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试行)
财政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试行)
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打乱重编。本制度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相关附表。
(四)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份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每个季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
(五)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相关法规向有关各方提供。
公司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节假日顺延,下同)内报出;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司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七)公司向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等,并由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公司,还
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除公司取得的待处置股权投资所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外,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
按照国家统一的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
七、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九、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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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顺序号|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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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 产 || 7 |1113|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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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1|现金 || 8 |1121|待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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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2|银行存款 || 9 |1201|代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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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03|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 10|1202|待转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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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101|短期投资 || 11|1301|购入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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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102|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 12|1302|购入贷款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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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110|应收账款 || 13|1303|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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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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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顺序号|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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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01|待处置贷款 || 42|3111|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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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02|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 || 43|3121|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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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403|贷款呆账准备 || 44|3131|本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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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501|待处置资产 || 45|3141|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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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07|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 || 46|3151|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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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01|租赁资产 || 四、损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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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长期股权投资 || 47|4101|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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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702|长期债券投资 || 48|4111|咨询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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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706|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 49|4121|证券发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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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801|固定资产 || 50|4131|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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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802|累计折旧 || 51|4201|债权重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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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803|固定资产清理 || 52|4211|处置资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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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901|无形资产 || 53|4221|租赁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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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910|长期待摊费用 || 54|4231|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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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 债 || 55|4301|汇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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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101|短期借款 || 56|4401|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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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111|应付账款 || 57|4501|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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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121|应付工资 || 58|4511|证券发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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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122|应付福利费 || 59|4521|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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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131|应付利润 || 60|4531|债权重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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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41|其他应付款 || 61|4541|处置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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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151|预提费用 || 62|4601|营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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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161|应交税金 || 63|4701|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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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201|代发行证券款 || 64|48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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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301|租赁保证金 || 五、备查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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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401|长期借款 || 65|5101|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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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411|应付债券 || 66|5201|待处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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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421|向人民银行再贷款 || 67|5301|抵押及质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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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有者权益 || 68|5401|代保管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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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01|实收资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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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01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的库存现金。
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1005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二、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公司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或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
目。
三、公司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公司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
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
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下同)的外币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一)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
(二)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固定资产成本;
(三)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因银行结售、购入外汇或不同外币兑换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折合汇率之间的差额,按上述原则分别处理。
五、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的公司,可以单独设置“1920外币兑换”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
1003 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由于向人民银行再贷款而存入人民银行的存款。
二、公司向人民银行再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科目。使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存款时,借记“购入贷款”、“购入贷款应收利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存放在人民银行的款项。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的各种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公司购入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1年的其他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购入股票、债券,如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指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下同),应单独核算。公司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借记
本科目,按照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公司收到原已计入其他应收款的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
公司收到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出售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投资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借
贷方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公司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六、公司的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期末,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七、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等的实际成本。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二、公司应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在具体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时,一般应按投资总体计算成本与市价孰低金额;如果某类或某项短期投资占全部短期投资10%或以上的,也可按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算成本与市价孰低金额。
三、公司应于期末将短期投资的市价与其成本进行比较,如市价低于成本的,应按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的市价以后又恢复,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冲减已提的跌价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
费用——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但短期投资市价恢复后冲减已提跌价准备的金额,应以已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金额为限。
四、采用投资总体或投资类别计算成本与市价孰低金额的公司,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时,不同时调整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待期末时,再予以调整;采用单项投资计算成本与市价孰低金额的公司,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110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其他单位收取的业务款项,包括处置贷款时发生的应收款项、证券交易的应收款项,以及其他金融业务的应收款项等。
二、公司发生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债务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应收账款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公司,可以设置“1111坏账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113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各种应收的赔款、罚金,按规定垫支的职工差旅费,存出保证金,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等。
