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企业不设股票交易岗,加强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3:3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企业不设股票交易岗,加强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证券委 国家经贸委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企业不设股票交易岗,加强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证券委 国家经贸委


(2000年4月10日发布的证监法律字[2000]1号将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在去年股份制改造、组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过程中,有些地方出现了职工在上班时间请病、事假等方式进行股票炒作的现象,某些企业甚至为职工设立专门的股票交易岗位,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稳定。
为了严肃劳动纪律,加强生产管理,促进我国企业股份制和证券事业的健康发展,现要求企业一律不准为职工设置任何类型的股票交易岗(点);已经开设的,要采取妥善措施迅速停止活动;企业应对职工的投资意识和愿望进行教育并加以正确的引导。
以上通知,请转发所属企业。



1994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7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已入境的外国人或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需出境的中国公民,可凭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出境,不需再办理签证,同时还规定了上述人员中不准出境的条件。
过去由于对不准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限制办法无明确规定,以致某些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借出境之机逃避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给国家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政治上带来不利的影响;还有些本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的,却采取限制出境甚至扣留证件的办法,也造成了不好影响。为有效地执行两个出入境管理法,处理好不准出境的问题,特制定《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了对某些外国人和中国公民不准其出境,现将贯彻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需要限制已入境的外国人出境或者限制中国公民出境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在执行中应当注意:凡能尽早处理的,不要等到外国人或中国公民临出境时处理;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的,不要采取扣留证件的办法限制出境;凡能在内地处理的,不要到出境口岸处理,要把确需在口岸阻止出境的人员控制在极少数。
(二)限制外国人或中国公民出境的审批权限:
1.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其限制出境的决定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2.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3.国家安全机关对某些外国人或中国公民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时,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4.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同时通报公安机关。
5.对其他需要在边防口岸限制出境的人员,可按1985年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做好入出境查控工作的通知》(〔85〕公发24号文件)精神办理。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办法:
1.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了结之前,不得离境;
2.根据案件性质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办法,或令其提供财产担保或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准予出境;
3.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但应在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处理了结,同时发给本人扣留证件的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国家安全机关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如在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不能了结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安机关。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及公安机关对某些不准出境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样式附后,自行印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阻止出境的,应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控。在紧急情况下,如确有必要,也可先向边防检查站交控,然后按本通知的规定,补办交控手续。控制口岸超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通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交控手续。

附:《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说明
(一)应逐项详细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外国人姓名一栏,既写中文又写外文。护照号码前如有外文字母,字母应与数字号码一并填入通知书。
(二)控制期限限于三十天以内。
(三)超过控制期限仍需控制的,应重新办理审批交控手续。在控制期内已无需再控制的,应立即通知撤控。已超过控制期限。而未办理续控或撤控手续的,作自行撤控处理。

附:《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式样
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
发往单位:
--------------------------------------------------------
| 姓 名 | | |
|--------------|----------------------------| 像 |
| 别 名 | | |
|--------------|----------------------------| |
| 籍贯或国籍 | |性别| |出生| | 片 |
| | | | |日期| | |
|--------------|----------|------------------------|
| 护照证件种类| | |
| 和 号 码 | | |
|--------------|------------------------------------|
| 职 业 | |
| 或社会身份 | |
|--------------|------------------------------------|
| 体貌特征 | |
|--------------|------------------------------------|
| 可能出境口岸| |出境后可能| |
| | |前往的地点| |
|--------------|----------------|----------|------|
| 交控日期 | |控制期限 | |
|--------------|------------------------------------|
| 阻止出境的法| |
| 律依据和说词| |
|--------------|------------------------------------|
| 发现后的处理| |
| 和联系办法 | |
|--------------|------------------------------------|
| | |审盖| |
| 备 注 | |批 | |
|--------------|--------------|机 | |
| 审批机关意见| |关章| |
--------------------------------------------------------
交控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关于开展2007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开展2007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7]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管,部决定开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活动的目标
  以《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为依据,以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为载体,以“工程质量”为核心,以“诚信履约”为导向,通过督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耐久性,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二、督查活动的组织
  今年的督查活动,首先是在省(区、市)自查的基础上,然后按全面督查、专项督查、省级互查三个层次开展。部公路司负责组织对广东、江苏、河北和山东等4个省进行全面督查;部质监总站负责组织对北京、天津、云南、河南、江西、陕西、宁夏、上海、湖南、浙江、福建、湖北、广西、四川、重庆、甘肃等16个省(区、市)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督查;省级互查由部委托福建、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省(区)交通厅牵头,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别对安徽、新疆及兵团、吉林、辽宁、西藏等6个省(区)进行督查;省(区、市)自查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组织。
  三、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 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情况,包括:
  1.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执行基建程序、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
  2.招标评标工作监管及治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
  3.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
  (二)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管理和落实建设新理念情况,包括:
  1.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否建立,规章制度、质量保障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2.工地现场质量管理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情况。
  3.落实建设新理念,推动项目“安全、环保、和谐、节约、耐久”建设的情况。
  (三)从业单位的履约诚信情况,包括:
  1.项目法人是否符合资格要求;四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管理理念、管理手段和管理水平情况;履行合同情况。
  2.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履约情况,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检查主要人员、设备的到位情况及其它重要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
  3.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变更设计管理情况、计量支付管理情况。
  (四)质量和安全专项督查,依据部质监总站《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质监公字【2007】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督查项目选择。
  督查重点是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通道、特大桥梁以及特长隧道建设项目。具体项目由督查组随机选取,每个督查组至少督查2个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1-2个地方项目对部分内容进行督查。
  四、督查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
  (一)总体时间安排。今年5-12中旬开展督查工作,12月下旬进行督查工作总结。各督查组的具体安排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二)督查工作要求。
  1.接受全面督查、省级互查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于4月25日前将《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用表》(附件1,可在部网站上下载)报部公路司。专项督查所使用的表格详见《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督查组应在督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提交督查报告。
  2.实行“三不放过”原则,即以问题不查清楚不放过、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并建立重大问题督查回访制度。
  3.督查结果在行业内予以通报。今年督查工作,将按督查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量化。同时,结合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督查结果及有关单位的履约情况作为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的重要信息录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各省级交通主管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今年的督查活动,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结合督查活动,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培育规范诚信的公路建设市场,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附件: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用表




中华人民国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