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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批转深圳局《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22:58: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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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批转深圳局《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批转深圳局《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动植检综字〔1994〕31号)

 

深圳动植物检疫局:

  原则同意你局《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批转实施。

  附件:《深圳经济特区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护国内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促进保税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动植物检疫局《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保税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深圳动植物检疫局福田保税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负责进出保税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监管和除害处

理。

  2.负责保税区内进出境人员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



  3.负责从境外直接进入保税区的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检疫和消毒处理。

  4.负责保税区范围内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疫情监测与调查工作。

  第二条 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和集装箱,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集装箱,均须依法实施检疫。

  在保税区的一号通道处设置车辆消毒设施,进境的车辆进入保税区时,须作防疫消毒处理。

  第三条 保税区内凡有动植物及其产品或其他检疫物进出境业务的企业、办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承运保税区物资进出境的运输车辆负责人,都应向办事处申办注册登记。

  凡有报检业务的单位,应指定专人申领报检员证。

  检疫物进出境前或进出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办事处申报检疫。

  第四条 动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有权进入检疫物存放场地、仓库、加工使用场所实施检疫、疫情监测和检疫监督管理;向货主或代理人索取、查阅、复制、摘录货运单、贸易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以及向有关人员了解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运输等情况,必要时要求货主或代理人开箱、拆包检疫。

  第五条 保税区内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如需运往内地其他地方,均按进口检疫要求办理。

  第六条 为更好地服务于保税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按照国际惯例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在保税区内,采取如下灵活措施,简化手续:

  1.保税区内因科研等特殊需要,需从境外输入国家禁止进境物的,须经国家动

植物检疫机关特许批准后,方准入境。入境时货主或代理人要如实申报检疫,限在保税区内使用。

  其他供保税区内使用的需办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属于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审批权限内的,由办事处办理。

  3.进入保税区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通道申报,可直接运

至保税区内仓库或停放地进行检疫、监督,不在入境通道检疫。

  4.直接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原包装复出境

的,只在进境时作检疫或消毒,出境时不作检疫。

  5.凡从内地进入保税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在保税区加工使

用的,不实施检疫。如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按出境检疫规定实施检疫。

  6.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时已经检疫,在保税区加工后

复出境的,出境时不再检疫。货主、输入国家或地区另有要求者除外。

  7.为方便保税区企业和有关单位的报检,提供24小时候检服务。同时,可接受

电讯报检。

  8.对经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出境业务量比较大的单位,可实

行一次报检,多次验放。

  第七条 保税区内所有企业、办事机构,其他组织和进入保税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及有关法规和本实施办法。如有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批准之日起实施,由深圳动植物检疫局公布并负责解释。

 

                          深圳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邯郸市人大常委会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日邯郸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邯郸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议案,会议认为,《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1996年1月实施以来,对我市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鉴于国务院对国家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8号令)已做了较大修改,并以国务院第305号令重新颁布,于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行。为了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确保国务院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我市顺利实施,会议决定废止《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印发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5]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和创作,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遏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市长和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江门海关、市公安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信息产业局、市质监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办及相关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该局局长兼任。



第三条 明确部门职责,加大保护力度。



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负责专利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专利侵权和冒充专利行为;



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要负责版权的保护,严厉打击盗版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市农业局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的监管与保护,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



江门海关负责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严厉打击进出口货物中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



市公安局负责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与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协作,畅通案件移送渠道;



市经贸、外经贸、信息产业、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协助各知识产权管理监督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知识产权管理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能,积极沟通协调和密切配合,根据需要及时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和冒充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坚决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来电、来信和来访等形式向知识产权管理监督部门举报侵犯和冒充知识产权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予以保密。



第六条 各知识产权管理监督部门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侵犯和冒充知识产权行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查处。侵犯和冒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罚决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新闻媒体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曝光。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