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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1:58: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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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卫生部


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现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2.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1.醋托啡                Acetorphine
  2.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          Acetylalphamethylfentanyl
  3.醋美沙朵               Acetylmethadol
  4.阿芬太尼               Alfentanil
  5.烯丙罗定               Allylprodine
  6.阿醋美沙朵              Alphacetylmethadol
  7.阿法美罗定              Alphameprodine
  8.阿法美沙朵              Alphamethadol
  9.阿法甲基芬太尼            Alphamethylfentanyl
  10.阿法甲基硫代芬太尼         Alphamethylthiofentanyl
  11.阿法罗定              Alphaprodine
  12.阿尼利定              Anileridine
  13.苄替啶               Benzethidine
  14.苄吗啡               Benzylmorphine
  15.倍醋美沙朵             Betacetylmethadol
  16.倍他羟基芬太尼           Betahydroxyfentanyl
  17.倍他羟基-3-甲基芬太尼        Betahydroxy-3-methylfentanyl
  18.倍他美罗定             Betameprodine
  19.倍他美沙朵             Betamethadol
  20.倍他罗定              Betaprodine
  21.贝齐米特              Bezitramide
  22.大麻与大麻树脂           Cannabis and Cannabis resin
  23.氯尼他秦              Clonitazene
  24.古柯叶               Coca Leaf
  25.可卡因*              Cocaine
  26.可多克辛              Codoxime
  27.罂粟秆浓缩物*           Concentrate of poppy straw
  28.地索吗啡              Desomorphine
  29.右吗拉胺              Dextromoramide
  30.地恩丙胺              Diampromide
  31.二乙噻丁              Diethylthiambutene
  32.地芬诺辛              Difenoxin
  33.二氢埃托啡*            Dihydroetorphine
  34.双氢吗啡              Dihydromorphine
  35.地美沙朵              Dimenoxadol
  36.地美庚醇              Dimepheptanol
  37.二甲噻丁              Dimethylthiambutene
  38.吗苯丁酯              Dioxaphetyl butyrate
  39.地芬诺酯*             Diphenoxylate
  40.地匹哌酮              Dipipanone
  41.羟蒂巴酚              Drotebanol
  42.芽子碱               Ecgonine
  43.乙甲噻丁              Ethylmethylthiambutene
  44.依托尼秦              Etonitazene
  45.埃托啡               Etorphine
  46.依托利定              Etoxeridine
  47.芬太尼*              Fentanyl
  48.呋替啶               Furethidine
  49.海洛因               Heroin
  50.氢可酮               Hydrocodone
  51.氢吗啡醇              Hydromorphinol
  52.氢吗啡酮              Hydromorphone
  53.羟哌替啶              Hydroxypethidine
  54.异美沙酮              Isomethadone
  55.凯托米酮              Ketobemidone
  56.左美沙芬              Levomethorphan
  57.左吗拉胺              Levomoramide
  58.左芬啡烷              Levophenacylmorphan
  59.左啡诺               Levorphanol
  60.美他佐辛              Metazocine
  61.美沙酮*              Methadone
  62.美沙酮中间体            Methadone intermediate
  63.甲地索啡              Methyldesorphine
  64.甲二氢吗啡             Methyldihydromorphine
  65.3-甲基芬太尼            3-methylfentanyl
  66.3-甲基硫代芬太尼          3-methylthiofentanyl
  67.美托酮               Metopon
  68.吗拉胺中间体            Moramide intermediate
  69.吗哌利定              Morpheridine
  70.吗啡*               Morphine
  71.吗啡甲溴化物及其它五价氮吗啡衍生物 Morphine Methobromide and other
                      pentavalent nitrogen morphine derivatives
  72.吗啡-N-氧化物           Morphine-N-oxide
  73.1-甲基-4-苯基-4-哌啶丙酸酯     MPPP
  74.麦罗啡               Myrophine
  75.尼可吗啡              Nicomorphine
  76.诺美沙朵              Noracymethadol
  77.去甲左啡诺             Norlevorphanol
  78.去甲美沙酮             Normethadone
  79.去甲吗啡              Normorphine
  80.诺匹哌酮              Norpipanone
  81.阿片*               Opium
  82.羟考酮*              Oxycodone
  83.羟吗啡酮              Oxymorphone
  84.对氟芬太尼             Parafluorofentanyl
  85.1-苯乙基-4-苯基-4-哌啶乙酸酯   PEPAP
  86.哌替啶*              Pethidine
  87.哌替啶中间体A           Pethidine intermediate A
  88.哌替啶中间体B           Pethidine intermediate B
  89.哌替啶中间体C           Pethidine intermediate C
  90.苯吗庚酮              Phenadoxone
  91.非那丙胺              Phenampromide
  92.非那佐辛              Phenazocine
  93.非诺啡烷              Phenomorphan
  94.苯哌利定              Phenoperidine
  95.匹米诺定              Piminodine
  96.哌腈米特              Piritramide
  97.罂粟壳*              Poppy Shell
  98.普罗庚嗪              Proheptazine
  99.丙哌利定              Properidine
  100.消旋甲啡烷             Racemethorphan
  101.消旋吗拉胺             Racemoramide
  102.消旋啡烷              Racemorphan
  103.瑞芬太尼*             Remifentanil
  104.舒芬太尼*             Sufentanil
  105.醋氢可酮              Thebacon
  106.蒂巴因*              Thebaine
  107.硫代芬太尼             Thiofentanyl
  108.替利定               Tilidine
  109.三甲利定              Trimeperidine
  110.醋氢可待因             Acetyldihydrocodeine
  111.布桂嗪*              Bucinnazine
  112.可待因*              Codeine
  113.复方樟脑酊*            Compound Camphor Tincture
  114.右丙氧芬*             Dextropropoxyphene
  115.双氢可待因*            Dihydrocodeine
