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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公寓建设立项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7 06:19: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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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公寓建设立项管理办法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博士后公寓建设立项管理办法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博士后事业的发展,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住房紧张问题,国家计委同意由人事部组织建造2000套博士后公寓,其中国家计委安排20000万元,其余经费由地方或设站单位配套解决。为加强博士后公寓建设立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第一条 统筹规划。根据全国博士后流动站和在站博士后的数量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效益。
第二条 合理布局。要兼顾中央、部门、省市的设站单位,充分发挥公寓的功能。
第三条 集中建设。在博士后流动站和在站博士后人数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不再采取分散、补贴的方法。
第四条 便于使用。博士后公寓结构和功能要充分考虑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和生活特点,具有前瞻性、智能化等特点,便于博士后研究人员使用。
第五条 产权明确。按照国家、省市、使用单位的经费投入比例明确产权归属,并严格保证博士后公寓只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使用。

二、立项条件
第六条 各有关省市必须按照人事部下达的博士后公寓建设面积、投资数量、竣工期限等项要求制定可行的建设方案。
第七条 各有关省市必须遵循“三个一部分”的原则。即国家投入一部分,地方或部门投入一部分,设站单位投入一部分,落实博士后公寓建设配套经费。
第八条 有关省市和各设站单位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有专门人员负责。
第九条 各有关省市必须有完整的基建立项和建设的有关报批手续。如计委基建立项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第十条 博士后公寓必须设在博士后流动站设站数量相对集中、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数量较多的地区。

三、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各有关设站单位根据各自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提出博士后公寓基建立项申请。
第十二条 博士后公寓基建立项申请报所在省市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立项申请经所在省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为确保博士后公寓项目保质保量并能按期投入使用,成立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会同部规划财务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博士后公寓基建立项经评审小组评审并提供可行性报告,报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
第十六条 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立项。

四、签订协议
第十七条 经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立项后,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和各有关省市签订博士后公寓建设协议。
第十八条 在协议条款中明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双方职责、产权归属、竣工期限等。协议中未尽事宜,经双方确定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协议内容见附件)。

五、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博士后公寓基建项目立项后,要及时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报项目建设进度计划。
第二十条 各基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 各基建单位必须聘请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公寓建设过程中,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对各基建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三条 各基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协议条款,如不履行协议条款,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将予以警告,直到取消其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博士后公寓进行竣工验收。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6日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问题及监督对策

