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发布《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07:26: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关于发布《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国检监(1995)165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的卫生管理,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国家商检局制订了《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现予发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今后,对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和卫生注册工作,应按照本《规范》执行。凡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

         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 制订依据及适用范围

  1.1 制订依据

  本规范系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制定的。

  1.2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畜禽肉(包括野禽野味,下同)及其制品的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

  2 卫生质量管理

  2.1 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订体现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质量手册。

  2.2 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该企业各机构、各类人员的工作要求;各场所、设施、原辅材料及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工作记录和检查要求以及自我纠偏要求。

  质量手册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内容:

  2.2.1 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2.2.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2.3 加工、检验人员的卫生管理;

  2.2.4 环境卫生的要求;

  2.2.5 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2.2.6 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控制;

  2.2.7 加工卫生质量的控制;

  2.2.8 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控制;

  2.2.9 检验工作质量要求;

  2.2.10 质量记录的控制;

  2.2.11 质量体系内部的审核。

  3 厂区环境卫生

  3.1 加工厂不得建于有污染源的区域,环境卫生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3.2 加工区和生活区应当隔开。

  3.3 厂区路面应铺设水泥或沥青,并保持平整不积水,空地应绿化。

  3.4 厂区内不得有产生有害(毒)气体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地和设施。

  3.5 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加工无关的动物,定期灭鼠除虫。

  3.6 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虫、防蝇设施。

  3.7 厂区的排水系统畅通,厂区地面不得有积水,不得有废弃物堆积。

  3.8 锅炉房、贮煤场所、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屠宰、分割及肉制品车间相隔一定的距离,并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

  3.9 厂区应分设人员进出、成品出厂与畜禽进厂、废弃物出厂的厂门,畜禽进厂门应设有与门同宽,长3m,深10--15cm的车轮消毒池。

  3.10 厂区设有运输畜禽车辆和工具的清洗、消毒设施。

  3.11 污水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4 车间及设备设施卫生

  4.1 地面及排水

  4.1.1 地面应不渗水、不积水、防滑、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排水坡度为2--2.5%。

  4.1.2 排水系统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的装置。

  4.1.3 排水沟为明沟或加盖,沟底角应呈弧形(曲率半径应在3cm以上)。

  4.1.4 排水管应有防鼠及防止臭味溢出的水封装置。

  4.2 墙壁、门窗及天花板

  4.2.1 墙壁和天花板应使用无毒、防水、防霉、不脱落、耐腐蚀、易于清洗的白色或浅色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呈弧形(曲率半径应在3cm以上)。

  4.2.2 车间非封闭的窗户应装设纱窗。

  4.2.3 内窗台与墙面呈45度夹角。

  4.2.4 车间门窗应当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

  4.2.5 屠宰、分割车间应设与门同宽的鞋底消毒池或鞋底消毒用的垫。

  4.3 通风及照明设施

  4.3.1 车间应设有通风设施。

  4.3.2 肉制品蒸煮、油炸、烟薰、烘烤设施的上方应设与之相适应的排油烟和通风装置。

  4.3.3 排气口应设防蝇虫、防尘装置。

  4.3.4 车间内应有适度的照明,检验台的照度应保持540Lux以上,加工操作台应保持200Lux以上。

  4.3.5 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4.4 供水设施

  4.4.1 水量充足,加工用水(冰)必须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两次。

  4.4.2 储水设施应采用无毒、不致污染水质的材料制成,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4.4.3 屠宰、分割和无害处理间应有热水供应系统。

  4.5 洗手、消毒设施

  4.5.1 车间、卫生间入口处应设有洗手、消毒、干手设施。洗手的水龙头要有冷热水供应并采用非手动式开关。

  4.5.2 洗手设施的排水应连接下水管道。

  4.5.3 干手设施应采用烘手器或一次性使用的消毒纸巾。

  4.6 更衣室

  4.6.1 更衣室应与加工车间相连接,大小与加工能力相适应并保持通风良好。加工性质不同的车间应设有其单独的更衣室。加工肉制品的企业,必须按生、熟流品向分别设生、熟食品加工人员更衣室。

  4.6.2 更衣柜应编号,顶部呈坡形,每人一柜,个人衣物与工作服、鞋、帽分格存放。

  4.6.3 更衣室内应设有工间休息挂工作服的衣架。

  4.7 淋浴室及卫生间

  4.7.1 淋浴室和卫生间应与更衣室相连,卫生间采用水冲式。

  4.7.2 淋浴室地面排水畅通,淋浴喷头一般每10人设一个。

  4.8 设备卫生

  4.8.1 车间内的操作台、传送带、运输车、工器具应当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平滑、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

  4.8.2 加工设备按工艺流程排列有序。

  4.8.3 加工车间的工器具应当在固定的清洗消毒间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器具应当放在搁架上沥水后备用。

