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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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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池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4〕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池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基金)、人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章 审计监督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 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依照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专业知识人员参与审计,也可在审计职权范围内,将国家建设项目委托具有工程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计,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审计机关组织审计或聘请社会力量所必须的审计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审计费用从建设项目成本中列支。
第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和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应避免重复审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全部列入审计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非重点建设项目可根据需要或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作出计划安排或临时安排;未作审计计划安排的非重点建设项目可由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凡列入审计计划安排的国家建设项目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他单位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由审计机关直接组织审计。
第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批复抄送同级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将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情况及时通报审计机关。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反映建设项目各阶段实施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情况应及时报告。
审计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也可按照国家有关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告。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审计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程序执行情况。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或者概算的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相关的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工程招标、工程承包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设计内容变更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筹措方式的合法性;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和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与施工进度的一致性;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情况。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工程施工调整变动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工程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的真实性。
(五)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使用情况。建设项目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建设项目各项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评价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审计方式进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实行跟踪审计监督,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一般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四条 列入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建设项目工程基本完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接到项目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后依法组织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予以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建议书,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书。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单位应当暂缓支付各施工单位申报工程总价5%—10%的工程款,待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清算。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单位不得付清工程价款,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八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处以警告或者项目投资总额2%—5%的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不超过三万元。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与建设管理行为的,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 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资料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和受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及外国人民政府、机构援助的重点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舟政发(2008)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省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公共财政“普惠”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对《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进行补充。现增加以下四条规定:

一、低保边缘的老年人家庭(指没有与子女或亲属同居一户的,下同),凭优待证、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户口簿享受有线电视月视听维护费半价优惠。

二、低保和低保边缘的老年人家庭,凭优待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户口簿享受固定电话月租费半价优惠,新安装固定电话的免收工料费。

三、老年活动中心(室)的电价收取,与居民生活用电同价。

四、90-99周岁渔农村无退休养老金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

百岁以上老年人,在现发放每人每月20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的基础上,增发3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500元。

本《补充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海关总署 中国银行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271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因故无法向海关缴纳税款保证金的,可凭中国银行出具的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以下简称保函)办理海关备案手续。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为企业开设保函,应对企业资信情况及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包括企业自有外汇资金)、其他金融机构、其他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为其出具的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可为其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保函,经评估不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可不予受理。
企业向中国银行申请开设保函的申请书格式、中国银行向海关出具的保函格式、海关索赔书格式、国内金融机构向中国银行出具担保函格式、国外金融机构向中国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参考格式见附件。
第四条 保函的担保范围为企业发生欠税时海关需强行扣划该企业应缴纳的税款及缓税利息。经批准内销的加工贸易料件或产品所需缴纳的税款及缓税利息由企业自行向海关缴纳。
第五条 保函的担保期限为台帐核销期满后80天(含,下同),其中最后20天为海关向中国银行进行索赔预留的操作期。企业在台帐核销期满后60天(最后一日逢节假日顺延)内未能提交或补齐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海关可在上述索赔操作期内向中国银行进行索赔。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六条 为确保海关与中国银行联系配合的连续性、一致性,海关与中国银行对于同一笔实转台帐业务按同一种台帐保证金形式核对帐务。因此,企业对于同一笔实转台帐业务,应采用同一种台帐保证金形式,即:缴纳税款保证金,或者提交保函。如企业在台帐开设、变更等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保证金形式,中国银行将根据上述原则决定受理的方式。
第七条 在台帐开设环节,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保函申请手续:
(一)企业向海关申请备案手续,海关对有关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
(二)企业持《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保函开设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向中国银行申请开设保函。
中国银行对企业资信及多种形式的担保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可由保函受权行为其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保函,并转往有关台帐业务部门。经评估不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中国银行可不予受理。
为简化手续,经企业申请且中国银行落实了足额抵押担保的,中国银行提供的保函金额可大于海关要求的保证金金额。
(三)中国银行台帐业务部门收到保函后,通知企业前来办理有关手续,凭保函及《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为企业开设台帐,出具《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
(四)企业凭《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保函正本和一联副本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五)企业未能交纳足额保证金,经中国银行保函受权行评估又不予开出保函的,中国银行台帐业务部门不为其开设实转台帐。
(六)海关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80天后未收到《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的,原开具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自动失效。
第八条 保函台帐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企业向海关申请变更,海关对有关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
(二)变更后的保证金金额大于原保函金额以及合同延期,企业需持《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保函修改申请及有关单证到中国银行办理保函修改。
中国银行对企业资信及多种形式的担保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可由保函受权行对原保函进行相应修改,并转往有关台帐业务部门。经评估不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中国银行可不予受理。
(三)中国银行台帐业务部门收到保函修改后,通知企业前来办理手续,凭保函修改及《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为企业变更台帐,出具《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
(四)企业凭《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保函修改正本和一联副本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五)海关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80天后未收到《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的,原开具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自动失效。
第九条 当企业发生走私违规或欠税等行为时,海关对企业欠缴的税款及缓税利息进行一次性强行扣划。海关开出索赔书、《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海关×××专用缴款书》,连同保函正本送达中国银行台帐业务部门进行索赔。若索赔书、《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及《海关专用缴款书》中的企业名称与保函的企业名称不一致,海关应随附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文件(复印件)。中国银行凭上述单证在海关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次日起、30日内(最后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顺延)履行保函项下的赔付责任。中国银行履行了保函项下赔付责任后,保函自行失效,同时,中国银行依法进行追索。
第十条 凡拖欠中国银行保函垫款未归还的企业,中国银行在其垫款还清以前,不再为该企业设立新的台帐。
第十一条 海关按规定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出具尾号为“99”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中国银行凭《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办理核销手续,收回保函正本(保函已索赔的除外),保函同时失效。
第十二条 由于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或补齐有关单证,或涉嫌走私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海关调查等原因,保函需作展期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台帐核销期满前20天内,海关出具《税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单》(格式见附件),通知企业向中国银行申请保函展期。
(二)企业应凭《税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单》、保函修改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及时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保函展期。
(三)中国银行收到企业的展期申请后,对企业资信及担保情况进行评估,自行决定是否为企业办理保函的展期修改。
若中国银行同意出具保函展期修改的,应在台帐核销期满后20天之前办妥展期手续,并送达海关,海关按展期后的保函办理相应手续。如海关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银行展期保函,海关按原保函有效期处理。
(四)企业申请保函展期,必须预交部分担保金。延展不同期限需预交的担保金比例如下(保函展期后有效期的最后20天仍为海关的索赔操作期):
申请展期30天,企业需预交至少30%(如保函开设时已预交部分担保金,将不足部分补齐即可,下同);申请展期60天,需预交至少50%;申请展期90天,需预交至少70%;申请展期120天,需预交至少80%;申请展期180天,需预交至少90%。
企业预交担保金后,中国银行可视情况对原保函项下以非税款保证金形式落实担保的相应部分予以置换。
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申请延展的期限。
(五)企业向海关报核后的保函展期只能办理一次。如保函展期后再次到期,且合同仍未能核销结案的,海关将按规定进行索赔,索赔款项作为税款及缓税利息缴入中央金库,待核销结案后,再根据结案情况确定是否退还缴入中央金库的款项。海关索赔后,中国银行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处理。
(六)如企业预交100%的担保金,保函有效期延展至海关台帐核销结案日,不影响企业开设新台帐。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0年4月10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