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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的决定》等十四个决定的决定

时间:2024-06-28 18:33: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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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的决定》等十四个决定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的决定》等十四个决定的决定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1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六条。
  二、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条。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十条。
  二、删去第七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三条。
  二、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排水以及擅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严重影响城市排水管道安全运行和污染河道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限期封堵排水口。逾期不封堵的,采取强制封堵措施。”
  三、删去第四十九条。
  四、删去第五十六条。
  五、删去第六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六条。
  二、删去第二十八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应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出《同意法律援助通知书》,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实施援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尾矿和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只、车辆和容器,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河流两岸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排放未经消毒处理或经消毒处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立排污口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拆除排污口和停止排放污水,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原有排污口未按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关闭。”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利用渗坑、渗井、裂隙、农用沟渠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排放,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删去第三十五条。
  五、删去第三十七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从事环境卫生服务经营活动。”
  二、删去第五十八条。
  三、删去第六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依法开办犬类诊所的,应报犬类主管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用户用水设施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设计方案应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意见后方可建设。”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专业清洗单位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核准并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专业清洗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清洗业务。”
  三、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不得擅自在用户用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上直接接泵抽水。确需使用加压供水设备的用户,应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通过储水设备加压供水。”
  四、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因作业确需用水的,应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沿街规定的地点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并安装计量水表。使用部门应按规定期限向城市供水企业缴纳水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杭州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杭州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8月31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7月14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检察院、


中编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0年7月31日
中编办发[20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建设兵团编办,法院、检察院.发展计划、公安、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海关总暑广东分暑、各直属海关: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已开始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并对按淮登记或者备案的事量单位法人藤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现将(事量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量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各级事量单位登记管理祝关核震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二、自2001年4月1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帐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三、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月1日到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经审查年度报告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做出合格标志;超过年度报告期限,没有年度报告审查合格标志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失去效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登记机关是否应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报的财产进行审查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登记机关是否应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报的财产进行审查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2]第108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登记机关是否应对个人独资企业中申报的财产权属进行审查的请示》(渝工商文[2002]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个人投资企业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按照该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申报其出资额,投资人无须提交验资报告或者出资权属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对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权属、出资数额和是否实际缴付等情况不予审查,由投资人对其申报的出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二OO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