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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2:59: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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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军事法院


各军区、海军、空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
《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全军各级军事法院在审理军职人员违反职责罪的案件中,遇到了不少具体问题,需要解决。经我们调查研究,根据近年来的审判实践和各单位的意见,整理了《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此件在征求了总政保卫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的意见后,已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印发各级军事法院参照执行。

附: 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军职人员玩弄枪支、弹药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件,是否一概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的问题
军职人员在执勤、训练、作战时使用、操作武器装备,或者在管理、维修、保养武器装备的过程中,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凡违反枪支、
弹药管理使用规定,私自携带枪支、弹药外出,因玩弄而造成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以过失重伤罪、过失杀人罪或者过失爆炸罪论处。
二、关于军职人员擅自将自己保管、使用的枪支、弹药借给他人,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问题
军职人员确实不知他人借用枪支、弹药是为实施犯罪,私自将自己保管、使用的枪支、弹药借给他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论处;如果在值班、值勤等执行职务时,擅自将自己使用、保管的枪支、弹药借给他人
,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论处。
如果明知他人借用枪支、弹药是为了实施犯罪,仍将枪支、弹药借给他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关于监守自盗军用物资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问题
军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自己经手、管理的军用物资的,符合贪污罪的基本特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贪污罪论处,从重处罚。
四、关于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肇事的,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武器装备肇事罪的问题
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使同时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也应当依照《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如果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而发生重大
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五、关于军人在临时看管期间逃跑的,能否以脱逃罪论处问题
脱逃罪是指被依法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从羁押,改造场所或者在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军队的临时看管仅是一项行政防范措施。因此,军人在此期间逃跑的,不构成脱逃罪。但在查明他确有犯罪行为后,他的逃跑行为可以作为情节在处刑时予以考虑。



1988年10月19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试行)》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试行)》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了配合我行1994年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实施借贷记帐方法,进一步完善我行会计核算规定,总行修订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试行)》,现随文附发。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行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修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试行)》有关情况的说明


为了适应会计改革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修订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试行)》(以下简称《会计核算基本规定》、《会计核算手续》),于1994年1月1日起试行。为了便于执行,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会计核算基本规定》是在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则》的基础上修订的。修订后的《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对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各个方面都作了系统的规定,为此,各级行会计部门处理会计业务必须严格执行。
(一)新的《会计核算基本规定》总体结构由会计核算程序、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利息计算、会计决算、印押证管理、复核、事后稽核、帐目调整及机构人员变动处理、会计检查和会计分析、附则共12章组成。在原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会计决算、会计检查和会计分
析等内容,并充实了部分章节的内容。
(二)修改增加的主要内容
1.第二章“会计凭证”,增加了正确书写各种会计凭证、结算凭证大写金额的具体要求,对凭证的装订与保管作了统一规定,即凭证均在左上角装订,并明确规定“年度会计科目结转对照表”装订在新年度第一张凭证之前,以规范凭证档案的管理。
2.第三章“会计帐簿”,增加了当日发现错帐和隔日发现错帐进行改正和冲正错帐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3.第五章“利息计算”,增加了利息计算方法的具体规定,并根据计算机结计利息的特殊性,明确了采用计算机结息的,应每天结计累计积数的规定。
4.在第七章“印押证管理”中,对会计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重新作了调整,并对联行密押器、压数机规定了管理要求,汇票专用章视同联行专用章分人保管和使用。
