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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6-16 06:4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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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九二年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出《关于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2〕7号),对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简化手续,快捷、有效地沟通信息起到一定作用。根据执行情况和近期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的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
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以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为主要内容。
二、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可自行决定,抄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北京市所属单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批件抄报新闻出版署。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单位,以及企事业、群众团体和
个人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先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持审核同意的批件,到新闻出版署办理登记手续。具体登记办法由新闻出版署制定。
三、凡涉及物质产品、科技成果、技术专利等内容的新闻发布会,登记时应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质量、监督、检验、专利等主管部门的认定书或证明书。
四、应登记而未登记的新闻发布会,新闻单位不予采访,不作报道。
五、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新闻必须真实的原则。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
六、举办新闻发布会要贯彻节俭精神,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记者和新闻单位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新闻发布会的规模要适当,要讲求实效。



1993年8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1]955?

2001-12-20国家税务总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1]302号)收悉。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一、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双环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双环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20日  证监发字[1997]9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湖北双环碱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7]9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

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

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送我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