
  (e)“转贷协议”系指借款人与省政府按照本贷款协议第3.01款所签订的协议书。
  第1.03款 贷款规则第2.01款(27)中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系指亚行的由借款人分担贷款汇率风险的制度。
  在1987年9月3日所颁布的,并可随时修改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业务指南》中对此予以阐明。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各种币种的、总额相当于伍仟万美元($50,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应支付年率为3/4%(0.75%)的承诺费。自本贷款协定签署之日后满60天开始,按下列方式分段对贷款金额(减去不断提取的金额)计收承诺费:
  在第一个十二个月中,对7,5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二个十二个月中,对22,5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三个十二个月中,对42,500,000美元计收;之后,则对贷款全额计收。
  (b)如果取消任何金额的贷款,则本款(a)所述的贷款的第一部分金额应按取消之前取消部分占总贷款金额的比例做相应的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它费用每半年支付一次,即每年的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支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录二所规定的还款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在转贷协议下,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省交通厅。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本贷款资金的转贷条款应包括:
  (j)转贷利息和偿还期应与本贷款协议所规定的相同;
  (jj)本贷款金额的外汇风险由省政府承担。
  (b)借款人应敦促省政府,根据本贷款协议和项目协议的条款规定,用本贷款资金支付项目费用。
  第3.02款 本贷款资金用于货物、服务及其他事项的支出以及按货物、服务及其他事项划分类别所分配的贷款额,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录三的规定。借款人和亚行商定后,可对此附件随时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于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本贷款协定附录四和附录五的条款进行采购,对没按照借款人和亚行一致同意的程序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不能使亚行满意的合同,亚行可以拒绝提供资金。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敦促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所有货物和服务仅用于本项目。
  第3.05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中提款的终止日是1997年6月30日,或可以是经借款人和亚行随时商定的其它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省政府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以及公路施工的实践,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b)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将履行或敦促有关部门履行本贷款协定附录六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或敦促有关部门向省交通厅提供为执行本项目以及本项目设施运营和养护所需要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其他资源以及本贷款资金。
  第4.03款 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指导和协调与本项目执行以及本项目设施运营有关的部门和机构的活动。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敦促有关部门向亚行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信息,包括(i)本贷款资金的使用及其有关的养护服务工作;(ii)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及其他款项的情况;(iii)本项目的情况;(iv)负责本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设施营运的省交通厅和借款人其他任何机构的管理、运营以及财务状况;(v)借款人国内的财经情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状况;(vi)与本贷款项目的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代表检查本项目,由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以及任何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一切行动,以使省政府能够履行在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遵循转贷协议的规定,行使其权利,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b)事先未征得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建立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留置权,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收费的偿还;(ii)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其影响作出明确规定。(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i)在采购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ii)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c)在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任何这样的行政部门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暂停;中止;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2款(1)的要求,现补充规定下列可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权利的情况:
  借款人或省政府未能履行其在转贷协议书中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
  第5.02款 按贷款规则第8.07(d)款的要求,提前偿还的一种附加情况;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已经出现。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按贷款规则第9.01款(f)款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需经借款人国务院的核准。
  (b)其形式和内容上都使亚行满意的转贷协议书需由借款人和省政府代表正式签署并交换,一俟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2款 按贷款规则第9.02款(d)款的要求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附加内容:转贷协议书需由借款人和省政府正式批准和认可,并以借款人和省政府的名义签署并交换,因而该协议书的条款对借款人和省政府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6.03款 按贷款规则第9.04款的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订后第九十天为本贷款的生效日期。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指定省交通厅为其代理人,以便省交通厅可按本贷款协定第3.02、3.03、3.05款以及贷款规则第5.01、第5.02、第5.03、第5.04和第5.05各款的规定,采取需要或允许的任何行动,以及签署需要或允许签署的任何协议。
  第7.02款 省交通厅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都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与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的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予省交通厅的权利,经借款人和亚行商定后,可以予以撤消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贷款规则第11.02款所要求指定的借款人代表。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成方街32号    100800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KINBANK  BEIJINC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传真号码:(861)601——6724
   亚行方面:
   菲律宾,马尼拉
   789邮政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NAMILA
   电传号码:29066 ADB PH(RCA)
        42205 ADB PN(ITT)
        63587 ADB PN(ETPI)
   传真号码:(632)631—6816
        (632)632—6816
        (632)741—7961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代表    亚洲开发银行授权代表
         黄桂芳           垂水公正

 附录一           项目说明

  本项目包括建设连通沈阳至本溪和本溪至南芬的收费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它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土建工程
  高速公路工程包括:
  (a)26公里长、四段(6—9段)四车道高速公路,其中包括土石方工程、铺设底基层、横向排水及沥青混凝土面层;
  (b)五座喇叭型高速公路互通立交;
  (c)几座高架桥和一座大跨径桥;
  (d)四座总长度为5,100米的隧道,包括排风、排水和混凝土衬砌。