            景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 明向东


  内容摘要:社区矫正工作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不仅可以对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管改造,减少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增强群众安全感,而且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化解对抗情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健词:社区矫正 问题 监督 对策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融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适用范围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社区矫正工作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不仅可以对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管改造,减少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增强群众安全感,而且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化解对抗情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年初以来,景县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的法律监督职责,组织了由主管检察长带队,监所科全体干警参加的调研考察小组,走访了全县16个乡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调研和考察。通过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对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监督对策及建议作一浅要阐述。
  一、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观念滞后,宣传力度不够,群众认知度低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从这项制度制定到试行,再到将社区矫正纳入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八,由于没有广泛向社会宣传与发动,只有监管、执法等部门掌握,社区百姓根本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目的、意义,不理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方式、方法,特别是在实行社区矫正之前就监外执行的罪犯,之前由派出所监管,交接到司法所后,监管方式、方法发生了变化,而他们的思想还没有转变过来,认为以前就这样也没有出事,现在搞这些东西没有实际意义。有些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志愿者在实施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时,对矫正对象走访,调查,安排社区公益劳动,参加法律知识学习等活动时,由于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不了解,对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认为他们会给自己正常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难以取得矫正对象、社区居民全面配合,造成工作很难开展。
(二)社区矫正制度、内容不健全
  目前虽然社区矫正工作中规定了矫正对象的电话报到、会客、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季度评审鉴定、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一系列相配套的制度, 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部内容,但这些制度落实起来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具体实施中受场地、经费、人员编制等因素制约,一些制度向集中学习培训,谈话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矫正对象的请销假等制度基本上没有开展起来,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只表现在矫正对象的接收、电话或书面思想汇报、签定协议书、谈话教育及走访调查等形式上的基本的监控,而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矫正内容规定太笼统、可操作性太差。部分矫正对象为了生计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流动性大,无固定场所,无法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性劳动,每次的电话汇报,或邮寄思想汇报,完全是凭矫正对象自己的思想意识支配,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对矫正对象所汇报的内容,司法所不可能每次都去核实,社区矫正部门又不能实施跟踪矫正,很有可能使这一部分人成为放任脱管的状态,失去了对矫正对象的制约和监管,致使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也就难免有些矫正措施和制度形同虚设,达不到实际效果 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这种状况也给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带来很大难度。
  (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经费保障难、基础设施简陋
  1、专职人员严重缺乏
  社区矫正工作具体负责实施的主体是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等工作的是乡、镇司法所,而司法所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模式,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要完成繁重的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在内的九项职能,同时还要参与乡镇的中心工作,方方面面都要顾及,在我们调研,考察的几个乡镇司法所都存在着这种现象,最多的乡镇只有2人,大部分乡镇,只有1人,而且还都是兼职,矫正对象从接收到报到登记、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等工作流程一环紧扣一环,要完成如此系统而复杂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感到力不从心。自开始社区矫正工作以来,这几个乡镇共接收社区服刑人员51人,新的刑法实施以后,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缓刑罪犯会越来越多、缓刑期限会越来越长,按目前对矫正对象的接收速度来看,在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如仅靠司法所的1至2个人,即使不履行司法所的其他几项职能,也很难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好,更谈不上矫正的效果和质量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无法承受如此繁重的工作压力,导致社区矫正有些制度和内容流于形式,做虚而不实的工作。
  2、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缺乏无保障
  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矫正对象走访和审前社会调查等活动时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以及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培训时的一些资料、书面材料、纸张,和矫正对象联系产生的通信费用等这些工作都因为资金的缺乏而成了负担。有的时候还需要社区工作人员自己埋单,去法院、监狱、看守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产生的交通伙食费用,司法所工作人员通常的做法就是由社区服刑亲属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与矫正对象亲属产生一些矛盾和问题,甚至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导致社区工作人中对这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尽力所为,缺乏工作的创新,制约了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
  3、办公、活动场所设施简陋
  由于社区矫正经费投入有限,配套设施跟不上,开展社区矫正活动的学习、活动、培训没有场所,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只是简单停留在转接材料、建立矫正档案等表面工作上,在我们调研考察的五个乡镇司法所中,只有一个乡镇有专门的办公室和相应的办公设施,并有一间专门用于社区矫正活动的场所,其他四个司法所只有一间办公室,没有活动学习的场所,还有的和乡镇的其它综治部门共用一个办公室,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向制度化,深层次的发展。
