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委托规定

时间:2024-07-03 10:51: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委托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委托规定》业经2004年6月9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委托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区和县(市)区城市建成区行政执法领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构),以其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下列事项可委托给行政执法机构行使:
  (一)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城市绿化、园林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委托机关应以书面方式对受委托机构进行委托。委托书须使用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的文本。
 委托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应另办委托手续。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可以作为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对需要处以降低、吊销资质证书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应移送委托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二)严格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使用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的文书;
  (四)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五)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当事人发出经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发的通知书,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二)对作为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写明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清单由执法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三)登记保存物品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7日。
  (四)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保管费由当事人支付。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执法标志,并持大连市政府法制办核发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 委托机关应加强对受委托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监督。对受委托机构不能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应及时责令改正;对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并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工作;对本机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承担被追偿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原因造成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并实行储蓄存款保值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并实行储蓄存款保值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今年五月十五日银行存、贷款利率的提高,对稳定储蓄、稳定贷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通货膨胀的压力仍然较大,为了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加强控制通货膨胀的力度,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再次提高存、贷款利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1.35个百分点(详见附件一)。
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由年利率2.16%上调到3.15%,提高0.99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八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1.72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的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也相应上调。
单位协定存款、单位和个人的通知存款利率上调幅度,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
利率调整日以后对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按调整后利率水平执行,九个月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年利率为9.99%。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的最高上浮幅度为5%,是否需要上浮,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决定

保险公司的财产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款年利率由7.56%上调到9.18%。
公司、企业债券及其他任何形式集资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水平。
二、提高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1.38个百分点(详见附件二)。
(一)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9.36%上调为10.98%;六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8.82%上调为9.00%。
(二)技术改造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9.18%上调为10.98%;基本建设贷款各档次利率也分别上调。
(三)特种贷款年利率最高限由现行的11.25%上调为13.176%;已向社会发行的金融债券、发放的特种贷款,其利率水平按原规定执行。
(四)拆借资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3.176%。
(五)委托贷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最高限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六)人民银行发放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的利率,根据其用途(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和期限执行调整后的法定贷款利率。
三、居民购房的存款利率要低于同档次储蓄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可在同档次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加1.8个百分点。居民购房的存、贷款利率期限、利率档次,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自行确定。单位暂存银行的建设商品房的存款,六个月以下的按活期存款利率执行;六个
月以上的存款最高限按年利率9.18%执行。建房贷款的年利率最高不能超过10.98%。各地房改基金管理部门存入的房改建房基金存款利率,仍按年利率3.6%执行。
四、各项优惠贷款利率水平相应上调(详见附件四),其利差补贴标准和办法不变。
对国家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等十三个行业基本建设贷款利率相应上调,仍实行差别利率(详见附件五)。
五、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相应上调(详见附件三)。
六、浮动利率幅度和范围。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可在现行利率基础上上浮20%或下浮10%,具体如何掌握,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结合当地情况自行确定;城市信用社上浮幅度为30%,农村信用社为60%,超过此幅度,需报省
人民银行批准。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农村信用社除外),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许上浮。
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欠交准备金由原定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收利息改为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对有意不交足准备金或拖延上缴时间的,由原定的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改为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八、由于五月十五日利率调整与本次利率调整间隔较近,为了保护储户利益和减少群众办理转存款手续的负担,本次利率调整后,银行对今年三月一日至本次利率调整日之前已存入银行的一年期以上的个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予以自动转存,即:
(一)三月一日以后存入的(包括五月十五日以后已经办理过转存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在原存期内,从存单开户日至此次利率调整日一律按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3.15%计息,利率调整日至原存单到期日按此次调整后的原存单期限档次存款利率计
息。
(二)实行该办法以后,原定期存单的期限不作延长。
(三)该办法只适用于此次利率调整,以后再遇利率调整时,办法另行规定。
九、对城乡居民三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实行保值,具体规定详见附件六。
十、调整利率的出台时间。各项存、贷款利率调整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一日起执行。
十一、各级人民银行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各专业银行迅速做好利率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利率调整按时执行。在人民银行总行未公布之前,必须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届时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对外公布。公布后,各地人民银行要组织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抓好宣传
解释和调查研究工作。对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附件一: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存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 利 率
项 目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活期| | 2.16 | 3.15
--|---------|----------|---------
|一、整存整取 | |
|---------|----------|---------
| 三个月 | 4.86 | 6.66
|---------|----------|---------
| 半 年 | 7.20 | 9.00
|---------|----------|---------
| 一 年 | 9.18 | 10.98
|---------|----------|---------
| 二 年 | 9.90 | 11.70
|---------|----------|---------
| 三 年 | 10.80 | 12.24
|---------|----------|---------
| 五 年 | 12.06 | 13.86
|---------|----------|---------
| 八 年 | 14.58 | 17.10
|---------|----------|---------
定|二、零存整取 | |
| 整存零取 | |
| 存本取息 | |
|---------|----------|---------
| 一 年 | 7.20 | 9.00
|---------|----------|---------
| 三 年 | 9.18 | 10.98
期|---------|----------|---------
| 五 年 | 10.80 | 12.24
|---------|----------|---------
|三、定活两便 |按一年期以内定期整存|
| |整取同档次利率打六折| 同 前
| |执行 |
|---------|----------|---------
|四、华侨人民币储蓄| |
| 存款 | |
|---------|----------|---------
| 一 年 | 10.80 | 12.24
|---------|----------|---------
| 三 年 | 12.06 | 13.86
|---------|----------|---------
| 五 年 | 14.58 | 17.10
---------------------------------

