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6〕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日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棚户区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做出如下规定:
一、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
规划条件允许建设回迁房屋的项目,被拆迁人可以在原地选择回迁安置。
土地收购储备项目,按照规划可在原地、也可在其它区域内建设回迁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总金额等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加上棚户区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是指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棚户区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是指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面积补贴金额,是指上年度砖混结构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以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和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
四、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实行“拆一还一”不另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屋的建筑成本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结算。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安置,或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安置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结算。
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依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产权调换的补助标准发放。
五、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以前自建、自住的独立房屋,其权利人具有拆迁区域内的正式户口,又确无其它住处的,可对被拆迁房屋按照不同结构房屋的建筑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补偿对象的自然情况、补偿数额等在拆迁现地公示5日。
六、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原则上应先进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费用后,拆迁人应对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七、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后,购买普通住房(含二手房)的,可凭《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免征契税;也可持《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相关手续,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
八、棚户区安置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应不低于如下标准:1.5室49平方米、2室54平方米、2.5室64平方米。其中各类户型的主卧室开间不低于3米,居住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厅(含走廊)不低于4.8平方米、厨房不低于4平方米、卫生间不低于1.8平方米。
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标准户型建筑面积相差正负1平方米,应视为设计合理。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标准户型的,被拆迁人按建筑成本交纳增加面积款;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少于标准户型的,拆迁人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返还不足面积款。
安置房屋的设计标准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审图部门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批准的设计不得开工建设。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置房屋的工程建设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 回迁安置依据搬迁时间先后公开排序,回迁时由被拆迁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一季度工业经济形势分析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做好一季度工业经济形势分析的通知
工信厅运行函〔201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部党组的部署安排,为准确把握当前工业经济形势,及时形成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分析报告和汇报材料,我部拟于近期就当前工业运行情况开展一次调查研究,同时请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情况做好一季度工业形势分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一季度形势分析
重点做好以下情况调研分析:
(一)一季度工业经济运行的具体情况,主要特点和存在的突出矛盾问题;
(二)春节以后企业开工情况、用工短缺情况;
(三)市场需求情况,包括出口订单情况、进出口情况和产品库存情况;
(四)生产要素保障情况,包括企业资金面情况、中小企业融资情况、煤电油气运供应情况等;
(五)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等重点工作部署安排情况,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对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形势的研究及预判
(一)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相关的政策措施建议;
(二)高度关注价格形势,认真分析能源、资源和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用工成本上升等对工业经济运行的影响;
(三)准确分析和把握当前经济走势,对一季度上半年及全年走势做出研判预测;
(四)把提高工业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研究提出加快工业发展方式转变的新思路、新举措。
三、有关要求
(一)请围绕以上主要内容,于3月20日之前,将分析报告(含电子版)报送我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二)各地区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一季度分析,提出切合实际和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建议。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