5.将原基本规定中“复核与内部稽核”分为“复核”、“事后稽核”两个章节,对事后稽核作了详细全面的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核算的制约机制。
6.第十章“帐目调整及机构人员变动处理”是在原“会计机构、人员和会计档案交接规定”的基础上重新作了调整。增加了帐目调整的内容,完善了人员变动交接手续的具体规定,对机构的变更作了原则的规定。
7.增加了“会计决算”、“会计检查和会计分析”的基本规定,使会计核算基本规定更加完整、系统和全面。

二、《会计核算手续》
《会计核算手续》是在现行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办法》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来由于业务发展变化所补充的核算处理手续制订的。《会计核算手续》对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的结构、内容作了较大的修改。
(一)把原办法中有关会计管理的内容,如存款核算中的“存款帐户管理”、联行核算中的“联行业务核算的基本规定”以及结算业务中的有关结算管理的内容等,抽出来以单行办法作规定,使《会计核算手续》更加简要、明了。
(二)《会计核算手续》总体结构由预算拨款、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债券业务、结算业务、联行及内部往来、现金业务、利息计算与核算、与金融机构往来、资金调拨、代理及代保管业务、资本金、财产、损益、机构变更、会计决算、会计报表十七个部分组成。业务会计核算增加了
“债券业务的核算”、“与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代理及代保管业务的核算”、“结算业务的核算”、“内部往来”等核算内容;财务核算将内部资金核算部分分设为“资本金的核算”、“财产的核算”、“损益的核算”三部分。
(三)根据会计记帐方法的变化要求,《会计核算手续》中的会计分录的记帐符号,作了相应的改变。将原“付”记符号改为“借”记符号;将原“收”记符号改为“贷”记符号,会计分录先借后贷。表外科目核算仍采用单式记帐方法,使用“收入”、“付出”记帐符号。
(四)会计核算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凡属于本期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根据这一核算原则,会计核算手续中的有关内容作了相应调整。
(五)《会计核算手续》有关章节的内容作了部分修改调整
1.存款业务核算
(1)结构的调整。存款帐户的管理统一纳入帐户管理办法,不在会计核算手续中阐述;将原缴存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缴存(或调整)存款的核算”内容,纳入“与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中;增加“企业性存款的核算”,将原自筹资金存款、煤代油资金存款、其他存款统一纳入其中
,同时取消外埠汇入采购存款的核算内容。定期存款核算分为财政定期存款和企业定期存款,并分别列在财政性存款和企业性存款的核算中。
(2)财政性存款的核算,增加机关团体存款、特种(军队)存款的核算。将原来在“集中上交财政资金”科目中核算的代财政部门征收税款的核算内容,纳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的核算中。
(3)增加“企业性存款的核算”,根据有关存款种类的特殊性,将其单列条目。在原仅有自筹资金存款、煤代油资金存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单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特种企业存款、个体及私营企业存款等核算内容,并对单位借入资金存款所核算的会计科目,根据会计科目的调整(
即取消“单位借入资金存款”科目的规定),将“单位借入资金存款”改为“其他存款”科目。
(4)增加存款冻结和解冻的核算内容,对冻结和解冻的会计事项,作了有关核算规定。凡冻结的存款,均应通过会计分录转入原存款科目下设的冻结帐户进行核算,以严密存款冻结、解冻的核算手续。
2.贷款业务核算
(1)贷款基金由原来的自有资金、预算基建贷款基金、基建贷款收入基金、特种拨改贷基金、委托贷款基金调整归类为:政府投资基金(包括国家基本建设基金、预算基建贷款基金、基建贷款收入基金及特种拨改贷基金)、债券资金(包括金融债券资金和国家投资债券资金)、委托
贷款基金。
(2)贷款的分类,按所对应的贷款基金大体上分为政府投资贷款(即以政府投资基金发放的贷款)、信贷资金贷款(即以信贷资金包括资本金、债券资金以及各项存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和委托贷款(即以委托贷款基金发放的贷款)。
(3)发放贷款的支付方式,作了相应调整:逐笔支付贷款的方式只限于政府投资贷款,即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国家基建基金投资公司贷款、预算基建贷款及特种拨改贷,其余贷款均采用转存支付方式,并对转存贷款设置了专用的“借款转存凭证”。由于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需转
作施工企业资本金,转帐贷款的支付方式,不再在核算手续中反映。
(4)完善了归还贷款的核算手续。为了便于建设银行业务部门及时掌握借款单位归还贷款的情况,贷款核算手续根据新设置的“贷款还款凭证”,规定了借款单位归还建设银行各项贷款时,均应填制“贷款还款凭证”,并由借款单位在借款单位开户行(即贷款经办行)办理还款手续
。归还贷款核算手续的增加,完善了建设银行各项贷款从发放到收回的会计核算体系,为贷款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
(5)核销贷款增加了核销信贷资金贷款的内容;贷款帐户的移转,增加了执行权责发生制后,有关贷款利息的移转核算手续。
3.利息的核算
(1)为了实施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划清应收贷款利息的实收与虚收,利用信贷资金发放贷款结计利息的核算方法作如下调整:
①虚收挂帐的贷款利息,设置了“建行基建贷款挂帐利息”和“催收贷款利息”两个会计科目。“建行基建贷款挂帐利息”仍核算1991年以前发放的建行基建贷款,按政策规定属于建成投产还本付息而挂帐未收的利息;“催收贷款利息”科目则核算1993年7月1日以前除在上
述科目核算外的欠交利息,以及1993年7月1日以后,逾期贷款三年以上借款单位欠交的贷款利息。虚收挂帐的利息均与待转营业收入科目对转,不列当期收益,待实收时再列当期收益。
②实行权责发生制后,借款单位因资金不足欠交的贷款利息,在新增设的“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并与利息收入科目对转,列入当期收益。
(2)为规范政府投资贷款利息的核算,凡政府投资贷款虚收挂帐的利息,包括原预算基建贷款利息贷款(含特种拨改贷利息)、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统一改为在表外科目核算,即在表外增设“待收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利息”、“待收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利息”等表外科目,等利
息实收时,再列入表内“基建贷款收入基金”科目核算,同时销记表外科目贷款利息。
为便于表外贷款利息的登记与核算,列入表外科目核算的利息均在“表外贷款利息登记簿”中核算。
(3)增加财政贴息的贷款利息的核算,包括建贷贴息和技改贷款贴息。
(4)增加信贷资金贷款利息核销的核算以及收回核销利息的核算内容。
4.增加“与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
(1)将原核算办法分列在各章的与人民银行往来、同业间的往来、与投资银行往来以及拆借资金等核算内容集中在同一部分,以利于操作。