  116.乙基吗啡*             Ethylmorphine
  117.尼可待因              Nicocodine
  118.尼二氢可待因            Nicodicodine
  119.去甲可待因             Norcodeine
  120.福尔可定*             Pholcodine
  121.丙吡兰               Propiram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
  2.品种目录有*的麻醉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附件2: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第一类
  1.布苯丙胺               Brolamfetamine (DOB)
  2.卡西酮                Cathinone
  3.二乙基色胺              DET
  4.二甲氧基安非他明           2,5-dimethoxyamfetamine (DMA)
  5.(1,2-二甲基庚基)羟基四氢甲基二 DMHP
   苯吡喃
  6.二甲基色胺  DMT
  7.二甲氧基乙基安非他明         DOET
  8.乙环利定               Eticyclidine
  9.乙色胺                Etryptamine
  10.麦角二乙胺             (+)-Lysergide
  1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
  12.麦司卡林              Mescaline
  13.甲卡西酮              Methcathinone
  14.甲米雷司              4-methylaminorex
  15.甲羟芬胺              MMDA
  16.乙芬胺               N-ethyl,MDA
  17.羟芬胺               N-hydroxy, MDA
  18.六氢大麻酚             Parahexyl
  19.副甲氧基安非他明          Parametoxyamphetamine (PMA)
  20.赛洛新               Psilocine
  21.赛洛西宾              Psilocybine
  22.咯环利定              Rolicyclidine
  23.二甲氧基甲苯异丙胺         STP,DOM
  24.替苯丙胺              Tenamfetamine (MDA)
  25.替诺环定              Tenocyclidine
  26.四氢大麻酚(包括其同分异构物及其立 Tetrahydrocannabinol
    体化学变体)
  27.三甲氧基安非他明          TMA
  28.4-甲基硫基安非他明         4-methylthoamfetamine
  29.苯丙胺               Amfetamine
  30.安非拉酮              Amfepramone
  31.安咪奈丁              Amineptine
  32.2,5-二甲氧基-4-溴苯已胺       4bromo-2,5-dimethoxyphenethlamine(2-CB)
  33.丁丙诺啡*              Buprenorphine
  34.右苯丙胺              Dexamfetamine
  35.二甲基安非他明           Dimethylamphetamine
  36.芬乙茶碱              Fenetylline
  37.氯胺酮*               Ketamine
  38.左苯丙胺              Levamfetamine
  39.左甲苯丙胺             Levomethamphetamine
  40.马吲哚*               Mazindol
  41.甲氯喹酮              Mecloqualone
  42.去氧麻黄碱             Metamfetamine
  43.去氧麻黄碱外消旋体         Metamfetamine Racemate
  44.甲喹酮               Methaqualone
  45.哌醋甲酯*              Methylphenidate
  46.莫达非尼              Modafinil
  47.苯环利定              Phencyclidine
  48.芬美曲秦              Phenmetrazine
  49.司可巴比妥*             Secobarbital
  50.δ-9-四氢大麻酚及其立体化学变体   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 and its
                      stereochemical variants
  51.三唑仑*               Triazolam
  52.齐培丙醇              Zipeprol


第二类
  53.异戊巴比妥*             Amobarbital
  54.布他比妥              Butalbital
  55.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         Butorphanol and its injection
  56.咖啡因*               Caffeine
  57.去甲伪麻黄碱*            Cathine
  58.安钠咖*               CNB
  59.环已巴比妥             Cyclobarbital
  60.地佐辛及其注射剂*          Dezocine and its injection
  61.右旋芬氟拉明            Dexfenfluramine
  62.芬氟拉明              Fenfluramine
  63.氟硝西泮              Flunitrazepam
  64.格鲁米特              Glutethimide
  65.呋芬雷司              Furfennorex
  66.喷他佐辛*              Pentazocine
  67.戊巴比妥              Pentobarbital
  68.丙己君               Propylhexedrine
  69.阿洛巴比妥             Allobarbital
  70.阿普唑仑*              Alprazolam
  71.阿米雷司              Aminorex
  72.巴比妥*               Barbital
  73.苄非他明              Benzfetamine
  74.溴西泮               Bromazepam
  75.溴替唑仑              Brotizolam
  76.丁巴比妥              Butobarbital
  77.卡马西泮              Camazepam
  78.氯氮卓*               Chlordiazepoxide
  79.氯巴占               Clobazam
  80.氯硝西泮              Clonazepam
  81.氯拉卓酸              Clorazepate
  82.氯噻西泮              Clotiazepam
  83.氯口恶唑仑             Cloxazolam
  84.地洛西泮              Delorazepam
  85.地西泮*               Diazepam
  86.艾司唑仑*              Estazolam
  87.乙氯维诺              Ethchlorvynol
  88.炔已蚁胺              Ethinamate
  89.氯氟卓乙酯             Ethyl Loflazepate
  90.乙非他明              Etilamfetamine
  91.芬坎法明              Fencamfamin
  92.芬普雷司              Fenproporex
  93.氟地西泮              Fludiazepam
  94.氟西泮*               Flurazepam
  95.γ-羟丁酸*              γ-hydroxybutyrate (GHB)
  96.哈拉西泮              Halazepam
  97.卤沙唑仑              Haloxazolam
  98.凯他唑仑              Ketazolam
  99.利非他明              Lefetamine
  100.氯普唑仑              Loprazolam
  101.劳拉西泮*              Lorazepam
  102.氯甲西泮              Lormetazepam
  103.美达西泮              Medazepam
  104.美芬雷司              Mefenorex
  105.甲丙氨酯*             Meprobamate
  106.美索卡               Mesocarb
  107.甲苯巴比妥             Methylphenobarbital
  108.甲乙哌酮              Methyprylon
  109.咪达唑仑*             Midazolam
  110.纳布啡及其注射剂*         Nalbuphine and its injection
  111.尼美西泮              Nimetazepam
  112.硝西泮*              Nitrazepam
  113.去甲西泮              Nordazepam
  114.奥沙西泮              Oxazepam
  115.奥沙唑仑              Oxazolam
  116.匹莫林*               Pemoline
  117.苯甲曲秦              Phendimetrazine
  118.苯巴比妥*             Phenobarbital