附件二: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 利 率
项 目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一、流动资金贷款 | |
--------------|---------|---------
六个月 | 8.82 |! 9.00
--------------|---------|---------
一 年 | 9.36 | 10.98
--------------|---------|---------
二、固定资产贷款 | |
--------------|---------|---------
(一)技术改造贷款 | 9.18 | 10.98
--------------|---------|---------
(二)基本建设贷款 | |
--------------|---------|---------
一年以内(含一年) | 9.18 | 10.98
--------------|---------|---------
一年以上至三年(含三年)| 10.80 | 12.24
--------------|---------|---------
三年以上至五年(含五年)| 12.06 | 13.86
--------------|---------|---------
五年以上 | 12.24 | 14.04
--------------|---------|---------
三、特种贷款 | 11.25 | 13.176
----------------------------------

附件三: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 利 率
项 目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存 |存款准备金| 7.56 | 9.18
|-----|----------|-----------
款 |备付金存款| 7.56 | 9.18
---|-----|----------|-----------
|二十天以内| 8.46 | 10.08
|-----|----------|-----------
贷 |三个月以内| 8.64 | 10.26
|-----|----------|-----------
|六个月以内| 8.82 | 10.44
|-----|----------|-----------
款 |一年期 | 9.00 | 10.62
|-----|----------|-----------
|再贴现 |按同档次利率上下浮动| 同 前
| |5—10% |
|-----|----------|-----------
|逾期贷款 |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
| |利息 |利息
--------------------------------

附件四: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序 号| 名 称 | 调整前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第一类| | |
---|---------------|--------|---------
1 |粮、棉、油贷款 | 8.46 | 10.08
---|---------------|--------|---------
2 |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 | 8.46 | 10.08
---|---------------|--------|---------
3 |北方工业公司军贸贷款 | 8.46 | 10.08
---|---------------|--------|---------
4 |天然橡胶储备贷款 | 8.46 | 10.08
---|---------------|--------|---------
5 |食糖储备贷款 | 8.46 | 10.08
---|---------------|--------|---------
6 |船舶工业卖方信贷 | 8.46 | 10.08
---|---------------|--------|---------
7 |羊毛储备贷款 | 8.46 | 10.08
---|---------------|--------|---------
第二类| | |
---|---------------|--------|---------
8 |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 | 7.92 | 9.54
---|---------------|--------|---------
9 |上海航空工业公司md—82项目| 7.92 | 9.54
---|---------------|--------|---------
10|广深珠高速公路项目贷款 | 7.92 | 9.54
---|---------------|--------|---------
11|机电产品出品卖方信贷 | 7.92 | 9.54
---|---------------|--------|---------
第三类| | |
---|---------------|--------|---------
12|老少边地区发展经济贷款 | 6.48 | 8.10
--------------------------------------
续表
--------------------------------------
序 号| 名 称 | 调整前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金银专项(生产设备)贷款 | 6.48 | 8.10
|---------------|--------|---------
| 一 年 | 6.48 | 8.10
13|---------------|--------|---------
| 三 年 | 6.48 | 8.10
|---------------|--------|---------
| 五 年 | 6.48 | 8.10
---|---------------|--------|---------
14|贫困县办工业贷款 | 6.48 | 8.10
---|---------------|--------|---------
15|民族贸易及民族用品生产贷款 | 6.48 | 8.10
---|---------------|--------|---------
16|扶贫贴息专项贷款(含牧区) | 2.88 | 2.86
---|---------------|--------|---------
|特区、开发区差别利率开发贷款 | |
|---------------|--------|---------
17| 五年期以下 | 2.88 | 2.88
|---------------|--------|---------
| 五年期以上 | 4.32 | 4.32
--------------------------------------
注:
天然橡胶储备贷款、食糖储备贷款、羊毛储备贷款
实行优惠利率的数额,仅限于11万吨、50万吨和7万吨

