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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时间:2024-06-03 08:40: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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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36 号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经2004年7月27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0日起施行。


                      局 长  徐光春
                      二○○四年八月十日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等居民集中居住区(以下简称城市社区)。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的社区,其原有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必须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纳入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统一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证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不具备与该社区联网的条件);

  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

  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第六条 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单位主管部门向社区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如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的,须遵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的规定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3、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4、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或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审核材料后,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按上述程序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

  第九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含其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建设,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其选用的设备必须经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须通过信息安全测评,且来源合法。上述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技术标准、技术安全规范和要求,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应当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确保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检修、维护相关设备,定期巡检线路,严防非法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对可能危及宣传安全的节目信号和技术故障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网络系统和信号的传输安全。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在一小时之内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完整转播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电视节目。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自行播放电视节目和广告,不得开办视频点播节目。

  第十二条 未经许可,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所在社区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后三十日内,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并由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拆除其播出设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0日起施行。广电总局《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


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10月14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997年7月18日以劳动部第8号令颁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了认真贯彻和实施《规定》,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开展宣传活动。劳动行政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宣传《规定》的活动,使每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设备使用单位的负责人以及设备管理人员了解《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二、开展事故调查技术培训工作。为了提高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人员对设备事故的调查组织能力,应对其进行设备事故调查技术的系统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培训工作应以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理典型事故案例为基础,系统讲解事故调查的范围,事故调查方法,进行试验验证分析的前提条件,事故原因分析以及事故性质的确认等内容。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对明年的设备事故调查技术培训工作做出安排。
三、做好采用计算机软件进行事故统计、分析的准备工作。
1.采用统一的事故软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各自形成独立的事故软件。软件由劳动部负责编制并提供给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使用。
2.做好事故软件操作培训工作,以便正确使用事故软件。
3.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处)的计算机的机型应不低于486内存应不小于16M。
4.1998年的事故情况应以软盘形式报劳动部,各省采用软件进行事故统计应从1998年1月开始。
四、成立事故调查分析专家组。专家组是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技术支撑。省、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聘请有关行业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调查、分析方面有专长的、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的科学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的条件、聘请手续以及证书的颁发,由劳动部统一规定。
五、制定规章,规范事故统计、上报、调查、结案的工作程序。根据设备事故类型以及人员伤亡情况,事故的组织调查及批复分别由劳动部及省、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部、省、市三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制定出相应的办法,做好事故组织调查、批复、结案的准备工作。
六、及时、准确地掌握事故情况是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基础。从事设备事故统计工作的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事故统计要准确,上报要及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对此项工作应给予高度的重视。


国家商检局、国家机电办关于加强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国家机电办


国家商检局、国家机电办关于加强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7〕359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机械、电子、轻工、纺织主管部门,各检测单位:

  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完善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保证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凭证报验,禁止无证出口

  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商品实行凭证报验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执法工作。但近年来发现凭证报验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未获证产品出口的现象时有发生。不把好凭证报验这一关,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便形同虚设。各地商检局必须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凭证报验制度,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海关凭商检局签发的放行单证放行,禁止无证出口。为此,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产品的凭证报验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凡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商检局在受理报验时,必须要求报验人将产品生产企业获得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号(或临时许可证号)如实填写在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或预验申请单相应的栏目内。报验人无法提供许可证号(或临时许可证号)的,商检局不予受理报验。

  (二)商检局的检验部门进行预验或出口检验时,检验员必须认真核对报验人填写的许可证号(或临时许可证号)是否属实。凡属无证乱填、冒用许可证、使用无效许可证的由商检局的检验部门注明原因后退回商检局的检务部门,再由商检局的检务部门退还报验人,并进行必要的警告或适当处罚。

  (三)商检局在检验出证时应在预验结果单或检验结果单上适当位置注明许可证号(或临时许可证号)。商检局的检务部门在放行时进行核查,必须凭注明许可证号(或临时许可证号)的申请书和单证才能放行。

  二、提高效率,缩短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作流程时间

  目前,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周期过长。为缩短发证周期,经商有关部门,规定了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流程表(见附表1),并对每个流程提出了完成的时限。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流程中的时间规定,造成时间上的拖延须向国家商检局和产品归口部门说明原因。

  (一)具体流程时间

  1.从申请书经所在地产品归口部门审核批准后、企业正式递交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所在地商检局完成抽封样。

  2.从封样之日起,企业在15日内将样品寄送给指定的检测单位或通知检测单位到现场检测。

  3.检测单位从收到样品或检测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测工作(特殊产品检测时间例外,但须说明原因),并出具检测报告。

  4.由检测单位负责组织工厂条件评审的,检测单位在出具检测报告后3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由商检局组织工厂条件评审的,商检局从收到检测合格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5.工厂评审合格后,负责组织评审的单位在15日内完成审核、报批工作。

  6.发证机构在收到报批材料后20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

  (二)超过流程规定时间的处理

  1.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如超过规定时间,必须说明原因。

  2.无故拖延时间的责任单位,由国家商检局调查核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属于检测单位无故拖延责任的,由国家商检局会同产品归口部门撤销其检测资格。

