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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已失效)

时间:2024-07-09 14:58: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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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1]68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文件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一、1996年3月2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70号);

二、1997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印发〈 “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35号);

三、1998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南沙渔业进口渔用化工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8]104号);

四、2000年9月12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对河南油田2000年进口聚丙烯酰胺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税[2000]8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企业名称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7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企业名称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1997年9月2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企业名称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企业名称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词管理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擅自使用吉林省或吉林字词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在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交回登记机关的,处以组建单位、委托人或代理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名称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词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关于同意福建省武夷山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福建省武夷山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批复

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补充申报武夷山市列入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请示》(闽卫中〔2001〕4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武夷山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厅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厅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厅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厅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厅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