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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时间:2024-07-12 17:42: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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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新工商检字[1990]179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工商市字[1988]第169号文件第三条中规定:“汽车、旧机动车交易发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现后应责令买主补办手续。对有意逃避监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对买主或经营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中“买主或经营单位”是指“买方或卖方”,买方和卖方均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工商检字[1990]179号文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局、公安部(1988)1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区乌鲁木齐市、阿勒泰地区工商局(处)等地查处几起未按国家规定场外私下买卖汽车案,均属自然人所为。在对此案定性处理时,除引用国家工商局、公安部(88)1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再无其他法律法规可依。该《通知》第三条“
汽车、旧机动车交易发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现后应责令买主补办手续。对有意逃避监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对买主或经营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转手倒卖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乌鲁木齐市、阿勒泰查处场外私下买卖汽车案
是自然人交易,按《通知》第三条规定处理,只能处罚买主一方,对卖方因不是经营单位而是个人,故无法处理。因此,如何执行《通知》第三条,请予批示。



1990年1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海运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9月17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根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的精神,认识到海运关系对两国的重要性,考虑到海运对于发展和促进两国间贸易的重要意义,为了加强海运方面的合作,并按照平等和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
  一、“船舶”是指从事商业海运或培训商船船员的任何商船。
  “船舶”不应包括军舰、执行任何形式的国家职能(前述的商船职能除外)的船舶、渔船、渔业研究船或渔业辅助船。
  二、“一方的船舶”是指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美利坚合众国国旗并分别在各自国家登记的船舶。
  三、“船员”是指在任何一方船上工作,实际上从事与船舶操作或保养有关的职责或服务,持有该方主管当局颁发的本协定第五条所指适当的身份证件,并列入该船船员名单的人员。

  第二条
  一、双方同意,为了运输客货,当任何一方的船舶进、出另一方的港口、停泊地点和水域时,另一方在船舶服务、港口作业方面,在简化和加快办理行政、海关和一切所需的手续方面,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为这种船舶提供优惠待遇。一方船舶进入另一方港口的条件,规定在本协定所附由双方主管当局交换的信件中。
  二、每一方保证,对另一方船舶所征收的吨税应与对任何其它国家的船舶在相等情况下所征收的税额同样优惠。

  第三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一方的船舶在对方港口间运输旅客和货物。但任何一方从事商业客货运输船舶的权利应包括在另一方一个以上的港口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如果这些旅客和货物是随同一条船舶前往或是来自另一个国家。

  第四条
  一、每一方应承认悬挂对方国旗并持有根据对方法律和规定颁发的国籍证件的船舶的国籍。
  二、每一方应承认另一方主管当局在有关法律和规定所允许的限度内颁发的吨位证书和其它船舶证书。
  三、每一方应将其吨位丈量规定的任何修改情况通知另一方。

  第五条 每一方应承认由另一方主管当局颁发的船员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证件为“海员证”,美利坚合众国颁发的证件为“美国商船船员证”〔注〕。如果一方的这种身份证件有任何改动时,应将改动的情况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
  一、每一方船舶在对方港口停泊期间,另一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允许该船舶的船员上岸。
  二、每一方按其有关法律和规定,可拒绝另一方船舶的某一船员入境。
  三、任何一方按其有关法律和规定应准许对方船舶上需要住医院的船员入境,并应允许在医疗所需要的时间内在其境内停留。
  四、持有本协定第五条规定证件的任何一方的船员,由于登本国的船舶、被遣返或为对方有关当局能接受的任何其他理由,在履行对方有关法律和规定的手续后,可以进入对方领土,或在对方境内通行。

  第七条
  一、任何一方船舶在另一方港口、锚地和水域发生海事或遇险,另一方对旅客、船员、货物和船舶应给予友好对待和一切可能的援助。
  二、一方船舶发生海事或遇险,将其货物和其他财物从船上卸在另一方领土上,另一方对这种货物和财物应免征任何关税,除非这种货物和财物成为另一方国内消费品。由此而产生的贮存费应是公正、合理和非歧视性的。
  三、每一方在对方船舶遇难时,应及时通知对方领事官员或者在他们不在时通知外交代表,并将所采取的救助措施以及对船员、旅客、船舶、货物和物料的保护情况通知对方。

