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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6:39: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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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分金库、税务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分金库、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根据试行情况,作了补充修改,现正式颁发。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设,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国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一节 国库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机构,按照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国库设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理总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理分库;省辖市、自治州和成立一级财政的地区,由市、地(州)

分、支行经理中心支库;县(市)支行(城市区办事处)经理支库。
计划单列市分行应设置分库。凡直接向总库办理库款报解的,其国库业务受总库领导,其余的由省分库领导。
市辖区建立一级财政的,应设置同级国库。
乡(镇)财政建立后,乡(镇)国库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的分库、中心支库、支库,按照行政区划名称定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省(自治区、市)分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地区(市)中心支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支库”。
第二条 各级国库的工作机构,按《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总库设司,分库设处,中心支库设科,支库可根据业务量大小确定要否设股,但至少应有专人负责。
第三条 支库以下的国库经收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负责收纳报解财政库款。经收处的业务工作,受支库领导。
第四条 国库的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级国库的工作,直接对上级国库负责。下级国库应定期向上级国库报告工作情况,上级国库可以对下级国库直接布置检查工作。
第二节 国库的人员管理
第五条 各级国库均应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原则上总库配备35至45人;分库一般配备5至13人;中心支库一般配备3至9人;支库一般配备2至5人。
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各级银行行长兼任,各级国库的副主任由各级银行分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分库的正副处长、中心支库的正副科长、支库设股的股长或副股长,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正式任免手续。他们的任免、调动,应经过上级国库的同意。
第六条 各级国库要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中等专业(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现职人员没有达到上述水平的,应当通过培训尽快达到。
国库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抽调。
第七条 国库工作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守国家机密,维护财经纪律,执行国库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 各级国库领导要关心干部的培养教育,定期组织业务技术培训,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国库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根据国库业务的特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国库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国库工作是国家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重要基础工作。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国库在实现国家预算收支任务中,要充分发挥执行作用、促进作用和监督作用。
国库的基本职责要求如下:
(一)准确及时地收纳各项国家预算收入。根据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和上级财政机关确定的分成留解比例或确定的定额上解数额、期限,正确、及时地办理各级财政库款的划分和留解,以保证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运用。
(二)按照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银行的开户管理办法,为各级财政机关开立帐户。根据财政机关填发的拨款凭证,及时办理同级财政库款的支拨。
(三)对各级财政库款和预算收支进行会计帐务核算。按期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报送日报、旬报、月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定期同财政、征收机关对帐,以保证数字准确一致。
(四)协助财政、征收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缴库;根据征收机关填发的凭证核收滞纳金;根据国家税法协助财税机关扣收个别单位屡催不缴的应缴预算收入;按照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办理库款的退付。
(五)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的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国库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正确地按照国库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办事。国库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各级国库有权督促检查国库经收处和其他征收机关所收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全部缴入国库,发现拖延或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
(二)各级财政机关要正确执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划分办法和分成留解比例。对于擅自变更上级财政机关规定的分成留解比例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三)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项目和审批程序办理退库。对不符合规定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四)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对违反财政制度规定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国库的各种缴库、退库凭证的格式、尺寸、各联的颜色、用途以及填写内容,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缴退库凭证或填写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国库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财政、征收机关应及时向国库提供下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一)有关预算执行的文件规定。如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各级预算收支划分范围和预算收入的分成留解比例等有关规定,年度财政预算计划,以及各项税收提取手续费的比例等。
(二)有关预算缴退库款的国营企业名单、计划。包括:企业名称、隶属关系、预算级次、适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和帐号等主要内容,以及提供缴款计划和弥补亏损计划等资料。
(三)预算执行中涉及调整预算收入分成比例,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预算级次和缴款方式等文件。
(四)与国库工作有关的财政、预算、税收、财长等规章制度和文件。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国库的有关业务会议,要互相通知派人参加,并根据工作需要,由财政机关牵头定期举行联席会议,以便及时互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工作进行检查,加强监督。
各级国库应向财政、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国库业务文件。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将支拨或退付库款所用的印鉴,送同级国库存验。

第三章 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与退付
第一节 征收机关
第十三条 国家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以及国家指定的机关负责管理、组织征收或监交。这些机关通称“征收机关”。按照预算收入的性质分别由下列机关负责征收。
(一)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有:工商税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及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预算收入。
(二)海关负责征收的有:关税、进口调节税以及代征的进出口产品的产品税、增值税、对台贸易调节税、工商统一税等。
(三)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的有:国营企业上缴利润、调节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收入等。
(四)不属于上述范围的预算收入,以国家指定负责管理征收的单位为征收机关。未经国家批准,不得自行增设征收机关。
第二节 预算收入的收纳
第十四条 预算收入的收纳,分为就地缴库、集中缴库和税务机关、海关自收汇缴三种。
(一)就地缴库。由基层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征收机关规定的缴款期限直接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二)集中缴库。由基层缴款单位将应缴预算收入通过银行汇解到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按征收机关规定的缴款期限汇总向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缴款单位采用集中缴款方式的,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对擅自变更缴款方式的,国库应予制止。
(三)税务机关、海关自收汇缴。缴款人或缴款单位直接向基层税务机关、海关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海关将所收款项汇总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本着既方便群众,又有利于税款入库的原则,对农村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及农民缴纳的小额税款,由税务机关自收汇缴。城镇居民和个
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小额税款,凡在银行开有存款帐户的,可直接向经收处缴纳;没有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用现金缴纳税款的,缴款数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由国库经收处收纳;额度以下的,由税务机关自收汇缴。具体额度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国库和专业银行商定。
海关对入境旅客、船员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以及对边境小额贸易征收的进口税;海关查处走私和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由海关自收汇缴。海关自收汇缴的具体办法,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征收机关对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入库;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帐户,也不得存入储蓄帐户和其他帐户。
征收机关按规定从税款中提取的费用等款项,必须通过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自行从新收税款中抵扣。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缴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缴款书。各征收机关应负责对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缴款凭证的填写进行认真的宣传、辅导和检查,以保证各项预算收入入库准确。各国库、经收处也要加强对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等的审核复查。
第十七条 缴款单位向国库经收处缴纳各项预算收入时,各经收处应按第五章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做好服务工作。对超过缴款期限的,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为保证预算收入及时入库,经收处应及时将所收款项划转国库,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或延解积压。
第三节 预算收入的划分
第十八条 国家预算收入按照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划分收入的方法分类,有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分成收入三种:
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全部归中央预算,地方预算不参与分成;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全部归地方预算,中央预算不参与分成。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分成收入,分为总额分成收入与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两种。总额分成收入全额列入地方预算,由国库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
成。属于中央分成的部分,作为地方预算的上解支出,上解中央。对无上解任务的补助地区和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中央预算不参与分成。定额上解地区的上解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固定分成比例分成后,分别划归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
。具体划分收入的方法,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地方预算收入在各级预算之间的划分,分为上级预算固定收入、本级预算固定收入、上级预算和本级预算分成收入三种。
上级预算固定收入,本级预算不参与分成;本级预算固定收入,上级预算不参与分成。上级预算与本级预算分成收入的处理方法,比照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分成收入的处理方法办理。具体划分收入的方法,按照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预算收入的退付
第二十条 国库收纳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库:
(一)由于对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
(三)企业按计划上缴税利,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按规定可以从预算收入中退库的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四)财政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
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退库,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各级国库对不合规定的退库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一条 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各级国库办理,国库经收处只办理库款收纳,不办理预算收入的退付。
第二十二条 预算收入库款的退库,应按预算收入的级次办理。中央预算收入退库,从中央级库款中退付;地方各级预算固定收入的退库,从地方各级库款中退付;各种分成收入的退库(包括总额分成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的退库),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从上级和本级库款中退付。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库,应向财政、征收机关填具退库申请书。退库申请书由财政或征收机关按照以下基本内容统一印制,也可由申请退库的单位按财政、征收机关规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退库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主管部门、预算级次、征收机关、原缴款书日期、编号、预算科目、缴款金额、申请退库原因、申请退库金额以及审查批准机关的审批意见和核定的退库金额(后两项由审批机关填写)等。各级财政机关和征收机关,应当严格审
查,不得随意填发收入退还书。
国库收到财政、征收机关签发的收入退还书,在审查办理退付时,可要求批准机关提供有关文件和退库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原则上通过转帐办理,不支付现金。对个别特殊情况,必须退付现金时,财政、征收机关应从严审查核实后,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的明显戳记,由收款人持向指定的国库按规定审查退款。
第二十五条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外籍人员,以外币兑换人民币缴纳税款或以外汇券缴纳税款,因发生多缴或错缴需要退库的,经征收机关审查批准,签发“收入退还书”时,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后,将退库金额通过银行往来划转经收行处,通过“