附件五:十三个行业基本建设贷款差别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 调 整 前 | 调 整 后
行 业 项 目 |-------------|-------------
|一年以上|三年以上|五年 |一年以上|三年以上|五年
|至三年 |至五年 |以上 |至三年 |至五年 |以上
---------------|----|----|---|----|----|---
农业(含支农工业中的化肥和| | | | | |
磷、硫、钾矿山)、煤炭(不含独| 7.56 | 8.46 | 8.64 | 8.64 | 9.72 | 9.90
立核算的洗煤厂)、原油开采、节| | | | | |
能措施、港口、盐业 | | | | | |
---------------|----|----|---|----|----|---
电力、交通(不含港口)、铁| | | | | |
道、邮电、民航、建材、森工和钢| 8.64 | 9.72 | 9.90 | 9.72 | 10.98 |11.16
铁、有色两行业中的独立矿山项目| | | | | |
---------------|----|----|---|----|----|---
钢铁、有色、化工 | 9.72 | 10.80 |11.16 | 10.98 | 12.42 |12.60
-------------------------------------------

附件六:关于实行人民币储蓄存款保值的有关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一日开始,对城乡居民三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指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以下简称定期存款)实行保值。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以及城市、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部门,对三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均予以保值。
二、对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含一日)以后存入的三年、五年、八年期定期储蓄存款,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一日起实行保值,保值期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一日至存款到期日为止。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计算保值贴补率。
三、对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不含一日)之前存入的三年、五年、八年期定期储蓄存款,仍按一九八八年九月十日开办保值储蓄业务时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值,在保值期内分别按13.14%、14.94%、17.64%年利率计付利息。
四、对三年、五年、八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如全部提前支取,则不予以保值贴补;如部分提前支取,则提前支取的部分,不予以保值贴补,未支取部分仍予以保值。凡提前支取的均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计付利息。
五、到期不取又不办理转存手续的保值储蓄存款,其逾期部分不再给予保值贴补。利息计算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的长期定期存款不实行保值,并严禁将国家资金或集体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入保值储蓄,储蓄和稽核部门要严格审查。



1993年6月29日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
文化部


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涉及到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需要有一系列相应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这种改革和调整,使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中直院团”)的体制必须进行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相一致,与文化艺术自身发展的规律相符合的改革,否则,中直院团将难以负起应负的使命。
多年来,中直院团的广大干部和艺术工作者在十分艰难的条件下,以强烈的责任感和奋斗精神进行了积极的改革探索,取得了一些进展和经验。但是,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实事求是地看到,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各种原因,中直院团体制改革愈来愈明显地滞后于建立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为了促进艺术生产力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中共中央〔1992〕9号文件要求我们:“改革剧团体制,集中力量办好代表国家级艺术水平的剧团。”因此,必须按照国务院和文化部下发的关于艺术院团改革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中直院团的体制
改革。

