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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20:22: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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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等


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履行国际义务,使在我省海域内遇险的船舶、飞机、石油平台、设施和人员等能获得及时的搜寻救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群众性自救互救相结合,驻军部队与地方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海上搜寻救助是每个海上、航空单位应尽的国际主义和人道主义的义务。救人是海上搜寻救助的首要原则。在海上进行运输生产、捕捞、石油开发、科研等活动的船舶和航空器,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海上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应尽力救助。
第四条 海上搜寻救助的范围是:
(一)海上船舶、舰艇发生碰撞、触礁、搁浅、倾覆、火灾、操纵能力受损、失踪、人员落水以及因自然原因使船舶或石油平台、设施上的人员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等事故。
(二)航空器由于各种原因在海上坠落或迫降等事故。

第二章 海上搜寻救助任务的分工
第五条 广东省海上安全指挥部(对外称广东海难搜寻救助中心),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海域范围内的海上搜寻求助工作;按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力量参加跨区的重大海上事故的搜寻救助工作;负责与香港政府搜求部门进行海上搜救业务的联系和协调,
交流有关海上搜救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 我省海域划分为三个海上搜救协调区,分别由省、汕头、湛江海上安全指挥部负责其海上搜寻救助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一)汕头海上安全指挥部负责汕尾以东的我省海域;
(二)湛江海上安全指挥部负责阳江以西的我省海域;
(三)省海上安全指挥部负责汕尾以西至阳江以东的我省海域。
第七条 沿海各市的海上安全监督局,港务监督,航政局(所),渔港监督(以下简称沿海各市、县海上搜寻救助部门)负责其管辖海(港)区范围内的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并积极参与较大海上事故的搜寻救助工作。
第八条 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及其所属救助站、点、船舶,是我省实施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专业力量,专业值班救助船要随时准备执行海上的搜寻救助任务。
第九条 民航广州管理局、中国海洋直升飞机专业公司及省内其他航空公司,负责我省海域的空中搜寻救助任务;民用搜救飞机的组织指挥由民航广州管理局负责。
第十条 驻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舰船、航空器是我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重要力量,应积极参与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有关海上搜寻救助的单位,应服从当地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沿海各市、县海上搜寻救助部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不得借故推辞或贻误时机。对在海上搜寻救助中需要解决的业务问题,按业务归口由各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章 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海岸电台和有关岸台、单位在收到海上船舶、飞机、石油平台、设施遇险或处于紧急状态的信息时,除能自行处置的可边行动边报告外,均应立即向当地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沿海各市、县海上搜救部门报告,广州地区的单位可直接向省海上安全指挥部报告。军队单位可向广
州军区作战值班室报告。
外国石油作业公司所属船舶、石油平台发生海难事故,亦可通过南海东、西部石油公司向省海上安全指挥部报告。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收到海上船舶、飞机、石油平台、设施的遇险求救信号时,除应按第十二条规定报告外,有搜救能力的单位应即采取搜救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财产的伤亡与损失,并努力查明失事情况上报。
第十四条 海上搜寻救助现场的组织指挥,一般由第一艘到达出事现场的船舶承担,专业救助船抵达后,再由专业救助船负责现场指挥与实施搜救技术措施;军队参加搜寻救助的舰船、飞机,在现场统一指挥单位的协调下,由海军派出的舰船负责具体指挥与实施搜救技术措施。必要时
,省海上安全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
第十五条 搜寻救助船舶、飞机启航前或在开赴事故现场途中,应尽快同遇险船舶、石油平台、设施沟通并保持通信联系,了解遇险船舶的险情发展与要求,研究并准备各项搜救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 搜寻救助飞机、船舶启航后,省海上安全指挥部(以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名义)或当地港务监督应即发布搜救公告,将我搜救船舶、飞机的名称、呼号、航速、预计到达时间和其他有关事宜通知遇险的船舶、石油平台、设施。
第十七条 搜救船舶、飞机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尽力查明遇险船舶、石油平台、设施的失事原因及状况,立即实施搜救。现场指挥(或协调)船应随时将营救的进展情况报告当地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沿海各市、县海上搜救部门。
第十八条 搜救现场指挥(或协调)船获悉遇险者的遇险状态已不存在或人员生命安全已获保障时,应即建议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港务监督对外发布结束搜救行动的公告。
第十九条 搜救船舶、飞机在预定出事地点附近经搜救未有结果,认为幸存希望已不存在时,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港务监督可宣布终止搜救。如再获新的信息时,认为需要,可再次恢复搜救。
第二十条 搜救船舶、飞机到达事故现场时,发现遇险船舶、石油平台、设施有造成油污染损害的,应摄影取证并估计溢油量和溢油漂移方向等,及时报告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沿海各市、县海上搜救部门。