外汇买卖”科目,按缴款人取款或转入缴款人帐户时的当天卖出牌价,折成外币或外汇券退给缴款人或转入缴款单位的外币存款帐户。
第二十六条 预算收入退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制定。

第四章 国库的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节 国库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库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工作,严密核算手续,健全帐簿报表,保证各级预算收支数字完整、准确,及时完成会计核算任务。
第二十八条 国库会计的核算方法,除本细则规定者外,均按《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执行。
各级国库的会计事务处理,必须日清月结,不得拖延积压,不得以表代帐。国库会计科目是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库会计事项纳入银行资金平衡表统一平衡。为了便于分析考查国库会计事项,各级国库的预算收入、支出等会计凭证数量较多的,应单独装订分册保管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库对预算收入的划分报解,原则上采取逐级划分报解方法,支库收纳的中央预算收入和省级预算固定收入,可直接或经中心支库汇总后向分库报解。
第三十条 各级国库对预算收入的核算报解,原则上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到“款”,工商税收类核算到“项”,其他个别项目,经总库和财政部协商,可核算到“项”(下同)。
第二节 国库的会计科目与会计帐簿
第三十一条 会计科目是正确核算和综合反映国库业务活动的重要依据。国库系统的库款上划、下拨、调度,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联行的有关科目。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一)中央预算收入:总库收纳的和各分支库就地收纳的中央预算收入,以及分库按比例或规定上解总库的中央预算收入,使用本科目核算。
中央预算收入的退付也使用本科目核算。
各分支库逐日上划总库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中央预算支出:总库办理财政部实拨资金的中央预算支出,使用本科目核算(总库专用)。
(三)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各行办理财政部下达的中央级事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支出,以及总库与财政部结算时,均使用本科目核算。
(四)财政预拨经费限额款:凡财政部预拨的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款,用本科目核算。
(五)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本科目为反映地方预算收入的过渡性科目。各分、支库当日收纳的地方预算收入暂记本科目,每日划分报解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六)地方财政库款:地方各级预算的固定收入、分成收入、补助收入、专项收入以及地方预算支出拨款、拨款的缴回、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均用本科目核算。
各分、支库应按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预算级次划分,在本科目下分别为同级财政部门开立地方财政库款户。
(七)财政预算外存款:各级财政掌管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拨、上解等均用本科目核算。
各级国库应分别为同级财政部门开立财政预算外存款户。
(八)待结算财政款项:凡由国库经收处代收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
各国库经收处在本科目下设“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每天代收的各项预算收入先进入本科目专户,当天营业终了前汇总上划支库时,结清本科目专户。
(九)总库对中央财政库款进行帐外登记,反映汇总中央预算收入、中央预算支出及库款的结存数字。
第三十二条 国库会计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帐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反映和监督各项财政总预算收支余存以及往来款项的核算工具。
各级国库都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总帐和明细帐:
(一)总帐:按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国库会计科目名称设置。
(二)明细帐(分户帐或登记簿):
1.中央预算收入明细帐或登记簿:各分、支库收纳和上划的中央预算收入设登记簿,总库设明细帐。本帐(簿)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分别立户。
2.中央预算支出明细帐:总库根据财政部的拨款凭证,按会计事项序时登记。进行明细核算。
3.中央经费限额支出明细帐:各开户行依照“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分“款”设置帐户。
4.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登记簿:各分库、中心支库、支库均设置本簿。登记经收的预算收入,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级次、科目分别立户。
5.地方财政库款明细帐:各分、支库按同级财政机关设置本帐,按会计事项序时登记。其中对同级预算收入按年度根据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另设帐户。
6.财政预算外存款明细帐。按会计事项序时登记。
会计帐簿的格式,总帐采用三栏式,中央和地方预算收支明细帐,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
国库会计的核算方法和记帐规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节 会计凭证
第三十三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记帐的依据。国库使用的会计凭证属于银行的“特定凭证”。
国库使用的会计凭证一般分为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两种。
记帐凭证是据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业务内容和应用的会计科目,加以归类整理而编制的,是登记帐簿的依据。符合记帐凭证要求的其他凭证,也可代替记帐凭证。
原始凭证分为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更正收入错误凭证、库款支付凭证和上划库款凭证五种。
第三十四条 国库会计的收入缴库凭证,为“缴款书”。“缴款书”是国库业务的基本凭证。
缴款书一般应具备以下十二项基本内容:
(一)填制年月日;
(二)人民币大、小写金额;
(三)凭证号码和银行的会计分录;
(四)银行有关经办人员印章;
(五)付款(缴款)单位的户名、开户银行和帐号;
(六)缴款单位的银行转帐印章(预留银行的印鉴);
(七)收款单位财政机关名称及收款国库名称;
(八)预算(收入)级次;
(九)预算科目“款”、“项”、“目”的名称;
(十)缴款的所属预算计划年度、月份;
(十一)滞纳金的计算;
(十二)纳税的计算根据。
第三十五条 缴款书的种类:分为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其他专用缴款书三种。
(一)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见附件格式一)一式六联。各联用途:
第一联:收据(代完税征),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或纳税人;
第二联:付款凭证,代替缴款单位的转帐支票,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记帐凭证);
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记帐凭证);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
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基层征收机关。
征收机关需要增加存根联的为第六联存根,由税务机关留存,缴款企业自填的由企业送基层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收,除涉外税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外,均使用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
(二)一般缴款书(见附件格式二)一式五联,各联用途:
第一联:收据,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或缴款人;
第二联:付款凭证,代替缴款单位的转帐支票,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记帐凭证);
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记帐凭证);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
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同级财政部门。
实行利润包干办法的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以及其他企业收入,各机关事业单位上缴的其他收入等使用一般缴款书。
(三)其他专用缴款书,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涉外税收、海关征收或代征的税收等专用缴款书。
1.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见附件格式三)。
2.涉外税收专用缴款书,包括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个人所得税等专用缴款书(见附件格式四、五、六、七)。
3.海关专用缴款书(见附件格式八)。适用于关税及海关对进出口产品代税务机关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等。
4.其他不属于税收、利润和其他收入的缴款书。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专用缴款书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专用缴款书(见附件格式九、十)。
农业税缴款书可以使用一般缴款书。如需要使用特定的专用缴款书,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与分库自定。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收纳预算收入时,一律凭统一规定的缴款书办理。缴款书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一税一票,按“款”填制,不得几种税合开一票。
第三十七条 缴款书是国库办理收纳预算收入唯一合法的原始凭证,也是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海关、国库、银行以及缴款单位分析检查预算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记帐统计的重要基础资料。除征收机关认真填写,并加强对自填单位的辅导检查外,各级国库和国度经收处,必须
比照对银行收付款凭证的审查要求,加强对国库缴款书的审核工作。对缴款书填写中发生的问题,经办银行要及时通知征收机关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国库收入退库证为“收入退还书”(见附件格式十一),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各联用途如下:
第一联:报查,由退款国库盖章后退签发收入退还书的机关;
第二联:付款凭证,由退款国库作付出传票(记帐凭证);
第三联:收入凭证,由收款单位开户行作收入传票(记帐凭证);
第四联:收帐通知,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收款单位收帐;
第五联:付款通知,由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送退款的财政机关。
“海关专用收入退还书”见附件格式十二。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国库按规定退付预算收入时,一律凭收入退还书办理。
第四十条 各级国库对于收入退还书要认真审核把关,除按规定审核批准程序、退库范围等事项外,还应当比照缴款书的要求,逐项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与签发机关联系解决。
第四十一条 国库更正错误凭证为“更正通知书”。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国库和缴款单位,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还和报解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事项,按下列方法办理更正:
(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更正。
(二)国库在编制收入日报表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
(三)国库在办理库款分成上解工作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更正。
更正错误均应及时办理,并在发现错误的当月调整帐表,不再变更以前月份的帐表。年终整理期内,更正上年度的错误,均在上年度决算中调整。
“更正通知书”见附件格式十三。
联数和各联用途如下:
1.征收机关更正缴款书的更正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征收机关留存;第二、三联送国库审核签章更正后,第二联国库留存,凭以更正当日收入的帐表,第三联随收入日报表送同级财政机关。
2.国库更正收入日报表的更正通知书一式三联。一联国库留存凭以更正当日收入的帐表;二联随收入日报表送财政机关;三联随收入日报表送征收机关。
属于国库办理分成留解、划解库款的错误,由国库另编冲正传票更正。
第四十二条 库款支付凭证。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拨款,同城预算拨款及拨款的缴回使用“预算拨款凭证”(见附件格式十四);异地预算拨款使用银行的“信汇凭证”或“电汇凭证”。
预算拨款凭证联数和各联次用途如下:
第一联:支款凭证,由付款国库作付出凭证;
第二联:收入凭证,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作收入凭证;
第三联:收款通知,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收款单位记帐;
第四联:回单,由国库盖章后退给拨款单位作回单。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库向上级国库上划库款时,应将收入报表随同“中国人民银行邮划代收(付)报单”(简称划款报单)一并上报。
第四节 会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国库会计报表,是国库对预算收入原始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的一种书面报告。它是财政部门掌握支出拨款,分析检查和汇编国家预算收入情况唯一的合法根据,也是税务机关检查税收入库进度情况的根据。各级国库必须及时、正确、完整地编报各种会计报表