一、中直院团体制改革的宏观思路
中直院团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遵照党中央提出的集中力量办好代表国家级艺术水平的剧团的原则,依照国家经济和文化建设的实际,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通过对目前中直各院团内部的艺术生产机制和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在科学评估,优化结构和人员,集中
人、财、物的优势的基础上,从总体上对中直院团目前的布局状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合理调整,最终完成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剧院团的组合。
中直院团的性质是:作为国家剧院团属国家文化事业单位,是在国家运用金额拨款或差额补贴方式进行重点保护和扶持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主义的国家级文化实体。其任务:一是导向性,即在艺术生产中体现党和国家的文艺方针并完成党
和国家赋予的艺术生产任务,通过自身的艺术实践引导全国各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坚持正确的艺术方向;二是代表性,即以高质量、高品位的优秀艺术产品,代表和体现国家最高艺术水准,力求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市场中占主导地位;三是示范性,即在艺术生产中科学地进行艺术实践和创
新,不断开拓新领域,探索新路子,发展新形式,形成新风格,担负起为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艺事业而率先垂范的作用。
中直院团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通
过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相一致、与文化艺术自身发展规律相符合的体制改革,使中直院团摆脱困境,进入艺术生产机制和经营管理体制的良性循环,促进艺术生产力的发展,从而有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出作品,出人才,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中直院团体制改革现阶段操作重点
逐步建立一种较为完善的良性循环的运转机制,是中直院团体制改革现阶段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如果说改革前后要有明显的变化,那么,运转机制的良性趋势就是重要的体现。否则,不从运转机制上解决问题,钱少可以吃“大锅饭”,钱多也可以吃“大锅饭”,而且吃起这种“大锅饭
”来问题将更难以解决。所以,一定要通过现阶段的体制改革,把中直院团的运转机制从目前缺乏活力,缺乏生命力转变为充满活力和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中直院团体制改革现阶段的操作重点有以下三个:
(一)建立以政府扶持,剧场调控为中心的演出机制
演出是艺术表演团体基本的生存活动,也是进行艺术创作和生产的主要环节,又是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现实体现。没有演出,艺术表演团体的一切艺术生产就成为无效劳动。因此,演出机制的运作状态既直接影响着艺术表演团体的生存和发展,又直接关系到艺术生产力的提高和艺
术事业的繁荣。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大多数中直院团的演出机制一直处在“少演少赔,多演多赔,越演越赔”的困境中,不仅极大地挫伤了演出积极性,而且不同程度地涣散了艺术生产的凝聚力,十分不利于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繁荣。因此,应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对需要扶持的文化艺术精粹,国家要有重点地给予必要的资助”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投入的扶持,促进并保护以演出高雅艺术为基本任务的中直院团演出机制的改革。
中直院团大都是从事剧场艺术的国家艺术表演团体。就观众对剧场艺术的消费特点来说,由于其交换行为主要是在剧场中进行的,所以剧场就成为一个有形的市场。再则,就艺术规律来说,剧场艺术从来都是艺术家与观众在剧场中共同完成的。所以,无论是从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发挥
市场的选择作用的角度看,还是从符合剧场艺术发展的自身规律看,国家对中直院团艺术创作的投资都应当由艺术生产环节移向剧场演出的流通环节;由生产前不可控的补助转向演出后可控的补贴。这种在剧场演出中完成国家对中直院团艺术生产的保护与扶持的做法,将有效地促进中直院
团在演出市场中的主导作用的充分发挥。
对中直院团实行演出补贴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在北京选定若干剧场作为中直院团实行演出补贴的试点剧场,分别根据交响乐、京剧、歌剧、舞剧、话剧、儿童剧等不同艺术品种,确定相应的补贴演出场次和补贴金额。只要相关的中直院团按照有关实施办法进行规定场次内的演出,就能得到规定数额的演出补贴。对已经实施该
项演出补贴的中直院团,其正常艺术生产的经费投入,应由演出场次补贴中的再生产资金积累和剧院其它收入作为主要来源,国家一般不再另行拨款。
二是在规定的补贴演出场次中,预留部分浮动场次,根据节目的质量和观众上座率的情况进行适度调节,并在培养观众、形成市场的基础上,逐步加大浮动比例。这样既保护、扶持了中直院团生产的高雅艺术的演出,又引入了竞争机制,鼓励多出内容健康向上特别是讴歌改革开放和现
代化建设的具有艺术魅力的艺术精品。
三是对从事歌舞、轻音乐等艺术品种的中直院团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的演出奖励办法。
(关于对中直院团部分艺术品种实施演出场次补贴的分配表附后)① 注① 附表略。
(二)建立以聘用合同制为中心的人事制度
国务院〔1988〕62号文件首次明确做出了关于“全民所有制艺术表演团体对艺术表演人员实行聘任合同制或演出合同制”的规定。但是,由于无法妥善分流未聘人员,所以,五年多来,人员进出渠道阻塞的状况趋势严重,中直院团的总人数由1988年的4591人,增长为1
992年的4821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向中直院团投入的大量事业费日益变为人头费。这部分人头费占有正常经费总额中的比例由1988年84%,上升到1992年的90.6%,其中1991年最为严峻,曾激增为97%。由于人员臃塞而引发的经费匮乏,使中直院团不胜负
荷,运转机制呆滞沉重,丧失了应有的生机和活力。因此,要想以聘用合同制为中心,真正搞活中直院团的人事制度,就必须开辟实际有效的人员分流的渠道。
当然,社会福利的改善和各种保险环境的形成是中直院团人员分流的一条长期可靠的途径。但是应该看到,在目前社会各行各业都要优化组合和分流人员,而我国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事业还不很发达的情况下,单靠社会力量来解决中直院团大规模人员分流的问题尚不现实。这就要求我
们必须采取阶段性措施,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通过以中直各院团自身消化为主,文化部适度统筹分流为辅的方式,来解决这一刻不容缓的问题。
1、中直院团的人员分流工作在充分进行自身消化的基础上,适时适度地与人事司所办的文化人才中心接轨。
能否将未进入编制岗位的各类在职艺术人员从中直院团中有效地分离出来,是中直院团加大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实行实质意义上的聘用合同制所必须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为此,中直院团必须立足于自身消化,千方百计地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特别是对分流出来的艺术人员,可充分利用