  119.芬特明               Phentermine
  120.匹那西泮              Pinazepam
  121.哌苯甲醇              Pipradrol
  122.普拉西泮              Prazepam
  123.吡咯戊酮              Pyrovalerone
  124.仲丁比妥              Secbutabarbital
  125.替马西泮              Temazepam
  126.四氢西泮              Tetrazepam
  127.乙烯比妥              Vinylbital
  128.唑吡坦*               Zolpiden
  129.扎来普隆*              Zaleplone
  130.麦角胺咖啡因*           ENC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除非另有规定)
    3.品种目录有* 的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


(1996年12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四)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
(五)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六)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和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鼓励废物综合利用和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加强环境科学研究,大力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第六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独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地质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治。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燃气化、集中供热系统、绿化、环境卫生、河道污染治理及其他环境设施的建设,并保证日常维护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 各类开发区建设应当根据生态城市的要求,严格按照功能区划,合理安排产业结构,控制建筑密度,确保绿地面积。
开发区应当建设集中供热系统、污染物集中处理系统。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保护。
在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严禁违反有关保护规定,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水、土地、矿产、渔业、野生生物等自然资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土壤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积极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推广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十七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进行海岸工程建设、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上运输和拆船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并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固定的资金渠道,逐步提高环境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专门检查,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
第二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监测网络,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出示省统一印制的监督检查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四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对在监督指导中发现的下列情况,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处理,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当或者处理有困难的,可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应当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处理不当的;
(三)应当征收的排污费,不能全面和足额征收的;
(四)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挥新闻媒体对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的作用。

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体系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执行。
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包括排污总量控制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削减量和完成削减量的期限要求等。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总量控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以及污染治理的设施、类型,并且提供有关污染物防治的技术资料。
需要改变前款规定的申报、登记内容的,必须提前30日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定持证单位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削减量及削减期限。
排污者必须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
第三十一条 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除责令其限期治理外,征收2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超总量排污费。
超总量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凡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标准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缴纳超总量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地)、县(市、区),其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第五章 防止新污染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禁止和严格限制的产业、产品名录,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合理规划工业和城乡建设布局。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资源、技术条件和环境容量,结合村镇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工业小区,因地制宜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生产项目。
第三十四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特定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三十五条 禁止建设污染严重的制革、染料、造纸、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漂染、电镀、农药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土(小)生产企业。
第三十六条 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且国内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不能配套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及海关、商检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严禁境外废物进入本行政区;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口废物作为原料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经审查许可后,方可进口。