第四十五条 国库会计报表基本上分为日报、旬报、月报、年度决算四类。日报是国库的基础报表,旬报、月报、年度决算按预算科目反映收入累计数。
第四十六条 国库日报表。分为预算收入日报表、分成收入计算日报表和财政库存日报表三种。
(一)预算收入日报表(见附件格式十五)。它是各级国库收纳、划分、报解库款的基础报表。财政、征收机关据以检查收入征收入库情况,并逐日对帐。
本表根据缴款书、收入退还书、预算收入明细帐或登记簿,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分别中央、省、地、县等不同的预算级次逐日汇总编报。
(二)分成收入计算日报表(见附件格式十六)。它是计算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地方上下级财政之间,每日分成收入留解的报表。分成收入计算表的基本内容包括:收入总额,中央、省、地(市)、县级分成数的有关栏次。各级国库只办理与上级预算的分成。分成收入的计算,按照
财政管理体制划分的预算级次逐级办理。例如,支库办理县财政与地区财政的收入分成;中心支库办理地区财政与省财政的收入分成;分库办理省财政与中央财政的收入分成。
本表根据地方预算收入日报表中属于分成收入各科目数字之和,按照上级财政部门通知的分成留解比例计算填列。其中应上解的分成收入,列入上级财政的预算收入日报表的“上解收入”科目,随“划款报单”将库款上划上级国库。
没有分成收入上解任务的县和地(市),支库和中心支库对县和地(市)级预算收入,仍应编报分成收入计算日报表(本表收入总数与县或地(市)留成数一致)上报,以便上级国库汇总收入总额,办理与其上级的分成收入留解。
(三)财政库存日报表(见附件格式十七)。它是国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核对财政预算库款数额的报表。根据国库的同级财政预算库款帐编制。
此外,各国库经收外,每日应将收纳的缴款书分别预算级次和预算收入科目汇总编制“代收预算收入清单”,连同国库缴款书有关联一并上报支库。
第四十七条 国库旬报、月报、季报(见附件格式十八)。收入旬报、月报、季报是预算收入日报表的定期综合。按照预算收入科目报本年累计数。
中央预算收入旬、月报、中央预算支出月报是中央级预算收入、支出的定期综合反映,由总库编制。
地方预算收入旬、月报是定期综合反映地方预算收入的报表,由当地国库编制。
预算收入退库季报(见附件格式十九)。它是预算收入退库登记簿的定期综合,按预算级次和实际发生退库的“款”级科目统计编报,由各级国库逐级汇总报总库一式两份,并由总库转财政部一份。
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支出月报,是反映部分中央预算支出的报表,是国家预算支出执行情况的组成部分。由各有关分、支库逐级汇总电报报告总库,由总库汇总报财政部。
为了准确反映当月预算收入数字,各支库月末前数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应当采取加快报解办法,尽量在上级国库报送月报期限内,报达上级国库汇入当月报表,做到基本按月划期。对个别来不及汇入当月月报的,可并入下月报表汇总。
各分库向总库编送的中央预算收入月报,采用微机联网通讯或电报报告。各支库、中心支库,应采取加快月末前数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的报送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国库年度决算(见附件格式十八)。年度决算是国库一年来收纳、划分、报解国家预算收入的总结。根据预算收入明细帐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以及直接向总库报解中央预算收入库款的计划单列市分库年度决算应于年终后两个月内报达总库。总库汇总后报财
政部。
各级国库年终决算编成后,应附国库决算说明书,随决算表一并报上级国库。
年度决算包括:中央级预算收入决算、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支出决算、地方预算收入决算。

