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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境外代理行和帐户行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9:18: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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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境外代理行和帐户行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境外代理行和帐户行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了加强对代理行、帐户行的管理,更好地适应分行业务发展需要,减少我行资金风险,总行对截止1996年9月底有关代理行、帐户行文件进行了清理。为了便于分行掌握总行的有关规定,现就代理行及帐户行管理规定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代理行建立与管理
(一)建代理行。总行将以满足全行国际业务发展需要、适当考虑国家与地区分布、逐步扩大境外代理行网络为原则,统一对外建立代理行关系,每半年下发一次新建境外代理行资料卡片,通知分行有关新建代理行的协议行及控制文件情况。各分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需与某境外银
行建立新的代理行关系时,须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总行将视该行资信及全行业务需要决定建立代理行关系事宜。在总行现有代理行范围之外,各分行严禁私自对外联系建立代理行。
(二)总行现有代理行范围内的控制文件的申请。在总行现有境外代理行范围内,如分行确需某行控制文件,如密押、签样、费率表等,则可自行与该行(以每月与该行结算业务超过2笔为标准)联系,并注明请国外代理行向我总行确认。若与香港地区代理行联系有关控制文件,还需
同时提供你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经营许可证。
(三)系统管理。未经总行批准,分行不得把代理行权限下放,即分行所属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对外联系建立代理行。
(四)授信管理。总行将对我行代理行实行风险控管,根据其风险评级,对资金拆放、信用证来证等业务进行科学授信,并交有关部门及分行执行。
(五)其他文件时效(自此文发文之日起)。
以前所发有关代理行建立与管理的通知,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外代理行往来办法》(建总发字〔1991〕第77号)、《关于实行新的增加代理行方法的通知》(建外字〔1992〕第95号)、《关于美国化学银行与汉华银行合并的通知》(建外字〈92〉第113号、《中
国人民建设银行现有代理行帐户行名单》(建外字〈93〉第49号)、《关于上报现有代理行情况的通知》(建外字〈94〉第80号)、《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行和清算帐户行名单〉的通知》(建外字〈94〉第255号)、《关于统一订购1995年银行年鉴的通知》
(建外字〈95〉第31号)等作废。
以前所发有关新建代理行通知以及《代理行资料卡片》(黄皮书,1995年版)等不作为制度文件,而作为资料归档,如《关于通知总行五月份所建境外代理行的函》(建总便外字〈89〉第38号)、《关于通知总行今年6月份所建境外代理行的通知》(建总便外字第41号)、
《关于对建总便外字〈89〉第30号文件的补充通知》(建总便外字〈89〉第49号)、《关于总行今年7月份与境外银行建立代理行的通知》(建总便外字〈89〉第5号)、《关于通报总行今年8月份与境外银行建立代理行的通知》(建总便外字〈89〉第72号)、《关于通知
总行九、十月份所建代理行的函》(建总便外字〈89〉第86号)、《关于通知总行1990年第一季度所建代理行的函》(建外字〈90〉第32号)、《关于总行1991年一季度境外代理行建立的通知(建外字〈91〉第82号》、《关于总行1991年第二季度境外代理行建立
的通知》(建外字〈91〉第135号)、《关于总行1991年第三季度境外代理行建立的通知》(建外字〈91〉第190号)、《关于荷兰银行与荷兰阿鹿银行合并的补充通知》(建外字〈91〉第238号)、《关于意大利ISTITUTO BANCARIO ITALIANO SPA合并加入意大利伦巴底
储蓄银行的通知》(建外字〈92〉第51号)《关于总行1991年第四季度境外代理行建立的通知》(建外字〈92〉第58号)、《关于日本三井太阳神户银行更名为樱花银行的通知》(1992年3月10日)、《关于总行1992年第一季度境外代理行建立的通知》(建外字〈
92〉第59号)、《关于暂时取消与澳大利亚西太平洋银行银行密押关系的通知》(建外字〈92〉第63号)、《关于立刻取消BCCI与我行密押关系的通知》(建外字〈92〉第90号)、《关于总行1992年第二季度境外代理行建立的通知》(建外字〈92〉第150号)、
《关于总行1992年第三季度境外代理行建立的通知》(建外字〈92〉第02号)、《关于总行1992年第四季度境外代理行建立的通知》(建外字〈93〉第51号)、《关于我行今年上半年建立境外代理行关系的通知》(建外字〈93〉第132号)、《关于我行去年第四季度
暨今年第一季度境外代理行建立情况的通知》(建外字〈94〉第49号)、《关于法国里昂信贷银行(CREDIT LYONNAIS)出现严重亏损情况的通知》(建外字〈94〉第206号)、《关于瑞典哥达银行与北方银行合并的通知》(建外字〈94〉第244号)、《关于
日本兵库银行情况的紧急传真电文》(1995年8月31日)、《关于建设银行总行1995年一至三季度新增代理行的通知》(建外字〈95〉第188号)、《关于芬兰商业银行和芬兰联合银行合并的通知》(1996年2月15日)、《关于美国化学银行和大通曼哈顿银行合并的
通知》(建外字〈96〉第100号)、《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清算帐户行〉名单的通知》(建外字〈96〉第45号)等。

