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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收取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15 21:19: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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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收取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关于批准收取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
你部《关于申请对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评价等三个收费项目进行立项并核定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0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教材审查工作属于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质,由出版单位负担审查费用不合理。同时,为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减轻学生家长负担,你部所属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教材中心”)在组织中小学教材审查时,不宜向送审出版单位收取审查费。按照中小学教材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定的原则,“教材中心”在组织审查国家级课程教材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通的地方课程教材时,所需审查费用从中央财政预算经费中安排解决。
二、为鼓励教育工作者努力创新,不断发明新颖、独特的基础教育教学方法,“教材中心”在组织国家级基础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时,不宜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收取基础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费,有关评审费用从中央财政预算经费中安排解决。
三、鉴于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工作属于非强制行为,开展这项工作有利于提高中小学阅读图书质量和水平,因此,同意“教材中心”在组织评审出版单位自愿送审的中小学阅读图书时,向送审出版单位收取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
四、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五、“教材中心”收取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应到国家计委申办《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同时,要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七、“教材中心”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百色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为提高我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推进速度,加强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实施和投产前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洽谈项目尽快签约,签约项目尽快实施,实施项目尽快投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决定建立百色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成机构

市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工作的副市长为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招商局局长为副召集人。若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受其委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市招商局局长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基本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规划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招商局、工商局。除基本成员单位相对固定外,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均为成员单位,具体按需要另行通知参加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单位负责同志。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招商局局长担任,成员从有关单位抽调组成。各成员单位须指定一名联络员。

二、工作职责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提出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审定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审定投资商提出的条件;研究解决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联席会议仍难以确定的重大问题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收集并行文请示联席会议审定八个产业招商组提出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促八个产业招商组及时上报项目推进过程中需联席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及时掌握和通报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进展和落实情况,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协调督办相关单位落实解决;综合各方意见提出会议议题,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承办联席会议的具体会务工作,整理会议纪要,并印发给各成员单位;检查、督促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综合反馈;做好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进一步完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和登记备案制度,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限制类项目如何获得上级批准提出建议。

2. 市经委:负责核准及备案权限内的技术改造项目,组织上报需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及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

3. 市建设规划委: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工作,建设项目用地的调整工作和土地出让、转让的用地规划管理工作。

4. 市环保局:负责协调拟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环保角度对项目选址提出具体意见。

5.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拟引进项目建设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提出意见,为确定引进的项目落实建设用地。对投资商提出的涉及矿产资源配置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6. 市招商局:收集并行文请示联席会议审定八个产业招商组提出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综合各方意见提出会议议题,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

7. 市工商局:负责为拟引进项目办理工商注册手续提供业务指导,积极为联席会议确定引进的项目加快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此外,根据项目情况,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及时提出本单位的意见,并按时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工作机制

(一)各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具体推进服务和进展情况报告等。对需提交联席会议审定的事项,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以便汇总安排。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项目概况及存在问题书面告知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准备,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需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做好相应的基础工作后,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汇报并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申请。申请召开联席会议的报告应包括项目情况、要求协调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对问题的意见、解决的建议等。

(四)联席会议召集人在接到联席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召开联席会议,具体参加会议的单位人员将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五)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召开多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召集,议题主要包括:通报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审定、报批、建设进展情况,协调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申报、建设中需解决的问题。

(六)各有关单位接到联席会议通知后,应按要求指派相关负责人参加,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缺席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单位承担。

(七)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会议精神,将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整理成会议纪要,经召集人签发后,印发给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

(八)联席会议督查机制。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限时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对未按联席会议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其限期完成;对通报批评后仍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的领导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九)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部署和检查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具体落实工作,协调解决贯彻联席会议决定事项进展中存在的问题。

(十)实行滚动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作出适当调整。如一个项目完成,或有关项目因情况变化无法实施,或有新的项目产生等。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确保落实。联席会议各有关单位要提高对建立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认识,增强全局意识,站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按照联席会议的要求,把联席会议交办的工作做好、做实、做细,确保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联席会议各有关单位要主动参与,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力求最短的时间完成联席会议决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加快推进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使在谈项目尽快签约,签约项目尽快开工,开工项目尽快投产。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关键词: 知识产权侵权 归责原则 请求权 过错责任原则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侵权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但在知识产权侵权归责问题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侵权归责与侵权责任是相互关联但又有明显区别的概念。 为理解知识产权侵权归责问题,可以引入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概念。 在对待知识产权侵权归责问题上,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的归责原则,而不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 从民事侵权的基本原理、国内外立法及国际公约的规定以及知识产权侵权的现实情况评判,均可以得出过错责任原则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结论。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践中的热门话题。 笔者感到在这一问题上我国理论与实务界仍未取得共识而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其中分歧的焦点是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的内涵、 侵权归责与侵权责任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侵权归责究竟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等方面有不同认识。 本文将以民事侵权法与知识产权法理论为指导, 结合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性,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内涵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是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和原则,因而有必要先明确知识产权侵权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侵权的概念

侵权行为,可以认为是“因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1]472违法性是任何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 如果一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违法性,就谈不上构成侵权行为。 除此之外,在传统的侵权行为构成理论中,还包括损害、行为人存在过错,以及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知识产权侵权无疑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 但是,传统上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理论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适用,不能简单套用。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侵权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具有同一含义。 根据学者的观点,它是“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行使或利用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权利的行为”。[2]170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负载知识产权的有形物侵权不同,侵权边界难以确定,在界定知识产权侵权概念时, 不应拘泥于主观过错与损害行为,而应重点关注行为的违法性。 知识产权侵权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凡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损害知识产品所有人的专有权的行为,都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至于该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等,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问题,不影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我们知道,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法定性使得任何一个特定的知识产权的成立和受到保护,都需要有特定的法律依据,否则将不能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同样,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具有法定性。 如果知识产权法律没有将某种使用知识产品的行为纳入侵权范畴,那么这种使用行为就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二)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内涵