第三十九条 省外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的,由引进单位报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污染环境的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四十一条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计划、经贸、外经贸、建设、土地、乡镇企业管理、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银行不予贷款。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评价单位必须提供完整、准确、规范的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六章 污染的治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重点研究节能降耗、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
对污染严重的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技术课题,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人员攻关,并通过示范工程推广应用。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对污染严重的行业和企业制定污染治理目标,鼓励排污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对污染源进行治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保证环境治理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征收的排污费应当主要用于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八条 排污者超标准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四十九条 排污者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按规定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逐步实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当加强管理,经处理的污水必须达到排放标准。
第五十一条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设备。
第五十二条 城区内的排污单位因污染严重必须搬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投资、信贷、土地使用、能源材料供应和财政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违反有关保护规定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五)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或者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六)省外固体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未报经批准的;
(七)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八)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九)采用造成污染的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造成污染的淘汰设备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排污未超过标准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应当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污染严重的土(小)生产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进口境外废物或者擅自进口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其退运,并可根据国家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三同时建设,或者建设项目竣工后不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无资格证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评价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评价所得,并可处以评价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降低评价单位的资格等级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被限期治理者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污染严重,缺乏治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停业或者转产。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采用淘汰生产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生产设备的,除按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者,处以污染事故所造成直接损失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但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致,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因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指控致害人,被指控致害人不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与其排污行为无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危害因双方责任造成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者造成的,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第六十五条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裁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挪用排污费的,应当如数追回被挪用的排污费,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或者裁决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或者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九条 承担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30日

河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特产品(不含烟叶、牲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凡从事收购烟叶、茶叶、银耳、黑木耳、水产品、(不含水生植物、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生产率缴纳农业特产税。
凡收购前款以外的其它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生产环节生产率从其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本条所指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第三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茶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苗木等园艺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木本油料、林产品等林木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皮、猪皮、羊皮、兔毛、羊毛、羊绒等牲畜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茹等食用菌收入;
(七)其它农业特产品收入。
对未列入征税品种的少数获利较大或挤占粮田的农业特产品收入,以及当地属于大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需要开征农业特产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并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征税范
围。
第五条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河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对茶叶、黑木耳、银耳、水产品、(不含水生植物)、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以及自产自销该款所列的应税特产品,分别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计算核定。
农业特产品收入是指初级产品收入,包括为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
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具体折合率由县级征收机关确定。