二、代理行控制文件管理
(一)代理行控制文件。代理行控制文件包括代理行电传密押及SWIFT押、签样、费率表、索汇路线。各分行应加强对代理行控制文件,特别是密押及签样的管理,专人负责,专档保管,他人不得调阅;国外银行控制文件的收条回执,要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后,直接邮回境外代理行
;并按季度向总行代理行处报送“国外银行控制文件情况季报表”。
(二)我行控制文件。我行控制文件包括我行电传密押、SWIFT押、签字样本、费率表、索汇路线。全行(包括各分行)的国际业务有权签字样本,由总行印制并负责发送境外代理行及各分行,每年更新一次,各分行需在每年一月份向总行重新报送经分行行长批准的新的签字样本
名单;各行有权签字人员临时增减有权签字人员以及变更签字级别,需及时通知总行,由总行通知境外代理行;对外签署文件,应由总行印制的签字样本中制定的有权签字人实行单签或双签,签字级别按签字样本说明办理,即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副处级)及以上级别的人员为B、C
级签字人,科级干部为D级签字人;各行向代理行发出加押电报或电传指令,需经有权人员在电文稿上签发后,密押员方能编押,电文稿存档备查。我行原则上不对外提供电传密押,对方不能提供的情况除外。SWIFT押统一由总行掌握。费率表和索汇路线由总行统一印制,并发送代理
行和分行。
(三)密押员管理。为了保证代理行业务顺利开展,各分行在新增或变更密押员时,应将新密押员的简历及签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总行及时更新全行密押员档案。密押员原则上不能兼职,严禁兼发电传、资金结算、会计、信贷等业务。
(四)系统管理。未经总行批准,分行不得把控制文件权限下放。分行所属分支机构需要代理行控制文件或上级分行有权人签字,一律通过分行办理。
(五)代分行编核代理行密押。总行可以为各一级分行及经批准的二级分行编、核押,分行的编核押申请应传真总行。编押申请须有联行押和部章、或联行押和C级有权人签字,要求编押金额超过200万美元,应写明简要内容;核押申请上须具有联行押、或部章、或C级有权人签字
(三项条件之一即可)。
(六)文件时效(自此文发文之日起)。
以前所有有关代理行及我行控制文件管理的文件,《关于加强境外代理行控制文件管理的通知》(〈88〉建总外字第120号)、《关于加强境外代理行控制文件管理的补充通知》(〈88〉建总外字第149号)、《关于向总行申请代编代理行密押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99
6年9月20日)、《关于新编我行签字样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外字〈90〉第95号)、《关于变更有权签字人方法的通知》(建外字〈92〉第96号)、《关于新编我行签字样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外字〈92〉第186号)、《关于新编我行签字样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建
外字〈94〉第14号)、《关于收集1995年签字样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外字〈95〉第19号)等作废。