本单位实行“三定”后的行政、管理、服务、工勤等岗位以及本单位的三产予以安置;也可试行提前退休、转业转岗等分流人员的方式;还可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分流人员自谋出路。总之,从高等院校以及一些艺术表演团体的成功实践来看,采取这些措施是中直院团分流人员的有效途径,
是解决好分流人员妥善安置问题的主要办法。
在自身消化的基础上,按照与人事司所办文化艺术人才中心接轨的办法,待该中心的工作正式启动后,由该中心对中直各院团仍存的少数分流人员进行统筹管理。
该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对中直各院团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后,未聘、待聘、解聘的各类艺术人员实行合同方式的集中管理。其中包括:负责部分艺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的管理,建立个人艺术档案;进行岗位推荐和职业推荐;负责发放合同期限内的生活保证金。
该中心运行初期,暂在中央乐团、中国京剧院、中央歌舞团这三个改革试点单位的范围内试行,仅负责经选择后进入中心的分流人员的档案保管和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在实践中不断取得经验之后,相机扩展职能,适时扩大范围。
为使该中心的工作迅速展开,并尽快发挥人畅其流的重要作用,文化部各有关司局应密切配合,协调动作,在政策和经费上予以支持,力争使该中心的运转机制尽早启动。
2、按照中编〔1993〕5号文件精神,中直院团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在接受本院团领导的同时,还应接受文化部离退休干部局的检查指导。采取适度统筹管理与分散服务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关于“离退人员经费单列”的规定的贯彻落实。
离退人员日益增多,使中直院团人头费负担日益沉重。1988年,中直院团离退人员共681人,与在职人员的比例为1∶5.3;时至1992年,中直院团离退人员总数激增为1109人,与在职人员的比例为1∶3.2,而且经测算,近两年还将有400人左右进入离退人员
的行列。在国家核定的差额补贴的金额内,离退人同的经费比例愈来愈大,截至1992年,已占中直院团人员经费总额的46%。因此,即使在编制指标允许的情况下,中直院团也因难以承受人头费增长的巨大压力,而不得不对许多本该吸纳的青年艺术人员忍痛割爱。
现行离退人员管理制度也不利于离退人员切身利益的保障。多年来,尽管国家一再强调离退人员经费单列,文化部〔1993〕44号文件也明确重申:“继续贯彻落实离退休人员经费单列的规定。”但是,由于国家对中直院团差额补贴的拨款在帐号上的实际反映是“一揽子”方式,
而银行目前又实行无承付划拨的转帐制度,所以每当中直院团经费拮据、周转窘迫时,离退人员的经费计划单列的规定就无法在实际上落实。
鉴于上述实际情况,对中直院团离退休干部实行适度统筹管理与分散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利于在经济上保证人畅其流而无后顾之忧,又有利于落实离退人员经费计划单列,切实保护离退人员的切身利益。
对中直院团的离退人员实行适度统筹管理主要是:中直各院团对截至本单位定编、定岗、定员的工作完成时的离退人员的经费,由文化部离退休干部局适度统筹管理。届时,以文化部离退休干部局的开户名称为各中直院团设立专用财务帐号。文化部计财司将各中直院团离退休干部的全
部经费(含工资和医疗费)分别拨入指定帐号,由各中直院团离退休干部处专款专用,不得挪支。文化部离退休干部局在对各中直院团离退休干部工作实施全面检查指导的同时,应监督此项经费的使用。另外,鉴于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曾为党的文艺事业和所在院团的建设与发展做出过很大
贡献,各中直院团理应为他们离休后的生活尽一份关心之情,因此,各中直院团还应从各自的经营收入中,每年定期为本单位离休干部,提供人均不低于500元的活动经费,对退休人员亦应提供年度人均200元的管理费。
对中直院团的离退人员实行分散服务主要是:中直各院团应按规定的编制配备比例组成“离退休干部处”,参照中编〔199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文化部离退休干部局的统筹办法,全面履行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的职能,其中特别要在本院团安排好所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
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方面的服务。
目前,此方法先在中央乐团、中国京剧院、中央歌舞团等改革试点单位试行,在逐步理顺、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稳妥、有序地扩大统筹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三)建立以有利于艺术上扩大再生产为中心的经营机制
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中直院团为适应国家的经济运作方式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先后开办了一批文化企业,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的经营活动,增加了一些收入,为中直院团能够在捉襟见肘的窘境中生存下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中直院团的经营活动势单力薄,难具规模,难御风险。1988年,中直院团共开办企业25个,平均每个企业实现年利润13.6万元,平均每个企业年上缴利润1.88万元;到1992年,中直院团开办的企业增加到28个,平均每个企业实现年
利润15.4万元,平均每个企业年上缴利润4.09万元。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每个企业年平均增加利润仅为1.8万元;平均年上缴利润也只有2.21万元。所以,中直院团的经营创收对于国家差额补贴后尚存的巨大缺口来说,几乎是杯水车薪,难济于事。
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向以及一些艺术表演团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成功实践看,中直院团的经营规模要想形成充满活力的主动格局,就必须转变经营机制,从目前经营重复、频道单一、自发封闭的分散式经营的状态中摆脱出来,依靠中直院团的整体合力,与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接轨,开
展协作经营。
中直院团的协作经营是指一种科学的、主动的、全方位的以及具有相当规模和效益的经营方式。所谓科学的,即是符合艺术生产规律和经济运作规律的;所谓主动的,即是符合法规的自主行为;所谓全方位的,即是在经营开发文化艺术产品和项目的同时,面向包括文化市场在内的各类
市场;所谓具有相当规模和效益,即是经营创收必须达到不仅解决中直院团的生存需要,并且能够支持艺术上进行扩大再生产的程度。
中直院团的协作经营应当在各院团经营实体独立核算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参加,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优势互补,效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作原则;在充分尊重各经营实体的意愿和要求的前提下,分别形成核心层、紧密层和松散层等多层次协作形式,实行有计划地广占频道,多领域地进
入市场开放式的集团联营的协作战略,运用市场规律和协作优势,主动地占领市场,开拓市场。
中直院团实行协作经营的益处在于:一是可以方便各经营实体的资金融通,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及时扶持那些投资效益好,回报率高,但却难以独家支持的经营项目;二是可以因各经营实体经营关系的变化,使其所归属的院团只享受效益成果,免遭债务牵连的困扰;三是可以通过具
有相当规模的经营以及可观的创收,推动艺术生产力的基本要素进入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以达不断进行艺术上扩大再生产,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之目的。