  4.8.4 清洗消毒间应备有冷、热水。

  4.8.5 车间内的刀具必须用不低于摄氏82度的热水消毒。

  4.9 不同车间的特殊卫生要求。

  4.9.1 屠宰车间

  4.9.1.1 屠宰车间的清洁区和非清洁区要分开。

  4.9.1.2 胴体处理间与胃肠整理间及心、肝、肺处理间要严格分开。

  4.9.1.3 内脏处理间的卫生条件与胴体加工间的卫生条件应当一致。

  4.9.1.4 家畜屠宰车间应设同步检验设施,实施同步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4.9.1.5 在可疑胴体处理处,应具备兽医检验、处理的工作条件。

  4.9.1.6 废弃物应采用带有明显标记的密封容器装运。

  4.9.1.7 猪屠宰车间应设旋毛虫检验室。

  4.9.2 分割车间

  4.9.2.1 分割车间内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4.9.2.2 车间温度应保持在摄氏15度以下,并有温度记录。分割车间必须与冷冻库相连接。

  4.9.3 肉制品车间

  4.9.3.1 必须设置冻肉解冻间。

  4.9.3.2 解冻要采用吊挂式或搁架式解冻。

  4.9.3.3 应设置专门的原料整修间。

  4.9.3.4 肉制品加工车间必须生、熟隔离。

  4.9.3.5 加工操作人员、运送原料、成品及加工生产线不得交叉迂回。

  4.9.3.6 腌制库必须与车间相连接,库温不高于摄氏4度。

  5 原料、辅料卫生

  5.1 进厂的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经兽医检疫,健康无病,并附有产地检疫证明。

  5.2 食品加工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具有检疫、检验合格证,并经过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5.3 原辅材料必须专库存放。

  5.4 超过保质期的原料、辅料不得用于食品加工。

  6 加工、检验人员卫生

  6.1 加工、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明确其职责。

  6.2 加工、检验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新进厂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6.3 凡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加工岗位。

  6.4 加工、检验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不蓄留长指甲,不得将与加工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必须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帽、服、鞋、头发不外露;离开车间时必须换下工作服、帽、鞋。

  6.5 生熟区、质量检验等不同岗位的人员要穿戴不同颜色的工作服、帽,以便区分。清洁区和非清洁区人员不准串岗。

  7 包装、储存、运输卫生

  7.1 包装物料必须清洁卫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7.2 包装物料间应当干燥通风,内外包装物料应当分别存放,内包装应放在搁架上并加盖防尘设施。

  7.3 成品包装间必须封闭良好。

  7.4 包装间必须恒温。不同品种的包装间必须符合其包装的温度要求。

  7.5 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仓库的温湿度应当符合工艺要求,并配备温、湿度计及自动温度记录装置。

  7.5.1 预冷库:摄氏0--4度。

  7.5.2 速冻库:摄氏--35度以下。

  7.5.3 冷藏库:摄氏--18度以下,保持稳定。

  7.5.4 干肉制品成品库:摄氏20度以下。

  7.6 库内保持清洁、整齐,做到无霉、无鼠、无虫害。

  7.7 库内物品与墙壁距离不少于30cm、与地面距离不少于10cm,与开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分垛存放。

  7.8 库内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得存放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食品。

  7.9 原料、成品运输工具清洁卫生,定期消毒。冷冻食品应使用冷藏运输工具运输。

  8 卫生检验管理

  8.1 必须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检疫、检验人员。

  8.2 在同一厂区内设分厂的企业,其检验机构必须履行对各分厂统一监督、检验及把关的职责。在异地设的分厂,该分厂按有关规定视为独立机构,应单独申请卫生注册,并设立质检机构。

  8.3 检验机构必须配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

  8.4 检验记录必须准确、完整、成册,保存三年。

  9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芜湖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芜湖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芜湖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芜湖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27日起施行。



市长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芜湖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患方的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恪尽医疗职责,维护患者利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方应当尊重医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疗纠纷,维持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患方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具体实施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第十一条 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力求客观公正,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设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调委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各县(区)参照设立。

调委会的具体组织和工作办法由市卫生、司法、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医患纠纷处置工作。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五)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四)发生医疗纠纷后,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报 告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规范医疗纠纷报告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并按规定报告医疗纠纷,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或发现患方有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机构报告;医疗机构接到报告后在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一)停尸闹丧,或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

(二)故意损坏、窃取、抢夺医疗机构财产、设备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三)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四)有其他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的。

第五章 处 置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及时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报案,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

(四)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程序和办法,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五)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患方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六)医疗纠纷处置完毕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协助处理;

(二)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三)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可以依法移放尸体。

第二十五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调委会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调委会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

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调委会不再受理其处理或调解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或调解。

第二十八条 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调委会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调解或作出生效判决的,患者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结果执行。