  第二部分 设备
  1、公路隧道监控和安全设施的购置。
  2、通讯设备的供货和安装。
  3、施工材料的检测设备和养护设备。

  第三部分 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
  1、施工监理
  2、技术培训
  本项目预计1996年12月31日完成。

 附录二     分期偿还时间表(沈本公路项目)

       应还日期             偿还本金(以美元表示)※
01 December 1997    US$   413,900
01 June     1998          434,600
01 December 1998          456,300
01 June     1999          479,200
01 December 1999          503,100
01 June     2000          528,300
01 December 2000          554,700
01 June     2001          582,400
01 December 2001          611,500
01 June     2002          642,100
01 December 2002          674,200
01 June     2003          707,900
01 December 2003          743,300
01 June     2004          780,500
01 December 2004          819,500
01 June     2005          860,500
01 December 2005          903,500
01 June     2006          948,700
01 December 2006          996,100
01 June     2007        1,045,900
01 December 2007        1,098,200
01 June     2008        1,153,100
01 December 2008        1,210,800
01 June     2009        1,271,300
01 December 2009        1,334,900
01 June     2010        1,401,600
01 December 2010        1,471,700
01 June     2011        1,545,300
01 December 2011        1,622,600
01 June     2012        1,703,700
01 December 2012        1,788,900
01 June     2013        1,878,300
01 December 2013        1,972,300
01 June     2014        2,070,900
01 December 2014        2,174,400
01 June     2015        2,283,100
01 December 2015        2,397,300
01 June     2016        2,517,200
01 December 2016        2,643,000
01 June     2017     US$2,775,200
                  合计 US$50,000,000

  注:※本栏数字系根据各提款日期确定的美元等值额。每笔到期债务的偿还,系按贷款规则3.06和4.03款的规定而作出的安排。
  根据贷款规则第3.06(b)款的规定,兹对本贷款本金的任何部分提前偿还时应付贴水的百分比作如下规定:

  提前偿还时间            贴    水
              在提前偿还日适用于未偿还的贷款余
              额利率(以每年的百分率表示)乘以:
到期前不满三年               0.12
到期前超过三年但不满六年          0.24
到期前超过六年但不满十一年         0.44
到期前超过十一年但不满十六年        0.64
到期前超过十六年但不满二十年        0.80
到期前超过二十年但不满二十三年       0.92
超过二十三年                1.00

 附录三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1、本附件附表是规定本贷款资金支付货物、服务和其它项目的类别及每一类别贷款资金的分配。
  2、除非是本附件所规定的或亚行另行同意的,本项目的任何当地开支不能从贷款帐户中提取。
  3、在第一类土建工程所包括的费用中,2792万美元为该土建工程的当前外汇概算,且这一分配额相当于当前土建工程总概算的43%。在土建工程贷款帐户中提款可按43%这一比率提取。
  4、按照Ⅰ类和Ⅲ类所包括的: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其资金分配为152万美元,这种分配表示其当前外汇概算。为了从贷款帐户上提取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的资金,以每个合同实际外汇部分为基础的具体申请百分比,以及详细的提款步骤应按照每段合同的实际安排,由亚行与省交通厅协商确定。
  5、根据本贷款协定附录四的有关规定,第Ⅱ类所包括的部分将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进行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生效后,授予当地供应商的任何合同,用贷款资金支付应基于下述原则:
  (a)从本国供应商中购买的货物是由国内制造的,支付货物的出厂价格的100%(不包括任何税收);
  (b)从本国供应商中购买的货物完全是进口的,支付合同价格的外汇部分。
  6、亚行应被授权,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自动扣款,用以支付本项目建设期间需偿付的贷款利息和承诺费。
  7、尽管贷款资金分配和提取的百分比在上面已作规定,但是:
  (a)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可能不满足那个类别的开支,亚行通知借款人后,则(i)对该类别进行贷款资金的再分配,以满足预计的资金缺口。亚行认为:由于某类别的资金已被调整到其它类别上,所以不能再满足这一类别的其它开支;(ii)如果此次分配的贷款金额仍不能满足某预算缺口,就应减少用于此类别开支的提款百分比,以便对此类别的提款可继续进行,直到其所有的开支支付完毕。
  (b)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超过了那个类别的开支需求,亚行通知借款人后,可重新将这部分超额资金分配给其它所需类别。

 附表     贷款资金的分配(沈阳-本溪公路项目)

