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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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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计办价格[2002]530号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你厅《关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申请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国经贸厅贸易函[2001]63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等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拍卖师培训费(含讲课费、外地教师聘用费、教材费、场地租用费、其他杂费等)从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
  二、拍卖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费按每人每天100元收取。从业人员报名考试费按每人80元收取。
  三、拍卖师报名考试费(含试卷费、准考证费、阅卷费、考场租用费等)仍按每人每科80元收取。
  四、拍卖师注册费仍按首次每人20元,再次(每年一次)每人10元收取。
  五、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仍按每证10元收取。
  六、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国家计委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税务票据。
  七、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司收费函[1998]41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启闭时间及电费补贴实施细则》及《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亮灯考核办法》业经十届7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市公用事业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惠城中心区(下简称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园林、城监、教育、卫生、经贸、国资、体育、工商、公路、供电等部门,惠城区政府及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数码工业园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计、安装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落实节能降耗、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第二章 规划、设计及建设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区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一)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业街(区)、会展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
  (四)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
  (五)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其他范围。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产权单位、建设开发单位、非经营性设施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八条 属于第七条所列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把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负责。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审查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设置方案。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参与。
  第九条 属于第七条所列范围且已经投入使用、但未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其产权单位、建设开发单位、非经营性设施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当按城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要求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十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达到规定标准。
  凡不符合规划要求、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正。
  第十一条 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不得损坏文物或公共设施,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第十二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作业应当符合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绿色照明要求的设备、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或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其功能完好。
  现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凡设计形式落后、设施陈旧、坏损或亮度不符合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造、维修或更换。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因故确需改变、移动、拆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规范,在收到相关申请后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答复当事人。
  第十五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采取集中控制、分区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实行统一启闭的,监控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保障监控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调整、拆改监控设备。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未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按规定时间自行启闭。
  第十六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段,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季节、节假日、重大活动等实际情况予以规定并制定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或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时段按时启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十七条 在民用建筑、大中型公共建筑、构筑物(不含经营性建筑和场所)设置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其电费补贴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照明考核办法向市政府申请电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管理事项按《惠州市市区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执行。
  第十九条 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及各县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
启闭时间及电费补贴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动市区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美化城市夜景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素质,依据《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景观照明包括:
  (一)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景观照明。
  (二)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业街(区)、会展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景观照明。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景观照明。
  (四)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景观照明。
  (五)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其他范围的景观照明。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在惠城中心区范围内已设置的城市景观照明,其维护管理由原管理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包括市规划建设、园林、体育、公路、文化、经贸、投资管理公司等部门及惠城区政府和仲恺高新区、数码工业园管委会)负责,相关维护费用由原管理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四、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范围及比例。
  (一)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当前实施范围。
  1. 惠州大道(汤泉—交警支队)两侧城市景观照明。
  2. 惠民大道、云山东路、云山西路、下角东路、下角南路、鳄湖路、麦地路、东湖西路两侧城市景观照明。
  3. 文昌一路、文昌二路、三新南路、文华一路、文华二路、文明一路、文明二路两侧城市景观照明。
  4. 环城西一路、环城西二路、鹅岭北路、长寿路、南坛东路、下埔路、横江三路、花边岭广场、演达一路、惠南大道(三环路—新一中路口)两侧城市景观照明。
  5. 大岭路、鹅岭南路、仲恺一路(党校—惠盐高速公路收费站)两侧城市景观照明。
  6. 东江(中信大桥—剑潭水利枢纽)、西枝江(东新桥—金山大桥)两岸城市景观照明。
  7. 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其他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电费补贴范围。
  (二)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比例。
  1. 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楼宇,市区娱乐场所、商场以及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的经营性、广告性景观照明不予补贴电费。
  2.20层以上写字楼城市景观照明补贴电费30%。
  3. 市区主干道路两侧住宅性楼宇城市景观照明补贴电费80%。
  4. 市区主干道路两侧或20层以上的商住综合楼宇楼顶城市景观照明补贴电费70%。
  (三)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方案由市公用事业局编制报市政府审批,经费待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核拨。
  五、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额确定方式。
  (一)业主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 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2. 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详细材料清单。
  (二)由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组织核查上述材料,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景观照明设施的用电总负荷量。
  (三)根据供电部门提供的电费发票确定电费单价。
  (四)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提供规定的亮灯时间。
  (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电费补贴数额:
  总负荷×规定的亮灯时间×电费单价×补贴比例。