公司因股权投资(含待处置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公司应收的其他单位的利润,以及公司因债券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指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应收的利息),也在本科目核算。
公司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购入股票,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应收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收到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股利)。
公司应于被投资单位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公司购入债券,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应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收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已到付息期但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借记本科目(应收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已到付息期并已收到的利息,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收到长期债券投资利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的利息,贷记本科目(应收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公司发生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或部门、个人对预支款项报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121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开办费、超过1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
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发生的各项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完毕的费用。
1201 代发行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发行的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价值。
二、公司应根据不同的代理方式,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公司采用全额承购包销方式代理发行的证券,应按承购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证券转售给投资者时,按发行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发行证券收入”科目。计算和结转代发行证券的成本,借记“证券发行成本”科目,贷记
本科目。发行期结束,未售出的证券余额转为本公司投资,公司应按承购价,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公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在约定的期限内售出,按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未售出证券,按合同规定由公司认购,转为本公司投资时,按发
行价格,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
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三)公司采用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证券售出后,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公司应按约定
的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同时,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和代发行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的价值。
1202 待转发行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发生的与证券发行业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
二、公司发生各项发行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当发行项目完成,在确认证券发行收入的同时,结转发行费用,借记“证券发行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发行不成功项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到当期营业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发行项目和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已经支出但尚未结转的证券发行业务所发生的发行费用。
1301 购入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以买断方式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中的本金部分。公司以买断方式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中已入账的利息部分,在“购入贷款应收利息”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以买断方式从银行收购不良贷款时,按收购时该项贷款的原账面本金,借记本科目,按收购时原已入账的该项贷款的应收利息,借记“购入贷款应收利息”科目,按收购时已支付或应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人民银行款项”、“应付债券”等科目。
三、公司和银行对公司收购的贷款本金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现值,并经批准认定后,按批准认定的价值,借记“待处置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本金的差额,借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购入贷款本金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
准备——购入贷款本金损失”科目。公司应对转出的购入贷款的原账面余额、确定的现值等,在设置的“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进行登记。
四、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本金,以及尚未处置的购入贷款本金所发生的损失。
1302 购入贷款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以买断方式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中原已入账的应收利息。
公司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中未入账的应收利息,在设置的“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二、本科目应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一)购入利息;
(二)应计利息。
公司以买断方式从银行收购不良贷款时,按收购时该项贷款的原账面本金,借记“购入贷款”科目,按收购时原已入账的该项贷款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购入利息),按收购时已支付或应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人民银行款项”、“应付债券”等科目。
公司购入的未到期贷款在未转入待处置贷款前按规定计收利息时,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公司购入的逾期或呆滞贷款在未转入待处置贷款前按规定计收的利息,在“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三、公司和银行对原已入账的购入贷款应收利息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现值,并经批准认定后,按批准认定的价值,借记“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利息的差额,借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购入贷款利息损失”科目,贷记“待
处置不良贷款损失准备——购入贷款利息损失”科目。公司应对转出的原已入账的购入贷款的账面余额、现值等,在设置的“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进行登记。
四、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已入账的应收利息和其后计提的利息,以及尚未处置的购入贷款利息所发生的损失。
1303 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对以买断方式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的本金和原已入账的应收利息,按照有关不良资产折扣和现值计算办法计算,经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本息的差额。
二、本科目应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一)购入贷款本金损失;
(二)购入贷款利息损失。
三、公司和银行对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的本金和原已入账的应收利息,按规定的折扣和现值计算办法计算后,按照经批准认定的贷款本金部分,借记“待处置贷款”科目,贷记“购入贷款”科目;按经批准认定的贷款利息部分,借记“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贷记“购入贷款应收
利息”科目;按经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本息的差额,借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购入贷款本金损失、购入贷款利息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经批准认定的贷款本息的价值高于购入贷款本金和已入账应收利息的,则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中登记经批准认定的价值。
四、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经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本息的差额。
1401 待处置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贷款后经批准认定的贷款本金的价值。
公司购入贷款经批准认定的应收利息的价值,在“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对购入贷款按批准认定的价值从购入贷款转入本科目时,按批准认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购入贷款”科目;同时,按经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本金的差额,借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购入贷款本金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准备——购入贷款
本金损失”科目。