第二十九条 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医疗纠纷保险理赔工作。接到医疗机构报案后,及时提供理赔服务。按照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费用由保险机构按参保协议支付;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处置医疗纠纷中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处置预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或者限期内未改正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

(二)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或张贴大字报,劝说无效的;

(三)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四)故意损坏、窃取、抢夺医疗机构的财产、设备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五)其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患方,包括患者、患者亲属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 驻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2001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决定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2001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决定


2001-07-16

教研[2001]1号


  2001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已经全部完成。现批准《面向中文信息处理的现代汉语短语结构规则研究》等100篇学位论文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是《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组成部分,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创新,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的重要措施。各学位授予单位要以优秀论文评选为契机,在研究生中大力倡导科学严谨的学风和勇攀高峰的精神,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勇于创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学科建设,完善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全面提高我国研究生培养质量,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作出贡献。


2001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

论文编号
论文题目
作者
指导教师
学位授予单位

2001001
面向中文信息处理的现代汉语短语结构规则研究
詹卫东
陆俭明
北京大学

2001002
印度梵文医典《医理精华》研究
陈明
王邦维
北京大学

2001003
流的稳定性猜测及相关问题
甘少波
文兰
北京大学

2001004
量子色动力学求和规则的若干应用-同位旋对称性破缺效应等
朱世琳
杨泽森
北京大学

2001005
叠氮甲烷光解动力学、稀土配合物分子内能量传递及储库分子水合物的理论研究
应立明
赵新生
北京大学

2001006
基于结构的药物分子设计方法
王任小
唐有祺
北京大学

2001007
参与大鼠阻力血管收缩和外周血压调节的α1—肾上腺素受体亚型
朱卫忠
韩启德
北京大学

2001008
细胞因子在颞下颌关节紊乱病中的作用
方平科
马绪臣
北京大学

2001009
论科学的人文价值
孟建伟
刘大椿
中国人民大学

2001010
论动态宏观视野下的交易费用分析框架
刘元春
林岗
中国人民大学

2001011
中国社会转型中的环境问题及其对策研究——环境社会学的一种视角
洪大用
郑杭生
中国人民大学

2001012
人载脂蛋白H与磷脂膜的相互作用及其膜结合态构象的研究
王少雄
隋森芳
清华大学

2001013
铁电陶瓷的电致失效力学
朱廷
杨卫
清华大学

2001014
光学子波并行处理技术及应用研究
冯文毅
金国藩
清华大学

2001015
饮用水中可生物降解有机物和消毒副产物特性研究
刘文君
王占生
清华大学

2001016
多属性决策理论方法与应用研究
刘树林
邱菀华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01017
高速光通信系统及全光波长变换中的若干关键问题的研究
余建军
管克俭
北京邮电大学

2001018
猪肥胖基因(ob)和肥胖受体基因(OBR)cDNA的克隆与分析
戴茹娟
吴常信
中国农业大学

2001019
杨树种间耐旱性差异的生理生化基础研究
陈少良
王沙生
北京林业大学

2001020
人肝癌Be17402细胞系天然耐药及5-Fu获得性耐药的机理以及几种天然化合物逆转多药耐药的作用
黄敏
刘耕陶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2001021
国际科学教育理论研究
丁邦平
顾明远
北京师范大学