  六、电费的实际补贴数额与业主的亮灯效果、亮灯时间直接挂钩。市公用事业局按亮灯效果和亮灯时间对业主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定期公布。优、良、合格三个等级分别给予应补电费的100%、80%、60%的补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予补贴电费。具体考核由市公用事业局委托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按《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亮灯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市公用事业局按考核结果每半年向市政府申请核拨一次电费补贴。
  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段。
  (一)常年启闭时间:夏秋季节(每年4月~9月)亮灯时间为19:00~23:00,冬春季节(每年10月~次年3月)亮灯时间为18:00~22:00。
  (二)每年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和国家、省及本市重大活动启闭时间:在法定节假日前1日至法定节假日完毕当日,每晚按(一)项的规定开启并延长至24时。
  八、惠城区政府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按亮灯时间规定督促本辖区单位按时亮灯。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
照明亮灯考核办法
  为考核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亮灯情况,根据《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和《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启闭时间及电费补贴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市公用事业局委托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亮灯情况考核工作。
  二、巡查和取证。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每晚按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亮灯要求进行巡查,并携带相机取证。
  三、填表。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根据巡查情况填写《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亮灯情况检查表》。
  四、等级评定。根据检查情况,按照以下评分标准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考核结果:
  (一)优秀: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亮灯,亮灯率≥95%,半年不亮灯次数(包括重要接待和非重要接待)0次。
  (二)良好: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亮灯,亮灯率≥90%,半年不亮灯次数(非重要接待)≤2次,重要接待按规定的时间亮灯。
  (三)合格: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亮灯,亮灯率≥80%,半年不亮灯次数(非重要接待)≤4次,重要接待按规定的时间亮灯。
  (四)不合格:不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亮灯或经多次督促后仍不亮灯,亮灯率<80%,半年不亮灯次数(非重要接待)>4次,重要接待不按规定的时间亮灯。
  五、有关说明。
  (一)亮灯率为每次检查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不亮灯天数为累计数;计算周期为半年。
  (二)亮灯时间。
  1. 非重要接待:每周五、六晚上;元旦、春节、元宵节、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等节日期间及前一天晚上。
  2. 重要接待:市政府重大活动、重大会议及重要贵宾来访期间的晚上。
  六、本考核办法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齐齐哈尔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齐齐哈尔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齐齐哈尔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齐齐哈尔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经市政府批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成立了齐齐哈尔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其主要任务是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程序性稽察,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提高稽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结合
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市投资(融资)的、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项目,利用国债资金项目。
第三条 市稽察办负责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市稽察办工作,为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建立相关监测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行现场稽察与平时监控相结合;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五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活动。

第二章 稽察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稽察的范围主要包括:列入市重点建设计划管理的项目;由政府出资、融资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市政府等上级机关交办稽察的项目;群众举报确需稽察的项目。
第七条 根据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主要任务,稽察的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察、项目法人稽察、勘测设计稽察、工程招投标稽察、开工条件稽察、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设备材料采购稽察、工程监理稽察、工程质量稽察、资金筹措、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投资环境稽察、竣工验收稽察和项目效益稽察等。
第八条 审批程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计划、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是否经过审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项目法人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落实,组织机构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及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目标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
第十条 勘测设计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勘测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勘测设计的深度和质量是否满足要求;设计依据、标准、规范、定额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对勘测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和信誉以及服务水平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工程招投标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进行了招投标(或实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签订的各种协议和合同是否严密、可靠、规范;有无中标后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的问题。
第十二条 开工条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的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编制、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招标、设计图纸交付协议的签订、监理招标、征地拆迁及“四通一平”工作、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订购等开工条件是否具备。
第十三条 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对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总体水平和信誉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设备材料采购稽察。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尤其是引进国外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合同是否严密、可靠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同执行情况如何;对设备材料厂家和供应商信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以及监理手段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监理工作是否规范;对监理单位信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检查标准,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是否存在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中弄虚作假的现象;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工作是否规范和到位。
第十七条 资金筹措、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到位情况如何;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截留、挪用、挤占资金和损失浪费问题。
第十八条 投资环境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有无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现象,有无以各种借口干扰、影响项目建设的情况。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效益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了可行性研究预定的目标;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否控制在国家有关环保规定的范围内。

第三章 稽察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确定稽察项目。市稽察办应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在可研报告批准后即介入对项目的跟踪监督。稽察项目主要从市重大建设项目名单中选择确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项目名单确定后,应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市稽察办负责收集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二十三条 制定项目稽察提纲。稽察提纲应根据每次稽察的任务和重点,逐项列出稽察的具体内容,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稽察工作。
第二十四条 现场稽察。市稽察办人员应按照稽察计划安排,深入项目现场,根据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
第二十五条 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每次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经验),相关建议等。稽察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字准确、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稽察报告经市稽察办负责人审核后,报市计委主管领导和委主任;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六条 下达整改通知。每次稽察结束后,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督促项目整改。整改通知以市稽察办名义下发。整改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整改时限。
第二十七条 复查验收。市稽察办应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报告。复查报告报市计委主管领导和委主任审核。复查验收合格后,项目稽察工作结束。