第四章 搜救通信联络
第二十一条 海上安全指挥部,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站,沿海各市、县海上搜寻救助部门等有关海上搜救部门、单位,应逐步配备“特种电话”或“紧急调度电话”、“遇险电话”。有条件的,应建立长途直拨电话。省各级邮电部门对海上紧急搜救电话应予优先接通。
第二十二条 海上搜寻救助过程中,如民用有线电话不能保障,需经当地驻军的线路迂回通信时,驻军部队应予协助。
第二十三条 船舶遇险紧急通信的处理,按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交通部颁布的《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规定执行。

第五章 胶险人员的接待、遣返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脱险后的外籍船员的接待、遣返等善后事宜,由外轮代理公司或船东委托的代理公司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脱险后的港澳、台湾渔民的接待、遣返等善后事宜,由水产部门商请当地水上公安部门或对台办公室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脱险后的越南难民,由当地公安边防及有关部门就地处理后放行。所需补给、修船等费用原则上由难民自理;无法偿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粤港海上搜寻救助合作。
第二十七条 我省海域内的船舶、飞机、石油平台、设施遇险,需请香港搜救部门协助传递信息和协作搜救的,由省海上安全指挥部负责与香港搜救部门联系和协商。
第二十八条 珠江口港澳航道上船舶发生海事的搜寻救助工作,按我省与香港方面的协议,由香港海事处与黄埔港务监督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9频道)联系,黄埔港务监督收到情况后,应及时报告省海上安全指挥部。
第二十九条 香港搜救部门要求派遣民用船舶、飞机进入我省领海内搜救遇险人员时,应向省海上安全指挥部说明各有关事项,由省海上安全指挥部统一报有关单位批准后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 香港民用直升飞机在进行海上搜救任务时,征行石油平台同意后,可在我国沿海进行作业的外国石油平台上降落与加油(不得上落客货),但应及时知会省海上安全指挥部。

第七章 与其他省、区的协作配合
第三十一条 外省、区的船舶、飞机在我省海域失事遇险,省、市海上安全指挥部在组织、协调、指挥搜救工作的同时,应及时通报其所属省、区有关部门。当获悉我省船舶、飞机在邻省、区海域求救时,应即请求有关省、区的海上安全指挥部救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21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四日





绵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有关要求,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指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综合考虑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以及社会经济等因素而确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指对建设工程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工作。

第三条在绵阳市境内,进行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含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机构)协助市级防震减灾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电力等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充分运用于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单位应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下列工程和下列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不能直接采用地震区划图结果,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依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抗震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标定设防要求的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工程具体项目见附表);

(二)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工程;

(三)位于地震资料研究和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大型工程;

(四)位于绵阳境内宝成铁路线西北向龙门山断裂带,新建占地范围大(1000亩以上)、跨不同地质区域的城镇和重大工矿企业、经济科技开发区的大型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国土利用和城市建设规划。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地震构造环境,选择工程建设场地,必须避开活动断裂。

实施一次齐发爆破用药TNT当量三吨以上的工程爆破或在人口稠密地区实施大型爆破作业,业主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到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备案,通过媒体公告爆破时间、地点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后,再实施爆破。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甄别认定工作,在规划立项受理时进行,由规划主管部门初步甄别后,转交防震减灾工作部门认定。经认定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工程项目,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向各审批部门进行项目通报。对于审批、核准和备案制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应当主动向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咨询,工程是否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自觉依法履行抗震设防要求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法定义务。

第八条经认定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立项受理时必须告知业主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业主必须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填报《四川省新建、扩建、改建重大工程、次生灾害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审查表》,依法登记。