三、公司待处置贷款应当分别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进行核算。债务单位不能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的贷款,应将该贷款作为不良贷款处理。
如果借款人还清了所有逾期的利息(含未入账利息),而且在一定期间内保持了良好的还款记录,若此时借款合同尚未执行完毕,则应将该贷款作为正常贷款处理,并按规定计提利息。
作为不良贷款处理的待处置贷款,其后债务单位因财务状况好转等原因偿还的贷款本息,公司应于收到时首先冲减已计的利息,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应计利息、购入经认定的利息”科目;收到债务单位偿还的贷款本息在冲减完已计的利
息后,再冲减待处置贷款本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冲减后仍有余额的(属于未入账的应收利息),则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公司以债权重组方式收回待处置贷款,应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全部资产(不含现金,下同)的公允价值孰低计价;取得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整体债权账面价值的,其公允价值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如果所收到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在以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确定所接收的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应当以每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公司进行债权重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债务单位以资产清偿债务。
1.债务单位以现金清偿债务,公司应按收到的现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特别呆账准备”科目,按收到的现金低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债权重组损失”科目,按待处置贷款及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的账
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和“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
公司收到的债务单位用以抵偿债务的现金高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公司应按收到的现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特别呆账准备”科目,按收到的现金高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债权重组收益”科目,按
待处置贷款及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和“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
2.债务单位以除现金外的其他资产清偿债务,公司应按收到的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特别呆账准备”科目,按收到的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债权重组损失”科目,按待
处置贷款及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和“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
公司收到的债务单位以除现金外的其他资产清偿债务,如果用以抵偿债务的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公司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特别呆账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贷款及待处置贷款
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和“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
(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在不附或有条件的情况下,如果修改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低于重组债权账面余额的,应将未来应收金额低于重组债权账面余额的差额,确认为债权重组损失,借记“债权重组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置贷款”(减少贷款本金部分)科目,贷记“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减少
贷款利息部分)科目;如果修改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大于重组债权账面余额,则在债权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
2.在附或有条件的情况下,如果修改债务条件后,不含或有收益的未来应收金额低于重组债权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为债权重组损失;如果修改债务条件后,不含或有收益的未来应收金额大于重组债权账面余额的,则在债权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
3.在债权重组时,如果涉及未入账应收利息重组条款的,应将其豁免等情况在“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三)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债权重组的情况下,按照收回现金、非现金资产、修改其他债务条件顺序,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五、公司将待处置贷款及其利息整体出售或转让,应按转让价格,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特别呆账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贷款及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和“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按其
差额,借记“债权重组损失”科目,或贷记“债权重组收益”科目。
六、公司应当根据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对待处置贷款计提呆账准备。
七、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经批准认定的待处置贷款本金的价值。
1402 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贷款后经批准认定的已入账的贷款利息的价值。
二、本科目应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一)购入经认定的利息;
(二)应计利息。
三、公司对购入贷款应收利息按批准认定的价值从购入贷款应收利息转入本科目时,应按批准认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购入经认定的利息),贷记“购入贷款应收利息”科目;同时,按经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应收利息的差额,借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购入贷款利息损
失”科目,贷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准备——购入贷款利息损失”科目。
四、公司按期计提待处置贷款利息,应按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五、公司待处置贷款应当分别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进行核算。债务单位不能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的贷款,应将该贷款作为不良贷款处理。
如果借款人还清了所有逾期的利息(含未入账利息),而且在一定期间内保持了良好的还款记录,若此时借款合同尚未执行完毕,则应将该贷款作为正常贷款处理,并按规定计提利息。
待处置贷款本金逾期(含展期)180天后,公司按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在“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进行登记。如果债务单位偿还逾期的贷款本息,公司应于收到时首先冲减已计的利息,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购入经认定的利息);收
到债务单位偿还的贷款本息在冲减完已计的利息后,再冲减待处置贷款本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置贷款”科目,如冲减后仍有余额的(未入账的应收利息),则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已作为不良贷款处理但尚未到期的贷款,其借款人偿还的借款利息,公司应于收到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入账的应收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购入经认定的利息),实际收到的金额超过应收利息账面余额的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
目。
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计息的,其原未入账的应收利息不作处理,待实际收到时再确认为利息收入,其后按期计提的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
六、公司以债权重组方式,或以出售转让方式收回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的,比照“待处置贷款”科目的规定处理。
七、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待处置贷款应收的利息。
1403 贷款呆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提取的特别呆账准备和一般呆账准备。
二、本科目应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一)特别呆账准备;
(二)一般呆账准备。
三、期末,公司应对待处置贷款本息(不含未入账的应收利息,下同)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在检查时,应当根据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分析,充分考虑相关抵押物的价值、债务单位的未来发展前景等资料。如果估计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待处置贷款本息账面价值的
,应当计提特别呆账准备。特别呆账准备应当按照每一贷款项目计提。
公司应当在年度终了,按照当年处置贷款本息所发生的净损失与待处置贷款本息(包括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已入账的应收利息和孳生利息)的比率,提取一般呆账准备。
四、公司根据债务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待处置贷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特别呆账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贷款呆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特别呆账准备——××贷款项目);如果本期应提数大于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应按其差额提取;如果已计提特别