------------------------------------
|    类  别      | 分配金额(等值万美元)       |
|--------------|-------------------|
|Ⅰ、土建工程        |    2792           |
|--------------|-------------------|
|Ⅱ、设备和材料       |     434           |
|--------------|-------------------|
|Ⅲ、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   |     152           |
|              |                   |
|  (a)咨询服务     |     127           |
|              |                   |
|  (b)人员培训     |      25           |
|--------------|-------------------|
|Ⅳ、建设期利息和承诺费   |     610           |
|--------------|-------------------|
|Ⅴ、不可预可费       |    1012           |
|--------------|-------------------|
|  总    计      |    5000           |
------------------------------------

 附录四            采购

  1、除亚行另外规定外,由本贷款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必须运用本附件以下各节所述的程序。本附件中所使用的“服务”一词不含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按照多次修改过的,并于1989年3月出版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采购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借款人和省交通厅。
  3、除本件第5段所规定外,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对任何供应商和承包商或供应商和承包商的等级不应有任何限制和优惠条件。
  4、(a)所有土建合同和所有设备或材料供货合同,应根据采购指南第二章的规定,以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土建工程承包商在投标前应通过资格预审。
  (b)根据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应尽快送交亚行总采购通知(亚行将分期安排出版)其格式、深度以及所包含的信息上应符合亚行的合理要求。并应于首次发布本项目资格预审邀请前或招标邀请前的90天内提交亚行。只要还有某种货物和工程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条件下进行采购,必须每年向亚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充实这份总采购通知。
  (c)根据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根据采购指南第四章规定的程序,采购工作应由亚行进行审查。每一份资格预审和招标邀请文件初稿应于发布前的至少21天内递交亚行批准,这些文件应包含亚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确保亚行能对这些邀请书分期安排出版。
  5、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条件下,国内投标和国外投标相比较时,根据借款人的意见以及本附件所附的规定,对下述情况可提供优惠:
  (a)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投标人提供这样的货物,应使借款人和亚行都感到满意,即该产品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不低于出厂价的20%。
  (b)土建工程由亚行明确的、合格的国内承包商完成。

 附录四补充件      国产货物的优惠

  1、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根据下述规定,借款国所生产的货物可获得优惠。提供这类货物的投标商应使借款人和亚行感到满意,即该产品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不低于出厂价的20%。
  (a)使用对国内优惠,首先应对所有投标按下述三个类别划分:
  (i)Ⅰ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并满足所需要的最低国内附加值。
  (ii)Ⅱ类:投标提供的其他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
  (iii)Ⅲ类:投标提供的是进口货物。
  (b)然后每一类别的最低标应通过这些投标的同一类别的所有评标对比而确定,标价中,进口货物不应考虑关税和进口税,货物的销售、交货不应考虑销售税和类似税收。
  (c)最低标应相互对比,如果Ⅰ类或Ⅱ类的某一标被认为是最低标,那么它将被授予合同。
  (d)但是,如果上条c的比较结果,最低标准来自Ⅲ类,则需进一步与Ⅰ类的最低标进行比较。仅仅为了进一步比较的目的,应对Ⅲ类的最低标价做向上调整,按下述任何一条调整:
  (i)对三类标提供的进口货物应附加关税和其他进口税;
  (ii)如果上述(i)提到的关税和进口税超过投标到岸价的15%,则对这些货物标价仅按到岸价的15%增加。
  进一步比较后,如果Ⅰ类标被认为是最低价,则选择其授予合同,如果Ⅲ类为最低标则就以它中标。
  2、要求申请优惠的投标商,需对获取优惠投标资格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最低国内附加值。
  3、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和认定投标资格所要求的信息以及上述评标比选所遵循的程序。
   对国内承包商的优惠
  4、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对国内土建工程承包商的选择,根据下列规定,以下已确认合格的国内承包商可获得优惠:
  (a)国内投标商的优惠,首先,按下述两类别划分:
  (i)Ⅰ类,根据下述第5段所规定的原则,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国内承包商和联合体的投标;
  (ii)Ⅱ类,其他承包商的投标。
  (b)每类别的最低标将在各类别中按评比所确定。
  (c)然后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Ⅰ类的某标确定为最低标,则将被授予合同。
  (d)如果,按照上述(c)段的比较结果,最低标被认为是Ⅱ类的,那么,它将与Ⅰ类的最低标做进一步的比较。做比较的目的仅为进一步将Ⅱ类中的最低标评定向调整,即:增加投标价的百分之七点五(7.5%),如果,通过这轮比较后,Ⅰ类的标被确定为最低标,则选定授予其合同;如果Ⅱ类的标是评定的最低标,那么这个标就应被认定中标。
  5、国内承包商有资格享受优惠,必须满足下述原则:
  (i)必须在借款国注册的企业;
  (ii)主要资产为借款国国营所拥有的企业;
  (iii)不能将工程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工程分包给国外承包商。
  国内承包商和国外合伙伴的联合体只有满足下列原则才能有资格享受优惠:
  (i)根据上述原则,国内一方可有资格单独的享受优惠;
  (ii)国内一方,没有外方的合作,在技术和财务上不具备本合同工程;
  (iii)根据拟议的安排,国内一方至少完成合同工程价值50%的工作量。
  6、根据这些实用原则,申请享受优惠的承包商将被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作为其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包括所有权的详细情况,以确定是否作为一个公司或企业集团有资格享受优惠。
  7、招标文件应清楚地表明优惠的取得,确定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公司评定原则,以及上述各条所规定的评标比选所遵循的程序。