(四)社区矫正工作缺少法律依据,部门之间衔接不到位,相互推诿,社区工作人员执法身份模糊,执法受限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社区矫正的相关表述,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工作内容和运行程序等均无法律明确界定,实际工作中产生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而带来的问题和困难。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组织。但是目前相关部门工作配合不够主动,在矫正对象接收、监管、执法和等方面衔接存在欠缺,特别是在司法所和派出所交接的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的矫正对象因无档案材料或材料不全或去向不明等情况无法按时移交,可能形成谁都管不着、谁都不想管,我们在调研考察的几个乡镇中,有两个乡镇5个矫正对象属于这种情况,根据目前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管措施时,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矫正对象的监管活动中,由于自己没有法律明确的身份,在工作中自己就感到说话没底气,对矫正对象及亲属没有约束力,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基本处于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局面。法院只管判决、通知司法行政机关来领人;公安机关对矫正对象的情况也知之甚少,对矫正对象的走访、汇报等日常监管,均是司法所在独立完成,矫正对象脱离监管或重新违法,司法所向执法机关发出收监或撤销缓刑的建议时,得到回音时间很漫长,错过了矫正的最佳时间,,存在着监管滞后的现象,这不利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
  二、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社会力量的参与度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要积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途径,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面宣传,向人民大众进行宣传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内容、目的和意义发放宣传资料、办理宣传版报,改变群众传统观念里只有监狱才能改造犯罪的思想,赢得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消除群众对社区矫正对象担忧和不安的心理,以便使社区群众、社会团体组织进一步认识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的重要作用,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进而主动关心、支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大力营造社区矫正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法研究,进一步健全矫正制度,规范矫正内容,改进矫正方式,丰富教育矫正手段
  一是重视教育矫正,通过多种教育形式,引导矫正对象熟悉法律法规、掌握政策形势、知晓道德规范、掌握行为准则,使其在思想上真诚反思悔过,行动上老实服刑认罪。二是重视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心理需求,结合其犯罪历史、犯罪原因、心理类型、心理特点、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个体方案,研究心理矫正执行预案,实施心理矫正。三是社会公益劳动矫正。根据矫正对象年龄和身体状况,灵活采取多种公益劳动形式;根据矫正对象职业状况,具体确定公益劳动时间、程度和方式;根据矫正对象技能状况,合理安排公益劳动性质、类型和强度。四是制度矫正。根据“五种服刑人员”服刑情况,建立和完善登记、走访,考勤、参加公益劳动、思想汇报、以及问责、考核评议、联系会议,思想教育等制度,以保证矫正的效果和质量。
  在矫正工作中还应做到五个结合:一是个别教育与分类集体教育相结合。既坚持针对服刑人员的个性心理特征开展个别教育,又针对同一类犯罪类型服刑人员的共同犯罪心理特征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体教育。二是专职教育与兼职教育相结合。以社区矫正工作者作为工作主体,对矫正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制定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为辅的参与阶段性矫正工作,在一些专业领域提供服务,弥补其专业领域上的不足。三是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在坚持法律法规和文化道德教育的同时,尽快建立心理辅导和诊疗机制,尽快消除服刑人员犯罪心理,矫正各种不健康的心理倾向,促使其在心理上回归社会。四是课堂上教育与社会上教育相结合。在矫正工作者采取主动的谈话教育,课堂教育之外,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教育,使服刑人员参与进来,通过直观的感受深化教育效果。如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观监狱,与监狱服刑人员座谈,使其感受法律的威严,加强服刑意识教育。开展祭拜先烈,反思罪错,以冲刷心灵污垢。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增强服刑人员的社会责任感教育。五是教育矫正与帮困解难相结合。通过加强就业指导,帮助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办理低保,以及对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通过民政、慈善机构进行适当救济等方式和途径,因地制宜,力所能及做好矫正对象帮困解难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有效地整合矫正工作力量,保障经费投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
  要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开展经常性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从事矫正工作的能力。要充实和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切实按司法所现有编制配齐、配强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统一服装,挂牌上岗、持证上岗。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乡镇切实建立以司法所具体实施,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村委会(社区)为骨干,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区矫正志愿者为补充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网络。乡镇应聘用和配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负责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等日常工作。在村委会(社区)组织调解主任、治保主任等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实行跟踪监督管理和情况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使他们具有能够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要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并真正落到实处。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培训力度,建立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第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必须得到切实保证。可利用在校的法学学科大学生志愿者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当中,缓解基层司法所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的问题。同时,要建立培训制度,分期分批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并进行相应的资格认证,对参与帮教的工作人员也要进行必要的培训,使之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的工作需要。
  (四)尽快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职责,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社区矫正工作写入刑法后,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以及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各部门的权力义务、法律责任等都要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要进一步完善行刑机构设置,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全面行使刑罚执行权的职责和权力,还要赋予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社区矫正的工作对象是罪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种执法行为,作为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着制式服装、持证、挂牌上岗,对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才能彰显法律的严肃性,也才更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注释:
  ①刘强,《上海社区矫正的发展与评价》、《法治论丛》 2002年第6期。
  ②邱兴隆,《刑罚理性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③冯卫国,《构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思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④杨凤宁,《社区服务刑:国外经验及引入我国刑事司法的构想》、《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⑤冯卫国,《构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思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已经2013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张庆军
                                              
