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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

时间:2024-06-30 23:28: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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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


(2004年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4]3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现将《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印发给你们,供参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 预案,请在今年9月底前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附件: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 指南》的说明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要求明确具体。如以人为本,依法规范、职责明确,统一领导、分 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学、反应及 时、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公众参与等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现状

简要说明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与趋势。

1.5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 件。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 部分。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明确本行政区域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及其职 责、权限。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全过程为主线,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 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等环节的主管 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要体现应急联动的要求,最好附 图表说明。

2.3 应急联动机制

明确本行政区域应急机构与行政区域内中央有关单位、军队、武 警的应急联动机制。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 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 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监管等 要求。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3.2 预警

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明确其工作要求与 程序。明确预警的方式、方法、渠道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措施。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服务系统要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传递及反馈要高效、 快捷,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要做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明确预警级别的确定原则、条件和发布程序等。按照突发公共事 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 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明确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等级标准、预案启动的级别及 条件、相应级别指挥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权限。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 、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按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 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启动相应预案。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 与预警级别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明确突 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通报的部门、程序、时限等。对于跨国(境)、跨区 域、跨部门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可针对各种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分级 响应程序和措施。要避免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 事件。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明确常规信息和现场 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传输渠道及要求,信息分析和共 享的方式、方法、报送及反馈程序等,并符合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

如果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行政区域外的,要明确通报相关省 (区、市)的程序和要求。

如果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 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 行通报时,要按有关规定明确通报的程序和要求。如果需要国际社会援 助的,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4.3 基本响应程序4.3.1 基本应急

明确信息研判、应急启动、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 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现 场应急结束等程序和要求,明确基本应急程序中各相关机构、责任人、 组织方式、队伍调遣、物资使用、征用、调用等要求。

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应同时进行。

4.3.2 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明确有关应急机构的行动程 序与要求。

4.4 指挥与协调

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 制和现场指挥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及相互关系。明确 专家咨询和辅助决策机制。

4.5 新闻报道

明确新闻发布的机构、原则、内容、程序和规范性格式等。

4.6 应急结束

明确应急结束的决策机制和发布程序,要注意区别于现场抢救活动 的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明确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 集,现场清理与处理等程序和要求。

5.2 社会救助

明确政府救济、司法救济的程序、方案;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 外机构社会救助的程序和要求,并明确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与管理等 事项;有条件的,可明确社会心理援助的单位和方案。

5.3 保险

明确保险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5.4 调查和总结

明确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承办机构和审核程序。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通信系统维护以及信息采集等制度。明确参与部门的通讯方 式,分级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明确应急期间党政军领 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案。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 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3 应急队伍保障

明确本行政区域各类应急队伍的保障措施。建立各类专业应急队 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充分依靠军队、武警和预备役民兵;充分发挥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建立 健全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 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6.4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 状态等。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 施。

6.5 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 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 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

6.6 治安保障

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 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6.7 物资保障

建立物资调拨和组织生产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明确具体的 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的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

6.8 经费保障

明确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应急状 态时经费保障措施。

6.9 社会动员保障

明确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规划和建设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可与公园、广场 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专家组,提供联系方式。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 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 学研究。

6.12 其他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广泛宣传应急法 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在大、中、小学普 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

7.2 培训

明确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 。将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

7.3 演习

明确演习的队伍、内容、范围、场所、频次、组织、评估和总结 等。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等级以及对应的指标定义,统一信息技术、行 动方案和相关术语等编码标准。

8.2 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目录8.3 预案管理

明确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备案、评审与更新制度。明确其方式 、方法和承办机构。

8.4 监督检查与奖惩

明确监督主体和奖惩方案,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5 制定与解释

明确预案制定与解释机构,并注明联系人和电话。

8.6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9.1 专项应急预案

制定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专项预案可结合本地 实际,参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编制。

9.2 省会或自治区首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9.3 各种规范化 格式文本

新闻发布、预案启动、应急结束及各种通报的格式等。

9.4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要求及时更新并通报相关机构、人员。



附件 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说明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各级 政府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在继续搞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 ,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特别要加快建立健全各种突 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制定、修订突发公 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迫切任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抓紧做好。

本框架指南供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总体 应急预案时参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可对总体应急预案的结构、内容作适当调整或 增减。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 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 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 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 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 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 平;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 群众,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 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二)依法规范。预案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政策相 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 结合;要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 预案。

(三)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 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省(区、市)人民政府是 处置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公共 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 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四)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 大事的优越性;要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 职责和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 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 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五)平战结合。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 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 作准备。要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 系和恢复重建体系。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 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演 练、演习;要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 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三、内容和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 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 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 为以下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 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 、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 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 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 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 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 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 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 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随着形势的发展,今后还会出现一些新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 和内容将适当调整,同时要注意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 响。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紧紧围绕应急工作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制定、 修订应急预案。

应急体制方面,主要是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指挥机构; 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建立健全 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建立 健全应急处置的专业救援队伍和专家咨询队伍。运行机制方面,主要是 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机制、应急信息报告机制、应急决策和协调机制、 应急公众沟通机制、分级响应机制、应急处置程序、应急资源配置、 征用机制、奖惩机制和救灾恢复体系等。

法制建设方面,主要是依法行政,努力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并注意通过对实践的总结,促 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断完善。

(二)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组织管理 、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要明确 突发公共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进程中,谁来做,怎样做 ,何时做,以及用什么资源做。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是 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需要各部门、单位制定各种行动方 案、相关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册。

省(区、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同时也是指导省属各委、办、厅、局和地市(州、盟)编制应急 预案的依据。