第五章 各级国库会计核算手续和预算收入报解程序
第一节 国库经收处
第四十九条 国库经收处根据缴款单位或缴款人填写的缴款书(包括征收机关自行收款汇总缴纳的缴款书),经审核无误后,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工作。然后,在缴款书各联加盖有收讫日期的业务印章。第一联收据联退回缴款人,第二联付出凭证由经收处作为缴款单位存款户的支付凭
证,第三、四两联随划款报单上划支库,第五联报查联县级收入交主管收入的基层征收机关。
缴款单位或缴款人以现金缴纳时,第二联付款凭证联作为现金收入传票的附件。现金收入传票由经收处自行填制。
第五十条 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收纳预算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收:“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付:“××存款”科目或“现金”科目
每天营业终了,应将当日代收的款项随同缴款书划转专业银行管辖支行,再由专业银行支行当天划转支库,不得积压。
经收处上划库款时,会计分录为:
收:“支行辖内往来”或“县辖往来”科目
付:“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专业银行支行收到所辖上划预算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收:“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付:“支行辖内往来”或“县辖往来”科目
专业银行支行转划国库支库时,会计分录为:
收:“人民银行往来”科目
付:“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第五十一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涉外纳税人和国内纳税人缴纳税款时,一律由开户银行负责库款的收纳。如果纳税人以外币(现钞)缴纳税款时,一律由银行负责库款的收纳,外币应兑换成人民币。
上述银行收纳的库款的报解程序,按国库经收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经收处所收款项是代收性质,不算正式入库。经收处不办理预算收入的退库。但在当日预算收入未上划以前,如征收机关发现错误可以更正。
第二节 支库
第五十三条 国库以支库为基层库。各级预算收入款项,以缴入支库为正式入库。征收机关和国库计算入库数字和入库日期,都以支库收纳数额和入库日期为准。
第五十四条 支库根据缴款单位或缴款人的缴款书办理预算收入库款的入库工作。支库应当由专人审查缴款书,审查无误收款后,在缴款书各联加盖有收讫日期的业务印章。第一联收据联退缴款人,第二联付款凭证代缴款单位存款户的支付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作支库收入传票,由支
库凭以记帐,其他各联按缴款凭证用途,分送有关单位。
第五十五条 支库对专业银行经收处解缴库款的划款凭证和随送的缴款书,经审核无误后,按预算收入级次清分,按同一级次、同一预算科目汇总后作收入传票记帐,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预算收入”科目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付:“××银行往来”科目
第五十六条 支库收纳的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办理库款报解,确实来不及的,可在次日上午办理,但月底日收纳的预算收入,必须当日扫数报解。支库办理库款报解时,应按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具体处理办法:
(一)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省级预算固定收入,地、市级预算固定收入,根据预算收入科目设置明细帐或登记簿记载,并应分别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附缴款书回执联送征收机关,一份随报单直接或经中心支库汇总后上划分库。地(市)级预算固定收入上划
中心支库。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中央预算收入”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二)本级预算收入日报表,根据地方预算收入明细帐编制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附缴款书回执联交征收机关,一份送财政机关。
如有收入退付,须在同一预算科目内轧差列入,退付大于缴库时其差额用红字列入收入日报表。
对县级预算收入中的固定收入,转入县级财政库款户。会计分录为:
收:“地方财政库款”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第五十七条 支库对县(市)级的预算收入,除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外,还须编制分成收入计算日报表和库存日报表。为了便于核对数字,分成计算日报表应填列本日收入数和本年累计数。
支库根据本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中,属于分成收入各科目的本日收入合计数,填写分成收入计算表的收入总额,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办理分成留解,其中上解部分应从“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帐户付出,然后划上级库。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属于本级预算分成收入应从“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付出。会计分录为:
收:“地方财政库款”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为了便于上级国库汇总计算地方预算收入总额,没有分成上解任务的县,支库对县级预算收入,仍应编制分成收入计算表(其县级留成数额与收入总额一致)。分成收入计算表编制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财政机关,一份随划款报单报上级国库。
第三节 中心支库
第五十八条 中心支库收纳预算收入的处理方法,比照支库的方法办理。
中心支库收到支库上报的地(市)级预算收入日报表、分成收入计算表和上划库款的联行报单,经审核无误后,分别转入有关帐户,会计分录为:
收:“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付:“联行来帐”科目
根据支库上报的地(市)预算收入日报表的数字,记载地方预算收入科目地区级预算收入明细帐或登记簿,据以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送财政机关。
第五十九条 中心支库汇总支库上报的分成收入计算表的收入总额数字后,加计地(市)级预算收入合计数字,即为地(市)预算收入总额,然后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办理分成留解,编制汇总地(市)级分成收入计算表,属于上解部分应上划省分库。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属于本级的预算收入,会计分录为:
收:“地方财政库款”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没有分成上解任务的地(市),中心支库仍应上报分成收入计算表(其地、市级留成数额与预算收入总额一致),以便分库汇总计算地方预算收入的分成总额。
第六十条 中心支库收到支库上报的中央、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分别转入有关帐户,会计分录为:
收:“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或“中央预算收入”科目
付:“联行来帐”科目
根据支库上报的中央、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和中心支库收纳的中央、省级预算收入,记载中央预算收入、省级预算收入登记簿。当日营业终了,据以分别编制中央、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随划款报单上划分库。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中央预算收入”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第四节 分 库
第六十一条 分库收纳预算收入的处理方法,比照支库的方法办理。
分库对于中央和省级预算固定收入应按预算科目设置明细帐或登记簿。
分库收到中心支库上划的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凭以记帐,然后编制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随联行报单上报总库。
分库收到中心支库上划中央预算收入时的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预算收入”科目
付:“联行来帐”科目
上划总库时的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中央预算收入”科目
分库收到中心支库上划的省级收入日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凭以记帐,然后,编制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省财政机关。会计分录为:
收:“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付:“联行来帐”科目
分库收到中心支库上划的中央预算收入和省级预算收入缴款书,属于中央级预算收入缴款书,留分库备查;属于省级预算收入缴款书连同本级收纳的预算收入缴款书,随同收入日报表送同级财政机关。
第六十二条 分库汇总中心支库分成收入计算表的收入总额数字后,加计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预算收入中属于分成收入各科目的合计数字,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预算收入总额,然后编制全省的分成收入计算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同级财政,一份上报总库。属于
上解部分应上划总库。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属于本级的预算收入,会计分录为:
收:“地方财政库款”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没有分成上解任务的省、自治区分库,仍应上报地方预算收入总额,以便总库汇总核对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十三条 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的数字,应包括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和上解收入,其本日收入合计数应与联行划款报单的数字一致。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只报本日收入数字。
中央预算收入月终应根据预算收入明细帐或登记簿,于月后三日内电报月报,以分库月末日的数字为准。以千元为金额单位,向总库报送年累计数。
第五节 总 库
第六十四条 总库收纳的中央预算收入的处理方法,比照支库的方法办理。
第六十五条 总库收到分库上划的中央预算收入库款、收入日报表和分成收入计算表,经审核后,应即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预算收入”科目
付:“联行来帐”科目
并根据分库上报的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按预算科目记载的明细帐,编制汇总的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财政部。
总库收到分库报送的电月报,经审核后,编制汇总的中央预算收入月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用于核对帐务及分析预算收入的情况,一份报财政部。

