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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16 06:12: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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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984年1月6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 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在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 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生产
第八条 国家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合理布局,归口管理,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第九条 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请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兵器工业部根据国家计划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进行改建、扩建时,必须事先经兵器工业部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及有关部门许可,方可施工。竣工后,经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方准投入生产。
任何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准生产爆破器材。严禁个人制造爆破器材。
第十条 生产爆破器材工厂的厂房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根据所生产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设施,车间内必须设有适当的太平出口。易于发生危险的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对拌药、碾药、烘药、晾药等特别容易发生危险的工序,应建立严格的操作制度,认真执行。生产成品必须随时入库,不得在生产车间存放。
第十一条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十二条 试验或试制爆破器材,必须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仓库内试验或试制。在生产爆破器材工厂外设置试验场地时,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
新产品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技术鉴定合格,由兵器工业部批准,并向公安部备案后,才能正式生产。
氯酸盐类混合炸药,除经兵器工业部和公安部共同批准者外,严格禁止生产。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三条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四条 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第十五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四)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县、市公安局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 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厂矿企业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物资主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按照国家分配计划签订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必须经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方为有效。合同付本应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备查验。
严禁自由买卖,严禁企业自销,严禁用爆破器材换取其它物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二十条 经销爆破器材的供应点,由物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协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爆破器材时,必须验收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
第二十一条 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必须经兵器工业部审核批准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同意,向外贸部门申领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依法实行监管,凭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查验放行。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二十二条 运输爆破器材,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购买爆破器材,需要运输的,应当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在市内短途运输爆破器材时,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市公安局,并严格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当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文件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第二十四条 承运单位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运输。需要派人押运的,托运单位应当派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的人负责押运。
第二十五条 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装卸爆破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
(四)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六)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第二十六条 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第二十八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厂矿企业的爆破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专业训练,所在地县、市公安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权利。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第二十九条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三十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第三十二条 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农民如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进行爆破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准,委派爆破员代行购买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第七章 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第三十四条 生产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需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和文艺、体育、狩猎、外贸出口等特需制品时,应当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指定专门工厂定量生产。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三十六条 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需用黑火药、烟火剂时,海上运输、捕捞及其他作业船需要民用信号弹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三十七条 经销黑火药、烟火剂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黑火药、烟火剂时,必须验收《爆炸物品购买证》。
销售烟花爆竹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方准销售。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贩运和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三十八条 狩猎者需要的黑火药和火帽(底火),凭《猎枪证》和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到指定供应点限量购买。销售单位应当将购买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猎枪证》号码、销售数量及日期登记造册,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第三十九条 运输黑火药、烟火剂和民用信号弹,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八章 惩 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的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在本条例公布前,已经从事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没有办理或者没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四条 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公安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批准、同年十二月九日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实施细则》、《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郴州市委托专业公司招商奖励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郴州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抢抓发展机遇,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1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承接沿海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意见》(郴发〔2008〕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沿海转移到本市的加工生产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承接产业转移工作要与我市的资源、区位优势相结合,与我市的产业结构提升和区域布局优化相结合,与促进就业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相结合。重点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和加工贸易,发展“两翼”经济。



第二章 规划平台建设

第四条 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局、市招商合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在2008年内编制我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总体规划、鼓励承接产业转移产品目录以及禁止承接产业产品目录,明确“1134”各重点承接园区的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分工协作、产业集聚、特色鲜明、竞争有序、错位发展、生态环保的发展格局,引导产业转移有序承接。

第五条 加大承接园区的建设投入,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园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员工生活区、商储、餐饮、娱乐休闲、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交通、治安等配套设施及环保设施。列为国家级承接园区的,每年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列为省级承接园区和省级承接县市区的,每年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列为市级承接工业小区的,每年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指导和跟踪管理。

第六条 各工业园区原则上均应安排专门区块,集中规划建设标准厂房及按规定比例的相关配套设施。

(一)标准厂房建设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控制单层,一般要求两层以上,容积率达1.0以上,绿地率达25%。

(二)鼓励园区向民间资本借资兴建标准厂房,财政只给政策,不直接投资,先在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试点。

