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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市内作价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08 16:02: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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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市内作价问题的批复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市内作价问题的批复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北京市医药总公司:
你公司(88)京医药总财字第18号“关于修订从朝鲜、罗马尼亚等国进口医疗器械市内作价办法的请示”悉。经研究,鉴于这类商品检验时间长,资金周转慢,费用大等实际情况。同意二级站直接销售给用户的进口医疗器械的供应价格。在口岸站调拨价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后,
加综合差率8—10%制定。二级站调三级的医疗器械仍按国药供字(87)第476号通知规定执行即:“在口岸站调拨价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后,再加综合差率5%左右制定调拨价”。
特此批复。



1988年5月28日

呼和浩特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呼和浩特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一月六日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市四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地租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租,是指土地使用者除采取出让和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按年收缴的土地纯收益。
本办法所称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的地租征收管理工作,市地租征收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地租征收范围: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企业改制中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并采取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
(三)企业改制中仍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租赁的;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开发(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中改变合同规定用途、容积率,但未补缴出让金的;
(七)将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
(八)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作价入股、联营、租赁的;
(九)其他按规定应缴纳的。
第六条下列用地不征收地租: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居民的住宅用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金征收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租赁土地区位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测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在土地租赁期限内,租金标准应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定期调整。租金标准调整的间隔一般为三年。
第九条土地租赁期限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协商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期限。
企业法人租赁土地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期限。
第十条地租征收按年计征,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逐年签订年地租征收合同。
第十一条凡租赁土地的,应当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地租征收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
(二)租赁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租赁地块的实际用途;
(四)租赁年限;
(五)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调整间期与幅度等;
(六)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土地租赁期限在半年以下的,可以不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直接征收地租,但土地使用者必须一次性缴清租金。
第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土地使用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一起出租的,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年地租。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者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租,凡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如期缴纳年地租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日加收应缴地租总额1‰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拒不缴纳地租的,市国土资源局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地租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阻挠、妨碍征收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地租属政府收益,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七条地租征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钱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5日起施行。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

财政部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

财发[20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无偿资金。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总预算和总决算。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简称县级农发机构,下同)设在财政部门的,可由县级农发机构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县级农发机构不设在财政部门的,须经县财政部门同意方可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且其会计人员应由财政部门委派。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报账基础工作,并建立工程资金辅助账,负责编制或审核单项工程预决算及核算单项工作成本。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的拨付,逐步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管理。
第二章 报账资金管理
第六条 负责报账具体工作的县级财政部门或农发机构要建立专账,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对各级财政无偿资金的拨入和拨出进行核算。
第七条 报账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三章 报账程序
第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和专项科技示范项目实行工程承包(含招投标,下同)的,其所需款项由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提出用款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分批予以拨付。
承包工程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
第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和专项科技示范项目未实行承包的,项目开工时,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提出用款申请,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30%)。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凭原始凭证分批报账。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据实办理资金拨付。项目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
第十条 多种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由用款单位凭有关真实、有效凭证据实报账。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报账凭证管理
第十一条 承包工程报账须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第十二条 未承包工程报账须提供: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工程概预算、施工现场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验收合格证等。
第十三条 多种经营项目报账须提供:支出明细表和原始凭证复印件等。
第十四条 县级报账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和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要加强对县级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 对县级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从2001年度项目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