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重申出版党中央会议学习辅导材料的有关规定

时间:2024-07-24 09:15: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申出版党中央会议学习辅导材料的有关规定

新闻出版署


重申出版党中央会议学习辅导材料的有关规定

1991年1月17日,新闻出版署

最近,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编辑部为经济管理出版社紧急征订《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学习辅导》,声称该书“袁木作序,由参与七中全会文件起草工作的同志集体编写”。国务院研究室办公室指出,“袁木同志没有答应过为该书作序,文件起草小组也没有人同意以文件起草小组名义出这类书。”为此,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编辑部写了检讨,承认错误,并决定“停止该书征订”;经济管理出版社也写了检讨,承认“这一严重错误主要是由于我们出版社的出版、发行管理工作差,各项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造成的。”并决定“取消该书在我社的出版,停止一切征订工作。”
这件事,应当引起各有关出版社的高度重视,并从中吸取教训。目前,有不少出版社正在安排出版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七中全会会议的学习辅导材料。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各有关出版社尽快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如有上述类似的情况和问题,应立即予以纠正。同时,有关党中央会议文件及学习辅导材料的出版,我署早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现重申如下:
一、党中央会议文件只能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各地方人民出版社如需要安排出版,可向人民出版社租型。
二、出版党中央会议文件学习辅导材料,应按照出版社专业分工的原则安排出版。选题和书稿须经出版社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批准。
三、有关党中央会议文件学习辅导材料,只能在会议文件正式发表之后出版发行。凡在会议文件正式公布之前征订会议文件学习辅导材料的,在征订材料中严禁泄漏未发表的会议文件内容。
四、上述公开出版发行的学习辅导材料中,不得收进会议文件,也不得以摘录形式变相收进会议文件。
五、上述公开出版发行的学习辅导材料,限由新华书店发行,不得以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方式出版。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沧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分为两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或者市内跨县(市)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实现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完成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率先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使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四)在本市实施应用符合省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其它科学技术项目。

第八条 尚未实际应用的专利技术、未转化的应用技术成果和技术权益有争议的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损害的技术项目,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由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公民或组织,均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申报,由上述部门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中直、省直驻沧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可由本单位科学技术管理机构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直接推荐。

第十二条 推荐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同一成果在评审年度内只能推荐一种类别的市级科学技术奖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行业评审组根据本行业的评审标准进行本组项目的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经过综合评议,提出获奖人选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公开异议制度。经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人选及等级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异议处理。经公布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不超过2人。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授奖人员数量按获奖项目一、二、三等奖最高限额分别为9名、7名和5名。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科学技术的各类奖励,评审中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十七条 市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年度奖励经费20万元,每人每次颁发10万元奖金;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经费每年80万元,其中评审费用10%,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颁发2.0万元、1.0万元、0.5万元奖金。

第十八条 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属于外市的除外),享受市级劳模待遇。

第十九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在核定的当年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结果,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相应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还应当暂停其申报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还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已经登记但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撤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