三、中直院团体制改革现阶段操作方法
中直院团的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具体操作起来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必须配之以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操作方法,才能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在选择操作方法时要十分慎重和讲究,既要注意积极推进,又要注意稳妥可行;既要不断加大力度,又要兼顾承受能力。其
中,特别要注意以下三个环节:
(一)围绕艺术生产,实行动态分离
加快和深化中直院团的各项改革,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艺术生产,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努力使人员分离与艺术生产相结合是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中直院团实行聘用合同制和人员分离的工作可以围绕艺术生产的实践来进行,在组织艺术生产的动态过程中,有机地实现各类人员的科
学分离。
为了出精品、促繁荣,中直各院团在1994年都要组织一批剧节目的艺术创作和生产。在节目组台和剧目建组时,要大胆采用新的管理体制,对艺术生产所需人员要合同进组,聘任上岗,在艺术生产的进程中,实行人员的动态分离,构成新的艺术生产群体的优化组合,进而通过新组
合的滚动发展,最终在本院团实现新机制的全面运转。
(二)围绕操作重点,实行规则调控
为了使中直院团体制改革现阶段的重点任务能够积极稳妥地顺利完成,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就要运用规则调控的方法,推动这一复杂进程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此,要高度重视与深化改革相配套的法规建设。
1994年,文化部有关司局要围绕改革中直院团的演出机制、人事制度和经营机制的操作重点,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抓紧下列改革规章和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出台:
——关于对中直院团实行演出补贴制的实施办法;
——关于中直院团实行聘用合同制的若干规定;
——关于中直院团未聘人员的管理办法;
——关于将勇进评剧团改建为中国北方戏曲艺术服务中心的方案。
与此同时,中直各院团也要依照自己的实际,严格执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改革分配制度,拉开分配档次,并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化部的有关规定,本着改革精神,实事求是地制定本院团的“三
定”方案和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奖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具体办法,经备案或批准后,适时付诸实施。
(三)围绕改革试点,实行以点带面
为了取得经验,指导全局,文化部已将中央乐团、中国京剧院、中央歌舞团、东方歌舞团列为中直院团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在这些单位进行试点的基本思路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摸索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集中力量办好国家剧院团的新经验;二是探索国有艺术表演
团体转换机制的新路子。
文化部有关司局要通力合作,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以积极的、科学的工作态度分析和论证试点单位在体制方面存在的弊端,以及革故鼎新的具体途径和措施,通过督促、检查试点单位的改革进程,保证改革试点工作正常顺利地进行。此外,关于演出补贴及人员分流等各项保护扶
持性措施要区别具体情况和艺术品种,首先在试点单位推行。
各试点单位也要根据本院团的实际,根据改革进程的发展,尽快修订、完善各自的改革方案,并实事求是地付诸实施。试点单位的改革要本着积极稳妥、勇于探索的原则,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扩大改革成果。
未列入改革试点单位的中直院团不要等待观望。要充分认识机不可失、时不我待的现实,主动与试点单位互通信息,交流体会,吸取经验,互为借鉴,紧紧抓住当前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快和深化本院团的各项改革,积极发展本院团的各项建设事业。对于凡在改革进程上与试点单位并驾
齐驱的中直院团,文化部有关司局同样可以在其院团推行相应的保护扶持性措施。