侵权归责原则也就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责令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正确适用侵权归责原则,对于公平、合理地处理侵权案件,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侵权法的一般归责原则是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规则、与损害赔偿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没有必要涉及一切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德国法学家拉伦茨即认为,归责原则是就赔偿之归责原则而言的,归责是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是填补其所受之损害。[3]258-259具体是指行为人在一定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了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时, 应就该损害后果负赔偿责任。

侵权归责原则应是仅就损害赔偿而言的。知识产权侵权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的探讨也应当在民事侵权责任的体系下进行。 从侵权法的发展历史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当只是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言的,而与其他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无关。[4]因此,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应当限于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

二、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理论体例之构建

(一)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侵权归责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确立知识产权侵权归责的目的,是要以一定的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实施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某种法律责任。 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是同一概念。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侵害知识产权而被施加的强制性法律责任, 旨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知识产权侵权人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 这就涉及到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问题。 当然,两者亦存在密切的联系,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是确定被控侵权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只有在确定了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前提下,也才有进一步界定和追究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必要。

就知识产权侵权而言,其构成一般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损害事实,以及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这些都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所需要考虑的要素。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但是,某一特定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责任的承担,需要某一侵权行为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所谓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 知识产权除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特征外,还具有法定性特征。 知识产权具有依法确立的特点。 没有法律的明确赋予, 知识产权人要获得某种知识产权将无从谈起。 与知识产权的法定性特征相对应,知识产权侵权的本质就是实施了为知识产权法所禁止的行为,即行为人从事了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 在确认知识产权侵权之构成方面,对行为的违法性应给予特别的强调。

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中,什么是受权利限制的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的侵权行为,其界限是清楚的。 知识产权侵权涉及的就是被明确为知识产权侵权的、违反了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行为。 如果某一行为在知识产权法中具有合法依据,即使该行为没有获得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仍然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有观点认为,侵权行为作为违法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损害结果发生的要件,并进而认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上,也应考虑损害结果问题。 实际上,正如史尚宽指出:严格言之,损害之发生,为赔偿义务之要件,而非侵权行为之要件。 因此,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时,不需要考虑损害结果因素。

(二)知识产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理论认为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有物权和债权两种保护方法,其中物权保护方法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妨害、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旨在使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 债权保护方法则主要是指损害赔偿,旨在弥补因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 与上述两种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相对应,大陆法系有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之说,相应地也有物权之诉和债权之诉。 侵权行为即是产生物权之诉和债权之诉,而且可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没有设立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也不存在区分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中,采纳的是广义的侵权概念,将各种对法律所保护权利的侵害或妨害行为都视为侵权。[5]105《民法通则》第 134 条规定了十种承担民事责任形式,具体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其中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属于前面提到的排除类侵权责任,也就是上述大陆法系国家适用物权保护方法的途径;损害赔偿属于补偿类民事责任,属于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的债权保护范畴。 停止侵权等排除类民事责任,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人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 对于补偿类民事责任,则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只有对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特殊性质的侵权行为,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引进公平责任原则。

笔者主张,有必要引入“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概念。 通过引入该概念,可以比较容易地理解知识产权侵权及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当发生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后,随即可以产生知识产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 知识产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可以相互配合, 共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实现。有学者还认为这两类请求权存在着优先关系的问题:当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不论是否造成了损害,权利人都可以行使知识产权请求权以寻求保护;在侵权还造成了损害,知识产权请求权不能完全保护知识产权时,可以同时行使债权请求权。[6]

事实上,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知识产权侵权归责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争的关键,就是由于没有引入类似于物权请求权的“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以及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做出了不同理解。 物权请求权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物权请求权的理论基础是物权的绝对性和对世性、排他性特点。 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有必要引入类似于物权请求权的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 这一请求权是基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具有独占性的排他权而产生的。 该请求权的存在源于知识产权固有的属性,其行使不需要过错和损害后果作为前提条件。 通过引进类似于物权请求权的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可以将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划分为知识产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将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 划分为停止侵权、排除妨害一类的排除性民事责任以及损害赔偿一类的补偿性民事责任,将停止侵权一类排除性责任通过实施类似于物权请求权、提起物权之诉加以解决。 对于损害赔偿一类的民事责任,则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和提起债权之诉加以解决。 换言之,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这种债权请求权的行使则需要实行错责任原则。 正如有学者指出,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各国采取的是过错责任的立法原则,仅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填补权利人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的方式的损失,以金钱的方式填补被损害的权利。[7]288-289

上述知识产权请求权之所以能够成立,是因为在权利的排他性、绝对性和对世性方面,知识产权与物权具有相似的权利特征。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除性的垄断权和专有权利,专有性是其根本和灵魂。 任何人获得了一项知识产权后,即享有不受其他任何人侵害的权利。 当知识产权侵害行为发生后,乃至有发生之虞时,知识产权人即有权加以制止,无需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有了知识产权请求权这一概念和制度,就会比较容易地认识到停止侵权一类排除性责任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也不会理解为是建立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为对知识产权人而言,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等是基于知识产权请求权而产生的。 这类民事责任的存在是基于侵权事实和法律的明文规定,不需要考虑其他构成要件。 事实上,包括著名知识产权学者郑成思教授在内的一些学者主张的知识产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的观点,其关键就是将对于停止侵害等排除类法律责任的认定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而得出知识产权侵权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