呆账准备的待处置贷款的未来可收回金额得以恢复,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冲减已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本科目(特别呆账准备——××贷款项目),贷记“营业费用——贷款呆账准备”科目,但恢复后冲减特别呆账准备的金额,应以已提特别呆账准备的金额为限。
公司按照规定计提一般呆账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贷款呆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呆账准备)。
五、公司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待处置贷款本息,经批准后,冲减已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公司应按该项目已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本科目(特别呆账准备——××项目),按已提的特别呆账准备低于贷款本息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营业费用——贷款呆账准备”,按待处置贷款本息的
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待处置贷款损失,以后年度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特别呆账准备);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
六、处置待处置贷款本息时(包括债权重组、出售、转让等),应同时冲减已提的特别呆账准备。
七、特别呆账损失准备应按每一贷款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一般呆账准备不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
1501 待处置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处置债权时,从债务单位取得的用于偿债的各项资产的实际成本,如原材料、机器、设备等,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
公司在债务人清偿其债务或拆解处置被投资单位的全部资产时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在“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材料物资;
2.应收款项;
3.机器设备(含器具);
4.运输工具;
5.房屋和建筑物(含基础设施);
6.在建工程;
7.股权;
8.土地使用权;
9.其他无形资产;
10.其他。
三、公司以债权重组方式收回待处置贷款(不含现金资产,下同),应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孰低计价;取得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整体债权账面价值的,其公允价值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如果所收到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在以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确定所接收的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应当以每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公司取得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整体债权账面价值的,按取得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取得的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借记“短期投资”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科目,按整体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应
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债权重组损失”科目。
公司取得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整体债权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的价值,借记本科目、“短期投资”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科目,按整体债权的
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等科目。取得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四、待处置的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五、各项待处置资产在持有期间内,因预计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借记“营业费用——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六、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待处置资产时,按出售价格,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处置资产损失”科目或贷记“处置资产收益”科
目。
七、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处置待处置资产时,应按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与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孰低作为取得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公司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低于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应按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处
置资产损失”科目。
如公司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高于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公司应对取得股权的
公允价值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八、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待处置资产时,按租出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租赁资产”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待处置资产时,若预计未来收到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低于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按租出待处置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借记“租赁资产”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
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处置资产损失”科目。
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待处置资产,如果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高于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按租出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借记“租赁资产”科目,按该项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账
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高于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九、公司应当设置专人妥善保管各项待处置资产,并对待处置资产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对于盘盈、盘亏的待处置资产,应查明原因,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待处置资产盘亏经批准处理时,按盘亏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营业外支出——待处置资产盘亏损失”科目,按该项
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应由责任人员赔偿的,应按盘亏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
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为盘盈,按盘盈的待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待处置资产盘盈”科目。
十、公司应当设置“待处置资产备查簿”,详细登记待处置资产的性质、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等资料。
十一、公司应按待处置资产的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十二、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所持有的待处置资产的实际成本。
1507 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
二、公司对所持有的待处置资产,在持有期间,应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对其价值逐项进行定期内部评估和检查。当导致某项待处置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
三、公司一般应当按照单项待处置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如果某项待处置资产的单位价值较低、数量较大且具有相同或近似性质的,也可按综合减值率法计提减值准备。但公司应将这些待处置资产进行合理分类,并定期地对尚未处置完毕的待处置资产的价值进行抽样评估。在抽样评估时,应当考虑抽样评估的结果、样本的代表性、各类待处
置资产的价值变动情况、历史经验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地确定各类待处置资产的综合减值率。
四、公司首次计提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时,应按当期应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营业费用——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以后各期,如果当期应提数大于已计提的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如果已计提的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的未来可收回金额得以恢复,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但恢复后冲减待处置资产减值
准备的金额,应以已提减值准备的金额为限。
五、处置待处置资产时,除按单项待处置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外,不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待期末时再予以调整。