第九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事前严格监管,事中全程监管,事后验收。市防震减灾、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电力等部门依法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建设项目主持审批单位在组织立项审查时,以及建设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主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资料受理时,要求业主必须提交该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批复,并持批复到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没有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建设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初设,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设计部门不得违法设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在规划之后、初步设计之前实施。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在工程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应委托具备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评价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受托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在绵阳市境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到市防震减灾工作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任务登记。

第十二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严格执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2005)编制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结束后,在十五日内完成报告的评审和审批,并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不得转借。

第十三条 经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监理和质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按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质检和验收的,由建设或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擅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之规定,由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转借评价资质证书或转让、转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按《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由市防震减灾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提请证件颁发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防震减灾部门汇同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教育宣传工作,适时组织对设计、监理、建筑单位开展抗震设防法律法规、设防知识的培训。

第十七条市、县防震减灾部门或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相关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依照本规定的财物应上缴地方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本《办法》运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防震减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绵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绵府发〔2005〕1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略)


我国股市当前存在的问题之源:股市的制度变迁方式
曾清汉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1800)

内容摘要:股市的形成与发展是制度变迁的结果。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原理,制度变迁由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方式,而我国股市的形成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由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局限性以及政府采取工具主义的理念,因此给我国股市留下了诸多隐忧,导致了当前股市的低迷。我们应从制度的深层去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当前的突破口在于国有资本的退出。
关键词:股市;制度变迁;工具主义;国有资本的退出。