(三)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按有关程序验收合格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按建筑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市财政从2008年至2010年每年从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标准厂房建设补贴。对国家级承接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两层的按60元/平方米、三层以上的按7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贴,其中建筑物为框架结构的,补贴资金可在上述基础上上浮20%,建筑物为砖混结构的,补贴资金可在上述基础上上浮10%;对省级承接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按上述补贴标准的75%执行;对省级承接县市区和市级承接工业小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按上述补贴标准的50%执行;对其他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按上述补贴标准的25%执行。

第七条 加快推进郴州出口加工区二期工程建设,做好郴州出口加工区封关运行的后续工作,进一步完善郴州出口加工区软、硬件设施,实行双回路供电,积极引进企业入园,发挥集聚效应。



第三章 优惠政策扶持

第八条 用地扶持。

(一)采取工业园区灵活的用地政策,优先保证市以上承接园区用地,实行用地“征、转”分离办法,允许园区批次报批并为项目建设储备土地,市本级园区可储备500亩,县级园区可储备300亩,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园区要建立土地储备资金。

(二)工业和生产服务性项目用地按现行用地法规政策,依法实行招拍挂出让,并按土地登记办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其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对3年内上缴地方税收达到或超过项目用地实际支付用地价款的工业和生产性服务项目,由受益财政从所得土地收益中安排企业实际支付购地价款的60%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建立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用地开发成本补贴机制。对省以上重点承接园区和市级工业小区招商引资的生产性及生产服务性项目、产业转移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市财政扣除用地应缴纳的税费,其余土地出让金全部拨付给园区,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园区企业发展。

(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对一些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废弃闲置的农村建设用地、城镇规划区外工矿废弃地进行整理,将整理的农用地和耕地面积等量核定为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指标,经批准后可直接用于新型工业化和产业转移项目用地指标。

(五)大力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采用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以土地使用权联合建设标准厂房的,根据双方协议,在规定范围内按程序批准土地入股建设标准厂房,用于承接产业转移项目。

(六)完善闲置土地处置政策,积极盘活存量土地,防止土地囤积。鼓励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和未利用地,鼓励提高建设用地容积率,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第九条 水电扶持。对年用电量大于2亿千瓦时、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用电大户,可报请省物价部门批准单一电价。对落户承接园区的转移企业,可比照大工业用电价标准执行。

第十条 财政扶持。

(一)市财政每年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5000万元,从2008年起连续安排3年(2008年安排2500万元)。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经济发展需要且一年纳税(地方所得部分)在300万元以上的转移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给企业(不重复计算)。

(三)对鼓励类的转移项目银行贷款可以给予财政贴息,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银行贷款可给予1—2年的财政贴息。

第十一条 有关规费减免。

(一)切实减轻园区内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除征收上缴中央、省的部分外,市及市以下部分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二)对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产业转移项目,由园区承担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费用。

第十二条 大通关扶持。

(一)海关全面推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试点开通“湘港两地牌直通车”,疏通转关运输渠道,力争将我市转送运输货物监管方式纳入粤港澳快速通关系统。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行驻厂检验检疫,加快口岸建设和通关服务,积极推进电子口岸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提供“一条龙”的口岸服务。

(三)扶持沿海整体搬迁来郴企业。企业在沿海评定的管理类别,来郴后予以支持办理;企业在沿海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结转来郴后在新企业继续使用的,其结转设备的监管期限从原进口放行之日起连续计算。

(四)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工业产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的,经企业提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评审合格后,可实施“型式试验+过程控制”的监管模式,免于逐批抽样检验。

(五)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产品,进口时已对原料进行检验检疫且原料向成品转换过程中不易发生变化的,成品出口时可不再进行相同项目的检验检疫,缩短验放时间。

第十三条 物流运输扶持。

(一)鼓励企业参与铁海联运的运营模式。2009年,市政府口岸主管部门牵头开通郴州至深圳(香港)铁海联运,并启动海关监管的国际集装箱堆放场项目建设。

(二)引进大型物流公司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快北湖区物流园区建设。对新增企业,其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补贴物流运输费用。对本市境内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物流企业,其技改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三)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包括深加工企业)实行物流运输补贴。以加工贸易方式每出口1美元补贴0.05元人民币(以海关统计为准)。对实行海关计算机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联网费补助。对设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的园区或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建设补贴。

第十四条 融资扶持。

(一)鼓励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推出集团客户授信、“速货通”、“急融通”等新的信贷品种,同时积极创办法人代表个人信用担保、股东担保等担保方式,丰富贷款担保手段。