(三)借鉴国内外经验,符合本地实际。认真借鉴国内外处 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教训,深入研究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 全应急机制,切实提高本地区应急能力;要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 组织优势,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乡社区管 理等社会管理机制。

(四)把建立健全大城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制 作为重点。条件成熟的大城市,可创造条件实施统一接警、统一处警, 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能力和应急反应效率,并发挥大城市在应 急救援工作中的辐射作用。

(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狠抓落实。要 按照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专家的意 见。要规范编制预案的方法和步骤,按程序对预案进行审议和批准。

(六)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 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具体要求 详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 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关于改进和加 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27日印发)。

(七)正确处理日常安全防范、医疗救治、安全生产工作和应急处 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关系;正确处理内部规章制度(如防火、保密、 安全等)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关系。

(八)总体应急预案要定期修 订,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都要对 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重新评估,以利改进工作。

(九)应急总体预案名称为《×××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正文前应有总目录,并就预案的整体情况作简要说明。按 国务院办公厅统一行文规定的要求打印,并按有关规定标注密级。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3号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尚福林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 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 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 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 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 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 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 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 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 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 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 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 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 免职报告;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 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 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 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 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 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 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证监发[1999]53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农业部


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基[2001]18号

  《关于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教育部
农业部
2001年6月8日


关于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指导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在农村教育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行“农科教相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等项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现代化建设。但是也应充分认识到,当前农村普通初中教育与农业经济建设和农村社会发展需求,与大多数农村学生发展的需求还不相适应。

  1994年农业部门实施“绿色证书工程” 以来,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在保证执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的前提下,不延长课时,不加大授课总量,调整部分教育内容,在农村初中引进“绿色证书”教育,对学生进行一定的现代农业技术教育,既为学生升学奠定了基础,又为学生将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有关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有关精神,做到有利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学生的巩固率和毕业率;有利于学生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的培养,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适应学生发展的需求;有利于把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等内容纳入教育内容,形成新型的教育模式。
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应遵循的原则是:


1、坚持农村普通初中的办学方向。应在达到九年义务教育要求的前提下,坚持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学生的发展打好基础。

2、引导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应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的,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加强通用技能、职业意识、创业精神的培养,避免过早职业化。

3、因地制宜,自愿选择。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地区,要依据地理条件、农业经济、科技、主导产业等情况并考虑到当地农民的意愿,因地制宜地选择“绿色证书”教育的具体内容,不搞“一刀切”;不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地区,要切实加强职业技术教育。

4、严禁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减轻中小学过重负担的有关规定。在进行“绿色证书”教育及发放证书的各个环节中,都不得乱收费。

二、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主要措施


  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涉及课时安排、教学内容、教材、师资、实习基地、科技应用、信息传递等一系列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步、扎实地推进。

1、课时安排。适当调整现行九年义务教育初中课程,在初中阶段的劳动技术课时和地方安排课时中安排“绿色证书”培训课程,使学生在初中阶段有300课时左右的教学时间,其中60%左右用于理论课,40%左右用于生产实习课。县、乡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2-3门专业课程,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掌握某种岗位生产、经营管理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实行新课程的地区,可在地方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中安排“绿色证书”教育的课时。各地也可采取其他形式进行“绿色证书”教育。

2、“绿色证书”教育内容的确定。为使“绿色证书”教育更适合农村普通初中学生的需要,教育部、农业部将对“绿色证书”教育的有关教育内容和要求进行修订,省、地(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据此组织、委托有关人员编写有关教学资料,教学资料可以活页形式发行,供不同地区的农村普通初中学校选择使用,不得强行推销。

3、师资建设。根据进行“绿色证书”教育的需要,充分利用当地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的师资资源,调整教师队伍的结构,可采取内调外聘、专兼结合等形式,逐步解决专业课师资来源和水平提高等问题。目前,可以在农村普通初中现任文化课教师中转岗培训;可以在农民技术学校专业课教师中选调,可以在农业科技人员和专业大户、科技示范户中招聘,可以委托农林院校或高等职业学校培养或培训;也可以请支教单位支援。同时,应大力推进师范教育改革,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为农村初中培养“一专多能”的新型教师。担任“绿色证书”教育的专职教师除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外,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等级;兼职教师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或中级以上的技术等级。各地要重视对“绿色证书”教育教师的管理、使用和考核。

4、基地建设。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下,可利用当地实施“丰收计划”、“星火计划”、“燎原计划”的资源作为学校的生产实习基地。学校也可与当地生产专业户、科技示范户和各种农民专业协会密切联系,利用他们的基地开展教学、科研、生产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要尽量创造条件给农村初中规划部分土地(山林、水面)作为生产和劳动实习基地,为教学、生产、实验、示范和科技推广服务。要依法维护学校对土地的使用权,学校不得将基地出租或承包给个人。
三、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明确教育、农业等主管部门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绿色证书”教育,应在课程设置、教学安排、师资管理、考核及基地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办法和要求,并加强管理;农业部门应积极协作,大力支持,在专业选择、兼职教师聘任、生产实习基地使用、技术更新等方面对学校给予指导和帮助。教育、农业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2、严格执行《绿色证书》的考核发证制度,保证“绿色证书”教育的质量。“绿色证书”教育的考试、考核要依据《绿色证书》相应的要求,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确定。考试、考核的组织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绿色证书”培训结业证书,培训结业证书也可与毕业证书两证合一发放;对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经过一定时间的生产实践或实习后,按照《绿色证书》发放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经“绿色证书”办公室核验备案,发给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绿色证书》(除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牵涉面广,工作复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切忌在条件不成熟时,一哄而上,搞“一刀切”。要注意培养、树立、宣传一批好的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普通初中教育的改革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