我国的股票市场在其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给国人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观念,使我们认识到了市场经济的魅力。整个过程中,市场的参与者有过辉煌和失落,到现在留下的是更多的迷茫,因为现在股市低迷,看不到复苏的迹象。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从繁荣到萎缩的情况呢?业界指出了股市存在的问题,大致是:股票投资概念正在转换过程中,旧的概念在退出,新的概念尚未形成;股权结构的分裂以及全流通的问题;股市是一个政策市,由于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股民的迷茫;上市公司赢利能力差;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的作假行为导致股民信心丧失。应该说这些分析在一定程度上点到了我国股市的软肋。但罗列问题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应该更前进一步,找出应对的办法。笔者认为从股市的制度变迁中方能发现问题的最终根源,并据此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股市是制度变迁的结果
股市作为一项制度安排,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变迁形成的。自市场经济从西方世界发轫以来,共出现过三种主要的融资制度,分别为商业信用融资、银行信用融资和股市融资。①现今这三种信用方式并存。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学说,制度的变迁有诱致性变迁和强制型变迁两种。诱致性变迁是指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导致制度不均衡,从而引致外在利润的自发性反应,当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有关群体就会设法通过契约的形式发展新的制度,从而推进制度变迁。诱致性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迁过程。强制型变迁是指新的制度的框架是通过法的形式由国家的管理者先行设定,然后强制性地进行推广,最终形成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制度安排,它是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过程。
通过对英美发达国家和我国在股市制度变迁方式上的比较,我们会发现我国股市在内在机制上的缺憾。
(一) 英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
英美发达国家的股市是由市场中的民间力量通过制度创新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
股票与股市形成发展于西方的市场经济环境。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原始积累阶段,16世纪的西欧就有了证券交易。当时在里昂、安特卫普已经有了证券交易所,最早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是国家债券。此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生产经营方式的出现,使股票、公司债券及不动产抵押债券依次进入有价证券交易的行列。在资本主义发展最早的英国,300百多年前,初称为“股票经纪人”的商人就已在他们的主要市场——伦敦交易所从事证券市场的一些简单业务。②
市场经济是自治的经济,市场中的经济活动以利润为中心,经济活动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当获得利润的渠道在改变或新的利润增长点出现时,作为“经济人”的市场主体就会构建新的市场契约结构,形成新的制度安排。因此,寻求利润的最大化始终是市场经济中制度变迁的最终诱致性因素。16世纪的西欧已开始进入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阶段,政府在经济生活中担负的是“守夜人”的角色。正是由于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竞争环境才孕育了证券市场。在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靠企业本身的积累来推动经济的发展已显乏力,对于一些耗资巨大的项目,仅靠单个企业自身的力量已不能担负,但项目的巨大利润空间却又吸引着众多的企业,因此人们就自然地想到通过聚集多个企业或个人的资本来开发这样的大项目。由于资本的功能在于产生剩余价值,因此,项目的各出资者是一定要得到其相应的剩余价值份额的,在这样的背景下,一种新的市场契约——股票就此诞生了。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中指出:“股票,如果没有欺诈,它们就是对一个股份公司拥有的实际资本的所有权证书和索取每年由此生出的剩余价值的凭证。”正是因为股票和股市产生的诱致性因素——筹资功能和投资功能以及配置资源的高效性,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相应地从自发到自觉地发展这种市场创新,最终形成一种不可或缺的融资方式。这一过程充分展示了市场经济的魅力,它为市场中的交易主体提供了广阔的想象空间和源源不断的创新活力,市场中的主体总会寻找到利润的增长点和实现利润的机制——即为实现利润而必须的管理系统。股票和股市就是这样的系统。政府要做的仅仅在于关注市场交易行为的公平与公正,其它的事情就让市场来解决。这种精巧的制度安排只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市场孕育、产生和发展,在专制经济条件下,这一伟大创造是决计不会产生的。
股票和股市机制由市场自身孕育发展会产生以下的效果:
(1)人们对股票和股市更有认同感,也深刻地理解这种机制的功能和相关的环境,进而自觉遵守相关的规则。由于这种机制是在市场中孕育并诞生的,因此市场中的相关交易主体具有对这种机制的需求,他们有相对较高的自觉性来维护这种机制的运行,对风险的认识也相对较深并保持着较高的警惕。在探求理论时往往是自觉挖掘,自我教育,自律意识较高。
(2)股票和股市机制具有稳定性、创新性和高效性。由于人们在观念上的认同,人们会自觉地维护机制地稳定性。另外,这种机制是为利润的增长而设计的,并且这种增长是在完全市场化的环境中产生的,因此这种机制必然是一种具有创新性和高效性的机制。