2013年5月6日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

  2.1 用地分类

  2.2 城市空间布局

  2.3 基本生态空间

  2.4 城市绿地与广场

  2.5 居住用地布局

  2.6 工业用地布局

  2.7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

   2.8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

  第三章 公共服务设施

  3.1 分级分类

  3.2 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3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4 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

  第四章 规划控制

   4.1 地块容积率

   4.2 建筑间距

  4.3 建筑退让

  第五章 建筑与景观风貌

  5.1 城市景观

  5.2 街区控制

  5.3 建筑空间与环境

  5.4 建筑单体

  5.5 建筑附属物

  5.6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5.7 绿色建筑

  第六章 地下空间利用

   6.1 一般规定

  6.2 地下交通空间

  6.3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

  6.4 地下商业空间

  6.5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

  6.6 地下仓储空间

  6.7 地下防灾防护空间

  6.8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第七章 交通设施

  7.1 城市道路

  7.2 公共交通

  7.3 停车场(库)

  7.4 公共自行车交通

  7.5 步行系统

  7.6 交通综合体

  7.7 交通影响评价

  第八章 市政设施

  8.1 给水工程

  8.2 排水工程

  8.3 燃气工程

  8.4 电力工程

  8.5 热力工程

  8.6 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

  8.7 环境卫生设施

  8.8 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

  8.9 用地竖向

  8.10 城市工程管线

  第九章 综合防灾

  9.1 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

  9.2 人防工程

  9.3 消防工程

  9.4 防洪和抗震工程

  第十章 附 则

  附录A 名词解释

  附录B 计算规则

  附录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附图

  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3、大寒日 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

  4、大寒日 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

  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

  本通则用词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1.2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应遵守本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1.3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应使用同一的城市坐标、高程系统和同一技术标准的基础测绘资料。

  第二章 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

  2.1 用地分类

  2.1.1 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用地划分为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表2.1.1-1 城乡用地分类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9 其他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9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表2.1.1-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B12 农贸市场用地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业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9 其他商务用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

工业用地
M11 普通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12 新型工业用地 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孵化、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S3 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

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所、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U15 通信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U16 广播电视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设施用地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
U23 环保设施用地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G3 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2.1.2 各类型建筑与设施的用途范围参照表2.1.2执行。

  表2.1.2 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表
   序号 类别名称 用途范围 备注
1 住宅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居住类
2 宿舍 供学生、员工使用、集中管理的住宿建筑,如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
3 商业 提供各类型商业、服务如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康体、娱乐、服务、会议、培训等活动的建筑。其中小型商业是指为所在社区提供日常基本商业服务的各类小型便利店、服务营业网点、小型餐饮、肉菜市场、日常服务等设施 商业类
4 商务办公 供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办公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建筑
5 旅馆业建筑 宾馆、旅馆、招待所、青年旅社、度假村等
6 游乐设施 游乐场、游乐园、旅游度假区游客中心等
7 厂房 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 工业仓储类
8 研发用房 介于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之间,容纳研发、孵化、中试、创意、动漫、设计、云计算等创新型产业功能的建筑类型
9 仓库(堆场) 以货物储藏为主的库房建筑及堆场
10 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以及物流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建筑类型
11 行政办公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类
12 文化设施 包括展览、广播电视、文化活动建筑等文化类公共建筑,如会展中心、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广播电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
13 文化遗产 除非物质文化遗产外,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文化、艺术、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及其环境要素,包括不可移动文物、近现代与当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构)筑物等
14 体育设施 社区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如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游泳场(馆)等体育场馆及附属更衣室、淋浴、室外运动设施、体育活动场地等
15 医疗卫生设施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建筑,如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疗养院、检验(化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
16 教育设施 幼儿园(托儿所)、初等、中等、高等、特殊教育等设施的教学、办公以及辅助建筑
17 宗教设施 清真寺、教堂、修道院、庵堂、道观、寺庙等
18 社会福利设施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如养老院、护理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社交及康乐中心、救助站等
19 特殊建筑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建筑(如指挥机关、营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建筑等)、安全保卫建筑(如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所用的建筑等)及其他特殊建筑
20 市政设施 主要指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环卫等设施。其中在满足功能、安全与环境条件下可附设的市政设施(简称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包括泵站、110千伏变电所、邮政支局、邮政所、通信机房、无线电主干(次干、一般)监测站、有线电视分中心、瓶装气便民服务点、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再生资源回收站、环卫工人作息场所等 市政、交通及

其他配套设施类

21 交通设施 主要是指机场、铁路、港口、口岸、长途客运站等对外交通设施;轨道交通区间线路、站点、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以及附属设施;道路公共交通的首末站、中途站、综合车场、修理厂;道路设施、停车场库、货运站场和其他货运交通设施、驾驶训考场、人行天桥、地道、无障碍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等。其中在一定条件下可附设的交通设施(简称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包括地下轨道的冷却塔、风亭、站点出入口等附属设施、道路公共交通的首末站、中途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人行天桥、地道、无障碍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等
22 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人防设施,为生活生产配套服务的小型、辅助型设施,如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室、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配套管理、配套办公等)、文体活动设施(社区文化中心、文化室、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室内外运动设施、社区绿地等)、小型卫生福利设施(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救助站)、食堂等设施

  2.2 城市空间布局

  2.2.1 总体要求

  (1)遵循城乡统筹、绿色低碳、生态宜居、节约集约、功能混合和立体开发的基本原则。

  (2)保护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控制城市增长边界。

  (3)遵循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

  2.2.2 市域空间布局:各类用地规划符合“1331”空间发展战略要求。

  2.2.3 主城区空间布局:完善、提升“141”城市空间结构;各组团特色化发展,组团内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与布局应突出组团中心的形成;促进主城区由单中心向多中心转变。