收购烟叶,凡是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它各种补贴性收入),均应计入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宅基地以内自食自用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免税;
(二)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经市地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立项而进行的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经营性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照章征税;
(三)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1至3年内予以免税;
(四)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温饱总是尚未解决地区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五)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前款所列减税、免税事项,是指对农业特产品生产者的减税、免税照顾。除第(一)项可由征收机关直接免税外,其他各项的减税或免税,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当地征收机关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八条 对国家确定的应税品目的减税、免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本省确定的应税品目的减税、免税,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应将农业税扣除,采取差额征收的办法。
第十条 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其税款在生产地缴纳;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其税款在收购地缴纳;自产自销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其税款在生产地缴纳。
第十一条 农业特产税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或收购的当天。
第十二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当地征收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 对纳税人、国家规定应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及扣缴义务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收购金额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核定征税。
第十四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可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即核定收入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方式进行。采取查验征收方式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农业特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征收机关对委托单位应进行业务指导;受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代征税款。
第十六条 各级征收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农业特产税税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农业特产税,禁止各种形式的平均摊派。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领导,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邮电、烟草、外贸、商业、供销、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征收机关依法征税。
第十八条 征收机关可以随同农业特产税征收应纳税额8%(烟叶1.5%)的地方附加。
第十九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对非固定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关证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到当地征收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中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单位以及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进行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纳税人拖欠、偷漏、抗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决定开征、停征、减免农业特产税以及提前征收、平均摊派农业特产税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财政机关或其主营部门建议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办法。
附:河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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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税率% │ ┃
┠───────┼────┬────┤ 说 明 ┃
┃税目 │ │ │ ┃
┃ │生产环节│收购环节│ ┃
┠───────┼────┼────┼──────────────────┨
┃一、烟叶产品 │0 │ 31 │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
┠───────┼────┼────┼──────────────────┨
┃二、园艺产品 │ │ │ ┃
┠───────┼────┼────┼──────────────────┨
┃茶叶 │7 │ 16 │ ┃
┠───────┼────┼────┼──────────────────┨
┃柑桔、苹果、梨│12 │ 0 │ ┃
┠───────┼────┼────┼──────────────────┨
┃其他水果 │10 │ 0 │含葡萄、杏、桃、猕猴桃、山楂、草莓、┃
┃ │ │ │樱桃、石榴和其他水果 ┃
┠───────┼────┼────┼──────────────────┨
┃干果 │10 │ 0 │含板栗、核桃、银杏、大枣、柿子、莲 ┃
┃ │ │ │籽等其他干果 ┃
┠───────┼────┼────┼──────────────────┨
┃果用瓜 │8 │ 0 │含西瓜、甜瓜和其他果用瓜 ┃
┠───────┼────┼────┼──────────────────┨
┃蚕茧 │8 │ 0 │含桑蚕茧、柞蚕茧、蓖麻蚕茧等 ┃
┠───────┼────┼────┼──────────────────┨
┃药材 │8 │ 0 │含种植、养殖和采集的各种药材 ┃
┠───────┼────┼────┼──────────────────┨
┃花卉 │8 │ 0 │含种植、培育的各种观赏花卉 ┃
┠───────┼────┼────┼──────────────────┨
┃苗木 │5 │ 0 │ ┃
┠───────┼────┼────┼──────────────────┨

┃三、水产品 │ │ │ ┃
┠───────┼────┼────┼──────────────────┨
┃水产养殖、捕捞│8 │ 5 │含各种鱼、虾、鳖、蟹、龟、牛蛙、珍 ┃
┃ │ │ │珠、珠蚌等 ┃
┠───────┼────┼────┼──────────────────┨
┃水生植物 │8 │ 0 │含藕、荸荠、芦苇、蒲草等  ┃
┠───────┼────┼────┼──────────────────┨
┃四、林产品 │ │ │ ┃
┠───────┼────┼────┼──────────────────┨
┃原木、原竹 │8 │ 8 │含杂木、毛竹等 ┃
┠───────┼────┼────┼──────────────────┨
┃生漆、天然树脂│10 │ 10 │ ┃
┠───────┼────┼────┼──────────────────┨
┃其他林产品 │5 │ 10 │含油茶籽、油桐籽、乌柏籽、五倍子、栓┃
┃ │ │ │皮等 ┃
┠───────┼────┼────┼──────────────────┨
┃五、牲畜产品 │ │ 10 │含牛猪羊皮、羊兔毛、羊绒等 ┃
┠───────┼────┼────┼──────────────────┨
┃六、食用菌 │ │ │ ┃
┠───────┼────┼────┼──────────────────┨
┃黑木耳、银耳 │8 │ 8 │ ┃
┠───────┼────┼────┼──────────────────┨
┃其他 │8 │ 0 │含蘑菇、平菇、香菇、金针菇、猴头等 ┃
┃ │ │ │其他食用菌 ┃
┠───────┼────┼────┼──────────────────┨
┃七、其他 │5 │ 0 │含黄花菜、花椒、茴香、竹笋、芦笋、生┃
┃ │ │ │姜、大蒜、三樱椒、龙须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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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