六、本科目应按单项待处置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的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
1601 租赁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将待处置资产转为经营或融资租赁资产的价值,包括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现值和公司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和包装费等。
二、公司将待处置资产转为经营租赁资产时,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资产”科目。
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待处置资产时,若预计未来收到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低于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按租出待处置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借记本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资产”科目,按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失”科目。
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待处置资产,如果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高于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按租出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借记本科目,按该项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
记“待处置资产”科目,按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高于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三、公司应以实际收到租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租赁收益”科目;并按当期应摊销的租赁资产价值,借记“租赁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出售租赁资产,按出售租赁资产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出售租赁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处置资产收益”科目,或借记“处置资产损失”科目。
出租资产在租用单位被损坏,提前报废的,按租赁合同规定应由租用单位赔偿的,应在收到赔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租赁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承租单位和租赁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租出资产的摊余价值。
1701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
公司通过债权重组取得的待处置股权在“待处置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应根据公司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在实质上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在实质上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应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一)股票投资;
(二)其他股权投资。
四、股票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公司认购股票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
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公司,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公司应于被投资单位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公司在确认投资收益时,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司在被投资单位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其属于应由本公司享有的部
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冲减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应确认的投资收益,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公司,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公司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年度终了,公司按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公司按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一般应以本科目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如果以后各期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公司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
额与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相等后,才能将分享的利润再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按实际恢复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因被投资单位外币资本折算等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本公司所拥有的权益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本公司拥有的权益减少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五)公司出售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现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股权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收的现金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
(六)公司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来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进行备查登记。
五、其他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应以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与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孰低计价。
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低于投出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应按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按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处置资产损失”
科目;如果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高于投出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按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
公司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低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应按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按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处置资产损失”科目;如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高于投
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贷记有关科目,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
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资产,按投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处置待处置资产时,如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低于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应按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短期投资”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
待处置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处置资产损失”科目。如公司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高于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短期投资”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
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资产”科目。公司应对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二)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公司转让或收回其他股权投资,如收回现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股权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按其
关键词: 刑事责任;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规范责任论;期待可能性
内容提要: 在刑事责任论的基本理念上,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极至发挥并互为对峙,由此其也成为当代折衷责任论的两大基本元素。当代诸种折衷责任论,虽各有特色,却也只可谓是对这两大元素融合的创新。规范责任论实则是以道义责任论为基本平台,同时又渗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责任本质学说;新社会防卫论虽然注重行为人的社会责任,不过却容留了道义责任论的意志自由与罪因思想;人格责任论强调责任既是对选择实施行为的责难,又是对行为背后人格态度的非难,既否定单纯的意志选择又否定素质或环境的必然决定,不失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的融合。相对而言,规范责任论的理论路径较为清晰,责任思想之于法律技术的转化也显得精当,宜以规范责任论为思想基础确立犯罪构成中的责任构造。
