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期满后逾期十年未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期满后逾期十年未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批复
1962年9月28日,最高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六二年九月十一日(62)市法行字第22号请示已收阅。房屋典当期满后超逾十年未回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前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一九五二年七月三十一日(52)财农字第103号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处理。
国家科委新型器材出口工作试行办法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科委新型器材出口工作试行办法
((81)国科发二字040号)
一、 根据进出口管理委员会(80)进出口管委综字第21号文件精神,为把出口工作组织得更好,以扶持科研单位多创外汇,促进科研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二、 各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
1.国家科委新型材料办公室对参加新型器材出口的各单位和中国科学器材公司新型器材出口部(以下简称出口部)在出口方针、政策上进行指导。
2.各部向国家科委新型材料办公室呈报出口产品计划,经国家科委新型材料办公室审批后,交由出口部组织出口销售。
3.各部与出口部之间是委托代销的关系。
三、 国家科委新型材料办公室负责下述工作
1.负责组织新型器材出口规划、年度计划、品种、数量的审查、平衡工作。
2.负责组织政策性、机密性较强的新型器材出口审批和报批工作。
3.为加强产品竞争能力,以利出口创汇,对国内新型器材的发展情况和国外需求情况经常进行了解,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咨询;确定新型器材出口方针、政策;根据国外销售情况和国内资源情况组织支持各部建立出口产品基地。
四、 出口部负责下述工作
代理科研等有关单位销售中间试验、试生产和小批生产的新型器材、专用仪表、器件和刀具等。
通过各部组织所属科研单位承接国外来料加工研制新产品,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合作和技术交流。
关于新型器材出口方面的具体工作是:
1.根据国家科委新型材料办公室审批的各部新型器材等出口计划组织出口。
2.统一负责出口产品的对外宣传工作,包括:产品目录、样本、说明书的印发、刊登广告、寄送样品、组织出国展览等。
3.负责组织对准备出口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综合性调研,包括:贸易政策、法令、法规、进出口手续、市场情况、港口、税收情况,风俗习惯等;
4.负责搜集国家外贸政策、法令、规定等有关文件资料。
5.负责客户管理工作,包括:对客户进行调研,建立和发展客户,签订协议,确定报酬,建立客户档案和客商来华接待工作。
6.负责出口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对外工作:从询盘、发盘、准备谈判直至签订合同的各项业务环节。
7.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报关、投保、租船、订仓、口岸接货、运到口岸后,装船前的仓储和市内运输工作;
8.负责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要求买方开证、审证及结汇等项工作。
9.负责联系办理仲裁事宜。
五、 参加新型器材出口工作各部及其所属科研等单位负责下述工作
1.编制本部门的出口产品规划和年度计划。
2.办理出口产品除出口许可证外的报批、审批手续。
3.提供对外宣传工作所必须的产品目录、样本、说明书的中英文资料。
4.参加并进行对所出口产品销售市场的情况调研,包括适销国家和地区的市场需要、价格、包装要求和发展趋势,选择主销市场和辅销市场。
5.负责拟定出口产品每一品种的基本销售价格和数量,并与出口部共同商定对外销售价格和数量。
6.参加对外谈判,负责对各自产品质量、规格、技术性能,包括情况的介绍。并确定供货数量和交货日期。
7.负责商品的包装、检验和由产地到口岸的运输。
8.负责商品的理赔事宜。
六、 各项费用的分担
为扶持科研事业的发展,对出口产品所创外汇,除有关经营管理部门提取少量经营管理手续费和支付出口过程中有关业务费外,全部留给出口产品生产单位使用。
1.出口部按照出口产品的成交额,暂定提取5%的外币,作为经营手续费,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国内差旅费、宣传广告费,印刷、文具、资料费,国内外邮电费、外宾招待费、器具购买费、委托口岸科学器材公司代为接货、发货手续费等。
2.各部对所经营的出口产品,也可提取少量经营管理费,但建议最多不得超过2%。
3.凡出售的产品,在装船(或飞机)前所发生的费用,如:从产地到装运口岸的国内运输费,口岸仓储费和市内运输费,报关、报验费,原产地证明书申请费,办理出口许可证费,装船(装机)吊装费等项费用,以及国外运费等,除按合同及其它规定,应由买方负担外,均由原生产单位负担。
4.按合同或与客户签订的协议规定给外商的佣金或各种折扣,均由原生产单位负担。
5.与外商签订合同后,如因生产单位在质量、数量、规格、技术数据、包装、交货期等方面未履行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罚款)均由原生产单位负担。
6.如因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要求开证或其它经济手续不全,以及由于到达装船口岸后,在短途运输或仓储过程中造成损坏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罚款),均由出口部负担。
7.如因对合同有争议而需申请仲裁时,其手续费由出口部负担;若仲裁败讼,视其造成损失的原因,按上述第5、第6两项的规定,分别由原生产单位或出口部负担。
8.如需出国考察、举办展览,推销产品等所需费用(包括外汇),由参加单位分摊。
七、 各单位用出口产品所创外汇向国外购买仪器设备、零配件、样品、样机、原材料等,一般可由中国科学器材公司代为办理;中国科学器材公司应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在收取手续费方面给以优待,按照合同成交额收取3%的人民币。
八、 合同签订后,出口部应在一周之内,将合同副本一式二份寄给各部,以便履行。
各生产单位,应在办理报验、领到产品质量证明书两天内将其寄往出口部。
出口部在接到装船(装机)日期通知的当天,最迟是次日,要以电报通知生产单位。生产单位应在规定日期内,将产品运到指定港口;并应以电报通知接货的口岸所在地科学器材公司,告知装车(船或飞机)日期,车、机号或船名,而且要将提单立即寄给口岸科学器材公司;发运电报要抄送出口部。
九、 各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订本部门的新型器材出口工作办法。并报国家科委新型材料办公室,抄送中国科学器材公司新型器材出口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