第二十八条 总结表彰。对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市稽察办应提请省稽察办或市计委进行表彰。
第二十九条〓立卷和归档。项目稽察材料、凭证、稽察报告、整改通知、复查报告,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集中立卷和归档。根据情况还应将有关资料抄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 稽察工作方法
第三十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每年组织至少一到两次现场稽察。平时主要通过现场检查和信息系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第三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特点,现场稽察可以采取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稽察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对项目建设的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进行重点稽察的方式。必要时,还可以对项目建设的某个环节和某方面内容进行跟踪稽察。
第三十二条 现场稽察工作主要采取听、看、查、核、谈的方式,对重要的证词、证据可以进行录音、复印、拍照或摄像。具体方式为:
(一)听取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招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签订的各种合同,建设项目的财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项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
(三)核实有关情况,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合同执行、现场服务和信誉情况;
(四)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有关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设备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样检验;
(五)与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座谈,或多方面了解情况。
第三十三条 根据需要可以与监察、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稽察组对某些项目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第三十四条 稽察结束,稽察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再次核实情况和稽察发现的问题,确保稽察的准确性,并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第五章 市稽察办的职责及稽察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稽察办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市重大项目稽察的具体规定和稽察特派员管理办法,研究提出有关项目监管的政策建议;
(二)针对项目情况,提出项目稽察计划;
(三)负责稽察工作的组织管理,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特派员助理的派出、培训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稽察报告的汇总、审核,下达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五)负责与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六)承办市政府、省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及市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稽察人员开展稽察业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与稽察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查阅项目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质询;
(二)可以向项目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调查和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可查阅这些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经市稽察办商请各级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四)可随时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和地点进行现场查验和取证;
(五)监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投标、竣工验收等重大活动,参加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
第三十七条 稽察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越权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建设活动;
(三)认真进行稽察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完成稽察任务;
(四)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和问题,遵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关安全等方面规章制度;
(五)对建设单位反映的需要上级部门解决和协调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帮助解决;
(六)办理稽察事项时,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根据需要,可从社会上进行招聘,聘期可根据建设项目情况确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为人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保守国家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业务素质过硬,熟悉国家投资建设方针政策,熟悉相关业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四)工作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稽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或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被稽察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稽察办提出申诉;
(二)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被稽察单位有权申请稽察人员回避;
(三)发现稽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稽察办、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投诉。
第四十二条 被稽察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和责任:
(一)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
(二)自觉执行市稽察办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月信息报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下列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市稽察办: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的总说明,开工报告及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
2、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3、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4、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
5、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6、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7、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
8、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
9、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
10、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
11、稽察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市稽察办:
1、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
2、项目招标、评标;
3、项目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变动;
4、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变更以及不合格施工队伍的清除出场;
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项目竣工验收;
7、重要的经验教训现场会议或总结会议;
8、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
(五)对需要上级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因外界干扰或各种原因影响工程建设的情况,以及地方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情况,可以向市稽察办报告。
第四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上报整改报告。
第四十四条 被稽察项目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或地方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
(二)拒绝、阻碍稽察人员执行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三)向稽察人员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七章 对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针对稽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市计委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构成违法、违纪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一)对项目法人存在的违反国家、省、市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做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建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4、建议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领导班子做出调整或重组;
5、暂停所在县(市)、区、部门新项目的审批;
6、对稽察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和地方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地方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市稽察办。
(二)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主要材料与设备供应商,总承包单位及有关中介机构,在项目前期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有相关责任的,可视情节轻重做出下列单项或多项处理: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责成项目法人撤换相关单位,依法进行重新招标;
4、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5、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的处理,实行分工负责和处理结果反馈报告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有些问题可由项目主管县(市)、区或主管部门按职责进行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市稽察办。对稽察中发现的重大和复杂问题,可由市计委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稽察中发现有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对县(市)一级政府出资、融资和管理项目的稽察,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2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