第六章 库款的支拨
第六十六条 各级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的预算拨款凭证(或电汇、信汇)办理。财政机关办理拨款填写凭证时,应按规定填明拨款的用途。
第六十七条 各级库款的拨付,在各级财政库款余额内支付。各级财政机关应将拨款使用的印鉴,事先填制印鉴卡送同级国库留存备验。对超过库款余额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拨款,各级国库一律拒绝支付。
第六十八条 各级国库收到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时,应审查凭证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对凭证填写不完整、拨款用途不符合规定的,国库不得受理。
总库接到财政部的拨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中央预算支出”科目
各分、支库接到同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时,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或“××银行往来”科目
付:“地方财政库款”科目
第六十九条 实行限额拨款的中央级事业行政单位,其有关国库、银行的制度手续,按“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 各级国库对库款的拨付,只办理转帐,不支付现金。
国库应在财政机关通知拨款的当日将款项转入或汇往有关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各级国库和转拨行都不得积压。

第七章 预算收入对帐和年终决算
第七十一条 为了正确反映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国库必须严格遵守预算收入对帐制度。各级财政机关对于核对帐务工作负有组织和监督的责任。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国库的收入对帐,应当按月、按年按照预算科目对帐。
第七十二条 月份对帐。每月终了,支库应在三日内根据各级预算科目明细帐或登记簿的余额编制月份对帐单(同附件格式十八)一式四份,送财政和征收机关于三日内核对完毕并盖章后,财政、征收机关各留一份,退回支库两份,支库留存一份,报中心支库一份(中央预算收入和省
级预算收入月份对帐单,直接报分库)。如有错误,应在月后六日内通知国库更正。无正当理由的更正,不予受理。
中心支库、分库、总库三级收纳的预算收入对帐工作,也按上述办法办理。
第七十三条 年度对帐和年终决算。年度终了后,支库应设置十天库款报解整理期,经收处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所收之款项,应在库款报解整理期内报达支库,支库应列入当年决算。
支库应按中央、省、地(市)、县四级分别编制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各一式四份,于年后二十天内送财政、征收机关核对,财政、征收机关应于五日内核对签章完毕,对帐中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同时通知编表单位更正。财政、征收机关各留存一份,退回支库两份,支库留存一份,
其余一份决算表报中心支库。
中心支库根据支库上报的各级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经审核无误后,汇总编制全辖(包括县)各级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一式四份,送财政、征收机关核对无误并盖章后,财政、征收机关各留存一份,退回中心支库两份,中心支库留存一份,上报分库一份。
分库根据中心支库上报的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经审核无误后,分别汇总编制全辖(包括地市县级)的地方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一式三份,送财政机关一份,分库留存一份,上报总库一份。中央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由分库汇总编制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总库

总库收到分库上报的中央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经审核无误后,汇总编制中央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一式两份,留存一份,报财政部一份。总库收到的地方预算收入要分别审核,计算核对分成收入的有关数字,分析国家预算收入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其 他
第七十四条 国库的各种缴(退、拨)款等会计凭证,分别由省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海关总署按本细则规定统一印制。各种会计帐表,由省分库按本细则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十五条 各级国库使用的印章,原则上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发。
第七十六条 各级财政在银行的财政库款和预算外存款,均不计利息。汇款和拨款也不收费。财政机关需用银行的凭证也不收费。
第七十七条 经济特区国库的特殊问题,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和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和分库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原则,参照各地区具体情况,自行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八十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一九八六年一月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1989年12月13日

甘肃省大中型灌区晋级审定及奖励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大中型灌区晋级审定及奖励办法(试行)

 (1990年7月5日 甘政办发〔1990〕84号)




  第一条 为了促使大中型灌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推进节水灌溉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灌区晋级审定,是对灌区晋级活动及成果进行的综合评价,以真实反映大中型灌区晋级成果为目的,以划分灌区标准为依据,通过对灌区晋级指标的考核,确认灌区等级工作。因此,必须做到严肃认真,数据准确,考核求实,定级公正。


  第三条 大中型灌区晋级必须依据省水利厅《甘肃省大中型灌区划等晋级规划意见》(甘水办字〔1988〕第35号)规定的自流灌区六项、提水灌区八项技术经济指标,其综合指标的总分值和确保指标的分值,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四条 大中型灌区晋级评审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三月份开始初评,六月份审定公布上年度的晋级灌区名单,并发给等级证书,给予奖励。


  第五条 申报晋级必须有灌区晋级规划和完整的各项指标数据(其产量指标应有乡级政府的证明)。数据必须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 申报晋级要在八项技术经济指标测算考核的基础上,组织专人对有关指标进行复核,写出自检自查总结报告和申请晋级报告,并填写《甘肃省大中型灌区晋级申报表》。


  第七条 申请晋级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晋级措施实施情况;
  (二)达标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三)报告附件(包括各项指标测定原始资料,财务决算表,油、电及物资消耗表,经济效益分析表)。


  第八条 晋级申请报告、晋级申报表和自检自查总结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于三月份上报地(州、市)水利(水电)处(局) 进行考核初评。


  第九条 地(州、市)水利(水电)处(局)成立灌区晋级评审委员会或小组,负责灌区晋级的考核和初评工作。


  第十条 地(州、市)评审委员会或小组要组织考核组,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进行实地考核(现场检查)和测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项指标是否达到晋级标准;
  (二)提供的依据、凭证是否完整有效;
  (三)各种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四)各项数据和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一条 考核要听取申请单位的申请晋级工作汇报,广泛征求职工群众意见,综合有关资料,写出灌区考核工作总结,并在申报表上填写考核意见,一并提交地区评审委员会或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地(州、市)评审委员会或小组在听取考核组的考核意见后,要认真研究,提出认定灌区等级的意见,并写出书面报告,连同申请单位原始报告及资料一起,上报省水利厅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要严肃认真。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守纪律。不准请客送礼,大吃大喝。