(3)政府的干预较少。由于这种机制是由市场中的力量相互作用而形成,政府只是保持审视的眼光。这种机制的形成,只要是不违背公共利益和公正、公平的准则,政府往往是保持默许的态度。当此种机制的正向意义越来越明显,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越来越大时,政府也开始从旁观席走到前台,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4)市场中的交易主体对信用的作用认识深刻,但这种认识往往是经过惨痛教训才得到的。股票和股市完全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如果信用烂掉,这种机制就会顷刻间覆没。市场是一个逐利的场所,有时人们会为攫取暴利而破坏信用体系。英美两国在其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均有信用遭到严重摧残的历史。英国在1720年发生的“南海事件”,使得证券市场中的信用体系严重受损,英政府因此颁布气泡法案,不允许企业自行发行股票,直到1825年,这个法案才被废除。美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其股票市场投机极度盛行,终导致“黑色星期一”事件的发生,对股市的信用体系也是一次严重的打击。这两次事件最后的结果都是由政府出面建立相关的制度来防范信用危机,但事件本身也为股民上了生动的一课,使他们认识到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从另一侧面反映了一个经济机制的发展从产生到成熟,必定有一个对其认识的深化过程,中间还可能产生消极的事件。同时证明政府作为市场的“看护人”,如果过于放任自流,监管不到位,放松了对公正、公平和正义原则的监督,就会给市场带来极大的损伤。
(二)我国对股票和股市机制的选择是强制型制度变迁的结果
股票在我国的出现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当时我国对市场经济尽管还处在理论探讨的阶段,但我们已经在行动上开始了市场经济的建设。党和政府在观念上的转变与政策上的松动使得市场形式在经济领域中开始逐渐发展。由于市场本身具有培育活力的功能以及人们思想的解放,国人中被禁锢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得到迸发。这时,类似于股票的契约形式已开始在市场中出现。如人们以集资入股的形式开办企业,企业间也开始以入股的形式组成新的企业,人们开始私下里转让“股票”。但这时的“股票”机制还很粗糙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股票与债券混同,入股后可以退股,对国有资产低估,变相地把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股息在成本中列支等等。③虽然这时类似于股票的机制在逐渐形成中,但不能说我国的股票机制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恰恰相反,它是强制型制度变迁的结果,因为如果没有执政者观念的转变和允许市场形式的存在,这种机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能得到发展的。因此,这种机制不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民间发育起来的,而是先有执政者的制度改变,才有这种机制的出现。虽然存在诸多不足,但市场毕竟开始孕育这一新的机制,如果我们任其自由地发展,可以肯定,这一机制也会如在西方国家一样慢慢发展成熟,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由于经济发展轨道的转轨,这种机制已经开始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展模式。但我们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等待其慢慢地发展起来,原因在于:
(1)由于此时信息传播技术和途径已发展到较高的水平,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对国外成熟股市的研究而获得相关的理论并把它用于我国股市的发展,从而加快发展的速度;
(2)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已不允许我们缓慢地发展经济;
(3)建国后几十年的经济积累,使我们拥有规模宏大的存量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逐渐失去国家的直接资金资助,必须通过市场手段获得发展的资金。市场手段主要是银行贷款。但由于当时的银行是属于国有,贷款额度受国家计划控制,企业贷款困难,因此,需要加快资本市场的建设,把存量资产盘活;
(4)当时我国是属于供给不足,资本短缺的经济。同时,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例增长较快,而政府和企业的收入在比例上却在逐渐下降。因此,应加快资本市场的建设,把居民收入引入投资的渠道,以增加企业发展所需的资本。
但当时股市发展的环境存在欠缺:
(1)市场发育还处在起步阶段,人们在计划经济中形成的观念不能马上转变过来,对市场经济中的新事物认识粗浅,对股票更是知之甚少;
(2)股市发展需要的法制环境基本没有,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
(3)股市是由信用支撑起来的,而当时人们对信用的认识还处在模糊状态;
(4)当时的股份公司极少并且公司制度不健全。
所有这些因素严重地制约了股市的发育,如果在短期内全凭市场本身来完善股市发育的环境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市场本身是一个被束缚得很紧的市场,它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
基于上述原因,我国政府在八十年代末开始对股票机制进行规范。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初期,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以地方监管为主,主要表现为由各地政府和省级人民银行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发布规定和进行管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央政府成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颁布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增多。
事实上我国的证券市场建设到现在用了十多年的时间走了西方国家曾用了一百多年的时间才走过的历程,发展可谓神速,这既得益于西方先进国家的理论和经验以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更有赖于政府的强制性推动。因此,通过政府的努力,我国在市场本身还不具备建立较高层次的股市的情况下,以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形式构建了中国股市的制度框架。尽管市场中存在诱致性因素,但中国股市制度主要是由政府通过拖着市场走的方式而发展起来的,因而强制性因素占主导地位。
二、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股票和股市制度是在市场极不健全的情况下,由政府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而建立的。作为制度仿效者,制度的框架由政府搭建,这种框架是否适应市场的需要决定于制度制定者的主观意识与市场发展实际的契合度。现实中,由于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的刚性、官僚主义以及集团利益的冲突,这种框架在盛装市场时往往显得不饱满和不规整。
