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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2:31: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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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促进药品高效有序流通,保持全国药品市场统一,根据我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现就国家计委定价目录以外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以下简称乙类药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乙类药品要逐步实行省级政府定价。在过渡时期,乙类药品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原则上,国家计委每年对乙类药品零售价格提出中央指导意见。
二、国家计委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提出乙类药品的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制定本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国家计委提出乙类药品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布本省最高零售价格,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四、乙类药品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由国家计委根据实际调查资料,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有关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初步方案,并组织召开地区价格平衡衔接会议研究讨论,经论证后确定。
五、国家计委根据药品产销分布等情况,选择主要产、销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参加药品价格平衡衔接会议。参加地区原则上不少于10个。参加会议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有关药品价格进行调查研究,并应事先征求本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
六、对各地增补进入乙类的药品价格,由各省按照国家规定的定价办法和程序制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中,全国有10个以上地区将某种药品调整进入乙类目录,且价格矛盾比较突出的,可由国家计委提出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在有关地区内执行。
七、对已上市销售的乙类药品,国家计委在研究价格指导意见及各省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时,不要求生产经营企业申请报批。
八、乙类药品中新规格品种上市销售时,由生产企业向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组织召开价格平衡衔接会议研究确定。
九、乙类药品需要单独定价的,由生产企业通过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根据药品单独定价论证办法组织进行审定。
十、对不按照上述要求执行的,国家计委要对有关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或明令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暂停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和公布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资格。
当前,乙类药品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是保证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大局为重,切实维护政府定价的权威,保持全国药品市场的统一和有序流通,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



2000年11月21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市府发[2005]100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增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透明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前公示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系指本级政府的财政投资项目,包括公益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是政府全额投入还是补助性投入的都须公示。

第三条 公示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以外,公益公共事业投资500万元以上和基础设施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在公共场所、关系市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投资较大的装饰、造景、绿化等工程项目。属于正常维护、维修、改造的项目不列入公示范围。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还需在决策前召开听证会专题论证。

第四条 公示时间:市政府初步确定建设项目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七日。

第五条 公示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建设性质;

(三)建设内容和规模;

(四)建设地点;

(五)建设起止时间;

(六)建设的质量要求;

(七)项目总投资与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性资金数额;社会性资金数额;

(八)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九)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具体负责人及联系人电话。

第六条 公示媒介:赣南日报、赣州晚报、赣州电视台、市政府网站、项目公示牌。项目须同时在报刊、电视两种以上媒介公示。

第七条 公示责任:公示工作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公众公示投资项目、接待来访、听取意见。公示结束后五日内,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公示情况整理上报市政府。对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一步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市政府,以供决策参考。

第八条 对未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或公示不全面、不真实的,以及在汇报公示情况时隐瞒公众真实意见的项目,政府不予研究,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示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关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稽核工作规定》修改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稽核工作规定》修改的通知
1996年9月27日,中国银行

港澳管理处,各海外分行、公司:
根据行领导对赴海外稽核人员费用等方面的指示,对“中国银行海外行稽核工作规定”中的第三章关于稽核人员守则部分的第十条的第二款作了修改,请遵照执行。修改后的第十条全文如下: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廉洁自律,遵章守纪,依法办事,不徇私情。稽核经费均由派出机构承担,稽核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稽核公正的宴请,不准接受馈赠礼品。
(三)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核实后再做结论。
(四)遵守银行的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稽核中获取的资料。
(五)不参与与本人亲属有关的稽核事项。
(六)勤奋学习各项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专业素质,不断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