三、帐户行建立与管理
(一)境外帐户开立。境外帐户是指我行在国外银行、港澳地区银行以及在上述银行的我国境内分行开立的各外汇币种帐户。为了加强一级法人和全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我行所有境外帐户都需由总行依据业务发展需要统一对外开立,供全行使用。未经总行批准,任何分行包括下属分
支机构,均无权在境外和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币帐户,已经开立的独立帐户立即上报总行。
(二)特殊帐户设置。分行如因业务需要开立独立的特殊帐户或者在总行帐户下面开设分帐户,需报总行批准并由总行直接对外联系和安排。
(三)帐户条件。各帐户的使用办法、费用条件都依各帐户协议而定,总行将随时下发最新的帐户条件,请各分行注意作为资料归档。
(四)帐户分类。目前总行共开有境外帐户44个,其中总行资金处专用帐户5个(美国纽约银行美元帐户、香港汇丰银行港币帐户、日本东京三菱银行日元帐户、英国西敏士银行英镑帐户、美洲银行法兰克福马克帐户),运通银行美元光票托收专用帐户1个,里昂信贷银行东京分行
日元佣金帐户,其余全部为普通清算帐户(参见附件)。
(五)文件时效(自此文发文之日起)。
以前总行所发境外帐户开立通知,如《关于启用我行在标准渣打银行香港分行港币帐户的通知》(建外字〈90〉第83号)、《关于启用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美元帐户的补充通知》(建外字〈91〉第9号)、《关于启用美国运通银行托收快递专用帐户的通知》(建外字〈92〉第
26号)、《关于启用我行在美国芝加哥第一国民银行美元帐户的通知》(建外字〈92〉第105号)、《关于调整有关清算帐户的通知》(建外字〈93〉第83号)、《〈关于调整有关清算帐户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建外字〈93〉第108号)、《关于关闭有关帐户的通知》(
建外字〈94〉第28号)、《关于启用法国兴业银行法郎帐户的通知》(建外字〈95〉第96号)、《关于启用我行在美国大通银行美元帐户的通知》(建外字〈95〉第178号)、《关于启用我行在美国花旗银行美元帐户的通知》(建外字〈95〉第219号)等由各行收集整理
为资料,不做制度类文件。
以前所发帐户管理通知,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外帐户管理办法》(建总发字〈91〉第77号)、《关于报告在境外开立帐户情况的通知》(建外字〔91〕第112号)作废。
本文共涉及55份文件,其中作废17份,保留成资料的38份。
附件略。



1996年12月30日

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通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确保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质量,规范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的行为,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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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投资造价管理,确保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及其他造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核质量,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通信信息网络包括通信网和计算机网。

第二条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取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的编制或审核工作。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贡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颁发。

第四条 部委托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的培训、复查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持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进行通信工程概、预算编制、审核、咨询等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内的各种标准、规范。

第六条 持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有义务及时向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管理机构提供制定、修定定额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基础资料及信息。

第二章 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报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初级以上工程技术(或经济)职称,有2年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工作经历;

二、从事通信建设工程设计及概、预算文件的编制或审核工作;

三、参加过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组织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且考试合格。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取得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第九条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机构进村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初审单位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经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审查合格后,由信息产业部核发《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申报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工作每两年办理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应在当年的6月份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持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受查人员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填写《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复查申请表》(见附表二)一式两份,连同《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交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初审单位将复查材料集中报送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复查。

第十二条 复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从事通信工程概、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业绩;

(二)是否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

(三)在经济纠纷中,是否被证实有严重违反国家或行业标准行为;

(四)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标准发生较大变化时,是否参加过规定的培训。

第十三条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一)能自觉遵守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基本职责,有概、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业绩,未发生重大过失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发生过重大过失;严重违反国家或行业标准行为;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标准发生较大变化时,没有参加过规定的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均为“不合格”。

(三)连续3年未承担过工程项目概、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的,为“不在岗”。

第十四条 经复查合格者由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在其《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并加盖“复查合格”印章后发还本人;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并收回证书;对不在岗者,收回证书。复查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持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跟踪定额及工程造价标准,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未取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或到期未进行复查者从事通信工程概、预算及其他造价活动的,由资格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取消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并收缴证书,及5年内不得再申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的处罚,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一)不能自觉遵守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基本职责,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缺乏概、预算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者:

(三)在证书上污损和涂改者。

(四)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者。

第十八条 将证书转借、出让给他人的,信息产业部将其证书收回,今后不得从事通信工程概、预算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凡遗失《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者,需按申报程序向信息产业部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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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寸)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 参加工作时间
职务职称 现从事工作 从事概预算工作年限
工作单位
参加概预算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编号
工作简历
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初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工作业绩是指三年内的工作情况简介
附表二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复查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职务职称 现从事工作 从事概预算工作年限
概预算证号
工作单位
从事概预算工作业绩
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初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一九八九、一九九0、一九九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一九八九、一九九0、一九九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5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关系,加强两国文化、教育和新闻领域的友好合作,实施两国政府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五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一九八九、一九九0、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鼓励互办一个为期十天的造型艺术展览,并互派两名以内人员随展。中方于一九九0年在科威特举办艺术展览;科方于一九九一年在华举办艺术展览。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中国国家图书馆和科威特中央图书馆间交换资料和印刷品。

  第三条 双方互派政府文化机构官员代表团访问,并鼓励文化、艺术和文学界人员互访,以交流经验。访问人数和时间双方通过正式信函确定。

  第四条 中国文联派文艺界知名人士组成的代表团(五至六人)于一九九0年访问科威特,为期一周;科方派一个由文艺界知名人士组成的代表团(五至六人)于一九九一年访华,为期一周至十天。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儿童文化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的合作。

            二、教育与高等教育

  第六条 中方每年向科方提供五名奖学金名额。中方对科方来华留学生将从科方每年应届高中毕业生会考合格的学生中择优录取;科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五名奖学金名额,在科威特大学文学院作为旁听生学习阿拉伯语一年或两年(两个学期至四个学期)。

  第七条 双方互换一个五人教育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十天。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专家、研究人员及专业人员相互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

  第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大学、学院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具体事宜由两国院校自行商定。

  第十条 双方互换两国教育情况的资料,特别是互换实用教育、在职人员培训、教学技术开发等方面情况的资料。

               三、新闻

  第十一条 双方为互派的广播电视团进行新闻采访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二条 双方互换广播电视节目,特别是有关两国民间音乐的节目。

  第十三条 双方互换有关两国国庆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至少在节目播出前一个月寄出。

  第十四条 双方互派文物、考古和博物馆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进行交流,交换资料和出版物。

             四、体育与青年

  第十五条 双方努力加强两国体育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交流体育技术经验,并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派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队访问,举行友谊比赛。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在弱智者、残疾人的福利和培训方面交流经验。办法如下:
  (一)主管弱智者、残疾人福利和培训的负责人互访。
  (二)交换此方面的宣传品、小册子和电影或电视片。

               五、科研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科威特科学研究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研机构在下述领域进行科学合作:
  (一)通过学者互访在防治沙漠化和沙丘侵蚀方面进行合作,以交换这方面的资料和研究成果。
  (二)工业生产过程的计算机化以及在监督质量和生产中应用现代化的方法和先进的机械。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科技研究领域里的负责人和学者互访,以便考察和确定合作领域。具体细节通过正式信函确定。

               六、总则

  第十九条 本计划内的活动和交流均按接待国的法律和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双方为执行本计划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第二十一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本计划外的活动和交流。

  第二十二条 双方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供有关出访人员的有关资料,提前三个月提供出访团组的资料,并至少在出访人员和团组抵达前三周将确切行期通知接待方。

  第二十三条 派遣方负担出访团组和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属本计划内派出的人员在访问期间如患急病,接待方则负担其医疗费用。

  第二十五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抵首展地和最终展地运回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承展方负担展览组织、展厅租用、说明书和海报印刷,以及展品的国内运输费用。有关展览的资料,送展方至少应在开幕前三个月寄送承展方。
  本计划于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在科威特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用阿拉伯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继有               法鲁克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