  第十四条 省水利管理局负责对地(州、市)评审委员会或小组提出的灌区晋级意见和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复查,必要时要到重点灌区进行现场检查核对,经复查无误后提交省水利厅审定批准。


  第十五条 批准晋级的灌区,由省水利厅颁发等级证书和奖状。


  第十六条 凡晋升为三等灌区的,除正常奖金外,每年发给职工相当于半月平均工资的奖金;晋升为二等灌区的,每年发给相当于一月平均工资的奖金;晋升为一等灌区的,每年发给相当于一个半月平均工资的奖金。正常奖金加晋级奖金超过三个半月平均工资的,要按规定交纳奖金税。晋级奖金在保持晋升等级的时期内,每年都可享受。


  第十七条 晋级奖金要在灌区管理单位内部,按多劳多得的原则适当拉开档次,单位领导或承包经营者的奖金可高于一般职工1—2倍。


  第十八条 每年所发晋级奖励基金,列入灌区当年费用支出计划,并在收取的水费和综合经营收入中支付。


  第十九条 晋级灌区必须严格执行晋级标准,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除在一、二年内不得申报晋级外,已晋级的,取消其等级合格证,扣还已发的奖金、奖状,并追究单位领导或承包经营者的责任。


  第二十条 因管理不善等级下降的灌区,除停发晋级奖金外,还要扣罚当年正常奖金的50%,扣罚单位领导或承包经营者的全部奖金。


  第二十一条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地区级灌区标准和审定、奖励办法,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我国银行目前实行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简称《办法》和《手续》,下同),分别是1983年修订和1974年制定的。《办法》和《手续》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情况的需要。为了办好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总行对《办法》和《手续》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办法》和《手续》内容变动较大,各行要组织有关领导和会计结算人员认真学习,熟悉掌握各项规定和具体做法,办好托收承付结算;对企业单位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使企业单位能够合理选用结算工具,恪守信用,遵守结算纪律。
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监督性较强,各行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加强审查,严格监督,进一步严肃结算纪律,促进企业偿付货款。
三、修订后的《办法》和《手续》,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一、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第一条 异地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第二条 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三条 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第四条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第五条 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第六条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没有发运证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一)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二)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三)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四)收款人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五)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六)合同规定商品由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七)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八)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帐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帐单。
第七条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万元。
第八条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第九条 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一)收款人填制托收凭证,盖章后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所附单证的张数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送交银行。收款人如需取回发运证件,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
对于军品托收,有驻厂军代表检验产品或有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监督的,收款人还应当填制盖有驻厂军代表或指定人员签章(要在银行预留印模)的结算通知单,将交易单证和发运证件装入密封袋,并在密封袋上填明托收号码;同时,在托收凭证上填明结算通知单和密封袋的号码。然后,将托收凭证和结算通知单送交银行办理托收。
没有驻厂军代表使用代号明件办理托收的,不必另填结算通知单,可在交易单证上填写保密代号,按照正常托收办法处理。
(二)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填写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凡不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次日。
第十条 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如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也可邮寄等)。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
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例假日顺延)。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例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帐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二)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后(次日算起)的10天内,如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如不通知,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采用验货付款的,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
(三)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应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以随同当次托收款项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第十一条 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一)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一天,计算一天的赔偿金。在承付期满的次日(如遇例假日,逾期付款赔偿金的天数计算也相应顺延,但在以后遇到例假日应当照算逾期天数)银行营业终了时,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2天,计算2天的赔偿金。余此类推。
银行审查拒绝付款期间,不能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二)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在月内有部分付款的,其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次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次月又有部分付款时,从当月1日起计算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从当月1日起到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第3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第三月仍有部分付款的,按照上述方法计扣赔偿金。
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如付款人帐户余额不足全额支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帐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一次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因此而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行负责。
(三)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未能付款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由其转知收款人。
(四)付款人开户银行要随时掌握付款人帐户逾期未付的资金情况,俟帐户有款时,必须将逾期未付款项和应付的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划。在各单位的流动资金帐户内扣付货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规定(即从企业销货收入中预留工资后,按照应缴纳税款、到期贷款、应偿付货款、应上缴利润的顺序)扣款;同类性质的款项按照应付时间的先后顺序扣款。
(五)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不执行合同规定、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当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如果收款人不听劝告,继续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发出通知的次日起1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六)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在此期限内,银行必须按照扣款顺序陆续扣款。期满时,如果付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支付该笔尚未付清的欠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证(单证已作帐务处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在2日内退回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交易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
对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按照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第十二条 拒绝付款。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一)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订明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的款项。
(二)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四)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五)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六)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七)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外贸部门托收进口商品的款项,在承付期内,订货部门除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提出拒绝付款,应当另行向外贸部门提出索赔外,属于上述其他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付款人对以上情况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必须认真审查拒绝付款理由,查验合同。对于付款人提出拒绝付款的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和不属于本条七种拒绝付款情况的,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和应当部分拒付提为全部拒付的,银行均不得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并对其处以2千至5千元罚款。
对于军品的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
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如果是部分拒绝付款,除办理部分付款外,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拒付商品清单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如果是全部拒绝付款,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第十三条 重办托收。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如需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填写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第十四条 收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尚未划回,又未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寄来逾期付款通知或拒绝付款理由书的托收款项,应当及时发出查询。付款人开户银行要积极查明,及时答复。
第十五条 付款人提出的拒绝付款,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无法判明是非的,应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第十六条 银行在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中,因本身工作差错,发生凭证积压、丢失、错寄,应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因违反规定,擅自退回托收凭证,受理了付款人提出的不属于本办法拒付范围的拒付,付款人帐户有款拖延扣款,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的,应按结算金额每天5‰替付款人承担赔偿金,并对其处以2000至5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收款人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所填的凭证地址有误,帐号、户名不符,或单据不全等,造成凭证转寄、退回,影响资金使用,应由收款人负责。
由于付款人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未能及时通知收款人,因而影响结算工作进行的,应由付款人担负逾期付款责任。
付款人提出的无理拒绝付款,银行无法判明是非的,对收款人重办的托收,付款人在付款时应担负自第一次托收承付期满日起逾期付款赔偿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收款人向其办理的托收除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其按结算金额处以5%罚款。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涉及异地托收承付结算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银行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一、收款人开户行受理托收承付的处理手续
(一)收款人办理托收时,采取邮寄划款的,应填制一式五联邮划托收承付凭证,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收帐通知,第五联承付通知。
采取电报划款的,应填制一式五联电划托收承付凭证,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发电依据,第五联承付通知。
收款人应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加盖单位印章后,将其结算凭证和有关单证提交开户行。
(二)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上述凭证后,应认真审查:
1.托收款项是否符合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金额起点,以及其它有关规定。
2.有无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如提供的证件需要取回的,收款人在托收凭证上是否注明“发运日期”和“证件号码”。对提供发运证件有困难的,要审查其是否符合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3.托收凭证应填的各栏是否填写齐全和符合填写凭证的要求。
4.托收凭证与所附单证的张数是否相符。
5.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是否加盖收款人印章。
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
托收凭证应及时审查,审查时间不得超过次日。经审查无误后,对托收凭证作如下处理:
将邮划或电划第一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退给收款人。对收款人提供发运证件交银行后需要取回保管或自寄的,应在各联凭证和发运证件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然后将发运证件退给收款人。
将邮划或电划第二联托收凭证专夹保管,并登记发出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对有结算贷款和托收业务量较大的单位按户登记,对无结算贷款和托收业务量较少的单位可按户登记也可汇总登记。
将邮划或电划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均在第三联上加盖带有联行行号的结算专用章)连同交易单证,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收款人开户行如不办理全国或省辖联行业务,向付款人开户行直接发出托收凭证的,均应在托收凭证的“备注”栏加盖“款项收妥请划收××(行号)转划我行”戳记,以便付款人开户行向指定的转划行填发报单。
二、付款人开户行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邮划或电划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时,应审查是否属于本行的凭证,所附单证的张数与凭证的记载是否相符。审查无误后,在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和承付期,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采用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或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三天,从银行对付款人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付款人来行自取的,为银行收到托收凭证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例假日顺延),必须邮寄的,应加邮寄时间。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然后根据邮划或电划第三、四联托收凭证,逐笔登记定期代收结算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将邮划或电划第三、四联托收凭证专夹保管,将第五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交易单证一并及时交给付款人。
对非属本行开户的托收凭证误寄本行的,应代为转寄,并将情况通知收款人开户行以引起重视。如不能肯定付款人开户行时,则退回原托收行。
(一)全额付款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开户行营业终了前,帐户有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的,付款人开户行应在次日上午(遇例假日顺延)以第三联托收凭证作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 付款人户
(贷) 联行往帐科目

