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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个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7:56: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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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个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70号



关于开展第三个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经过两年开展“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公路建设行业的质量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质量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质量水平稳步提高,取得了显著成效。按照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第一年打基础、见成效,第二年抓巩固、上台阶,第三年再提高、上水平的总体要求,部决定,今年继续开展“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今年的质量年活动,要继续贯彻《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交公路发[1999]79号),认真总结前两年质量年活动经验,巩固质量年活动成果,结合本地区公路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第三个质量年活动的实施方案,主要在“再提高、上水平”上下功夫。

  二、活动目标:规范公路建设市场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明招暗定的违法行为;提高市场开放度,严格市场准入,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完善质量管理法规,强化执法监督,使质量管理上水平;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认真消灭主要质量通病,使建设质量上水平。

  三、参加范围:2001年列入公路建设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和养护工程项目。参加活动的对象包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四、工作重点

  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投标、评标和定标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和公开,重点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地方保护、规避招标、暗箱操作、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在工程招投标中扰乱市场秩序的施工单位,建立“黑名单”制,在限定期限内,取消其在公路建设市场的投标资格。

  2、严格执行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实行资格审查,对各从业单位实行资信登记,加强动态管理,发展和规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

  3、严格执行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履行监督职能,完善管理法规,实现依法建设,依法管理。在抓好国道主干线建设的同时,加大对省道、县乡公路建设的管理力度。重点查处建设过程中的指定分包、指定采购和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今年要重点消灭高填方路基下沉、沥青路面早期破损、水泥路面断板开裂、桥头和桥梁伸缩缝跳车等主要质量通病,杜绝重大质量事故。要提高项目优良品率,竣工的国道主干线项目优良率要达到95%,其他项目要达到85%,使公路建设质量水平再上新台阶。

  5、加强公路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要按照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完善监督和约束机制,推行双合同制管理,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和审计,达到不出现重大违规违纪案件、一般案件明显减少的目标。

  6、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重大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各阶段工作安排

  1、200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公路建设质量年”实施阶段。各单位要按照交通部对质量年活动的统一部署和本通知要求,研究制订本地区和本单位开展质量年活动的具体目标、工作计划和措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管,组织好公路建设质量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交通部将组织对国道主干线项目进行检查,对其他项目进行抽查,对具备条件的完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2、2001年5月为“质量年活动宣传月”。各地要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国家有关质量管理法规、质量年活动经验和取得的成效,树立先进典型,弘扬行业正气,为质量年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

  3、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质量年活动总结评比阶段。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2002年1月底前,将本省三年来开展质量年活动的总结材料和表彰情况报部公路司。部计划于2002年一季度召开质量年活动总结大会,总结交流质量年活动的经验,表彰在质量年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质量管理优秀项目。

  今年国家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公路建设的任务将更加繁重,质量管理的责任也更加重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质量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强化管理,真抓实干,再接再厉,推动公路建设质量再上新台阶。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劳改犯要求重新处理如何履行法律手续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劳改犯要求重新处理如何履行法律手续问题的函

1963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们收到“人民公安”编辑室转来你省第15劳改队管教科邹中心同志的一封来信,反映有不少原判法院对已投入劳改的罪犯,用公函的形式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提前释放、减刑等),不办法律手续,致使劳改单位难以执行。我们认为,该同志反映的情况应引起注意。对于在押劳改的犯人,需要重新处理时,应当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并制作法律文书,发给犯罪分子本人及其所在的劳改单位。
现将邹中心同志的来信(抄件)转给你们,并请你们将上述意见转告有关的人民法院遵照办理。(略)


江苏省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的有关政策措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我省发放了一笔再贷款,专项用于解决我省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的首期债务兑付。根据各地请求,省政府决定将此再
贷款转贷给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为确保专项贷款资金按规定使用并按时还本付息,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落实还贷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管理原则
为保证清理整顿供销社员股股金专项贷款的专款专用、安全运行、按期归还,该贷款应按照“自愿申请、专项专用、统借统还、封闭运行”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自愿申请。各市人民政府向省申请贷款,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谨慎负责的原则,既要考虑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对群众首期债务兑付的急需,又要结合供销社的资金财务、资产变现、清收帐款、资金运行等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偿债能力、评估贷款风险。在此基础上自愿申请贷
款。
(二)专款专用。各地必须根据省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领导小组确定的股金债务兑付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债务兑付方案和办法。专项贷款的使用必须从紧掌握,只能用于帮助供销社解决筹措、调度首期兑付资金的不足,不得用作对供销社的经费补助等其他开支,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确保专款专用。
(三)统借统还。专项贷款由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与有关省辖市政府及财政局签订转贷协议、各市政府作为债务人,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人代表。债务人及其代表必须按贷款协议规定,统一筹措资金、统一归还本金和利息。
(四)封闭运行。为便于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我省再贷款的承贷行--南京市商业银行签订专项贷款协议,并由省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南京市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各市财政总预算会计也必须在当地城市商业银行开设专户(无城市商业银行的可在
当地农业银行开设专户)、要与本级其他资金严格分开,实行专人专帐管理,通过专户进行资金的拨付、核算和偿还,做到封闭运行。
二、债务人的责任
专项贷款由债务代表人负责向省财政厅办理转贷和还本付息事项。该专项贷款使用期限为五年,贷款利率按现行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再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债务人必须在贷款使用期限内筹措资金,分年还本、按季付息。
三、贷款申办程序
(一)提出申请。专项贷款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贷款管理原则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省政府作出如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由省财政通过扣减税收返还资金的办法来偿还的书面承诺。
(二)贷款审定。各市的专项贷款申请,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经省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贷款数额。
(三)协议签订。贷款数额确定后,由省政府及省财政厅与各市政府及财政局签订转贷协议。该协议一式四份,签署单位各存一份。
(四)贷款拨付。贷款协议签订后,省财政厅通过专户拨付资金,接转贷协议规定的办法计息。
四、违约责任
“转贷协议”一经签订,各市政府必须承担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债务人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本金、以减轻付息压力。凡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省财政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
(二)暂停安排省级专款。
(三)通过往来扣款或年终结算时扣减税收返还等资金扣收拖欠的本息(含拖欠利息的利息)。
五、专项贷款的监管
(一)省财政厅负责贷款的检查使用和监督管理,如发现债务人有违背本管理办法和贷款协议规定的,省财政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资金的专项专用、安全运行和还本付息。
(二)各市财政局应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按时报送专项贷款的使用情况,接受省财政的检查监督。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积极抓好供销社社员股金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强专项贷款资金的管理,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资金偿还到位。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汇报,并采取措施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