(二)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转移企业申报发行短期融资债券融资。

(三)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转移企业在国(境)内外上市融资。对改制上市成功的,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对转移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开辟信贷支持“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

(五)建立健全银企会商制度,完善多层次融资结构,培育地区资本市场,为符合条件的外地内迁企业提供及时周到的融资服务。优惠收费,担保率由同期银行贷款率的50%下降到30%。

第十五条 企业用工扶持。

(一)设立工业园区企业用工服务专项补贴资金,从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其中从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

(二)吸引本地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到郴州务工。为市管工业园区企业输送劳动力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完成目标任务的按100元/人、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按150元/人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为市管工业园区在市内举办专场招聘会的,给予招聘补贴。招聘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下的,每场补贴3万元;招聘用工规模在500-1000人的,每场补贴5万元;招聘用工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每场补贴8万元。在市外举办专场招聘会的,视招聘情况给予补贴。

(三)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承接园区年度内用工需求情况,分期分批将任务下达到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保障企业用工。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给予5万元奖励。

(四)鼓励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园区培训和输送人才。根据园区企业需要培训和输送技能人才,且技能人才与园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单位职业培训补贴。初级技工职业培训补贴为500元/人,中级技工职业培训补贴为1000元/人,高级技工职业培训补贴为1500元/人,技师职业培训补贴为3000元/人。

(五)实行校企合作,引导本地各职业学校与园区企业签订合作协议,采取工学结合、半工(农)半读等形式,安排学生到企业滚动学习或勤工俭学,以保证企业动态员工数量稳定。按要求组织学生到园区企业参加生产实习达到3个月以上的,按100元/人•月给予学生生产实习补贴。

(六)外出务工人员返乡与市管工业园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2008年起连续3年按每人600元/年标准予以补贴。

(七)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在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前提下,为规模以上企业或“一事一议”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在缴费基数、参保费率和缴费方式上提供优惠。企业可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参加医疗保险。企业和职工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



第四章 行政高效服务

第十六条 改革行政审批服务。

(一)简化审批程序。变重事前审批为重事后监管,将各部门分散的串联审批整合在政务中心窗口实行并联审批。

(二)推行行政审批代理制。实行“自愿委托、无偿代办、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工作模式,全程代理新建项目和新设立企业的审批服务事项。

(三)建立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市区省级工业园、承接工业小区管委会牵头初审认可的项目开建制,所有初审事项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有规定的,按最低时限办结)。初审认可后,企业可进行前期项目建设,并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相关部门在政务中心窗口实行并联审批,办事时限在原承诺时限的基础上再缩短30%。验收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十七条 提高政务效率,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创建“绿色通道”,实行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一般项目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缩短1/3以上,重大项目实行“绿色通道”联合审批制。

第十八条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减少多头检查,严禁重复检查、重复检测;严禁索、拿、卡、要;严禁以权谋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施工队伍,不得指定产品,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漫天要价;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政执法机关对园区企业进行检查要事先通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应积极受理、处理企业投诉,依法保护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秩序。

第十九条 实行投资企业缴费公示制,由园区统一公示投资企业缴费项目标准。

第二十条 开通外来投资者与市政府领导互动的“直通车”,开展“市长接待日”和“为外来投资者排忧解难月”活动。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相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郴州市招商合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主动承接沿海产业转移,通过积极的财政资金扶持措施,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加工贸易跨越式发展,加快产业升级,促进郴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1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承接沿海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承接沿海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实施细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从2008年开始,市政府连续3年在产业引导资金内单独设立“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科目,用于承接产业转移支出。

第三条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筹措,资金总额每年5000万元人民币(2008年为25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资金用途:

(一)承接产业转移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标准厂房建设补助;

(三)重大转移产业项目银行贷款贴息;

(四)现代物流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补助;

(五)对承接产业转移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五条 资金申报审查拨付程序:

(一)用于园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厂房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以及奖金,由园区招商部门向市招商合作局提出申请,市招商合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二)支持产业转移企业的资金,由园区企业向所在园区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园区外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报市财政和发改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款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业主或单位。

第六条 企业申请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沿海向内地转移的企业;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国家产业转移政策;

(三)企业经营记录良好,遵纪守法,信誉度高;

(四)项目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一期投资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正常生产年份纳税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第七条 申请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单位情况和项目详细情况介绍;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核准文件、工商注册验资证明;

(四)承接产业转移的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国家产业转移政策,做好产业整体布局及总体规划等。