刑事责任的本质是刑法基本理念的核心议题,其是建构合理的刑事处置制度的思想根基。如今,前科学时代盛行的团体责任与结果责任已被摒弃,而较为彰显的是规范责任论与人格责任论等折衷思想。绵延不断的继承与创造是科学演进与发展的一个规律。启蒙时代的道义责任论与科学时代的社会责任论,不失为刑事责任论基本思想极至发挥的两大对峙景观,其也成为构建当代折衷责任论的两大基本元素,当代规范责任论、新社会防卫论、人格责任论等诸种折衷责任论,虽各有特色,却也只可谓是对这两大元素融合的创新。相对而言,规范责任论更为切合行为人的责任在刑法中所应有的聚焦,宜以规范责任论为思想基础确立犯罪构成中的责任构造。
一、当代责任论的思想元素
道义责任论:系属客观主义的责任理论。客观主义由刑事古典学派所主张,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著名学者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1]、英国刑法学家边沁等,其从人的共同理性、人格的同一性出发,以行为为中心,注重行为客观社会危害的犯罪评价,犯罪制裁的发动与程度的合理根据即在于此。因而,意志自由论与行为中心论构成了道义责任论的理论基础。(1)意志自由论:强调趋利避害是人类所共有的本性,人人均具有意志自由。意志自由,是指人可以从几个角度来审视事物,并对他行将做的事情作出有关利、害、好、坏的判断。能够给人带来愉悦的事是好事,带来痛苦的事则是坏事,人甚至可以把这种好或坏投影到未来,把现在令人满意的东西和将来的东西进行比较,由此随自己的意志决定去做或克制不去做的能力。 [2]犯罪是人在趋利避害本性的趋使下自由选择的结果。在此,犯罪原因不是问题,问题是能够遏制犯罪的合理刑罚。这一刑法理论的趣旨可谓犯罪的刑罚学。(2)行为中心论:基本命题是,犯罪人在本性上并没有区别,均有着共性的理性,所以能够评价犯罪的是行为人所引起的外部事实,即以现实所发生为犯罪之中心,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皆应成为刑法价值判断之对象;刑罚的轻重应当根据犯罪事实而定,而与行为人的内部意思尤其是其性格无关。当然,行为中心论并非完全忽视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不过其所考虑的主观因素,仅仅限制在行为人行为时所表现的主观心理状态,即故意或过失,无犯意或无过失之行为,均非基于意志自由之行为,不认为成立犯罪。循此,犯罪行为类型成为核心问题[3],违法性的实质至为强调结果无价值,犯罪与刑罚成为其主导的制度框架。(3)道义责任论:基于具体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而阐释责任本质,从而又称行为责任论;其又以具体行为的反道义意思阐释责任本质,因而也称意思责任论。道义责任论责任根据的主导思想是,行为人具有是非辨别能力,从而对于法的道义性具有认识或认识的可能;同时,行为人具有意志自由能力,从而对于自己的合法行为具有选择与支配的可能;并且,行为人也具有主观决意能力,即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对于违法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由此,行为人认识或可能认识行为的违法性,在能够选择合法行为的情况下,竟以自己的决意或缺乏注意实施了犯罪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则行为人应当受到道义上的谴责与非难。行为的可予非难是道义责任的归责核心。
社会责任论:系属主观主义的责任理论。主观主义由刑事近代学派所阐发,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加罗法洛、菲利、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等,其从人的超越理性、人格的特殊性出发,以行为人为中心,强调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犯罪评价,罪犯处遇的施加与措施的合理根据源自于此。因而,行为决定论与行为人中心论则成为社会责任论的理论基础。(1)行为决定论:强调人是个性的存在、自我的存在,没有意志自由,人的行为是其个性特征的必然表现。“当事件的进程可以向某一预先欲求的、选择的方向改变时,它就存在意志自由”;而行为决定“是指在一个情境中存在着各种限制因素,使得某种抉择成为不可能,或者必然导致某种后果”[4];先天的遗传基因或者后天的社会环境所造就的不良个性,决定了犯罪个性的拥有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必然性。在此,犯罪原因是一个核心问题,刑事处置因循不同的犯罪原因而有差异。这一刑法理论的趣旨可谓刑罚的犯罪学。(2)行为人中心论:基本思想是,人的个性各不相同,不仅犯罪人与普通人不同,而且犯罪人与犯罪人之间也有着差异,犯罪是行为人的个性行为,所以犯罪不应求诸行为人之行为,而应求诸行为人之人格、人身危险性等主观因素,行为人之人格应成为刑法价值判断之对象;“刑罚的轻重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而定,而与行为实害之大小无关”。当然,行为人中心论也不完全忽视行为的客观因素,不过其认为“行为并非是脱离行为人之抽象行为,而是行为者之行为,是行为人人格的表现,是籍以认识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媒介”。[5]由此,犯罪人类型成为核心问题[6],违法性的实质至为强调行为无价值,社会危险行为与保安处分成为其主导的制度框架。(3)社会责任论:基于行为人必然的反社会性格而阐释责任本质,从而又称性格责任论;其又以行为人的具体素质作为责任评价的核心内容,因而也称行为人责任论。社会责任论责任根据的主导思想是,人是个性的存在,他的行为是被生物遗传基因或社会环境所决定的,具有社会危险性格的人的存在对社会就是一种威胁。就行为人而言,他应当对自己的社会危险性格负担责任,强调行为人因其社会危险性格而必须接受社会所采取的防卫措施的地位;对于社会来说,“社会有责任以相应的刑事政策或社会政策改造教育犯罪人,履行对其实施拯救的责任,使之复归社会,排除对社会的侵害。”[7]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存在是社会责任的归责核心。
二、规范责任论的思想构成
规范责任论由后期古典学派代表德国刑法学家迈耶、弗兰克创立,并经格尔德斯密特、弗罗丹塔尔、麦兹格等人的努力发展,目前在德国、日本占据了主导理论地位。规范责任论肯定在一般场合人人均有意志自由,同时引人期待可能性而强调特殊场合的行为决定,立于这一立场对心理责任论予以修正与发展。其核心命题是,行为人在并无缺乏期待可能情形的场合,并且自己认识法律规范的要求,却基于自己的意志支配而违法,理应受到责难。这是以道义责任论为基本平台,同时又渗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责任本质[8]学说。具体地说,对于规范责任论的解析,依循如下路径展开:
心理责任论:主张责任本质在于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结果的特定心理状态这一心理事实本身。这种特定心理状态具体表现为故意与过失。其中,故意是指行为人对于行为结果的反社会性存在实际认识,却仍然实施行为的心理状态,强调对于违法行为的欲;而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行为结果的反社会性存在认识可能,却由于不注意而实施行为的心理状态,强调对于违法行为的不欲。由此,心理责任论仅将心理事实作为责任本质,而将规范评价排斥于责任结构之外,然而责任的本质恰恰在于行为人违法决意的可予非难。进而,心理责任论也回避了对于意志自由的肯定或否定的问题,强调只要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事实责任即可成立,而能否自由选择行为不在责任评价之列。同时,即使在心理事实的责任阐释上,心理责任论也遭遇了困境,其难以合理地解释无认识过失的责任问题,因为缺乏注意的不欲是以存在认识为前提的。[9]心理责任论是较为典型的将违法作为客观事实,而将责任作为主观事实的犯罪论体系的责任理论。
规范的责任:规范责任论强调责任的本质在于基于规范根据的非难或者非难可能性。具体地说,行为人认识或者能够认识违法行为,并且具有决意选择实施适法行为的能力,却置此于不顾而决意选择违法行为,从而对于行为人可予非难。在此,责任的核心在于规范视角的可予责难,从而称为规范责任论,当然构成这一可予责难的要素不只是规范评价,而是包括:责任能力、心理事实、规范评价(注重期待可能性)。责任的成立表现为这三项要素的逐层递进的肯定:行为人缺乏责任能力,故然也就无法构成故意或过失的心理事实,同时也不应形成对其适法行为的期待进而也就无所谓规范责难的成立;行为人虽有责任能力,但是缺乏故意或过失的心理事实,既无责任施加所需的事实根据,也不能形成针对于这一心理事实的规范评价;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并且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事实,但是缺乏规范评价上的可予责难,典型表现为不具期待可能性,则也不应予以归责[10]。
思想的特征:规范责任论以道义责任论为主流成份,同时渗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元素。在规范责任论的知识结构中,意志自由是责任前提,规范评价是归责核心,心理事实是责任形态。责任必先存在意志自由,这就需要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并且具有选择适法行为的客观可能,缺乏责任能力或者缺乏期待可能均无归责。归责还需可予规范责难,行为人认识法的要求并且能够实施适法行为,却违反法律规范而实施违法行为,由此理应受到非难。责任也应区分故意过失,而故意与过失的区分不只是心理事实不同,更在其规范评价差异,故意责任在于非难性,过失责任在于非难可能性。[11]因此,非难性与非难可能性是责任本质,而这一非难的存在除了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的要素之外,更强调的是作为规范评价[12]要素的期待可能性。规范评价首先表现为违法行为的违反义务性,这意味着法的意思决定规范要求不得作出决意实施违法行为,然而行为人却为违法行为的决意;规范评价也更为注重违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这意味着正常附随情状的存在,亦即行为情状表明可以期待行为人作出适法行为而不为违法行为;反之,虽有违反义务的意思决定,但是如果存在诸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异常附随情状,就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就不能对行为人加以非难。
决定论分析:规范责任论系以意志自由为前提,已如上述。同时,规范责任论也似有行为决定的意义,具体表现在责任成立的期待可能性要素上,亦即责任的成立尚需决意为违法行为时外部情状系属普通情形,而非属于异常情形。在存在可以期待行为人作出履行义务决意的普通情形时,行为人却作出违反义务的决意,则可以对此决意加以非难而有责任;反之,在并不存在可以期待行为人作出履行义务决意的异常情形时,行为人虽然作出违反义务的决意,但因缺乏期待可能性对此决意不能非难而无责任。这就意味着在行为决意乃至行为受到外部情状决定的场合,责任也就随之被排除。不过,这一行为决定的意义与刑事近代学派的行为决定论仍然有着差异。行为决定论的行为决定,强调先天的遗传基因或者后天的社会环境所造就的不良个性决定了犯罪行为的必然性,这其中更为彰显的是行为人的人格特征对于犯罪行为的决定意义;而期待可能性的行为决定,更为侧重的是行为时的外部异常情状对于行为人作出违反义务决意的影响,强调的是即使是其他普通人在此场合也难以作出履行义务的决意的意义。
三、新社会防卫论的思想构成
1954年,法国刑法学家安塞尔针对社会防卫论过分强调保护社会与设想取消刑罚的极端思想,提出了新社会防卫论。新社会防卫论肯定行为人的意志自由,同时强调责任本质的社会意义,推崇教育矫正的积极的刑罚目的。其责任的核心思想是,凡人皆为具有意志自由的理性人,理性人均有社会责任感,正是基于这种社会责任感理应对犯罪人施加刑事制裁,从而通过积极的教育矫治促使犯罪人回归正常社会。可见,新社会防卫论虽然肯定意志自由的行为选择,但是并不以可予行为的谴责与责难来解释责任,而是以理性人所拥有的社会责任感来说明责任,对犯罪人施加刑事制裁既是基于其拥有的社会责任也是基于社会对其应负的责任。这是在以行为人为中心的刑事制裁中容留了意志自由及其罪因思想,表现了折衷之中倾向于主观主义。具体地说,对于新社会防卫论的解析,应当注意其如下要点:
否定人身危险而肯定具体人格:刑事近代学派强调针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而施加社会防卫手段,这种人身危险性系指作为经验人的犯罪人基于其生物遗传或者社会环境而形成的犯罪必然性;由此,这一人身危险存在如下特征,即行为受到遗传或环境决定,行为人实施犯罪具有必然性,这种人身危险呈现出类型性。[13]新社会防卫论主张以犯罪人具体人格代替人身危险性,犯罪行为系为在诸多因素综合作用下的理性人所具有的具体人格的表现,社会防卫手段正是针对这一具体人格;由此,该具体人格存在如下特征,即行为人具有选择行为自由,行为人实施犯罪并非必然,具体人格指向个别犯罪人。申言之,新社会防卫论认为:犯罪原因既非单一的生物遗传基因,也非社会因果关系,犯罪不是危险的单纯表现,而是基于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犯罪人具体人格的表现;不能仅仅满足于区别危险人格与非危险人格,而应关注作为“具体的人”的犯罪人的具体人格,刑事制裁所针对的正是一个活生生的人;这一具体人格不仅强调具体行为人的个别特征,而且包含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综合评价,是有待司法具体认定的内容。