  2.2.4 副中心空间布局: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注重城市风貌,提升城区品质,实现各具特色的中等城市空间布局。

  2.2.5 产业新城空间布局应注重生态环境,体现产城融合,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2.2.6 环巢湖特色城镇空间布局应体现城乡统筹生态示范特色。

  2.3 基本生态空间

  2.3.1 实行基本生态空间保护制度。

 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不得批准新建建设项目。确需进行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项目建设的,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已建合法建(构)筑物,确需在原址改造的,应制定改造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3.2 组团隔离带

  (1)城市组团之间应设置组团隔离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边界。

  (2)组团隔离带绿地可作为城市公园、绿道等使用。保持组团隔离带的生态延续性;当城市主要道路穿越城市组团生态隔离带时,宜采用道路高架或下穿等多种技术手段。

  (3)组团隔离带绿地宽度不宜小于500米,有条件的不小于1000米。

  2.4 城市绿地与广场

   2.4.1 公园绿地

  (1)综合公园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选址在交通便利的地段,并充分利用现状自然景观资源;

  2)占地面积不少于5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小于5%;

  3)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

  4)公园内各类管理及服务建筑物的檐口高度应不大于10米;

  5)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

  (2)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博览园等。

  专类公园的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应根据使用功能需要,经专题论证后确定。

  (3)社区公园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区公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1公顷,服务半径为0.5千米至1千米;

  2)小区游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0.4公顷,服务半径为0.3千米至0.5千米;

  3)至少有一边与道路相邻,绿化、水面占地比例不小于75%;

  4)社区公园人均用地面积不宜少于2平方米,公园中的绿地率应不小于65%,服务半径为300米至500米。

  (4)街头带状公园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5%,可布置小型休息设施,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2)宽度不宜小于8米,面积不宜小于400平方米。沿城市道路和滨水的宽度大于8米的绿地,计入城市绿地。

  2.4.2 防护绿地

  (1)防护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涵养林带不小于200米。

  2)沿河道没有规划绿化带的,以河道控制线为基线预留绿化宽度;河道绿带不小于40米,干渠绿带不小于30米,支渠绿带不小于15米。

  3)高速公路红线外不小于10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50米。

  4)一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5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5)二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4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6)三级、四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2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10米。

  (2)各类防护绿地的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得小于95%。

  (3)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向应设置绿化隔离带。

   2.4.3 附属绿地

  (1)道路及广场附属绿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规划主干路上设置绿化隔离带的,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2.5米;

  2)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小于1.6米;

  3)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的,可为开放式绿地,但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4)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应为开放式绿地,且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5)车站、码头、机场等设施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2)新建住宅小区的附属绿地具有公共绿地的属性,采用分级设置:

  1)组团级附属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且应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附属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7%,且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附属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

  2)每块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3)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应不低于相应指标的70%。

  4)住宅小区公共绿地宜向公众开放。

  5)沿城市道路两侧的附属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

  (3)其他各类附属绿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小区绿地率应不小于40%;

  2)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20%;

  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35%;

  4)工业、仓储绿地率应不大于10%,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应设置绿化隔离带;

  5)属于旧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5个百分点;属于风景区周边控制范围内的,绿地率宜提高不少于5个百分点。

  2.4.4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1)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车库)绿化面积(每块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折算系数见表2.4.4。

  表2.4.4 折算系数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米) 折算系数
H≤1.5 1
H>1.5 0.3

  (2)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酌情提高核算指标,H≤1.5且具有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计入公共绿地面积。

  (3)地面停车位应增加树阵式绿化,且必须设置雨水渗透设施。

  (4)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绿地面积的10%。

  (5)古树名木树冠周边宜留出不小于20米的公共保护空间。

  2.4.5 公共活动广场

  (1)市级中心广场结合省、市政务中心布置,形成综合景观轴线。

  (2)县区级中心广场结合县区级政务中心布置。

  (3)社区级文化休闲广场结合全民健身路径布置,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

  2.5 居住用地布局

  2.5.1 居住用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区位、周边环境、用地条件、人居适宜等因素,相对集中布局,并应与公共交通结合。

  保障性住房应布置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

  2.6 工业用地布局

  2.6.1 工业用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不得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不应布置在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环巢湖地带。

  (2)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禁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他用地功能相混合,与其他非工业用地之间应符合相关防护距离规定;污染较严重的工业项目应集中布局在循环经济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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