市招商合作局和园区招商部门负责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组织招商推介活动;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并组织考核、制定奖惩激励机制;审查企业投资规模、资金到位情况;负责标准厂房的验收及补助资金申请和呈报。

市财政部门负责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组织、筹措和拨付;对资金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受理重大项目贷款贴息、园区建设资金等的申报审核;协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

园区及业务主管部门受理业务范围内的项目审查、申报。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是政府用于支持产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的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市招商合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加强监督。

(二)企业必须将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增加在郴州的投资,不得套取资金改变用途。

(三)享受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在每年度末,向市发改、招商和财政等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效益分析情况。

第十条 对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挪作他用、虚报、冒领、骗取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回违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郴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申请表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郴州市委托专业公司招商奖励规定(试行)



为抢抓中部崛起和沿海地区产业转移的重大机遇,促进招商引资方式的改革创新,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招商引资工作新机制,引导和吸引具有较强实力和招商能力、信誉良好的专业招商公司和商会协会组织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服务,大力推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对象

凡与我市招商主管部门或市管工业园区签订了委托招商协议(市管工业园区所签协议需统一报市招商主管部门备查),并牵线搭桥、联系引进境外资金(以下简称外资)、境内市外资金(以下简称内资)投资我市相关产业及项目的法人或组织(包括市内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招商引资的中介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商会、行业协会组织等,以下简称招商公司),均可享受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二、委托招商的重点项目

(一)战略投资者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市引进战略投资者办公室明确):

1.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产业项目或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产业项目;

2.投资者为当年被列入《财富》世界500强公司,且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产业项目;3.注册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兴办投资性公司项目;

4.投资者为当年国内500强、民营企业200强、知名上市公司、国内行业龙头企业,且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产业项目。

(二)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要求,属于有色金属精深加工、机械制造、电子信息、能源、新型建材、烟草食品、化工产业生产型项目以及服务外包项目,或农业、林业以及农林业加工型项目;

(三)属于交通、水利、电力、信息、生态、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网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旅游景点景区开发项目。

三、奖励的类别和标准

(一)洽谈费招商公司引进的重点项目签订了项目落户合同并办理前期审批、工商登记手续,已开工建设,则由项目落户地财政根据该项目的注册资本金额度一次性补助招商公司洽谈费。其标准为:

1.产业项目注册资本金外资在50-500万美元、内资在500-50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1万元人民币;

2.产业项目注册资本金外资在500-1500万美元、内资在5000-150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2万元人民币;

3.产业项目注册资本金外资在1500万美元、内资在1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3万元人民币。

(二)奖金招商公司引进的重点项目办理了前期审批、工商登记手续,已开工建设后,完成主体工程的50%,由受益地财政发给招商公司一定数量的奖金。其标准为:

1.凡引进战略投资者项目,由受益地政府或专业园区按项目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部分的1.5%计发奖金;

2.凡引进非战略投资者项目,但属于有色金属精深加工、机械制造、电子信息、能源、新型建材、烟草食品、化工产业的生产型项目、服务外包项目,或引进农业、林业以及农林业加工型非战略投资者项目的,由受益地政府或专业园区按项目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部分的1.2%计发奖金;

3.凡引进非战略投资者项目,但属于交通、水利、电力、信息、生态、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网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旅游景点景区开发项目的,由受益地政府或专业园区按项目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部分的1%计发奖金;

4.引进项目注册资本金外资在50万美元、内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不列入本规定的奖励范围。

四、项目的确认和奖金的兑现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全部以人民币计算,以美元或其他币种投资的,按注入资金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市本级及市管工业园区财政应建立委托招商奖励资金;有关洽谈费、奖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受益地相关部门予以确认后兑现(涉及到郴资桂一体化的项目,由受益地财政按照受益分成比例兑奖)。

(一)洽谈费。项目洽谈成功并办理好前期审批和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已开工建设后,由招商公司凭项目签约合同、项目工商登记和项目开工证明、投资资金进账单等相关资料,向市招商合作局或市管工业园区招商主管部门提出补助洽谈费的书面申请,经市招商合作局或市管工业园区招商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查确定后予以发给洽谈费,从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二)奖金。原则上奖金按当年到位的注册资本金一个年度兑付一次,可连续兑付2年,单个项目注册资本金必须在2个年度内到位,超过2年仍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不再发给奖金。

