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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通告〉的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4:14: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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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通告〉的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最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通告〉的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最高法/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执行〈通告〉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通告》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和《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公布、下发后,各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执行中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问:《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一律不判处死刑”,是否包括一律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答: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一律不判处死刑”,包括一律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问:《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也可以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具体执行中,应当怎样掌握?
答:符合《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犯罪分子,一般只能从轻、减轻处罚,不能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只有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退出全部赃款,没有给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并有立功表现的,才可以考虑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对于上述决定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案件,应当分别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三、问: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否不作犯罪处理?
答:不可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个人贪污、受贿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已构成犯罪。因此,这些犯罪分子虽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或者有立功表现,也不应作无罪处理,可
以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四、问:司法文书中可否直接引用《通告》规定,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
答:司法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罪行等事实和情节。在司法文书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或者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的部分,可以写明鉴于被告人能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
坦白的《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或坦白交代罪行,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



1989年9月14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武志国


  本以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当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只要存在违约事实,那么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很明确,很容易计算的。

  一、实践中各地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人民银行将此规定出台之后,其实就无法直接适用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了。

  实践中,各地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标准都有规定。因此也就排除了“有关主 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的可能,也就使违约金的计算变得简单容易操作。

  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有关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实践中竟然有不同看法

  2009年8月20日启用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JF-2000-009)规定如下: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 90 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 1 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法官和律师认为,假设2010年8月17日之时开发商逾期交房达到110天(超过90天时),那么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应当是: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算90天的利息,然后从逾期第91天起算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1 ‱,共承担20天的违约金。笔者对此观点(简称“累加观点”)很难理解,但是考虑到有一些人持有如此看法,有些多余又专门分析一下。

  笔者以为,《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违约时间的长短分别按两种情形处理(“逾期在 日内”和“逾期超过 日”),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是针对两种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的规定,对于第二种情形也给了两种以上的选择(包括合同继续履行和购房人解除合同),因此不会得出上述“累加观点”。而且也不符合常理,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86%(年利率),折算为日利率为0.0133%(日万分之1.33),这样会发现逾期时间越长反而违约标准下降,有为《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本意,“利息+违约金”很好地体现了补偿损失并适当惩罚的违约金构成。因此,“累加观点”确实站不住脚!另可参考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以及重庆市出台的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008年8月1日启用)
  第九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关于逾期贷款利息的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2009年8月20日启用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JF-2000-009)第五条规定购房人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可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又如何理解,实践中也是有争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启动时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启动时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下发后,各地税务机关在积极贯彻上述文件精神,着手各项准备工作的同时,也询问推行工作的启动时间及有关工作的具体部署。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推行工作启动时间
根据四部局联合文件的规定,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必须通过信息产业部的资质审查,并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书方可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组织的招标活动。根据推行工作的职责分工,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陆续分别出台《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同时确定检测单位),《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等配套性文件。考虑到这些配套性文件以及资质审查、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检测等工作需要相应的一段时间,为此,总局决定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时间延迟到下半年,具体推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 总局有关配套文件和部署
为了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除四部局联合通知外,总局的配套文件和措施包括:一是《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二是《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三是《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招标范本》。《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是总局根据四部局联合通知精神,对税务机关推广应用工作做出的具体部署;《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是总局为实施税控收款机统一管理而开发的后台软件(包括税控初始化、购票写卡、税控数据采集等),待软件开发完毕即下发各地税务机关使用;《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招标范本》是总局为规范各地选型招标工作提供的一个统一的招标范本。
三、 严格工作纪律
为了保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行中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一)在总局未对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前,各地不得开展税控收款机推广和试点,已经开始的应立即停止;在国家质检总局未正式颁布获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书企业名单前,各地不得进行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严禁继续让纳税人购买非国标产品。
(二)关于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货物运输统一发票问题,总局将单独做出具体部署,各地应按统一要求实施,不得自行其是。
(三)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总局未正式颁布《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并确定检测单位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任何单位出具的资质认定和检测结果不予承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