转帐后,在登记簿上填注转帐日期。属于邮寄划款的,将第四联托收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后,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交收款人开户行。属于电报划款的,则应根据第四联电划托收凭证编制联行电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
跨系统的托收承付付款后,应按照“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办理。双设机构地区,第四联托收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和加盖业务公章随转汇清单和贷方凭证交转汇行,转汇行将第四联邮划托收凭证作为本系统联行贷方报单附件,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或根据第四联电划托收凭证编制联行电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以下同)。
(二)提前承付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前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划款的处理手续同(一)。但应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提前承付”字样。
(三)多承付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如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等原因,要求对本笔托收多承付款项一并划回时,付款人应填制四联“多承付理由书”(以托收承付拒绝付款理由书改用)提交开户行。开户行审查后,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多承付的金额,以第二联多承付理由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托收凭证作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科目 付款人户
(贷) 联行往帐科目

转帐后,将第一联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交给付款人,第三、四联和第四联托收凭证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属电报划款的,除按规定格式拍发电报外,另将第三、四联多承付理由书邮寄收款人开户行。
(四)逾期付款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开户行营业终了前,帐户无款支付的,付款人开户行应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逾期付款”字样或注销登记簿另登记“到期未收登记簿”(用定期代收结算凭证登记簿代替),并填制三联“托收承付结算到期未收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格式)。
将第一、二联通知书寄收款人开户行(电划的不另拍发电报通知),第三联通知书留存。托收经办员和会计记帐员要随时掌握付款人帐户余额,等到付款人帐户有款可以一次或分次扣款时,比照部分付款的有关手续办理,将逾期付款的款项和赔偿金一并划给收款人。对于一次扣款的,第三联托收凭证作借方凭证附件,邮划的应将第四联托收凭证连同特种转帐贷方传票,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收款人开户行,并销记到期未收登记簿。
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
赔偿金金额=逾期付款金额×逾期天数×5‰。
逾期付款天数,按照《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计算。
每月单独扣付赔偿金时,付款人开户行应填制特种转帐借方、贷方传票各两联,并注明原托收号码及金额,在转帐原因栏注明第×个月逾期付款的金额及相应扣付赔偿金的金额,以一联特种转帐借方传票作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 付款人户
(贷) 联行往帐科目
转帐后,另一联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加盖转讫章作付款通知交给付款人,并在登记簿备注栏注明第×个月扣付赔偿金的金额。将两联特种转帐贷方传票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收款人开户行。如付款人帐户金额不足支付赔偿金时,应排列在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工资之前,并对该帐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付款人帐户能足额支付该月赔偿金时,应及时办理扣付。
逾期付款期满,付款人帐户不能全额或部分支付该笔托收款项,开户行应向付款人发出索回单证的通知(一式四联,以异地结算通知书改用,一联给付款人),付款人于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两日内(到期日遇到例假日顺延,邮寄的加邮程)必须将第五联托收凭证(部分无款支付的除外)及有关单证(单证已作帐务处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开户行。经银行核对无误后,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单证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将一联通知书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两联通知书连同第四、五联托收凭证(部分无款支付系第四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属电报划款的,不另拍电报。
付款人开户行在退回托收凭证和单证时,须将应付的赔偿金一并划给收款人。如付款人帐户当时不足支付应付的赔偿金,应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加注应扣付赔偿金的金额,俟应扣付的赔偿金全部扣付时,销记登记簿。
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行按照托收尚未付清的金额自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每天收取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五)部分付款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开户行营业终了前,帐户只能部分支付的,付款人开户行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当天可以扣收的金额;邮划的填制特种转帐借方、贷方传票各两联,电划的填制两联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并注明原托收号码及金额,以一联特种转帐借方传票作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 付款人户
(贷) 联行往帐科目
转帐后,另一联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交给付款人,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已承付和未承付金额,并批注“部分付款”字样,或将未承付金额登记“到期未收登记簿”。第三、四联托收凭证按付款人及先后日期单独保管。邮寄划款的,将两联特种转帐贷方传票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收款人开户行。电报划款的,按照规定格式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
托收经办员和会计记帐员要随时掌握付款人帐户余额,以便将未承付部分款项及早的分次划转收款人开户行,同时应逐次扣收逾期付款赔偿金。其余手续与上述相同。俟最后消偿完毕,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扣清”字样,托收凭证作借方凭证的附件,并销记登记簿。
(六)全部拒绝付款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拒绝付款时,应填具四联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有关的拒付证明、第五联托收凭证及所附单证送交开户行。
拒付审查由会计部门负责,先经经办人员审查,然后交由会计主管人员复审。要严格按照《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关于拒绝付款的规定对付款人提出的拒绝付款进行认真审查。对拒绝付款的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和不属于《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中七种可以拒绝付款情况的,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部分拒付提为全部拒付的,均不得受理拒付。不同意拒付的,要实行强制扣款。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为收款人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对符合规定同意拒付的,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金额较大的要报经主管行长(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拒付。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受理拒付或自行拒付退票。受理拒付时,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由经办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章,行长(主任)审批的,应予签章,并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全部拒付”字样。然后将第一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回单退还付款人,将第二联连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三、四联连同有关的拒付证明、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单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系电报划款的,不另拍电报。
(七)部分拒绝付款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提出部分拒绝付款时,应填具四联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有关的拒付证明、拒付部分商品清单送交开户行。开户行应按照全部拒绝付款的审查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拒付,不得受理拒付。对符合规定同意拒付的,依照全部拒绝付款的审查手续办理,并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部分拒付”字样及部分拒付金额。对同意承付部分,以第二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代借方凭证(第三联托收凭证作借方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科目 付款人户