(三)项目及奖金确认。一个年度结束后,由招商公司将本年度该公司可以享受兑奖的所有项目列出来,一次性向市招商合作局或市管工业园区招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商注册登记、验资报告、书面合同文本、项目开工证明、到位资金银行进账单、外汇管理局资金询证函等资料,经市招商合作局或市管工业园区招商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联合审查确定后计发奖金,从收到申请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办结。

五、其他

(一)凡按本规定领取了洽谈费或奖金的项目,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再享受针对该项目的其他招商引资奖励;

(二)对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恶意骗取洽谈费和奖金的招商公司,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委托协议,并依法收回已发给的洽谈费和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和市管工业园区;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市原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奖励措施与本规定相冲突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列入的其他类项目以及其他对象的招商引资奖励按原有相关文件执行;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六)本规定由郴州市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郴州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



为加快郴州承接沿海产业转移步伐,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1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承接沿海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意见》(郴发〔2008〕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一事一议”原则

(一)坚持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原则;

(二)坚持特事特办原则;

(三)坚持集体研究原则;

(四)坚持依法行政原则。

二、“一事一议”条件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招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一)来郴投资注册资本金外资(指境外资金,下同)2000万美元以上、内资(指境内市外资金,下同)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经营型战略投资者项目;

(二)来郴投资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500强企业,且注册资本金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经营型项目;

(三)来郴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注册资本金外资600万美元以上、内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生产经营型项目;

(四)来郴投资的科技含量高(项目填补国内空白,技术或工艺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产品60%以上为高新技术产品),或带动能力强、税收贡献大(年纳税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型战略投资者项目;

(五)本地企业投资项目符合以上条件的也可列入“一事一议”范围。

三、“一事一议”内容

(一)用地扶持;

(二)财税扶持;

(三)金融扶持;

(四)水电、物流、劳动用工、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配套扶持;

(五)企业提出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扶持。

四、“一事一议”程序

(一)项目(企)业主向所属地招商合作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一事一议”项目的概况、理由以及项目洽谈中面临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建议,由项目所属地招商合作局呈报市招商合作局。

(二)市招商合作局收到项目(企)业主书面申请后,对照“一事一议”条件进行初审,征求议事成员单位的意见或建议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预审,最后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三)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同意作为“一事一议”项目后,由市招商合作局承办“一事一议”会议,研究“一事一议”项目优惠扶持事项。

五、“一事一议”组织实施

(一)成立郴州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领导小组,市委书记为顾问,市长为组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代其履行组长职责),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发改、经委、财政、劳动、国土、建设、规划、环保、农业、招商的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市招商合作局、市优化办、市重点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招商合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根据列入“一事一议”重大招商项目的规模、项目的带动性、政策涉及面等因素,分别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市长、市长主持召开“一事一议”会议,根据所议项目涉及的内容,由办公室拟定参会单位名单报会议主持领导审查。

(三)实行“一事一议”重大招商项目市级领导跟踪落实联系制度,明确一个项目一名市级领导、一个联系单位、一个联系人。

(四)市“一事一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调度所议重大招商项目的跟踪落实情况,并会同市优化办、市政府督查室抓好项目落实检查、督办工作。

(五)市“一事一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将议定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议事领导小组正副组长作出书面报告,并将解决问题的情况向有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六、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北湖区、苏仙区、市管园区;

(二)本实施办法由郴州市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8]23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推动经济增长与财政增收良性互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奖励是指由市政府对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的政府性奖励。市财政局负责财政奖励的考核汇总和奖励资金的拨付,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具体考核指标进行核实、确认,原则上每年奖励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是指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征收的地方固定收入中的税收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中属地方的税收。具体包括:增值税(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28%)、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其它税收。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地方税收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个人所得税(28%)。

第四条 企业税收上台阶奖励。

(一)奖励对象:当年实缴市本级地方税收递增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县(市、区)地方税收递增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剔除退税)。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年实缴市本级地方税收递增在100—1000万元、县(市、区)地方税收递增在300—1000万元的,按递增额的2%给予奖励;递增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给予奖励。

(三)申报程序:由企业向市财政局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岳阳市企业税收上台阶财政奖励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

4、原始缴税依据。

第五条 名牌产品奖励。

(一)奖励对象: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贡献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并在年度内纳税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含中国湖南〈国际〉农博会获金奖产品)、“湖南省质量管理奖”,并在年度内纳税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不论年度、同一行业同类产品(商标)获得同一级次奖项的,不论次数只给予一次奖励。

