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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9 08:32: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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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紧急通知
署税发[2001]272号

2001-07-09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1]6号),从2001年7月10日起对归入税则号列85299090的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9%的进口关税暂定税率。
  通关自动化系统数据库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二○○一年七月九日


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135号


  《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一日


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应坚持从实际出发,与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以保障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补贴为辅,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适当补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由政府积极引导,农民以村为单位自愿参保。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民养老保险的统一管理。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承办农民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市)县财政、农业、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农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适用范围)
  年满18周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超过从业年龄人员缴费标准)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户籍关系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以下统称五城区),个人按1224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户籍关系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郫县和双流县的(以下统称近郊区县),个人按1008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户籍关系在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和新津县的(以下统称远郊县市),个人按792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从业年龄人员缴费标准)
  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户籍关系在五城区的,以办理参保手续时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所使用的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50%为缴费基数,个人按缴费基数的10%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户籍关系在近郊区县的,以办理参保手续时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所使用的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个人按缴费基数的10%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户籍关系在远郊县市的,以办理参保手续时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所使用的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30%为缴费基数,个人按缴费基数的10%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暂停缴费)
  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政府报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在规定期限内,可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恢复缴费后,停缴部分可以补缴。
  第八条(超过从业年龄人员补贴标准)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人员参保后,政府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补贴:
  (一)五城区:男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女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每人补贴5760元;男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女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每人补贴8160元;男满70周岁、女满65周岁每人补贴10560元。
  (二)近郊区县:男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女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每人补贴4320元;男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女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每人补贴6720元;男满70周岁、女满65周岁每人补贴9120元。
  (三)远郊县市:男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女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每人补贴2880元;男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女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每人补贴5280元;男满70周岁、女满65周岁每人补贴7680元。
  政府补贴可视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一次性注入或分年注入,分年注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九条(从业年龄人员补贴标准)
  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参保缴费的同时,政府以缴费基数的2%给予养老保险补贴。
  第十条(个人账户)
  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参保缴费后,按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第十一条(超过从业年龄人员待遇标准)
  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人员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标准向这类人员按月发给养老金:
  (一)户籍关系在五城区的人员,从缴费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直至死亡。其中:男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女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每人每月150元;男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女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每人每月170元;男满70周岁、女满65周岁每人每月190元。
  (二)户籍关系在近郊区县的人员,从缴费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直至死亡。其中:男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女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每人每月120元;男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女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每人每月140元;男满70周岁、女满65周岁每人每月160元。
  (三)户籍关系在远郊县市的人员,从缴费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直至死亡。其中:男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女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每人每月90元;男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女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每人每月110元;男满70周岁、女满65周岁每人每月130元。
  第十二条(从业年龄人员待遇标准)
  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缴费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应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对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按到龄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城区:基础养老金=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所使用的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50%×累计缴费年限×1%;
  近郊区县:基础养老金=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所使用的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40%×累计缴费年限×1%;
  远郊县市:基础养老金=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所使用的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30%×累计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领取养老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第十三条(保险关系终止)
  参保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缴费期间的人员出国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缴纳部分(含个人账户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其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按《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参保缴费期间的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后,按《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时终止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可转入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转移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
  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以区(市)县为统筹单位,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封闭运行、自求平衡。
  市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
  第十五条(实施办法)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已开展农民养老保险的区(市)县,其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五城区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近郊区县、远郊县市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

(1995年4月4日云南省昆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1999年2月2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做好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议案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用统一的代表议案专用纸,写明议案案由、案据和方案,签署领衔人和联名代表姓名等。

代表议案由大会秘书处收集、登记、分类,并转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议案审查委员会)。

第五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收到代表议案后,应就议案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商议,提出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意见,提请主席团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主席团的决定,应及时对议案进行审议,提出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

第六条 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议案提出人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应当向大会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做好议案交付审议前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大会全体会议应当听取议案领衔人对议案的说明,经代表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表决;主席团也可以决定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八条 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遇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议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议程而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交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的代表议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闭会后半年内审议、研究完毕。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应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委员会研究代表议案的情况,应向议案审查委员会报告,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议案名称、基本内容、审议经过和审议结果(即列入或者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等内容。

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各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举行的会议上印发全体代表。

常务委员会对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议结果报告认为不成熟的,可以要求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再作审议。

第十一条 代表所提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由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二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认为所涉及的问题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提出明确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代表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该议案的其他议案提出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专家列席会议,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代表议案的决议或者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