 附录五            咨询

  1、在本项目执行期间,将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特别是有关(a)施工监理、(b)技术培训。咨询任务大纲将由亚行和省交通厅之间协商确定。
  2、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及服务应根据本附件规定以及经多次修正的,并于1979年4月出版的《亚洲开发银行和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借款人和省交通厅。
  3、咨询专家应由省交通厅根据以下程序选择并招聘:
  (a)咨询建议书的邀请:咨询建议书的邀请及所有有关文件应在发出前提交亚行审批,为此,邀请书草稿:拟邀请咨询专家的名单和对建议书的拟定评估标准及其它有关文件一式三份提交亚行。建议书应在邀请书发出至少60天内提交。最后确定的邀请书及其它所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应做为信息在发出后及时提交亚行。
  (b)合同草案:同咨询专家拟签的合同草案应在评估建议书之前及时提交亚行审批。
  (c)合同的执行:谈判结束之后,签订合同之前应向亚行提供(i)准备审批的谈判合同(ii)建议书的评估。合同签订之后应及时向亚行提供三份已签订的合同副本。如果在合同执行之后对合同有任何修改和变化,应在确定之前提交亚行审批。
  4、在本贷款协定签署之前,亚行同意由省交通厅进行对咨询专家提前选聘。尽管亚行已批准了提前选聘,借款人仍按以上第2、3段的内容对咨询专家服务进行采购,并且以上批准决不违背以上段所提出的要求。

 附录六:          项目执行

 实施安排
  1、省交通厅做为项目执行机构应负责综合监理和协调工作,监测项目取得的进展情况,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省厅厅长应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
  2、省交通厅继续在沈阳设立一个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综合监理和协调工作,其中包括工作计划、准备进展报告及联络项目下所聘用的专家与现场管理办公室的关系(一个在沈阳,另一个在本溪)。省交通厅应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理。
  3、项目管理办公室应由具有足够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的项目经理领导。
  4、省交通厅应确保每个现场管理办公室具有充实的、合格的工程技术、财会、行政管理和秘书人员,并应确保向项目管理办公室和现场管理办公室提供所需的技术人员。

 培训
  5、借款人应确保省交通厅有关人员,尤其是高速公路管理局的人员,由项目所聘用的专家进行培训,以按照令亚行满意的安排,完成对项目设施的运营和养护。

 环保问题
  6、省交通厅应确保项目的实施能遵照1979年的借款人环境保护法,该法律应不断修改补充。
  7、省交通厅应监督和评价项目设施在施工和运营期间对环境的影响,并定期做出报告,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潜在破坏和不利影响。

 运营和养护
  8、在不对本贷款协议4.02款的一般性原则做出限制的条件下,省交通厅应通过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对项目设施的恰当运营和养护,包括为此提供必要的资金。
  9、省交通厅应及时将影响高速局合法地位及运营和财务地位的有关规定(包括对规定的制定、修改、搁置、废除)通知亚行,并在采取以上措施之前为亚行提供考虑的时间。

 财务问题
  10、交通部应在项目实施期间与亚行讨论借款人所在国内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和结构报告。
  11、在不对项目协议书2.09款的一般性原则做出限制的条件下,省交通厅应(i)准备或敦促其准备高速局从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年度截止后每一财政年度的财务记录,和一套年度财务报表(包括收益表、平衡表和资金流量表)并用亚行可以接受的表格填写;(ii)将此类财务报表的复印件以英文形式及时提交亚行。
  12、高速局应完成其财务业务,以达到以下13、14段中所述的财务目标,这些目标将通过妥善结合以下途径来完成(i)交通量增长带来的收入;(ii)对收费标准和结构的调整;(iii)提高运营效率;(iv)加强对支出的控制。
  13、高速局应从1991年12月31日其财政年度结束后开始,保持总营运支出占营运净收入的比率低于55%。
  14、高速局应通过对项目设施的运营获得资金,并应至少在20年内完全收回对项目的全部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