(三)申报程序:由企业向市财政局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岳阳市名牌产品财政奖励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

4、获奖文件、证书(牌匾);

5、原始缴税依据。

第六条 县、市、区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励。

(一)奖励对象:年度财政总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均超过全市县(市、区)级平均增幅的县、市、区。上年度财政总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增幅为负数的,以负增长的前一年财政收入为基数计算年平均增幅。考核起点为财政收入增幅比全市县(市、区)级财政收入年平均增幅高出1个百分点以上,税收收入占全年财政收入比重高于上年。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县、市、区党政负责人以及为财政增收作出贡献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地方税收收入总量在1亿元(含1亿元)以内,增幅超过全市县(市、区)级平均增幅,且达到考核起点的,奖励5万元;增幅每超过平均增幅0.1个百分点,再奖励1千元。地方税收收入总量在1亿元以上,增幅超过全市县(市、区)级平均增幅,且达到考核起点的,奖励10万元;增幅每超过平均增幅0.1个百分点,再奖励2千元。

(三)奖励程序:由市财政局根据年终财政总决算报表数据,确定获奖对象及奖金数额。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

(一)奖励对象:为市本级和县(市、区)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标准:

1、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由市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和奖励金额报送市财政局统一奖励。

2、引进技改、新上项目奖励。引进总公司(集团公司)或境外资金2亿元(含2亿元)以上进行技改或新上项目的中央、省属驻岳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资额在2—10亿元(含10亿元)的部分,按万分之五计算;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万分之六计算,分档累加计算奖金,但最高奖金不超过100万元。引资额采取按项目计算,分年度考核的办法。奖金用于奖励争取项目有功人员和科技人员。

3、争取政策性资金奖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争取无偿政策性项目建设资金,按上年争资基数分100(含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含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档,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分别奖励1000、5000、10000元,最高奖金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争取资金的有功人员。

(三)申报程序:由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市招商引资财政奖励申报表》。

第八条 新型工业化奖励。

由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和奖励金额报送市财政局统一奖励。

第九条 综合治税奖励。

(一)奖励对象:市税收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奖励标准:

1、提供涉税信息、增加税收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部门单位实际征收税款2%的奖励。

2、协税护税部门严格把关、协助税务部门征收税款,实际征收税款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按3%、超过50万元以上的部分再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申报程序:各申报部门单位由市地税局确认,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市综合治税突出贡献财政奖励申报表》。

第十条 促进企业上市扶持奖励。

(一)奖励对象:市政府审定的注册地在我市的上市后备企业。

(二)奖励标准:

1、股改纳税补助。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对因资产评估增值、审计调账增加利润等原因,较上年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中的市级财政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

2、纳税贡献奖励。上市后备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两年内,以签订协议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数为基数,由市财政将其实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中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两年内未申报上市的,第三年起不再给予奖励。

3、募集资金奖励。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通过首发和已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融资,募集资金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上市后严格执行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80%以上募集资金用于在本市投资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且在本市纳税的,视上市募集资金情况给予法定代表人及相关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1—6亿元(含6亿元)部分,按万分之六进行奖励;6-10亿元(含10亿元)部分,再按万分之四奖励;10亿元以上部分,再按万分之二奖励。募集资金奖励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报表采取按项目分档累加计算,分年度考核。

4、企业获得上市首发奖励。企业上市首发获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的,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程序:上市后备企业由市地方金融证券办确认,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市上市后备企业财政扶持奖励申报表》;上市公司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财政奖励申报表》。

第十一条 企业当年实缴税收中,由税务、审计、财政等监管部门查补的收入不计算在内。同一事项获得不同奖项的,只给予一次奖励。

第十二条 向市财政局申报财政奖励事项的时间,不得迟于次年1月上旬;不按时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给予奖励。奖励兑现时间原则上不得迟于次年3月。

第十三条 个人受奖额度同一项目不分年限,累计不得超过200万元。个人受奖者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考评年度从2008年起计算。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岳阳市企业税收上台阶财政奖励申报表

2、岳阳市名牌产品财政奖励申报表

3、岳阳市招商引资财政奖励申报表

4、岳阳市综合治税突出贡献财政奖励申报表

5、岳阳市上市后备企业财政扶持奖励申报表

6、岳阳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财政奖励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