四、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中直院团的体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保证
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加快和深化中直院团体制改革全过程须臾不可忽视的核心问题,也是各项改革沿着正确方向积极推进的主要保证。
中直院团不论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团长负责制,还是实行院团长负责制,都要建立起具有强大凝聚力的党委领导班子,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政治领导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并支持院团长(法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凡是关系到院团
改革与建设的重大问题,党委要认真进行讨论,做出决定或提出建议。对院团长提出的中层干部人选,党委要进行考察,讨论通过,由院团长任命。
中直院团的党组织要在本院团深化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努力克服不同程度的软弱涣散现象,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充分发挥基层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当前,特别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
问题的决定》,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全体党员,理论联系实际,运用这一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发现和研究新情况,提出和解决新问题。党组织还要教育党员积极投身改革大业,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顾全大局,无私奉献,以实际行动带领本院团广大干
部和群众把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推向前进。
中直院团的党组织要把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始终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启发干部和群众深刻认识:“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进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我们不熟悉的,预想不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变革,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它涉及的面很大,涉及一大批人
的切身利益,一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和问题,一定会遇到重重障碍。”团结干部和群众树立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
中直院团的党组织还要在改革层次不断深化,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的新形势下,切实加强对本院团工会和共青团的领导,充分发挥他们联系群众、联系青年的桥梁作用和助手作用。要建立健全演职员代表会议制度,并支持他们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充分体现民主监督和群众路线。

同时,还要团结和发动本院团各民主党派的人士以及有影响的艺术家献计献策,关心改革,倾听他们的意见,发挥他们的作用。



1994年3月24日