(2)同业往来的核算作了较大的调整。由于将原“同业往来”科目改为“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二个科目,原在一个科目核算的内容要分设两个科目核算,即将往来资金存入对方行时,使用“存入同业款项”科目;对方行将往来资金存入本行时,使用“同业存放款项”
科目。为了便于核算,还明确了经往来双方商定,可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
由于“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科目核算的特殊性,为了便于表述,在其他核算手续中,凡涉及同业往来有关核算科目的,在会计分录中均以“同业有关科目”名称列示。
5.增加“结算业务的核算”
(1)结算业务的核算原来单独作为一个会计核算手续,未纳入原会计核算办法。为了使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更加系统、完整,这次将原会计结算手续中有关会计核算的内容纳入本会计核算手续中,同时增加了“信用卡的核算”及“结算业务收费和罚款处理手续”的内容。
(2)为保持结算业务与人民银行结算管理的统一与完整,有关建设银行尚未开办(如“定额银行本票”)的结算业务,仍给予全貌反映,待有关结算业务开办后,再增设有关会计科目。
(3)对信用卡存款有关的利息的核算进一步作了规定:
①公司卡存款比照企业存款按季结算;个人卡存款比照储蓄活期存款按年结息;交存的保证金存款结息比照同档次定期储蓄存款的规定办理。
②信用卡透支利息的处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作了相应调整。
6.增加“债券业务的核算”
(1)债券业务的核算主要包括发行债券、兑付债券、本行认购债券、债券转储、债券以旧换新等核算内容。特别对债券的调拨、出入库、领用等核算手续以及对本行用专用基金购买债券的兑付,因财务制度的变化其兑付核算手续相应作了调整。
(2)兑付债券的核算手续增加了“先交券后划款”的核算手续,即兑付债券的资金先由基层行作垫付处理,待基层行将兑付债券交上级行后,上级行根据收到已兑付的债券后,再将其资金通过联行划款的方式,下拨基层行。“先交券后划款”和“先划款后交券”是银行兑付债券结算
资金的两种不同方式,在会计核算手续中予以明确规定,以便各级管辖行选择使用。
7.现金、联行及调拨资金的核算
(1)现金业务主要增加了上下午营业结束时现金帐目核对及结帐的处理,明确了储蓄所向派出行提取现金时,内部往来报单由会计部门填制,交纳现金时,内部往来报单由储蓄部门填制的处理手续。
(2)联行业务的核算增加了省辖联行和内部往来的核算内容。
(3)调拨资金业务的核算增加了资金横向调拨、越级调拨以及转帐调拨的核算内容。
8.“机构变更的帐务处理”,是在原核算办法中“帐目调整、冲正和机构、人员变更处理”的基础上修订的。原帐目调整、错帐冲正以及会计人员变动交接手续的内容,纳入《会计核算基本规定》的有关章节,机构的变更,在会计核算手续中单独作为一章,并补充、完善了有关内容

(1)机构变更的帐务处理分为一般机构的变更和储蓄所的变更。一般机构的变更是指独立核算的会计机构(包括办事处、分理处以上机构)的变更。其撤并的帐务处理手续基本与原核算手续相同,仅增加了因资本金管理的需要,对有关撤销行与接受行的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和拨付所
属营运资本金的核算手续。
(2)新增加有关储蓄所撤并的内容。由于储蓄所与派出行之间内部往来资金需要清算,因此,储蓄所的机构变更、撤并有其特殊性。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统一,对此规定了几条基本核算原则:
①储蓄所需并入另一储蓄所,撤销所必须将内部往来款项划至派出行,结平相对应各明细帐的总帐,明细帐卡不作处理,随移交清册一并移交接收所继续使用。
②为了保证交接双方核算的帐务完整,规定了撤销所、接收所与派出行必须在同一天办理业务移交工作。
③对于派出行需撤销,其所属的储蓄所无论撤销与否,均应先办理储蓄所的变更后,再办理派出行撤销的移交手续。
④储蓄所撤并的具体帐务处理,按建设银行储蓄核算制度的规定办理。
9.增加资本金核算内容。原资本金(即自有资金)的核算作为贷款基金的一部分在贷款基金核算中反映。财务制度改革后,建设银行资本金的管理与核算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实收资本中不仅包括原自有资金、外汇自有资金的核算内容,还包括因财务制度改革而转增的固定基金和更新
改造资金。由于资本金的增加与减少已不再局限于财政拨入,为此,有必要将资本金的核算手续单独作出规定。同时为了资本金的保全,对资本金拨付的核算手续作了明确规定。
10.财产及损益的核算
(1)财产及损益的核算(即固定资产及营业收支的核算)。原会计核算办法都属于“内部资金核算”。财务制度改革后,固定资产的核算以及各项收支的损益核算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各成其章,单独对财产及损益的核算分别作出规定。
(2)财产的核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以及无形、递延及其他资产的核算。
①固定资产的基本核算方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根据资本金保全原则,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不再增加或减少资本金(即原固定基金),而作为资本性支出,直接减少银行存款或有关往来帐户。其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同理,不再形成折旧基金专款专用,而是列入成本统一纳入营运资
金使用,并相应修改了有关核算手续。
②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以及出售的核算手续,根据新的财务制度作了调整,即发生上述事项时,由原批准前不调整(减或增)固定资产(只在固定资产科目中作帐户调整),改为批准前直接调整固定资产并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由原批准后固定资产的清理均应调整资
本金(即固定基金),改为批准后固定资产的清理均列入当期损益。
③固定资产的核算还增加了融资租入和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核算手续。
④为了便于核算需安装的以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安装和建造时的会计核算,增加了“在建工程核算”的内容。
(3)损益的核算主要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成本、营业外收支、税金以及利润分配等核算。
①为了便于各项损益的明细核算,原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下设的明细帐户升为一级科目核算,营业收入分设为“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科目;营业支出分设为“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等科目。这样,不仅简化了财务帐务
的核算手续,便于各种财务报表的编制,同时为使用计算机核算创造了条件。
②为了便于总行及时集中各分行应交纳的所得税,所得税划交方式作相应调整,其核算手续改为:由原各分行按年度利润计划比例,按季预交总行,改为由总行按各分行年度利润计划比例,按季通过联行划付款的方式向分行扣收,以便总行及时向财政部交纳所得税。
③投资收益的核算,明确了长短期投资的债券投资,因其债券计价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以及对其他投资的投资收益,可采取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方式。
11.会计决算与会计报表
(1)财务会计决算主要作了以下调整:
①年终损益的核算由原利润留成核算改为利润分配,其帐务核算处理也作相应调整。年终前,各项损益均应通过帐务处理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形成年终的利润总额,然后将利润总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未分配利润”帐户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在年终前办理完毕各项利润分配的核算手
续。
这一核算方法,充分反映了年度利润总额的真实性,有利于考核财务经营成本。
②由于本年利润已在年终前处理完毕,因此,在新年度发生需调整上年利润时,不再按新旧帐户同时调整的方法,而是在新年度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进行调整,不再调整上年旧帐。这样,不仅保证了年度利润总额的完整,同时简化了财务决算的核算手续。
(2)关于会计报表
①建立新的会计报表体系。会计报表的改革是会计改革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直接反映各项会计改革的结果。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需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的要求,建设银行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情况,相应建立了以资产负债表、损
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为主体的三大会计报表体系,这三大会计报表是集中反映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经营成果的报表。因此,建设银行在对外公布财务报告时,均应编制、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从而与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一致,有利于提供符合
国际惯例的会计信息。
②关于试算平衡表。建设银行的试算平衡表是会计核算试算平衡的重要工具,是各经办行总帐各科目余额表,同时,也是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的重要依据和工作底稿。为了便于既能掌握全行会计业务的核算情况,又能准确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财务状况变动
表,各级行仍应将试算平衡表报上级行,以便管辖行编制全辖的有关报表;各分行应将汇总全辖的试算平衡表通过远程通讯传送总行,总行汇总后,编制全行的资产负债表。
③为了规范会计报表的管理,建设银行会计报表分为统一会计报表和业务会计报表两大类。统一会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其附表组成;业务会计报表由会计项目电月旬报、财务收支书报及试算平衡表组成。统一会计报表以“建会金××表”排序编号,其附表
以“建会金附表×”排序编号;业务会计报表以“建会业××表”排序编号,以便规范会计报表的管理。


第一章 会计核算程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当前,全国控制物价上涨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市场流通秩序混乱状况尚未根本扭转,乱涨价、乱收费现象仍很严重。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是确保实现物价控制目标、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建立法
规体系,完善监督网络,强化执法手段,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物价涨幅进一步回落,为“九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对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当前和整个“九五”期间,抑制通货膨胀仍然是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价格监督检查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施经济监督的重要手段,在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强化国家监督,扩大社会监督,重视舆论监督,健全内部监督,通过建立法规体系,完善监督网络,强化执法手段,加大工作力度,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应继续坚持以下原则:
——必须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
——必须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内部监督的作用;
——必须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法制建设;
——必须坚持检查、处罚与教育、整改相结合;
——必须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队伍的自身建设。
四、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主要任务是:对国家价格调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的执行情况,对经营者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的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的形成和运行实行全面监督。
五、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按照当地政府和价格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制定的价格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各项价格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
六、突出对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努力保持“米袋子”、“菜篮子”价格的基本稳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垄断性行业价格的监督检查,规范其价格行为。坚决查处越权定价行为。
七、强化对各种收费的监督检查。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治理乱收费作为工作重点,对自立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对以乱收费谋取部门和小团体利益、违反规定屡禁不止的,要从重
处罚。
八、经常开展市场价格检查。对牟取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认真检查,从严处罚,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推行明码标价制度是规范价格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明码标价制度,提高全社会明码标价的普及率,有关
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九、加强对农村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农村各项收费、农村日用工业消费品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农民负担情况,并逐步扩大农村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覆盖面。