2001022
从少体系统到多体系统:动力学和统计力学
郑志刚
胡岗
北京师范大学

2001023
音乐与其表现的世界——对音乐音响与其表现对象之间关系的心理学与美学研究
周海宏
张前
中央音乐学院

2001024
行政程序法研究
王万华
陈光中
中国政法大学

2001025
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分析
盛斌
熊性美
南开大学

2001026
三种抗癌中草药的活性成分研究
胡柯
姚新生
沈阳药科大学

2001027
论政治责任
张贤明
王惠岩
吉林大学

2001028
固着磨料超精密高速研磨的理论与实验研究
杨建东
王立江
吉林大学

2001029
晚清西方地理学在中国的传播与影响——以1815至1911年西方地理学译著为中心
邹振环
周振鹤
复旦大学

2001030
半线性分布参数系统的精确能控性及某些相关问题
张旭
雍炯敏
复旦大学

2001031
用空间电荷谱研究GeSi半导体低维量子结构的电学特性
张胜坤
王迅
复旦大学

2001032
高分子分相动力学的理论和模拟
张红东
杨玉良
复旦大学

2001033
人凝血因子IX乳腺生物反应器研究
张克忠
薛京伦
复旦大学

2001034
维持肢体正常的运动与感觉功能所需最少神经根数的实验研究
陈亮
顾玉东
复旦大学

2001035
福建省胃癌高发现场分子流行病学研究
蔡琳
俞顺章
复旦大学

2001036
针刺的抗脑缺血作用与氨基酸类递质及一氧化氮的关系
赵鹏
程介士
复旦大学

2001037
南沙海区百余万年来的放射虫组合及古海洋学事件
王汝建
汪品先
同济大学

2001038
数控机床误差综合补偿技术及应用
杨建国
薛秉源
上海交通大学

2001039
结构动力缩聚技术:理论与应用
瞿祖清
傅志方
上海交通大学

2001040
显形问题的理论和数值研究
尤云祥
缪国平
上海交通大学

2001041
多发色团发光材料的合成及其光致、电致发光性能研究
朱为宏
田禾
华东理工大学

2001042
垂体及垂体瘤组织基因表达谱的建立并从中克隆新基因
宋怀东
陈家伦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2001043
论反思性教学
熊川武
瞿葆奎
华东师范大学

2001044
高品质聚噻吩的低电位合成及其器件化
金士
薛奇
南京大学

2001045
伽玛射线暴与奇异星
黄永锋
陆炎
南京大学

2001046
硅基低维结构制备与性质
刘建林
郑有斗
南京大学

2001047
成器之道——先秦工艺造物思想研究
徐飚
张道一
东南大学

2001048
磺化酞菁和卟啉在二氧化钛纳米电极上的自组装及光电转换的研究
邓慧华
陆祖宏
东南大学

2001049
相位场干涉层析的理论和方法研究
姚卫
贺安之
南京理工大学

2001050
四唑衍生物及其配合物结构和性能的量子化学研究
陈兆旭
肖鹤鸣
南京理工大学

2001051
旋流—静态微泡浮选柱与洁净煤制备研究
刘炯天
张荣曾
中国矿业大学

2001052
技术市场建构论略——一个理论框架及对中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考察
常向阳
顾焕章
南京农业大学

2001053
无机基有机纳米复合发光材料制备与光谱学基础研究
钱国栋
王民权
浙江大学

2001054
亚热带土壤的磁性与氧化铁矿物学及其环境意义
卢升高
俞劲炎
浙江大学

2001055
半导体纳米材料的溶剂热合成、结构与性能研究
李亚栋
钱逸泰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01056
尖吻蝮蛇毒金属蛋白酶结构、酶失活及蛋白水解机理的研究
龚为民
牛立文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01057
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安排与剩余计量
谢德仁
吴水澎
厦门大学

2001058
水稻条纹病毒的病原性质、致病性分化及分子变异
林含新
谢联辉
福建农林大学

2001059
倒向随机微分方程与g-期望
陈增敬
彭实戈
山东大学

2001060
丝状真菌纤维素酶的结构与功能
阎伯旭
高培基
山东大学

2001061
郭店楚墓竹简思想研究
丁四新
郭齐勇
武汉大学

2001062
GPS辅助空中三角测量及其质量控制
袁修孝
李德仁
武汉大学

2001063
金属注射成形石蜡基粘结剂和油基粘结剂性质的研究
李益民
黄伯云
中南大学

2001064
硫化矿磨矿-浮选体系中的氧化-还原反应与原生电位浮选
顾帼华
王淀佐
中南大学

2001065
基督教新教传教士在华南沿海的早期活动研究(1807—1851)
吴义雄
陈胜林
中山大学

2001066
含氮多齿配体的聚合金属配合物超分子的组装、结构及其性质研究
童明良
陈小明
中山大学

2001067
斜拉索及其系统动力特性在线监测与振动(半)主动控制
王代华
黄尚廉
重庆大学

2001068
刑事庭审制度研究
龙宗智
徐静村
西南政法大学

2001069
非线性动力系统的时间序列分析和随机共振研究
龚云帆
徐健学
西安交通大学

2001070
非保守耦合系统的统计功率流理论及其应用
王敏庆
孙进才
西北工业大学

2001071
鱼雷系统可靠性理论与方法研究
宋保维
徐德民
西北工业大学

2001072
开关电源DC-DC变换器研究
刘健
陈治明
西安理工大学

2001073
广义内插小波和递归内插小波理论及应用的研究
水鹏朗
保铮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01074
四元系冶金熔体组元活度解析的高阶亚正规溶液模型及其在钢铁冶金过程热力学预测中的应用
张晓兵
徐匡迪
上海大学

2001075
近场光学和光子晶体中电磁场的研究
李志远
顾本源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2001076
可活化富集稳定性同位素示综技术研究铬(III)在大鼠体内的代谢及其赋存状态
丰伟悦
柴之芳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2001077
大型球载望远镜高精度姿态控制及指向技术研究
叶祥明
艾国祥
中国科学院北京天文台

2001078
抗癌活性皂甙的合成
邓绍江
惠永正
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

2001079
基因分析及相应的毛细管电泳体系研究
韩富天
林炳承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01080
生物活性寡糖的全合成及合成方法的研究
王为
孔敏祚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