  3.企业自己造成时间拖延的,责任自负。样品在规定时间内未寄出的,须重新申请。

  三、特殊情况下的临时许可证管理

  根据《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国检联字第063号)的规定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为鼓励企业开发出口新产品、开拓国际市场,规范和完善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对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实行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

  (一)办理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属下述几种情况之一者,可办理临时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

  1.已经办理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手续,但尚未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而外商急需的出口产品;

  2.企业首次出口或新开发的试销产品;

  (二)审批手续

  申请临时许可证时,企业向所在地商检局索取《出口机电产品临时质量许可证登记表》(见附表2)一式四份,填写后送所在地商检局。由所在地商检局在15日内进行预审,认为企业具备基本的出口条件(有检验标准、必要的检测设备、产品安全性能合格)后送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产品归口厅(局)和直属商检局审批,并在10日内办理批准、登记备案并给予临时许可证号。

  (三)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管理

  1.临时许可证号编号规则。

  临时许可证号由四部分组成,即直属商检局的地方简称、产品大类代号C机(机械)、电(电子)、轻(轻工)、纺(纺织机械)、轧(冶金轧辊)、玩(玩具)等)、年号(公元年号之末尾两位数)、临时许可证号(三位数)。例如:京检机临97001,即1997年北京商检局给予机械产品临时许可证第一号。

  2.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

  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只能办理一次,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

  3.凭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出口的产品申请报验时,商检机构必须按规定严格批批检验,保证出口产品质量。

  4.出口机电产品临时质量许可证不收费。

  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国家商检局和国家机电办。

  附表1.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作流程表

    2.出口产品临时质量许可证登记表

  附表1     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作流程表

┌────────┬─────────────────────────┐

│ 申证企业名称 │                         │

├────────┼─────────────────────────┤

│  产品名称  │                         │

├────────┼─────┬─────┬────────┬────┤

│        │ 日 期 │ 经手人 │  单位部门  │ 备 注 │

├────────┼─────┼─────┼────────┼────┤

│ 企业递交申请 │     │     │        │    │

├────────┼─────┼─────┼────────┼────┤

│ 商检局抽封样 │     │     │        │    │

├────────┼─────┼─────┼────────┼────┤

│ 企业送出样品 │     │     │        │    │

├────────┼─────┼─────┼────────┼────┤

│检测单位收到样品│     │     │        │    │

├────────┼─────┼─────┼────────┼────┤

│ 出具检测报告 │     │     │        │    │

├────────┼─────┼─────┼────────┼────┤

│ 收到检测报告 │     │     │        │    │

├────────┼─────┼─────┼────────┼────┤

│ 完成工厂评审 │     │     │        │    │

├────────┼─────┼─────┼────────┼────┤

│ 上报评审结果 │     │     │        │    │

├────────┼─────┼─────┼────────┼────┤

│ 直属商检局报批 │     │     │        │    │

├────────┼─────┼─────┼────────┼────┤

│ 收到报批材料 │     │     │        │    │

├────────┼─────┼─────┼────────┼────┤

│  审批发证  │     │     │        │    │

└────────┴─────┴─────┴────────┴────┘

  注:

  1.此表由各直属商检局印制随申请书一起运行,各个流程完成时间要准确填写并由经手人签字。

  2.流程中各环节时间规定:

  1)从企业正式递交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商检局完成抽封样。

  2)从封样之日起,企业在15日内将样品寄给指定的检测单位或通知检测单位到现场检测。

  3)检测单位从收到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测工作(特殊产品检测时间超过规定必须说明原因)并出具检测报告。

  4)由检测单位负责工厂条件评审的,检测单位在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后3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由商检局组织工厂条件评审的,商检局从收到合格检测报告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5)工厂评审合格后负责评审的检测单位在7日内将材料报到商检局,负责评审的商检局在7日内完成审核、报批工作;

  6)发证机构在收到报批材料后20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

  3.各环节经手人要对前面的流程进行核查,注意掌握时间进程。

  附表2     出口机电产品临时质量许可证登记表

                             编号:

┌─────┬────────────────────────────┐

│ 企业名称 │                            │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 电  话 │             │传  真│         │

├─────┼─────────────┼────┼─────────┤

│ 产品名称 │             │型  号│         │

├─────┼─────────────┼────┼─────────┤

│抽封样日期│             │送样日期│         │

├─────┴─────────────┴────┴─────────┤

│申请方陈述未能获证的理由:                     │

│                                  │

│                   (签章)  年 月 日    │

├──────────────────────────────────┤

│所在地商检局审批意见:                       │

│                                  │

│                   (签章)  年 月 日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产品归口厅(局)审批意见:      │

│                                  │

│                   (签章)  年 月 日    │

├──────────────────────────────────┤

│直属商检局审批意见:                        │

│                                  │

│                   (签章)  年 月 日    │

├──────┬───────────────────────────┤

│临时许可证号│                           │

└──────┴───────────────────────────┘

说明:1.企业向所在地商检局领取此表,填写清楚后,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交所在地商检局。

  2.所在地商检局预审并提出意见后,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产品归口厅(局)和直属商检局审批。

  3.此表一式四份,由申请企业、所在地商检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产品归口厅(局)和直属商检局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