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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1:09: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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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第143号令),现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
1、根据《通知》中提出“对部分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要积极创造条件,合并在生产或收购一个环节征收”的原则,毛茶、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收购环节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2、为便于征收管理,平衡税负,对有些地区产量较多,收入比重大的产品,需要保持原有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的,可由省级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二、简并、调整、增加以下应税品目
1、柑桔、香蕉、苹果、荔枝、梨与其他水果、干果品目合并为水果品目。
2、果用瓜、蚕茧不再作为全国统一征收的品目。
3、征收牧业税的地区,可以通过调整牧业税政策,将牲畜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并入牧业税。
4、增加花卉征税品目。
三、调整以下农业特产品的税率
1、猪牛羊皮。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调整为5%。
2、毛茶。税率调整为8-13%。
3、水果。税率调整为8-13%。
4、原木、原竹。税率调整为8-10%。
5、水产品。税率调整为8-10%。
6、天然橡胶。税率调整为5-8%。
7、生漆、天然树脂。税率调整为8-10%。
8、食用菌。税率调整为8-10%。
9、贵重食品。税率调整为10-16%。
10、花卉。税率为8-10%。
各地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在上述税率幅度内确定。
四、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请试点地区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2000年4月27日
小议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田永东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应注意: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在主观上认为,由于他人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中的行为人虽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这种结果发生,即排斥、反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仍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因而实施了该种行为。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杀人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行为人在故意杀人中因打击错误误杀其“针对对象”(即行为人追求的危害对象)以外之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的致人死亡罪。
  三、不作为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不作为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不作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由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告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四、过失致人死亡后,行为人为逃避罪责又将尸体误认为活人加以“杀害”以灭口的行为,不应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一罪,而应对行为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对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联系电话 0456—6421683
邮编 164000

关于同意贵阳市创建国家(磷煤化工)生态工业示范基地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418号




关于同意贵阳市创建国家(磷煤化工)生态工业示范基地的复函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贵阳市开阳磷煤化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基地规划的环保初步意见》(黔环呈〔2004〕8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贵阳市开阳县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基地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贵阳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贵阳市开阳磷煤化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基地规划》组织建设,待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基地命名。

  二、示范基地建设应纳入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开阳及周边地区优质丰富的磷煤资源,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建设磷、煤、氯碱等多产业耦合的生态工业体系。同时,实施矿区的生态恢复和城镇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落实生态移民,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你局应商贵阳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生态工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完善保障体制和运行机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支持示范基地建设。

  四、请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局报送示范基地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