十、职工价格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主要力量,在社会监督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职工价格监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高职工价格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
十一、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重视和加强对街道、乡镇群众价格监督组织的指导,帮助他们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经常进行业务、政策培训,注重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把群众价格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十二、举报工作是群众参与价格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价格举报机构和制度的建设,建立并完善消费者投诉机制。
十三、注重发挥价格舆论监督的作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注意配备和充实力量,并与新闻单位密切合作,抓好价格舆论监督工作。对模范执行价格政策法规,作出表率的经营者,应大力宣传和表彰;对乱涨价、乱收费,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价格违法单位和个人,要公开揭露。
十四、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监督机制是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积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对所属单位和协会内部价格监督方面的作用。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继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宣传政策相结合、处罚与整改建制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检查发
现问题,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帮助被检查单位加强内部价格管理。
十五、要继续深入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配合下,按照拓宽领域、充实内容、规范程序、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要求做好工作,使这一活动发挥更大的作用。
十六、加快立法步伐是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迫切需要。要抓紧制定和发布有关价格监督检查的条例,修订、完善配套规章,力争到“九五”末期构筑起以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为骨干,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价格监督检查法规体系。
十七、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20字方针,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办案,确保价格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执法监督,防范、纠正执法活动中宽严失度、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现象。
十八、高度重视价格行政复议工作。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将行政复议摆在重要位置,复议案件的审理,应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把关,确保复议质量。要及时妥善解决价格行政争议,使办案质量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检验。
十九、强化价格监督检查执法手段。为了更有效地遏制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强化执法手段。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仅要给予经济处罚,有些还要给予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对逾期不执行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银行要依法积极配合价格监督检查
机构从其帐户扣缴罚没款。
二十、稳定机构、理顺关系、充实力量是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物价机构特别是县级物价机构的稳定,切实做到“不撤不并,不降格、不分散职能”,使各级物价检查所真正做到继续单设。各地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和充实价格监督检查力量,使其
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十一、切实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选配得力的干部充实领导班子。按照有关规定,下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得上一级物价部门的同意。要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有
关规定;要下大力气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认真抓好培训;要注意价格监督检查理论建设,积极探索价格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
二十二、价格监督检查是政府管理经济、保证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及时分析和反映价格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为价格决策、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的信息。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重要价格政策的制定和重要价格工作部署也应听取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意见。
二十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重大的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二十四、上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对下级机构工作特别是对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采取各种办法,帮助他们排除工作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要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研究制定基层工作考核标准,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水平。



1996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