(贷) 联行往帐科目
转帐后,将第一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加盖转讫章作为支款通知交给付款人,将第三、四联和第四联托收凭证连同拒付部分的商品清单和有关证明,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系电报划款,部分拒付和部分承付,除拍发电报外,另将第三、四联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部分的商品清单和有关证明邮寄收款人开户行。
三、收款人开户行办理托收款划回的处理手续
(一)全额划回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或转汇行寄来的联行邮划贷方报单,或本地跨系统转汇行交来的转汇清单和贷方凭证,以及所附第四联托收凭证时,应将留存的第二联凭证抽出,同第四联凭证进行核对。经审查无误后,在该两联凭证上填注转帐日期,即以第二联凭证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科目(或同业往来科目或人民银行往来科目,下同)
(贷) ××科目 收款人户
转帐后,将第四联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并销记登记簿。
如系电报划回的,应编制三联联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以第一联代联行来帐卡片,第二联代贷方凭证(第二联托收凭证作贷方凭证附件),第三联代收帐通知,其余手续与邮寄划回相同。
(二)多承付款划回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及所附第四联托收凭证和第三、四联多承付理由书后,抽出留存的第二联托收凭证,在备注栏注明多承付的金额。以第三联多承付理由书代贷方凭证(第二联托收凭证作贷方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科目
(贷)××科目 收款人户
转帐后,按原托收金额销记登记簿,第四联托收凭证作第四联多承付理由书的附件交给收款人。
如系电报划回的,以接到划款电报时,比照全额付款电报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在联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备注栏注明多承付金额,第二联托收凭证作贷方凭证附件。俟接到第三、四联多承付理由书后,第三联留存备查,第四联交给收款人。
(三)逾期划回、无款支付退回凭证或单独划回赔偿金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第一、二联托收承付结算到期未收通知书后,应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加注“逾期付款”字样及日期,然后将第二联通知书交给收款人,第一联附于第二联托收凭证后一并保管。俟接到一次、分次划款或单独划回赔偿金的联行邮划贷方报单时,比照部分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对于一次划回的,第二联托收凭证作贷方凭证附件,第四联作收帐通知附件交给收款人,并销记登记簿。对于单独划回赔偿金的,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和登记簿上注明第×个月划回的赔偿金的金额。如系电报一次划回的,比照电报全额划回的手续处理;电报分次划回的,应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注明分次划回的金额。
收款人开户行在逾期付款期满后接到第四、五联托收凭证(部分无款支付系第四联托收凭证)及两联无款支付通知书和有关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抽出第二联托收凭证,并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销记登记簿。然后将第四、五联托收凭证(部分无款支付系第四联托收凭证)及一联无款支付通知书和有关单证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另一联无款支付通知书上签收,然后连同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四)部分划回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部分划回的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及两联特种转帐贷方传票,以一联特种转帐贷方传票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科目
(贷) ××科目 收款人户
转帐后,将另一联特种转帐贷方传票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和登记簿上注明部分划回的金额。如系电报部分划回的,应比照电报全额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并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和登记簿上注明部分划回的金额。俟最后清偿完毕在托收凭证上注明结算终了日期,将托收凭证作传票的附件,并销记登记簿。
(五)全部拒绝付款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和第三、四联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及拒付证明,经核对无误后,抽出第二联托收凭证,并在该联备注栏注明“全部拒付”字样、日期,销记登记簿。然后将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和第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及拒付证明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第三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收,然后连同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六)部分拒绝付款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及所附的第四联托收凭证和第三、四联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以及拒付部分的商品清单、证明后,抽出第二联托收凭证,并在该联备注栏注明“部分拒付”字样、日期和部分拒付金额。以第三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作贷方传票(第二联托收凭证作贷方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科目
(贷) ××科目 收款人户
转帐后,将第四联托收凭证作第四联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的附件,连同拒付部分的商品清单和证明交给收款人。
如部分拒付将部分承付金额分次划回时,对划回的款项应比照部分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并将每次划回的金额在托收凭证上注明。
如系电报划回的,比照部分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俟接到第三、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及拒付部分的商品清单和证明后,第三联留存备查,第四联及所附清单和证明交给收款人。
四、重办托收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对付款人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如需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填写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格式由各行制定),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开户行。开户行审查同意,应在原登记簿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注明“重办”字样,将一联重办托收理由书与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然后将两联重办托收理由书连同第四、五联托收凭证、交易单证和有关证据邮寄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人开户行收到后,应在原登记簿和第三联托收凭证上注明“重办”字样,将一联重办托收理由书与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将另一联连同第五联托收凭证、交易单证和有关证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没有提出拒绝付款的,按照付款人开户行有关付款的手续处理;如付款人仍提出拒绝付款,按照付款人开户行有关拒绝付款的手续处理。
五、托收承付结算查询查复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对于发出托收凭证应经常进行检查,如果超过正常的凭证往返传递期限,尚未接到付款人开户行的划款报单,也未接到逾期付款、部分付款、拒绝付款等项通知书,应办理查询手续。查询时应填制一式两联“异地结算查询查复书”,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加盖经办、会计主管人名章和结算专用章,一联邮寄付款人开户行,一联留存,附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后面一并保存。对于查询不复的,在必要时,应再次办理查询,主送付款人开户行行长(主任),并加填一联抄报付款人开户行的管辖行。
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查询书,必须按照查询书的要求认真查明情况,在当日或次日予以明确答复。查复时应填制一式两联查复书,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加盖经办、会计主管人员名章和结算专用章,一联邮寄收款人开户行,一联与查询书连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保存,俟款项付清后作借方凭证附件。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查复书,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如属付款人开户行并未收到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除查明原因外,应及时根据第二联托收凭证照填一份,并用红笔注明“补寄副本”字样,以免重复,有关交易单证必要时亦可请收款人另填制一份一并寄出。将查复书与原查询书附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后面一并保存,俟款项划回时作传票附件。
托收承付结算查询查复的其余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88〕391号文)附件《结算业务查询查复基本要求和处理手续》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