肯定意志自由而强调社会责任:新社会防卫论否定行为决定而肯定意志自由,认为犯罪并非基于遗传因素或者生活环境的必然结果,而是在诸多综合因素的作用下经由行为人内化为具体人格的表现,这种犯罪人的具体人格的形成固然存在犯罪人自身意志的作用。安赛尔指出:“实证主义本质上是决定论者。而社会防卫运动既否认来自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生物宿命论,也不承认恩里科·菲利的社会因果关系论,并对犯罪预防学的某些信徒或某些心理卫生学专家希望得到公众承认的先天素质论或体质反常的理论表示保留意见。”[14]不过,新社会防卫论虽然肯定意志自由否定行为决定与强调具体人格否定人格危险,但是其并不由此得出行为可予责难的责任本质,而是仍将责任本质归于社会本位,强调刑事制裁的社会防卫意义,刑事制裁针对的是具体的行为人而非行为。具体地说,就是以人人均具有的社会责任感解释责任本源,正是这种人皆有之的责任感决定了犯罪人应当承担责任,这种社会责任感也奠定了社会对于犯罪人采取防卫措施的正当性,只是在实施社会防卫措施时应当注重人权保障与尊重犯罪人格,从而强调对于犯罪人的积极救治,根据犯罪人具体人格选择处分措施。
强调责任情感而彰显人权保障:新社会防卫论关于责任本质的一个重要立论基础即为人的社会责任感。安赛尔认为,人人均具有理性,具有理性的人均具有一种责任(责任感、责任意识),即使在罪犯身上也存在着这种责任感,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这样的责任感,这是一种“承担责任的内心情感”,是一种“内在性自由的确信”,其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心理基础,对犯罪进行社会反应的合理体系就是建立在这种责任感之上的。这既是对犯罪人承担责任的道义情操根据的说明,也是对犯罪人在社会中理应获得人道自由处遇的论证。易言之,人人均具有社会责任感,因此行为人应当付出道德义务情感而承担责任,同时社会也应履行保护自身及其成员的责任;并且,人皆具有的社会责任感,实际上也是强调犯罪人具有积极的本性,从而应当受到应有的保障,因此处遇犯罪人并非消极地排害剥夺而是积极的教育与救治。这里,后者的意义充分彰显了新社会防卫论尊重人格、保障人权、遵循罪刑法定等的价值取向。具体地说,就是通过保护犯罪人个人来保护社会,通过教育消除犯罪人的危险性,来实现犯罪人责任感的恢复。刑法应当以恢复犯罪人的自信心和责任感作为犯罪处遇的前提条件,以人道的方法使犯罪人重返社会。这是以道义为基础并尊重个人而积极帮助犯罪人使之回归社会的人道的社会防卫。
新社会防卫论与社会防卫论主要差异表现在:(1)取消刑法与刑非刑化:社会防卫论要求只要社会防卫法而不要刑法,主张对行为人一切预防或治疗的措施均由“社会防卫处分”来解决,由于强调废除传统的刑罚体系和刑事责任,因此处分的主观化是其中心思想。而新社会防卫论并不否定刑法,也不主张用社会防卫法来取代刑法,只是试图通过对传统的刑法进行修正,将社会防卫的内容包括在刑法之中,使其变成“刑非刑化”的体系,即通过保护行为人个人来保护社会,通过教育以消除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通过人格研究而实现使行为人重新社会化的“预防犯罪与犯罪人处遇”的体系。[15] (2)防卫处分与刑事制裁:社会防卫论主张无论是刑罚还是保安处分均为社会防卫方法,从而强调刑罚与保安处分一元论,社会防卫处分的目的就是要排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无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均应受到社会防卫处分。而新社会防卫论认为刑罚与保安处分均有再社会化的作用,从而并无本质属性的差异,需要把刑罚和保安处分合并为刑事制裁的统一体系,主张适应行为的种类或行为人的必要性选择刑罚或保安处分。
对新社会防卫论的比较分析:(1)新社会防卫论与道义责任论。新社会防卫论不同于道义责任论。道义责任论由意志自由阐释罪因机制,犯罪行为是理性人趋利避害的自由选择结果;进而将责任本质归结为理性人对于其犯罪行为的选择所应受到的道义责难;并且基于行为人犯罪选择的同一主观特征因而处罚的根据主要在于行为的客观危害。而新社会防卫论虽也肯定意志自由,但是强调犯罪行为是各种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而责任本质缘于社会上的每一个人所具有的社会责任感从而社会责任仍是其本位;并且基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具体人格的征表因而刑事制裁应当针对这一具体人格。(2)新社会防卫论与社会责任论。新社会防卫论也不同于社会责任论。社会责任论立于行为决定论的立场,由此推演出作为经验人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而将责任本质归为对于这种危险的经验人社会为了防卫自身而必须做出的反应;在此,针对危险者的措施侧重消极意义,人权保障不再受到重视,而社会保护受到强调。而新社会防卫论否定行为决定论与人身危险性,而充分关注作为具体人的犯罪人的具体人格;其以社会责任感阐释责任根据,虽然这仍是以社会为本位的,但是这种责任感肯定了犯罪人的道义情感并构成了对犯罪人的尊重,使责任具有了道义性;由此,刑事制裁针对具有情感的具体犯罪人而侧重积极矫治,社会防卫旨在人道地实现犯罪人的复归,人权保障受到充分关注。(3)新社会防卫论的合理与不足。新社会防卫论肯定意志自由而质疑行为决定,强调犯罪原因的综合因素,以具体人格取代人身危险性,注重对犯罪人的人格尊重与人权保障,张扬对于犯罪人的积极矫治与人道复归等,这些主张较为符合客观也相对趋于合理,从而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新社会防卫论以社会责任感诠释责任能力,这使责任能力脱离了行为人生理与心理素质的意义而成为责任的价值根据;同时,所谓社会责任感的人人皆有也只是一种理论设定,其客观真实尚难获得社会经验事实的验证;并且,由社会责任感演绎出社会救治的责任本质,至多只是说明了责任的合理根据,而难以确切厘定责任的程度。新社会防卫论否定危险人格而强调具体人格,似在重视犯罪行为的综合因素,然而基于行为人中心的处置固然要考虑作为评价结果的危险程度;同时,非难行为选择的处罚与矫治危险人格的处分两者的侧重有所不同,刑事制裁不应只是单纯的救治,也应具有报应的成份。新社会防卫论至为强调人权保障,这本有其较大的合理意义,不过其由注重保障人权而得出的是社会责任本位,这其中的理论逻辑仍值探讨;同时,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虽非必然对立,不过在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责任基本框架下,如何真正体现保障人权,这在实际中仍难有确切答案。
四、人格责任论的思想构成
人格责任论肇始于德国刑法学家毕克迈耶的深化责任因素,其后麦兹格立于行状责任、鲍凯尔曼立于生活决定责任,对于人格责任思想予以了有力推进,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刑法学家团藤重光、安平政吉、不破武夫、平野龙一、大?V仁等综合行为责任与生活决定责任,对于人格责任论作了各有侧重的阐释,使人格责任论日趋完善而成为当今德日责任理论的重要代表。人格责任论既重视具体行为的可予责难又强调具体行为人的人格特征,并且至为强调行为人主观决定在形成违法人格中的可予责难地位。由此,人格责任论肯定意志自由而将之作为责难人格形成的重要根据,同时人格责任论也排除完全由客观决定的人格态度的归责。人格责任论的基本命题是,责任首先是对个别行为的道义责难,同时责任也是对行为背后行为人具体人格态度的责难,但是无论是个别行为还是具体人格态度,均以行为人自己能够决定范围为限。总体上,人格责任论将责任本质置重于对于行为与行为人的可予非难,因而在折衷之中倾向于客观主义。具体地说,对于人格责任论的解析,依循如下路径展开:
德国学者的人格责任论:毕克迈耶立于行为责任,主张将行为人的犯罪意欲及其强度、犯罪目的、动机、行为特性、累犯等,视作行为人危险性、情操、人格的表现,进而作为深化责任的因素。这里,毕克迈耶将人格评价注入了责任内容。麦兹格立于性格责任,并将性格责任视为行状责任或生活态度责任,强调针对由于行为人自身责任而致的性格态度的责难。易言之,责任评价既要考虑行为责任更应关注性格责任,而在行为人人格中应当排除其所不能控制的部分,仅对行为人基于日常生活行状经由自身而形成的人格态度归责。在此,麦兹格不仅在责任中注入了人格评价,而且在人格评价中重视行为人的具体行状特征[16]。鲍凯尔曼提出生活决定责任论或称误谬生活决定责任论,强调责任本质在于行为人由为善生活转为为恶生活的意思决定。易言之,人格中存在为善与为恶的两种素质倾向,法的规范要求行为人应当取善而抑恶,然而行为人在能够取善的情况下却选择误谬途径而为恶,对于这种决定转向为恶的生活态度应予非难。由此,鲍凯尔曼在人格形成上并不重视生活行状,而是强调行为人的意思决定的作用。
日本学者的人格责任论:不破武夫立于行为责任本位结合行为人人格阐释人格责任。认为责任本质系属对基于具体人格而自由决定行为的行为人加以道义非难。首先,责任以在道义上非难行为为内容,从而行为侵害法益的程度决定了责任的大小;其次,责任也须行为与行为人人格相当,如果行为出于偶然或缺乏辨认与控制则排除责任。团藤重光整合行为责任与人格形成责任而构成人格责任。认为首先应当坚持行为责任的观念,以符合构成要件行为作为责任评价的对象;同时,也应注意行为系属行为人之人格态度的现实化,从而人格形成责任成为问题;而在人格之中,既有主体无法控制的部分也有主体积极形成的部分,两者对于责任评价皆有意义。安平政吉也以行为责任与人格形成责任的结合来阐释人格责任。认为责任本质在于对决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的反社会人格的非难。易言之,责任成立首先应有具体的违法行为发生;同时,责任也须实施行为的行为人的人格可予非难。[17]而人格的形成,系属素质、环境与意思努力的综合作用。其中,素质与环境构成人格的潜势力,而素质对于实施行为具有支配作用,同时主体的意思努力对于行为的决定力也具有重要意义。[18]
人格责任论的基本思想:人格责任论以具体人格为基底以个别行为为前提,责任系属对导致行为的人格体系、反社会人格或者人格态度的责难,人格之中存在意志自由也有行为决定。从而,人格责任是行为责任、性格责任与人格形成责任的合并,行为责任是对现实行为的责难(行为中心),人格形成责任是对危险性人格的责难(行为人中心)。(1)行为责任:人格责任论认为,犯罪行为并不是自然且必然地暴露了行为人一定的性格,而是行为人根据人格特性,在各种内在的和外在条件下,有选择地排除其他可能性而实施的行为,从这一点来看,必须首先承认行为本身就是刑事责任的基础;(2)性格责任:人格责任论也主张,这种行为责任本身也是对行为中的人格态度进行理解并作责任判断的,行为只是人格动态中的一个方面而已,于是就提出了行为人对具体犯罪行为的人格态度问题,因此这种行为责任是具有人格性的责任。(3)人格形成责任:人格责任论还要求,在确立责任时不能只针对行为,也要考虑犯罪行为背后潜在存在着的人格体系,并且行为背后的人格也是在受素质和环境制约的同时独立形成的,因而在行为人能独立自主地实施某行为的范围内,可向行为人对其人格形成施加非难。[19]
人格责任论的一般分析:人格责任论系属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的融合。人格责任论肯定人格形成中的自由意志作用,同时其又强调行为与人格态度密切相关;人格责任论在犯罪原因上既否定单纯的意志选择又否定素质或环境的必然决定,而是关注基于行为人主客观的具体人格形成;人格责任论主张责任既是对选择实施行为的责难,又是对行为背后行为人人格态度的非难。人格责任论有其合理之处与斟酌余地。人格责任论在肯定行为责任的同时,关注基于行为人具体人格特征的责任,这使刑事处罚有了更为广泛的针对性,为刑罚的特殊预防留下了空间,对于避免刑事处罚的僵硬与增加刑事处置的柔韧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人格责任论对于如何恰当地协调行为责任与人格责任缺乏具体阐释。如果将行为视作人格的现实化,则人格成为归责的焦点,而在此场合具体责任程度与刑事处置方式仍需明确;反之,如果行为的反社会人格特征并不明显,此时再以人格为核心归责则不无疑问。同时,具体人格特征与具体人格形成也应有所区别,固然人格特征基于人格形成,不过人格形成责任的非难指向人格形成过程中的行为人的能动决意,这种能动决意究竟如何评价,怎样由此决定责任的程度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颇存疑问。再者,具体人格形成责任的视角在一程度上侧重回顾,其针对行为人在人格形成过程中的违法决意予以非难归责,然而人格责任更为关键的应当是基于现有的具体人格特征,展望行为人未来行为的趋向与惯性,由此采取相应的刑事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