  第八条
  一、每一方承认另一方以悬挂其自己国旗的船舶装运其外贸货物的可观部分的权益,双方意图使其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各运两国间双边贸易货物的等量和可观份额。
  二、每一方在其有权选定其进出口货物承运人时,要提供悬挂另一方国旗船舶承运与悬挂其自己国旗船舶所装运的杂货和散货每一类别的等量份额,应与悬挂各自国旗的船舶要装运不少于三分之一双边货物的双方意愿相符。
  三、当货物以合理的通知期和合理的运输条件,提交悬挂一方国旗船舶在其服务的港口间运输而无此种船舶时,提供货物的一方有权将该货物交由悬挂本国旗船舶或第三国船舶运输。
  四、在美国与中国之间装运散货时,这种货物应当以双方都能接受的费率装运。每一方当有权选择承运人时,应以公平和合理的运输费率、条款和条件向对方船舶提供这种货物。

  第九条 每一方承认另一方通过国内法或政策在其各自的外贸海运中管理第三国运输业行为的权益,并同意尊重各自在此方面的法律和政策。

  第十条 本协定中运输服务的支付,以两国的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同意的、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或按照交易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办理。交易双方可要求将当地收入超出地方支付的金额兑换并汇寄本国,在适用于当时交易和汇款的兑换率方面,应没有限制地尽快允许兑换和汇出。除非宣布本国处于紧急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对这种支付施加限制。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进行必要的技术人员和情报的交流,以便利和加速货物在海上和港口的运转,并促进双方商船间的合作。

  第十二条
  一、为了执行本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管当局是交通部,美利坚合众国的主管当局是商务部。每一方应授权其主管当局按照自己的法律和程序采取行动,并与另一方的主管当局协商,以实施本协定。
  二、双方同意其主管当局的代表每年会晤一次,以全面审议有关本协定所需要解决的事宜。会晤的时间和地点将由双方商定。双方还同意进行协商、交换情况、采取必要的行动保证本协定的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 本协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六日期满,双方在期满前经谈判可予以延长。本协定还可在任何一方提出书面终止通知后的第九十天失效。
  经各自授权的代表,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九月十七日在华盛顿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美国商船船员证”英文为“U.S.Merchant Mariner′s Document”
  注:附表(甲)、(乙)略。

 附:       中美双方关于开放港口的换文

  (一)对方来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外事局局长董华民先生亲爱的董先生:
  关于今天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缔结的海运协定,特别是该协定第二条,我荣幸地确认下列条件适用于一方船舶进入另一方的港口:

 一、悬挂美利坚合众国国旗的船舶,按照外国船舶进入中国港口的有关规定,在七天前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后,可以进入本函附表(甲)所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际商船开放的所有港口。

 二、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按照外国船舶进港的有关规定,可以进入美利坚合众国的港口。进入本函附件(乙)所列的美利坚合众国港口,需在四天前通知美利坚合众国有关当局。对于未列入附件(乙)的港口,至少需在拟进入这些港口七个工作日前告知美利坚合众国有关当局。兹谅解,进入这类港口通常将予应允,但美国当局出于国家安全理由可以拒绝。

 三、兹进一步谅解,鉴于双方政府都期望我们两国关系继续发展,在执行上述协定期间,对于本函附件中所列的港口名单,将定期予以审议,以便在这些名单上增加港口的数目。
  我请求你对上述建议予以确认。

                        萨米尔·纳米柔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十七日

  (二)我方去文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助理部长萨米尔·纳米柔先生亲爱的纳米柔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了你今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见对方来文)
  我谨确认你来函的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

商资函[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现就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下述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

  (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二)拍卖企业;

  (三)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

  (四)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

  (五)外商投资非油气矿产勘查企业;

  (六)各类非油气采矿企业。

  二、外资并购事项按并购交易额划分审批权限,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并购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拍卖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策履行市场准入职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医疗机构应取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已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涉及设置人(合作方)、名称、类别、床位数、执业地址、诊疗科目以及合作期限和筹建期限等事项变更的,应先取得卫生部同意;外商投资设立和变更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应取得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设立或变更非油气矿产勘查企业和采矿企业应征求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后审批;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应取得省级拍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在下发批文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同时,通过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和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向商务部备案。

  四、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上述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此通知依法审批。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及时将审核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上报商务部,如有违规审批行为,商务部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