(一)工具主义色彩浓厚
制度层面的工具主义意指制度的制定者在创设新的制度时关注的是新制度的现时的有效性,把新制度当着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而不关注其任何目的和价值意义。其最大特点是:1. 割裂手段和目的的辨证关系;2. 割裂新制度各个功能的辨证统一关系,专注于其中的一两个功能,本末倒置;3.不去分析新制度所需的其他制度环境以及新制度的真实价值所在。我国在社会经济发展上是属于落后之列,如果想赶超先进,工具主义将随时伴随着我们。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原理,路径依赖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常有现象。不管是先进国家还是落后国家,其社会经济的发展均有其特有的路径。作为落后国家,其发展路径在效率上相对与先进国家有差距,根据路径依赖原理,如果其发展出的新制度要想和传统的制度相协调,必然要沿着原来的路径发展,而原来的路径却是低效率的。落后国家要想走上高效率的发展路径,其制定的具有高效率功能的新制度必然和原有路径下的旧制度有冲突。而旧的制度体系在社会中已是根深蒂固,要想在短期内大范围地突破它的体系框架显然是不可能的,否则,就会导致大的社会动荡,前苏联就是一个例证。所以落后国家只好有选择地发展新的高效率的制度,即利用新制度的一两个功能,而不全盘吸纳。因此,工具主义将是其不得不采取的方法。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了全面的经济建设,并且进行市场经济的探索。那时我国处在供给不足、资金短缺的经济现状。企业的市场空间很大,但企业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很少,缺乏发展所需的资金。由于发行股票是一种不用偿还本金的融资方式,股票持有者是否获得股息还视股份公司的经营效果,在企业看来,这是很好的融资方式;另一方面,居民收入增多,也有投资的需求。这些因素促成了股市的产生与发展。但当时从政府到民间,均把股市当着筹资的方式,而没有注重其配置资源和投资的功能,没有注重配套制度的建设。结果把众多不具发行股票的国有企业送到了股市中,实行中国特有的股票种类的划分,即把股票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实行同股不同价的政策。这是典型的工具主义,当市场缺资金时,就利用股市的筹资功能,而不关注股市的配置资源和投资的功能以及与相关制度的协调。虽然如此,但从发展的现实状况来看,我国的股票市场发展非常迅猛,为我国的经济建设筹集了庞大的资金,也培育了规模较大的股市产业,这说明我们采取的策略是对的。事实上,我们也不可能在初期就把相关制度制定完备,原因在于:(1)上层建筑还不能满足股市健康发展的需要;(2)人才缺乏,研究不够;(3)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痼疾太多太深,制度建设的阻力太大;(4)法制建设和信用制度的培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却不允许在经济发展上停止脚步去等待。由于现实中存在发展经济的紧迫性,因此必须找到发展经济的突破口。当时企业缺乏发展的资金,因此借用股市的筹资功能就成为突破经济发展瓶颈的手段。寻找突破口的过程也是采纳工具主义的过程。
工具主义既是缺陷,也是我国股市发展的动力。
(二)“尾大不掉”制约了股市的发展
我国股市在近十几年的快速发展掩盖不了留在后面的未得到梳理的众多难题,这些难题就象一条沉重的尾巴,拖住了股市前进的步伐。这也是实行工具主义的必然结果,因为工具主义看重一时的效率,寻求的是突破口,把难题暂时搁置,在配套制度的建设上没能跟上,最终这些难题会极大地阻碍效率的发挥,近期股市的低迷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
这些难题包括:
1. 股权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股市发展的初期,由于市场中的规模以上的企业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因而能够上市发行股票的只有国有企业。在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由于担心国有资产的流失,人为地把股份划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国有股占控股地位,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并且实行同股不同价,国有股的发行股价远低于社会公众股的发行股价,但各股却在分享股息时具有相同的权利,这完全违背了同股同价和同股同权的原则。由于国有股占控股地位,控制了公司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企业的管理者成了国有股东的代言人。而国家对国企管理者的工作成果的评价标准是规模的大小,而不是赢利能力的高低,这就刺激管理者好大喜功,不断增发股票,敛集资金,导致企业赢利能力低下,流通股价不断下挫,流通股股东利益受损。同时,由于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缺位,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公司治理效果差。
2. 股市中行政化趋势严重。
中国具有几千年的专制传统,专制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扎根很深,因此,政府的威严对大众来说是天经地义的甚至是神圣的,对政府行为的置疑和监督就变得很苍白。在民间,公民缺少自治的理念,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麻烦事时,最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解决,而不去考虑通过民间形式加以解决。殊不知,当我们把权利让度给政府时,经过转化就变成了具有强制力的政府权力,权力具有扩张的本性,让度得越多,回报民众的就是更多的约束自由的政府权力,把原有的自由空间变成了僵硬的磐石。因此,在我国的股市中,行业协会没能担起自律的职责,几乎事事都由证监会包办,甚至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高管人员都由证监会指定,这些高管人员还被纳入行政编制,属于公务员,而各个会员的权利变得虚无。同时,由于我国股市是强制型制度变迁的结果,制度框架由政府搭建,这些制度既起到规范作用,也起到教育民众的作用,因为我国市场不健全,股市对大众来说完全是新事物,很多知识都是从政府的法规中学到的。这样一来,政府在股市中的威信更是无以言说。
行政介入得太多,其结果就是抑制了市场创新。“┈┈对于创新,中国的法律仍然为之套着未经批准则为违法的紧箍咒。对于新事物,一旦出事,便予以简单的封杀。”④其实,法律不禁止的领域就是市场中各交易主体活动的领域,这已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中,这一原则常被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